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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简述“诚信原则”内涵与其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道德观念法律化。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概念,其内含和外延具备很大不拟定性。
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精确告知关于保险所有重要事实,不容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意义:
1)诚实信用原则普通被简称为“诚信原则”,它其实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态度,讲究信誉、格守信用,不但意思表达要真实,行为要合法,并且不能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
2)“诚信原则”被称之为民法中“帝王条款”,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原则,其以交易道德平衡利益冲突,既有普通指引作用,又起着善意履行义务行为规范作用。
3)诚信原则还具备弥补法律漏洞功能。
当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当时立法尚未预见新状况和新问题时,法官即可直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节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如此,诚信原则确立亦即意味着民法可以承认司法活动创造性与法官能动性。
5、简述诉讼时效合用范畴。
诉讼时效合用于祈求权。
普通而言,合用诉讼时效祈求权涉及:
(1)债权祈求权;
(2)物权祈求权中财产返还祈求权、恢复原状祈求权。
6、简述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涉及:
1.表面要件,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但仍须具备代理表面要件。
2.特别要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事实或理由(3)须相对人为善意(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有效要件。
7、简述平等原则含义。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8、简述宣布失踪与宣布死亡区别。
宣布失踪不是宣布死亡必经程序,但宣布失踪可成为宣布死亡直接证据。
重要区别在于:
(1)设立目不同:
宣布失踪制度重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利益;
而宣布死亡则重要是为了保护被宣布死亡人利害关系人利益。
(2)下落不明期限不同: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布其失踪;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其利害关系人方可申请其死亡。
(3)申请人不尽相似:
宣布失踪申请人无顺序限制;
宣布死亡申请人有严格顺序限制。
(4)公示期不同:
宣布失踪公示期为3个月;
宣布死亡公示期,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关于机关证明其不也许生存,公示期为3个月以外,公示期为1年。
(5)法律后果不同:
自然人被宣布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仅发生设立其财产代管人等法律后果;
而自然人被宣布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
9、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除民事行为有何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
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除民事行为简称为可撤除民事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重大瑕疵,可由当事人祈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民事行为。
两者区别如下:
(1)可撤除民事行为在撤除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2)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除,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而无效民事行为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取权,当时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表达使撤销权消灭;
无效民事行为由始至终无效。
(4)可撤销民事行为,其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为一年除斥期间;
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
10、试比较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异同。
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本而集合成立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之成员统称社员,其享有权利亦称社员权,如股东权就属社员权。
社团法人与社会团队法人,是完全不同概念,社会团队法人中有属于社团法人,例如工会、学会等,有则属于财团法人,例如各种基金会。
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本而集合成立法人,财团法人重要形式就是基金。
财团法人特性,可从与社团法人比较中显现。
不同点:
(1)设立行为差别。
社团法人设立行为,限于生前行为,并使二人以上所为共同行为,体现为以设立法人为目订立设立合同并制定章程行为,简称社团章程行为;
财团法人设立行为,是行为人所为捐助行为。
(2)设立程序差别。
财团法人普通以追求公益事业为目,其设立在多数国家较为严格。
社团法人内部形态不一,依法合用不同设立程序,其中非营利社团法人在许多国家只需登记即可。
(3)设立人地位差别。
社团法人设立人在社团法人成立后,获得社团法人社员资格。
财团法人设立人完毕财团法人设立后,未必与财团法人有联系。
(4)变更和解散条件不同。
在社团法人,社员可以依决策自动加以变更,还可以依决策资源解散。
在财团法人,其目、章程及组织变更、管理办法修改,或者解散,须由特定机构(如法院或主管机关)依职权为之,不存在自愿决策变更或解散。
(5)内部组织不同。
社团法人以社员大会为意思机关或权力机关,董事会或理事会系根据其批示进行管理,为自律法人。
财团法人则无社员大会或意思机关,只有一种管理机关,依章程目进行管理,属她律法人。
财团法人有时设有受益人。
两者均是作为法人社会组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11、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条件须满足哪些规定?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其条件满足规定有:
1.应是将来发生事实2.应是不拟定事实3.应是由行为人商定事实4.应是合法事实。
(展开阐述话为:
1.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达一种构成某些。
条件存在于所附着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达之中,并且构成该意思表达一某些。
而不是说先有一种不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然后再给它加上一种什么条件。
此外,条件是表意人自己附加到意思表达之中去,而不是她人违背表意人意愿硬塞进去,也不是法律直接规定。
2.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固有效力发生、存续或者消灭。
条件功能在于,决定其所附着民事法律行为固有效力发生或消灭,例如前述在劳动合同上附着条件就决定着劳动合同能否生效。
3.条件是将来、不拟定、也许发生也也许不发生事实,具备将来性和或然性。
条件就是在乎思表达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被拟定作为条件事实必要满足下列条件:
必要是作出意思表达潮流未发生将来事实;
必要是发生与否不能拟定事实。
4.必要是合法事实,具备合法性。
违背法律、社会公德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害她人权利为目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例如甲对乙说:
"
你考试敢作弊我就请你吃饭。
作弊显然不合法,因而,不能作为条件。
)
12.国内民法法律渊源。
民法渊源,又称民法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来源或体现形式。
国内民法渊源重要是指国家关于机关在其职权范畴内制定关于民事规范性文献。
涉及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学。
制定法
(一)宪法中民法规范。
宪法是国家主线法,具备最高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立法根据。
(二)民事法律。
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生活共通原则和制度。
在民法渊源中,民法通则处在指引和核心地位。
(三)国务院制定发布民事法规。
国务院制定民事法律规范,也是民法重要渊源,但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民事规范。
(五)特别行政区民事规范(六)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解释(七)国际公约中民法规范。
习惯:
国内民法对习惯未作普通规定,仅个别状况下承认习惯具备习惯法效力。
判例:
国内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判例制,判例并无法律拘束力。
法理:
国内法律没有规定法理是民法渊源程,但法理作用不可忽视。
13、简述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区别。
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她人人身和财产并导致损害,违背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行为。
违约行为又称违背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违背合同商定义务行为。
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基本构成要件,没有违约行为,也就没有违约责任。
区别在于:
1、侵犯权利不同。
侵权行为所侵犯是绝对权,其违法性体当前违背法律直接规定、针对普通人义务;
违约行为所侵犯是一种相对权,其违法性体当前当事人违背自已设立、并针对特定当事人义务。
2、当事人之间关系不同。
由于侵权行为发生,才在当事人间产生侵权损害补偿关系;
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存在为前提,只有当存在有效合同,且当事人违背合同规定状况下,才干产生违背合同民事责任。
3、行为主体不同。
违约行为主体也只能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行为主体在普通状况下是不特定。
4、承担责任不同。
实行侵权行为将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实行违约行为将承担违约责任。
14、简述连带之债重要特点。
连带之债,是指债具备多数人主体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债,涉及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或连带责任)。
具备如下特点:
(1)连带债务人每一方都负有清偿所有债务义务;
(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种或者各种债务人祈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商定而回绝履行;
(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所有债务后,其她债务人对债权人债务即行解除;
(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债务人,有权向其她债务人追偿。
15.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基本准则,是其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民法主线规则,国内民法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调节社会关系主线特性集中反映,体现着党和国家民事政策。
国内民法基本原则概括为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7)等价有偿原则。
16、简述民法在时间上效力规则。
民法时间效力指是民法生效时间,民法失效时间,以及民法在生效前对社会民事关系与否具备溯及力。
生效时间分为两种1.自法律发布之日起即生效。
2.自法律发布之后,明文规定某个时间开始生效。
民法失效时间是指民法法律规范效力终结时间。
民事法律规范失效时间重要有几下三种类型:
(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某些失效;
(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决策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此外,如果新法与旧法规定相冲突时,应合用“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这在学理上称为默示废止。
17、简述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概念和分类意义。
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依照民事法律行为在乎思表达之外,与否以标物交付为成立要件,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1.概念。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达一致即可成立行为,它不以标物交付为要件;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除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物才干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由于有交物这个特点,又被称为要物行为。
2.区别意义。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仅故意思表达,行为还不算成立,只有当按照该意思表达完毕标物交付时,行为才告成立,才干发生设定民事权利义务效果。
实践性行为因意思表达完毕,还不能发生效力,因此,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例外,普通须按商定或法律规定拟定,依照国内现行法律规定,保管、定金、质押等合同就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此外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未有商定,应认定其为诺成性行为。
18、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
依照《民法通则》第55条、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备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干参加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加民事活动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理智、结识能力等主观条件制约。
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达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19、辨析公民与自然人概念及区别。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人。
公民是指获得一国国籍并依照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人。
自然人与公民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一国公民。
国内《民法通则》使用公民概念与自然人概念意义相似,但自然人概念比公民概念更周延。
自然人涉及本国人、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20、意思表达与法律行为效力关系。
意思表达是法律行为核心要素,两者是两个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概念,其构成要素之间是辩证统一。
但在有些状况下意思表达不一定真实,或不一定故意思表达。
法律行为与否有效,因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民事主体与否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达与否真实合法有效;
三、内容与否违背法律行政法规;
意思表达是法律行为有效性一种因素
二、阐述题
1、试论合法性与否法律行为要素。
以合法性作为法律行为要素是不科学。
(一)合法性不是法律行为构成要件之一。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达为核心要素主体为追求该意思表达中所含效果在私法上实现行为。
这一概念与其她人概念不同之处在于将主体对这种法律效果追求作为构成某些,这种追求与否实现则是此外事情。
因而,法律行为合法性就不是法律行为构成要件之一。
(二)行为合法性原则不能完全反映民法对法律行为效力多次性规定。
法律行为是基于意思表达并旨在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行为。
其中不但涉及有效法律行为,也涉及无效法律行为、某些无效法律行为、得撤销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如果从行为合法性来看,一切行为只能分为两种:
一种是合法行为,另一种则是不合法行为,其间不存在所谓“中性”行为。
若以此原则来评价表意行为,就会陷入某种矛盾。
因而,行为合法性原则不能完全反映民法对法律行为效力多次性规定。
(三)“法律行为”发源地并不用合法性来评价法律行为。
咱们可以看到,“法律行为”发源地学者并不用合法性来评价法律行为,如拉伦茨在其《德国民法通论》中就使用了“完全无效法律行为”术语,可见梅迪库斯也使用“法律行为无效”词语,可见合法性并非法律行为要素。
(四)合法性原则事实上是将法律行为与否存在与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混淆。
法律行为仅仅是行为人追求某种法律效果行为,并且将该效果预设在乎思表达中,至于这种成果与否发生则取决于法律评价。
虽然法律对这种以表意为核心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也不能否定它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区别于故意思表达法律事实与无意思表达法律事实概念。
总之,在法律行为构成中强调合法性规定,但法律行为本质不在于其合法还是非法,而在于意思自治,因而合法性不是法律行为要素。
2、试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在民法意思表达中可撤销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撤销权而产生。
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是该项行为。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结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意思相悖,并导致较大损失行为。
构成要件:
(1)误解普通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过错导致,而不是由于受到她人欺骗或不合法影响导致。
多是由于当事人缺少必要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导致。
(2)当事人误解必要是要对合同重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4)重大误解与民事法律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3、资料:
《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第1款)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她年龄、智力相适应民事活动;
其她民事活动由她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她法定代理人批准。
(第2款)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她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第1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她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2款)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她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民事活动;
《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她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请结合所列《民法通则》条文,对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条进行评论,内容至少应涉及如下问题(35分):
1)《民通意见》和《民法通则》在法律渊源上关系如何?
《民法通则》是民事法律,《民通意见》是司法解释,都属于制定法,法律效力《民法通则》高于《民通意见》。
2)设未成年人甲将某物交付于乙,与否属于《民法通则》第12条、第13条中“民事活动”一词所指?
3)《民通意见》第6条与《民法通则》第12条、第13条不一致之处何在?
如何解决更符合民法基本理论?
依照自然人行为能力不同状况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无行为能力人。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指可以通过自己独立行为获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
十八周岁以上并且精神、智力正常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行为独立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自然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畴内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超过一定范畴便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范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所受限制范畴《民法通则》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她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民事法律行为,其她比较复杂或重大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求其法定代理人批准后进行。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不具备以自己行为获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能力。
“不满十周岁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她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辩认自己行为后果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她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4、试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在民法体系中体现。
意思自治也称为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畴内广泛行为自由,并可以依照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原则详细体现为结社自由、所有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详细规则。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一项基本原则,贯彻于整个民法之中,体现了民法最基本精神。
意思自治是民事实体法中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内涵重要体当前如下方面:
1、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范畴内广泛行为自由。
详细涉及:
(1)民事主体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
(2)民事主体有权选取其行为内容和相对人。
(3)民事主体有权选取其行为方式。
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有权对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公证等方式作出选取。
但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某种特殊形式,必要采用该形式。
(4)民事主体有权选取补救方式。
2、容许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调节她们之间关系。
3、确立了行政机关干预民事主体行为自由合理界限。
5、试述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关系。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制度。
普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祈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1、保护债务人,为避免因时日久远,举证困难,致遭受不利益;
2、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
3、权利上睡眠者,不值保护;
4、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承担,减少交易成本。
合用于债权祈求权,涉及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错之债等。
不合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债权祈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
依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不是别,而是一种“祈求权”。
并非实体权利。
6、试论祈求权及其在民法上地位。
(1)祈求权是指特定人对于特定她人可以祈求一定给付权利。
祈求权具备祈求性、合伙性、非排她性、平等性。
(2)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祈求权处在枢纽地位。
除了债权自身以祈求权为内容并直接以祈求权方式实现外,各种绝对权如人格权、亲属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等在遭到侵害得,均需要通过救济性祈求权来获得保律保护。
7、试述诉讼时效中断概念、应当具备条件。
(1)时效中断,指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法定事由,时效期间于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制度。
(2)诉讼时效中断法定事①债权人提起诉讼、②债权人在诉讼之外对债务人主张权利、③债务人批准履行义务
8、试论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联系与区别。
(1)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她方利益所应实行行为限度,是规定民事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一种法定约束力。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背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后果。
(2)区别:
①发生时间不同。
在同一民律关系中,民事义务存在在先,民事责任产生在后。
②发生因素不同。
民事义务可基于法律规定、当事人商定产生。
民事责任是因行为人违背民事义务、法律规定可归责因素而发生。
③法律约束力体现不同。
民事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当为”,受到法律上约束力限制但尚未发生。
对民事责任而言,该约束力则是正在现实发生。
9、试述法人与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步发生、同步消灭;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获得受年龄和智力因素限制,并且在获得民事行为能力后还也许丧失。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范畴一致。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受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影响,而民事权利能力则不受这些影响。
(3)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以团队意思为前提,通过法人机关来实现。
自然人可以通过自己或代理人、监护人表达意思。
10、试述合伙定义、特性、内部关系和对合伙债务如何承担责任。
(1)定义:
合伙是由参加人(合伙人)为实现共同目而互相商定,实行共同经营一种联合体。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合同,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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