《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解读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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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此外,对特殊人员,如法官、检察官,他们的义务、权利和管理上的特殊要求由法官法、检察官法进行体现。
另外,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公务员法核心条款解读(三)为什么允许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经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
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第九十八条(第三款)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十几年了一直没有推行。
在《公务员法》出台的时候,感觉有了一定把握了,所以在《公务员法》里专门规定了一章,就是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可以进行聘任。
并同时规定,聘任就要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进行管理。
实行聘任制的目的:
一是满足机关吸收一些专门技术人才,尤其高级人才技术的需要。
另外就是降低人才的成本。
如果花大成本公开招考没有必要,因为是辅助性的。
还有就是聘任制作为一种手段,扩大了机关用人的渠道,也可以给机关带来一些活力。
那么,哪些职位实行聘任制呢?
一是专业技术比较强的,有些职位对专业性要求较高,而且机关急需要,比如金融、财会、法律、信息这方面的专业人才;
第二就是辅助性职位,比如书记员、资料管理员、数据录入员等等这样一些辅助性职位可以进行聘任。
为了严格聘任制的岗位,公务员法规定了这些岗位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的主管部门应聘,涉及到国家秘密不能搞聘任制。
聘任制是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公务员法专章规定对部分公务员实行聘任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创新。
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同时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以及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程序的衔接等问题也作了原则性规定。
总之,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一方面可以满足机关对特殊人员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吸引多样化的优秀人才,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公务员有哪些身份保障方面的权力?
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二项)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所谓非因法定事由、非因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涵义是指公务员一经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被称为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
之所以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是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和行政管理的连续性的需要,是保证公务员公正发行职责的需要,是现代社会发展日益复杂化、专业化的需要。
公务员身份保障权的涵义是:
第一,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所谓法定事由,是指公务员的行为确实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或者公务员的纪律,构成了被依法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情形或者事由。
公务员的免职情形一般有:
转换职位;
晋升或者降低职务;
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工作一年以上;
退休等等。
公务员降职或处分的事由主要是违反了公务员的纪委包括:
散步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它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等等。
公务员辞退的事由主要有: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能接受其它安排;
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委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
旷工或者因工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积超过三十天。
第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所谓法定程序是指国家规定的公务员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所必须经历的法定过程。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节器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只有对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的处理,公务员才可以拒绝接受。
对于外理机关以确凿的事实,经过法定程序,依据法律和纪律等规定作出的有关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决定,公务员应当接受。
(五)怎样理解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
(第六项)(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公务员的申诉权利,是指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分的决定和被降职、被辞退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复核,同时有权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其中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监督机关提出申诉。
公务员的控告权利,是指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机益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规定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宪法赋予了公民申诉控告权,公务员首先基于公民的身份,也享有相应的申诉控告权。
其次,允许公务员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利于纠正公务员处分工作中的失误和不当,保障与救济公务员的权利,防止个别人对公务员打击报复。
再次,对于国家公务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有效监督机制,有利于国家管理活动的民主化和法制化,对于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尽职尽责,都有重要的意义。
公务员申诉的范围包括:
第一,处分。
第二,辞退或者被取消录用。
第三,降职。
第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第五,免职。
第六,申请辞职、退休未予批准的。
第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第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公务员对本人申诉范围内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对省级以下的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后,经有关机关调查,确认有关机关人事处理确属错误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确侵犯该公务员合法权益的,应当撤销对该公务员错误的人事处理,恢复其名誉,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为什么要强化级别的作用?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对公务员进行分级,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色。
依据本法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其中,职务与工作实绩属于职位因素,德才表现与资历属于品位因素。
公务员晋升职务可以带来提升级别,但不晋升职务,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升级别。
我国公务员管理中设置级别的目的是:
第一,适应职位分类的需要。
从职位分类的角度看,对每一职位应按照其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分为不同的等级。
就某一职位来说,它对应的不是一个级别,而是一个级别段。
按照职位分类的要求,责任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基本相同的职位相对应的级别段应当一样;
反之责任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不同的职位对应的级别段应当不一样。
级别可以作为对不同职位对应的级别公务员进行平衡比较的统一标尺。
经职务层次为横轴,以级别为纵轴构成的“坐标系”,可以衡量、标识公务员在基层组织中的地位。
第二,级别也是公务员发展的重要台阶,除了职务晋升以外,级别晋升也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一条重要渠道,可以增强公务员的荣誉感。
因此,本法规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根据这一规定,由于机构规格、职数的限制,公务员的职务可能无法晋升,但在同一职务上,公务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三,确定公务员的报酬的需要。
根据本法的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设置级别,可以使公务员在不晋升职务层次的人员,工作年限、奖励和能力各不相同,级别工资可以体现同一职务人员的上述差别,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公务员法未规定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而是授权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七)公务员录用制度适用哪些人员?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务员法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处公务员制度的经验,确定了公务员录用的范围。
世界各国公务员录用的范围大体有两种:
一是低职务层次的职位采取公开录用的方式,高职务层次的职位采取内部晋升或者外部调任的方式;
二是所有职位,不论领导职位还是非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一律采取公开录用的方式补充人员。
我国的录用范围为机关选拔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我国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四个职务层次。
“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是适应职位分类制度而确定的,包括担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中相当于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因此,录用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是担任综合管理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二是担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中相当于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层次的人员。
担任领导职务和相当于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采取本章规定的录用的方式。
因为高职务层次的职位特别是领导职位上的公务员,需要丰富的领导才能和业务知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这些都需要在实际工作中经过较长时间经验的积累。
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职位出现空缺时,可以采取内部晋升、调任等方式进行补充,也可以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解决。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一些县、乡机关中存在“股长”、“副股长”,这不属于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领导职务,因而,县、乡机关如果从公务员队伍以外的人员中补充担任“股长”、“副股长”的人员,不能直接从机关外调任,而应适用考试录用。
另外,在职公务员,即已经通过法定方式取得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从现工作单位或者部门交流到其他机关工作,属于工作单位的变动,不是公务员关系的重新确立,不必再考试录用,可以按照公务员交流的规定直接办理手续。
(八)录用公务员考试的方式有哪几种?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解读:
考试是公务员录用的重要程序之一,也是择优录用公务员的重要技术手段,在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中进行。
考试的目的是测试报考者的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素质和能力。
随着考试制度的不断发展,考试的方式也多种多样。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方式。
笔试是通过标准化试题和文字分析解答,测试报考者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水平、运用文字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思维能力等。
考试的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专业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有关用人部门按照不同职位的要求确定。
近年来,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科学性不断加强,难度相应加大,题库建设也逐渐完善。
对报考者理解和运用知误用的能力要求有所提高,测试理解、应用、综合能力的试题分布日益合理,试题的难度呈正态分布,中等难度的试题增多,增强了考试的区分度。
面试采取考官小组与报考者直接交谈,或者置考生于某种特定的模拟情景中进行观察等方式,对报考者的素质、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每名面试考官对报考者都有独立评判和打分的权利,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避免人才选拔上的随意性和失误。
面试的内容广泛,方法也不断创新。
面试的内容主要包括:
综合分析能力、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和技巧、情绪控制能力、仪表礼品仪举止等笔试不能反映的因素。
主要方式有结构化面谈、无领导小组讨论、心理测试等。
面试的具体测评要素和方式,由录用主管部门确定。
为了使录用考试既有统一性,又能够适应公务员职位分类的需要,更具有科学性和针对性,《公务员法》提出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基本能力,是公务员发行公职必须具备的通用知识和素质,笔试中的公共科目和面试就是测试这些方面的能力。
对不同职位类别所要求的能力的测查内容,要根据职位来设置,以利于推进考试科学化。
比如,招考综合管理职位的考试内容,应当注重宏观管理和政策理论研究能力;
招考专业技术类职位的考试内容,应当侧重对其掌握和运用某些专业知识的能力进行测试。
目前,在中央公务员招考中,实行甲、乙两类考试,主要是根据中央机关和垂直管理系统的工作性质而对测试重点有所区别。
随着职位分类制度的不断深化、职位类别的科学划分,今后在考试内容的设置中会加大体现职位特点的比重。
(九)公务员录用一般有哪些程序?
(上)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第二十七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
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公务员录用的程序是公务员录用制度的重要内容。
程序如何,不仅对录用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有影响,同时对加强录用工作的社会监督力度,促进录用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
大多数国家的公务员法都有关于录用程序的规定。
我国公务员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录用的程序。
一般来讲,依次包括发布招考公告、资格审查、考试、考察和体检、提出拟录用人员、备案或者审批等六项程序。
录用公务员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程序进行。
公务员录用程序之一:
发布招考公告。
发布招考公告是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重要举措,是面向社会敞开大门、广聚人才的标志。
在择优录用问题上,最重要的程序保证就是能够动员一定数量的优秀人才报名参加考试。
报考公告由录用主管部门负责发布,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的资格条件,报名的方式、时限等,考试内容和科目、时间、地点和区域分布,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其他注意事项。
报考公告一般在考试前一段时间,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发面,以便广大公民及时了解招考信息。
加大对招考公告的宣传力度,能够广泛吸引报考者报名参加考试。
公务员录用程序之二: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主要了解报考者是否具备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要求。
基本条件由公务员法作出统一规定,即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限制条件。
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一般由招录机关提出,经省级以上考试录用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
报考者应当同时符合基本条件和职位要求的所有资格条件方可报考,并按照规定,提交真实、准确、有效的报名申请材料。
招录机关在接到报名申请材料后,一般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资格审查工作。
经复查,有一项条件不符的报考者,应在一定时间内及时予以答复,为其改报其他条件相符的职位提供机会。
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者,由录用主部门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
公务员录用程序之三:
考试。
考试在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中进行。
考试的目的是测试报考的知识水平及适应职位要求的素质和能力。
(十)公务员录用一般有哪些程序?
(下)
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
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招录用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公务员录用程序之四:
考察和体检。
考察是考试的基础上进行的,其对象是考试合格者。
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实绩、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
考察工作按照录用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由招录机关组成考察组组织实施。
考察对象是根据考试成绩确定的人选。
考察人选确定后,首先由招录机关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复查,采取查阅有关证书和文件材料等形式,确认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如果在资格复查中发现报考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发现报考者有意隐瞒某些问题,招录机关应当淘汰该人选,并按照成绩递补新的人选。
体检是在考试和考察基础上,对报考者适应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的检查。
本条第二款规定,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
这是讲体检的依据,因为不同的职位要求不同的身体条件。
但也不能理解成一个职位实行一个体检项目标准。
在实际工作中,考虑到机关工作在工作方式、工作性质上对身体条件基本要求一致的特点,绝大多数职位应该实行基本一致的项目和标准。
对少数具有显著工作特点的职位,如警察等要专门确定。
具体办法,本法授权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2004年,人事部、卫生部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该标准的要求,对报考者进行身体素质的检查,确保其具有承担报考职位所需要的身体条件。
对体检不合格者,招录机关应当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向报考者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务员录用程序之五:
提出拟录用人选。
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
综合报考者的考试、考察和体检结果,经招录机关领导研究讨论同意,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
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通过网络等适当形式,按照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
报考者和其他知情者对拟录用人员名单的确定有异议或者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等情形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招录机关或者录用主管部门举报。
招录机关和录用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认真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应当取消录用。
公务员录用程序之六:
备案或者审批。
公示期满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按照规定报录用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县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无权审批录用人员名单。
这主要是出于对确保录用工作质量,充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考虑。
备案或者审批同意后,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印发录用通知,招录机关给报考者办理录用手续。
(十一)公务员的考核内容有哪些基本含义?
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确定公务员的考核内容是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前提,考核内容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考核工作的质量。
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这五个方面综合体现了公务员的素质及其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是一种概括性的表述。
其基本含义是:
德,包括公务员的政治品德、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及个人品德。
政治品德主要指公务员的政治表现,包括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等。
职业道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正确的职业观念和良好的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是否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严守国家和工作机密。
社会公德主要看公务员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是否模范遵守社会行为准则,勇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
个人品德主要看公务员能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否正直、真诚、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是否襟怀坦荡、光明磊落。
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业务知识是指公务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文人程度、专业知积水平。
工作能力是指公务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包括:
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等。
不同机关、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精神。
所谓事业心就是看公务员是否敬重和热爱本职工作,是否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甘于奉献。
工作态度主要看公务员工作是否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工作作风重点看公务员是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新生群众的首创精神。
勤奋精神重点看公务员是否善于开动脑筋,刻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绩,是指工作实绩。
即公务员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过程中,通过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而取得的绩效等。
它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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