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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02二级建造师
(公路工程)
03二级建造师
(水利水电工程)
12二级建造师
(矿山工程)
08二级建造师
(市政公用工程)
13二级建造师
(机电工程)
附件
湖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的通知》(建人〔2018〕6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第三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命题、审题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命审题工作。
具体工作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阅卷工作、考试成绩公布,向考试合格者发放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等工作,并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对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
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
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水利工程专业由省水利厅负责。
第六条考生应在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就近报考;
中央部属在鄂单位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
根据报名情况,在相关市州设立考点。
第七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八条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基础科目的人员在资格审查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四)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
考试合格后,核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
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九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专业类别分别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用印,原则上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一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进行,具体审查内容和要求,在考试通知中明确。
第十二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
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
考生参加培训应遵循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对在报名、考试中违纪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23日起施行。
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
一、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的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文件依据
对应职称
1
注册消防工程师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人社部发〔2012〕56号)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工程师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2
注册核安全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3
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经济师
4
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5
注册城乡规划师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7〕6号)
6
注册验船师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A级资格:
B级资格:
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
C级资格:
D级资格:
助理工程师或工程技术员
7
注册计量师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一级注册计量师:
二级注册计量师:
助理工程师或工
程技术员
8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人发〔2017〕118号)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9
执业药师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药监人〔2019〕12号)
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
10
注册测绘师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11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经济师或工程师
12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初级资格:
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中级资格:
高级资格:
13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3号)
14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
15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16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助理经济师
房地产经纪人:
17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
技术员或助理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
18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
公路水运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
19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
经济员或助理经济师
20
注册建造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一级注册建造师:
二级注册建造师:
21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注册电气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注册环保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22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
23
民用核安全
设备无损检验
人员资格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24
民用核设施
操纵人员资格
25
注册建筑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一级注册建筑师:
二级注册建筑师:
26
监理工程师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二、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资格
质量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
初级:
中级: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人发〔1997〕26号
广告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16号
助理广告师:
广告师:
价格鉴证师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
招标师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63号
物业管理师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管理咨询师
《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1号
经济师或会计师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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