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湘江流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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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年底前完成关停的养殖场由市财政给予关停补偿费20万元的奖励。
3、四城区湘江流域限养区养殖场粪污治理
对城区限养区内8个规模养殖场建设粪污处理设施,主要包括:
干湿分离设施、雨污分流设施、粪污储存设施、粪污输送设施(如管道、沟渠、车辆等)、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粪污循环综合利用设施等。
四、资金用途及来源
(一)、资金用途:
养殖粪污治理项目
1、区域规划调研费8万元。
珠晖、雁峰、蒸湘、石鼓4个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测量与调研,每个城区2万元。
2、规划编制费2万元。
3、关停补贴60万元。
城区禁养区内的3个规模养殖场关停补贴,每个场安排20万元。
(二)、资金来源:
申请市级农业公共服务资金70万元。
五、效益评价
本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通过对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关停、搬迁,可以彻底解决养殖粪污直排湘江造成水污染的问题,通过对限养区养殖场粪污进行治理,可以减少粪污的排放量,同时采取农牧结合、林牧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又能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显著改善湘江流域养殖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环境,社会、生态效益十分明显。
附:
《衡阳市湘江保护与治理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衡政办发[20XX]1号)
衡阳市畜牧水产局
20XX年4月29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阳市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衡政办发〔20XX〕1号
湘江是衡阳的母亲河,干流穿城而过,流经衡阳境内226公里,承载着800万人口的生产生活用水、纳污、灌溉、航运等功能,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举足轻重。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把环境保护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两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来抓。
通过综合开展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系列工作,全市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区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
但由于工业、农业、生活和历史遗留污染长期叠加,水污染形势仍然严峻。
加强湘江流域污染防治,事关我市居民饮水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市政府按照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决定连续实施三个“三年行动计划”(20XX年—2021年)。
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
若毁绿水青山,宁弃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根据水环境承载力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以水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污染综合防治工程提升水环境和生态质量,以政策机制创新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
把水质达标、确保饮用水安全摆在优先位置,努力解决关系民生的重大水环境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享受水环境”的迫切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权益。
(二)保护优先,协调发展。
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力,对不同区域、不同环境功能区实施差别化的环境政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护优先。
科学统筹区域与流域、发展与保护、远期与近期、局部与全局、供水与排水的关系,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引领和倒逼作用,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三)控新治旧,综合整治。
严格环境准入条,严控新增污染源和污染物的排放,不欠新帐,多还旧账。
按照“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推行水环境精细化管理,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抓手,采取控源、治理、修复、风险防控等综合措施,强化工业、农业、生活源协同控制,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四)政府主导,共同参与。
县市区政府严格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明确目标,配套政策,加大投入,强化措施;
各有关部门加强联动协作,齐抓共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促进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共同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
三、总体目标和基本步骤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三个“三年行动计划”,到2021年,确保湘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达到III类或优于III类标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II类或优于II类标准,确保湘江流域水环境质量不断提高,重污染区域和流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饮用水源高标准稳定达标,生态系统逐步恢复,在强化保护和发展的良性互动中逐步构建湘江经济繁荣、水体清澈、生态平衡、人水和谐的格局,实现“江水清、两岸绿、城乡美”的美好愿景。
(二)整体部署
按照“远近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按三年一个周期开展三轮整治行动。
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20XX—20XX年)。
以“堵源头”为主要任务。
加强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减少沿江县级及以上城市、重点建制镇生活污水污染;
深化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削减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总量;
推进矿山、尾矿库、渣场专项整治,严控污染扩散;
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整治,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同时,有效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污染,加强河道采砂、水上餐饮、运输船舶和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通过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到20XX年,确保流域企业污水稳定达标排放,涉重金属企业数量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1年下降50%,局部地区水质恶化趋势得到彻底遏制,全流域水质实现初步好转。
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20XX—20XX年)。
“治”与“调”并举。
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并对沿江一般城镇和自然村的生活污水实施有效处理,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逐步实现江边退耕还林、还绿,提高岸边生态水平和环境自净能力;
深入推进历史遗留污染治理,化解区域环境安全隐患;
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实施老工业基地整体搬迁和重化工企业的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使产业结构逐步优化。
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20XX—2021年)。
主要抓巩固和提高。
围绕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进一步实施综合措施,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两岸城乡环保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深化土壤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使主要环境指标值在湘江流域得到全面提升。
四、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期间(20XX—20XX年)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大力推进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1.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
依法关停小化工、小冶炼、小造纸、小电镀、小皮革等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对于潜在环境危害风险大、升级改造困难的企业,在20XX年前逐步淘汰。
严格控制敏感区域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环境准入,湘江干流两岸各20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和外排水污染物涉及重金属的项目,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重点关注水松地区污染防治,扎实推进区域污染集中整治,加快重点污染企业的搬迁。
2.推进清洁生产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经信部门按照工作职能,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工作,落实清洁生产中、高费技术改造方案,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生产,降低能耗,鼓励企业推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环保部门按照上级要求,重点推进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加大矿山采选、冶炼、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力度,鼓励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治理,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
3.规范工业园区环境管理。
推进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进入专业工业园区发展,20XX年底前,工业园区必须配套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并逐步提高园区集中处理规模和排放标准,逾期未能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不达标的工业园区,暂停审批新、扩、改建设项目。
4.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
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制度,积极推行绿色信贷政策。
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企业进行限期治理;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取缔关闭;
对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
20XX年底前,全面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二)大力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1.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排污口截污、雨污分流改造工作,系统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处理效率。
到20XX年底前,湘江流域县级市和县城新增污水处理管网583公里,重点建制镇新增污水管网255公里。
2.积极新建和扩建污水处理设施。
全市现有污水处理能力主要集中在市城区及县城,乡镇没有集中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要加快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改造,重点推进市城区、县城和具备条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到20XX年底前,湘江流域县以上城镇新增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1万吨/日,污水处理率达到88%以上。
3.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
到20XX年前,脱水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
积极稳妥发展再生水用户,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
(三)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污染防治
1.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
依法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20XX年底前,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陆域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企业全部搬迁或退出;
20XX年底前,湘江干流两岸500米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企业全部退出或搬迁,其中20XX年完成任务总数的40%;
新、改、扩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运行)制度;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须建设和完善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20XX年底前,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处理达标率达到75%以上。
2.科学合理确定网箱养殖规模和布局,严格控制网箱养殖面积,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禁止网箱养殖,已有的必须在20XX年底前全部退出。
(四)加强尾矿库、渣场环境安全隐患整治
1.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尾矿库排水污染治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采取加固或闭库处理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逐步恢复堆存库区的生态。
分类处理沿江沿河两岸含重金属危险固废等严重危害环境的固体废物,对有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推进综合利用,逐步消化堆存量;
对难以资源化利用、且危害大的固体废物,采取无害化填埋等方式进行安全处置,阻断其污染扩散途径。
2.加快对市吉兴垃圾填埋场、耒阳市南京垃圾填埋场2家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老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升级改造、转场或封场处理。
重点加大渗滤液收集处理力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五)全面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在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20XX年底前,依法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及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对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加强监控和风险评估,20XX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体系;
20XX年底前,完成5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在保护区设置界碑、开展水质监测,及时取缔工业和生活排污口、规范畜禽和水产养殖行为。
2.强化水质良好湖泊治理和保护。
突出抓好常宁天堂湖、南岳兴隆水库等水质较好湖库的保护工作,通过对湖库纳雨区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减少入湖库污染物,改善湖库水质,确保水质稳定达到水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
3.开展河道综合整治。
全面取缔湘江干流和
一、二级支流以及其它环境敏感水域的水上餐饮,禁止沿岸餐饮业向水体直接排污。
严格监管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禁止船舶向水体排放含油废水等污染物和倾倒垃圾,严禁港口码头生产生活废水直排。
从严控制河道采砂,20XX年底前,全面取缔湘江环境敏感水域范围内的采砂作业。
(六)全力推进水利工程建设
1.提高防洪保障能力。
加快流域内病险水库和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加快湘江干流、主要支流和中小河流重要河段以及山洪沟治理,大力开展河道疏浚、清障和护岸工程建设,提高防洪抗灾能力。
2.加强河道及水域岸线管理。
强化流域河道管理能力建设,严格涉河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杜绝不符合河道功能定位的涉河开发活动。
组织编制湘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利用规划,科学确定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岸线开发利用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河道岸线资源。
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水域。
开展非法占用水域岸线治理行动,集中多部门力量查处打击非法占用水域岸线行为。
3.加强水源工程建设,增强蓄水能力。
因地制宜新建一批重点骨干水源工程,新建常宁广济水库,按照“民办公助,农民为主,政府奖补”的原则,大力推进骨干山塘和微型集雨工程建设,清淤扩容骨干山塘,成为骨干水源工程的有效补充。
4.加快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确保饮水安全。
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全面解决流域内列入国家规划内人口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农村居民安全饮水比率达到90%,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率提高到60%以上。
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开展城镇供水设施提质改造,增强城乡饮水安全保障。
5.加强水土保持。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治理坡耕地1333.5公顷,治理农业综合开发水土流失面积60.61平方公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湘江污染防治工作。
衡阳市湘江保护和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监督指导全市湘江污染防治工作。
有关部门根据责任分工要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落实责任分工
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
市直相关部门要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具体单位,定期召开专题调度会,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分析水环境质量状况,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同时,重点推进市本级项目的实施。
各县市区全面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治理具体工作任务,负责落实配套资金和治理项目建设,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力度。
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水污染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推动落实。
(三)创新政策机制
1.实施“一支笔审批”制度。
严格环境准入,加强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供应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对涉重金属的矿山开采项目,涉重金属的有色冶炼、化工等项目,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转移项目,省政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在有关部门严格评审的基础上实施“一支笔审批”的项目,市级预审意见由分管环保的副市长实施“一支笔审批”。
2.建立环境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和企业环境保护的法定责任,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档案,对因不按程序审批项目,盲目决策,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引进污染项目以及弄虚作假编制环评文,违规承接环保治理工程或工程质量不满足要求等行为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实施环保责任终身追究。
3.完善督查督办和联合执法机制。
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不定期开展水污染源的巡查,对典型水污染问题,进行督查督办。
按照《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5号),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开展排污权交易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
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与企业税收减免、金融信贷、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等优惠和支持政策全面挂钩。
5.落实差别化水价。
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大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实行差别水价,适当拉大高耗水、高污染行业与其它行业用水的差价,遏制限制类和淘汰类行业盲目发展。
6.推进流域生态补偿试点。
在湘江流域内建立和完善跨县市区断面考核和赔偿补偿机制,建立上游对下游超标排污和环境责任事故赔偿的责任机制。
(四)加大资金投入
加快建立“政府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责任。
充分调动全社会特别是企业对水环境治理投入的积极性,拓宽融资渠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
在继续大力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的同时,市、县市区财政要加大对湘江流域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建立完善湘江保护和治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有效整合城市建设、环保、农业、节能减排、水利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五)加大考核力度
市政府将湘江保护和治理工作任务逐年分解下达到湘江流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由衡阳市重金属污染和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
建立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考核办法,对完成任务好的,予以奖励;
对完成任务差、环境质量持续恶化、出现水污染事故的,予以“黄牌警告”、“一票否决”。
(六)加强能力建设
进一步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增加、调整优化省控、市控监测断面,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市际跨界水体监测断面(点位)的自动监测能力建设;
建立沿江、沿河排污口数据库,加强重点排污口及重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
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
(七)强化科技支撑
积极鼓励和支持水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平台建设,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水污染治理技术,提升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科技水平。
大力推进重金属污染治理、污水污泥资源化利用工艺和设备技术创新,加强指导,抓好先进适用技术的开发、示范和推广培训工作。
建立健全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加强决策咨询。
(八)推动公众参与
建立水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加快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时发布信息,让公众了解区域水环境质量。
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养,推动公众践行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
同时,建立完善部门与公众良性互动机制,畅通环境信访平台和环保热线,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大力倡导“保护湘江,人人有责”的理念,充分发挥环保志愿者的积极作用,由市文明委牵头,每年聘请10名环保志愿者参与湘江保护的宣传示范和监督工作。
切实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建立奖励制度,对做出成绩的志愿者和群众举报实施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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