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住宅小区公建配套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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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服务用房。
社区服务用房应根据各镇(街道)、社区建设专项规划统一布局设置。
1.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社区服务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每千人1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套建设,总建筑面积最少不得低于600平方米。
社区服务用房包括办公、会议(议事)、警务、图书(阅览)、文体(娱乐)、养老、卫生(计生)、慈善等室站(可一室多用)。
其中,警务、图书(阅览)、文体(娱乐)、养老等不论小区建设规模大小均应按规定配置。
2.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交通便捷的居住中心地段,并应在临支路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独立出入口。
当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1至3层,保证进出宽敞,方便居民办事,一层建筑物面积应不小于200平方米。
(二)物业服务用房。
新建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房屋,具备独立、正常使用功能,相对集中安排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小区出入口附近,一般应当在三楼以下。
物业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物业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在住宅楼层三楼以下;
不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可以在三楼以上,但必须有电梯可直达,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不得将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棚、车库、人防工程、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计入物业服务用房。
(三)教育设施。
按照全区教育布局专业规划和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规范要求,新建住宅小区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配置幼儿园。
住宅小区或相邻住宅小区累计住宅总户数达2000户及以上的原则上应配置一所不少于12班规模的幼儿园。
小学、中学由区政府按新北区总体规划和教育布局规划统一布局设置。
(四)安全防范系统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应建有周界防护、公共区域安全防范、住户安全防范及小区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等四部分。
具体建设要求应参照《常州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常公局〔2014〕154号)文件标准执行。
第十条其他未明确的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严格按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版)和江苏省及常州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划配套建设的社区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和幼儿园应当按以下标准进行建设。
(一)社区服务用房和物业服务用房建造的基本标准应当符合有关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内墙应刷涂料,顶棚吊顶或刷涂料,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卫生间墙地面铺设瓷砖,安装卫生洁具,具有上下水、供电等正常使用功能,并在各功能房预留有通讯、有限电视、网络等端口。
(二)幼儿园装修标准应当满足开学正常使用功能要求,具体装修标准详见《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装修标准》(附件2)。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其中,社区服务用房和需配套的幼儿园原则上应在一期配套建设。
如不能在首期配建,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安置过渡,安置过渡的社区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应配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区经发、人社(民政)、城建(房管、民防)、环境保护、社会事业(教育、卫生(计生)、体育)、国土、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权属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依据本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非营业性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权属证书;
属于社会公益性的配套设施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小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权属证书。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和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权属分类进行验收和移
交。
社区服务用房(办公、会议(议事)、警务、图书(阅览)、文体(娱乐)、养老、托幼、慈善等室站)由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人社(民政)、社会事业(文体)等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和移交,并与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交接协议。
未签订交接协议的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交付使用手续;
幼儿园应由区社会事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验收,并应由区社会事业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手续作为该小区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依据之一。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的幼儿园招生范围由区教育部门划定。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规划用途,不得非法挪作他用。
擅自改变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照土地出让时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公建配套设施的权属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住宅项目公建配套建设条件意见书
2.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装修标准
附件1
编号:
住宅项目公建配套建设条件意见书
地块名称:
XXXX地块
坐落位置:
XXXX
用地面积:
XXXX平方米建筑面积:
≤XXXX平方米
1.主要公建配套设施设置要求。
单位:
平方米
项目
建设规模
安置去向
权属
托儿所(幼儿园)
XX㎡/千人
教育部门确定
公益性
社区服务用房
区内配套或区外配套增建
警务室
区内配套
图书(阅览)室
文体(娱乐)室
养老服务站
物业服务用房
总建筑面积的7‰
非营业性
开闭所(小区变)
按专业要求
供电部门确定
给水加压站
燃气调压站
燃气部门确定
消控室
通讯机房
公共厕所
10㎡/千人
垃圾转运站
按规划要求
人防地下室
按民防要求
民防部门确定
按国家规定
非机动车车库
非营业性(除人防)
汽车车库(车位)
营业性(除人防和地面车位)
2.竞得人必须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标明公建配套设施的规模、座落等,并及时向区城建部门申报公建配套建设计划。
3.公建配套必须与项目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更改其使用功能,其中非营业性、公益性公建配套不得擅自销售。
XXXX年X月X日
竞买人同意接受上述所有要求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章)
年月
日
附件2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装修标准
项目名称
包含内容(范围)
备注
土建
土建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
水电气预埋安装
所有建筑
所有管线隐蔽,天然气接至厨
房,通过验收
消防系统
通过消防验收
强电(配电房)
所有建筑照明,按要求设专用配
电房,配电箱到位
能正常运行,通过验收
弱电系统
1.所有室场线、管、终端、插座到位
2.围墙周界报警、校内监控、重点场所CK等系统
3.校园网络系统、广播系统、音
响系统
4.校园弱电桥架
1.厕所除外
2.校内监控范围(幼儿园主入口、活动场地、食堂操作间和备餐间)
3.按设计要求
4.校园弱电桥架隐蔽
室场装修
1.普通教室、活动室、寝室、专用活动室等:
地面实木地板铺设、墙面彩色涂料、网络终端口、电扇、照明灯光、插座、吊顶等2.行政办公室等:
地面PVC或者地板、网络终端口、电话终端口、插座、吊顶等(财务室应安装防盗门窗)3.卫生间:
防滑地砖、培砖至吊顶、铝合金扣板吊顶、隔断、洁具、水暖五金、照明灯光等4.楼道、走廊、连廊地面:
PVC软质材料铺设
1.电气、照明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下同)2.电话线至所有办公室、门卫3.所有室场门锁五金到位4.校长(园长)室、财务室安装CK报警系统5.多功能活动室单独设计6.装修材料品牌选用中档7.幼儿园晨检室等要取得卫生防疫部门书面认证8.所有室场空调插座、内外机位及孔要预留等
围墙
根据设计要求
国产或合资中档品牌以上
厨房装修设备系统
防滑地砖、墙砖至吊顶、吕合金扣板吊顶。
所有厨房设备安装及相关配套设施位置要合理预留
按防疫站要求设计施工,并通
过区疾控中心验收
铝合金门窗
按建筑设计要求
通透采光
及幕墙
操场
操场塑胶跑道、人工草坪、大型
组合玩具、戏沙池、戏水池等
1.30米跑道(4~6道)
2.国产合资中档品牌以上
旗台旗杆
按学校建设要求
符合操场位置的要求
门卫和移动伸缩门
门卫内安置校园监控设备
移动伸缩门品牌为中档品牌
以上
景观绿化
校园内景观、庭院小品、绿化、
雕塑等
适合幼儿园的植物
室外市政道路雨污水管网及管井
消防通道、校园雨污水管网、管
井及灯照明等
所有管道畅通,边过验收
注:
装修所使用材料须符合环保要求,材料档次应在中档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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