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进出口贸易工商税务海关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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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城建税的税率为7%(有的地方税率不同),计算方法:
(增值税+消费税)*7%=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3%,计算方法:
(增值税+消费税)*3%=教育费附加有的地方还要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5、印花税
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
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6、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产税
征收范围包括自有房屋,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缴纳。
8、车船使用税
征收范围包括自有车辆、船舶。
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9、个人所得税
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
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
务。
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
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财税字第95号文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包金首饰,以及镀金、包金的镶嵌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
按照《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应税与非应税行为的划分标准为:
1.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2.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单位为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委托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3.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税率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计税依据
按照有关规定,金银首饰的计税依据为: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额,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
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
]÷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7.对改变征税环节的,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按调整后的税率照章征收消费税。
六、申报与缴纳
纳税环节
纳税人销售的金银首饰,于销售时纳税;
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
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
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证的当天;
2.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应在所在地缴纳。
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固定业户到外县临时销售金银首饰,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因其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减。
篇二:
工商税务海关变更材料
住所变更
一、工商所需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7、房屋租赁凭证
二、组织机构代码变更
1、企业需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变更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
3、需出具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申报表》一份,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
三、税务登记证变更
(1)加盖公章的《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一式两份;
如属跨区地址变更的需要填写一式三份《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关部门变更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3)原地方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4)提供新地址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及复印件;
(5)如跨区变更地址的,需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加具意见,并加盖业务公章。
四、备案表变更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该企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地址变更还应提交: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范围中需含有进出口业务内容)、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或人名章)。
五、海关注册变更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银行开户证明
7、经营场所证明
8、企业章程复印
9、另外要填海关的2张表格(企业管理人员登记表,还有企业信息登记表)
篇三:
税务、工商、海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8]315号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支持深圳市外贸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本着既保证出口退税及时、足额到位,又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局退税机关对深圳市的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将出口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
其分类标准按“通知”规定执行。
其中,A类企业名单由我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商外经贸部审批下达;
B类、D类企业名单的确定由我局分别会商市贸发局、市经发局、市外资局后确定。
除此之外,其他企业统一纳入C类企业管理。
第三条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
此类企业在货物出口后,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帐按季填具免、抵、退税申报表或退税申报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的手续,我局退税机关据此办
理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
待该企业将有关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再逐笔复审核销已退税款;
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清算。
第四条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
此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经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后。
即可办理退税。
其他退税凭证如出口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可不按月附送,但须按每月对应退税的外汇核销额及出口额的所属单证装订成册备查。
对出口收汇核销单实行总量控制、半年审核、年终清算管理办法。
如在次年清算结束时尚未核销外汇的,除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中、远期结汇证明的出口货物外,我局退税机关将按比例从已退税款中扣回未核销外汇部分的税款。
B类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必须将上年出口创汇及核销情况的专题报告报我局退税机关审核。
第五条C类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仍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D类企业实行严格的退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此类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申报审批,除按C类企业办法管理外,必须在申报退税时附送货款支付凭证的复印件并查验原件。
我局退税机关对其退税申报资料须进行严格审核,经调查核实,在确定出口货物的货款确已直接付给销货方且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基础上审批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支持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本着既保证出口退税及时、足额到位,又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简化退税申报凭证的办法。
特通知如下:
一、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本地区所辖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依据其近年来出口退税的实际情况,将出口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
对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
A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按季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申报退税。
经审核无误,主管税务机关可据此办理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
待该企业将有关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再予逐笔复审核销已退税款。
所退税款在年度终了后,按出口退税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多退税款予以补缴入中央库,少退税款予以补退。
对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
B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税收缴款书申报退税。
其他凭证可不按月附送,但须装订成册备查。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即可办理退税的审批手续。
对B类企业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实行总量控制、年终清算,如在次年清算结束时尚未核销外汇的,除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中、远期结汇证明的出口货物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比例从已退税款中扣回未核销外汇部分的税款。
对C类企业实行单证齐全方可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
C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缴款书、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方可申报退税。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其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的基础上审批退税。
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的退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D类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申报审批,除按C类企业办法管理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其退税申报资料须进行严格审核,经调查核实,在确定出口货物的货款确已直接付给销货方且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基础上审批退税。
第三章激励与监控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
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十一条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在符合出口货物退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税申报手续;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第十二条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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