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审图常见错误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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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给排水
(1)压力问题
a.超压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第4.1.3条:
市政管网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多层、高层建筑的给水、中水、热水系统应竖向分区,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且分区内低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大于0.2MPa。
《住宅设计规范》(2011)GB50096-2011
第8.2.2条:
入户管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强条)
第8.2.3条:
套内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小压力。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局部修改版)GB50015-2003
第3.3.5条:
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竖向分区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净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
2.静水压力大于0.35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或调压设施;
3.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要求。
第3.3.5A条:
居住建筑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b.欠压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第8.2.4条:
套内分户用水点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13
第10.0.05条:
每户水表前的供水压力应经水力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套内用水点压力不宜大于0.2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
2.每户水表前的净水压力不应小于0.1MPa,当顶层为跃层时,表前的净水压力不应小于0.13MPa。
(2)防止水质污染问题
a.水箱、水池出水口距水面间距问题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第3.2.4条: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
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第3.2.4A条: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
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器溢流边缘的最
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
2.5倍。
第3.2.4B条: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进水管口
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可不大于150mm.当进水管从最高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管口味淹没出流时应采取真空破坏器的等防虹吸回流措施。
注:
不存在虹吸回流的低位生活饮用储水池,其进水管不受本条限制,但进水管仍宜从最高水面以上进入水池。
特别说明:
注意遥控浮球阀的遥控浮球出水口也要注明(江苏曾为此开过整改单并在网上发布过)
b.消防卷盘、垃圾房冲洗水龙头、专用冲洗阀、水箱设置要求
第3.2.5A条(强条):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倒流防止器: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管道的起端;
2.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第3.2.5C条(强条):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3.消防(软管)卷盘:
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第3.2.6条(强条):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第3.2.10条(强条):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地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第4.3.13条(强条):
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1.生活饮用水储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5.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容霜水盘的排水。
(3)防臭气问题
a.水封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
第4.5.9条(强条):
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第4.3.19条(强条):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第8.2.10条(强条):
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不到连接时,在排水口一下应设存水弯;
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高度不应小于50mm。
b.屋面通气管
第8.2.13条:
屋面通气管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00m;
当周围4.00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口0.60m。
c.地下室卫生间污水池通气管
第8.2.11条(强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第4.7.8条:
集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4.当污水集水池设置在室内地下室时,池盖应密封,并设通气管系;
(4)保温问题
第10.0.11条(强条):
室外明露和住宅公共部位与可能结冻的给水、消防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第3.5.24条:
在室外明设的给水的管道,应避免受阳光直接照射,塑料给水管还应有有效保护措施,在结冻地区应做保温层,保温层的外壳应密封防渗。
3、水消防
(1)消防控制问题
a.控制原理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11.0.4条:
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开关信号应能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房内的压力开关宜引入消防水泵控制柜内。
2014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91.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和高位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应同时设置。
1.消火栓系统中无稳压泵时,由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2.消火栓系统中有稳压泵时,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3.流量开关性能基本要求:
动作后延迟30s再启泵;
流量不超过系统的设计泄露补水量时,不应动作;
消火栓出水后应动作。
4.报警阀的压力开关可取代本图中的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启泵。
5.有稳压泵的消防系统中流量开关只做报警信号,不直接启泵。
b.控制压力的计算和设定:
(2)消防水池、水箱设计问题
a.就地显示液位
第4.3.9条: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
b.通气管
c.出水管布置
1.消防水池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
第5.1.13条:
4.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第5.2.6条: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2.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没深度确定,当采用出水喇叭口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条第4款的规定;
当采用防止旋流器时应根据产品确定,且不应小于150mm的保护高度;
d.液位定位
1.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本规范4.3.8条和第4.3.9条的规定;
《全国民用建筑技术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2009
P62
2.8.16
报警水位(溢流)高出最高水位0.05m左右(小水箱可小些)。
溢流水位高出报警水位约0.05m。
最低有效水位:
喇叭口上面600mm;
旋流器上面:
200mm(水池)不小于150(水箱)
正常水位:
不小于规范要求的有效容积要求的高度
高报警水位:
正常水位+50mm
溢流水位:
高报警水位+50mm
低报警水位:
有效水位-50~100mm
在高报警水位、低报警水位、最低有效水位应报警。
在消防水泵启动后低于正常水位时报警应停止。
(3)消防水泵选用问题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5.1.6条
消防水泵的选择和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3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采用消防泵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液下泵及采用液下泵的箱式泵站不能采用
4.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为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
切线泵、恒压泵不能采用
(4)喷淋系统组件设置问题
a.水力警铃
6.2.8条:
“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
2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m。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
b.信号阀
c.排水设施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版)
第4.2.9条:
(2001版是强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3.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P253
d.末端试(放)水
1.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置;
第6.5.1条: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25mm的试水阀。
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5)喷头选用及备用问题
a.选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版)第6.1.6条:
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3.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的楼层;
4.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
第8.4.6条:
3.超高层建筑和高层建筑中高度50m以上的楼层;
4.。
5.高大净空场所
b.备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版)第6.1.9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小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10只。
第8.4.8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建筑物内布置喷头总数的1%,且各种类型、不同公称动作温度的备用喷头不得少于10只。
(6)管材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同时符合本规范1.0.4条规定的涂覆其他防腐材料的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
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是,应在该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1.0.4条: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7)消防排水
a.消防电梯排水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9.2.3条(强条)
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泵集水井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2.00m3。
2.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b.消防泵房排水
第5.5.14条: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注1.集水坑提升泵单台潜水泵流量大于补水管流量:
注2.当计算条件不具备时,给水管的平均流速不宜大于1.5m/s。
钢管:
DN100:
约13L/sDN150:
约28.5/s
c.消防试验装置排水
第9.3.1条:
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排水管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应根据末端试水装置的泄流量确定,并不宜小于DN75;
2.报警阀处的立管管径宜为DN100;
3.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道直径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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