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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25、工伤保险费应该由谁来缴纳?
26、工伤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27、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哪些调查核实工作?
28、《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29、工伤职工拒绝治疗的,单位可以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吗?
3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哪些职责?
31、矿山企业必须对哪些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32、矿山企业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33、工人值班时,看见对面的小区住宅失火便去救火,造成严重烧伤,可以算作工伤吗?
34、公司组织旅游期间,职工意外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35、公司应如何建立财务与会计制度?
36、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如何对外承担债务?
37、企业破产后,破产财产应如何进行分配?
38、公司经济紧张,实在拿不出更多的现金给员工发奖金,以实物冲抵奖金可以吗?
39、女职工怀孕期间,企业可以降低其工资吗?
40、《社会保险法》规定,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1、企业的哪些动产抵押,企业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42、发生消费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4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44、《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商业贿赂,什么是商业贿赂?
45、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46、经营者的那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7、对于不可抗力的免责情形,法律都有何规定?
48、因中断供电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是否应由电力公司来赔偿?
49、什么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50、法律援助的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
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根据企业行为与信用状况,将企业分为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四大类。
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依法实施分类监管,一是建立企业信用激励机制。
对守信企业重点予以扶持,并享受免于日常检查,提供优质服务等待遇;
二是建立企业预警机制。
对警示企业实行警示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
三是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
对失信企业作为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并实施案后回查,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等监管措施。
四是建立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严重失信企业进行案后回查及后延监管,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依法进行限制,并选择典型予以公开。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劳动报酬;
(6)社会保险;
(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答:
通常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采用口头、书面、鉴证、公证等形式。
但为避免发生纠纷,以及发生纠纷后有据可依,订立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妥。
口头形式虽然快捷,但无据可查,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它一般只适用于集市贸易、市场零售等小额交易。
法律、行政法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一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某种情况的出现使得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存在困难或者成为不可能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者补充,未变更的部分继续有效。
经双方协商同意依法变更后,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变更劳动合同也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是在试用期内的;
二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者一方提出辞职的,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4、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事务约定了分别执行,那么,超越约定工作权限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事务可以约定分别执行,如甲负责业务,乙负责财务。
如果负责财务的乙与另外一家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那么该合同是否有效呢?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
由此可见,合同是有效的,换句话来说,就是合伙企业的内部协议不具有对抗外部人的效力,其合伙企业内部怎么规定,是自己的事情,如果合伙人之间存在异议,应该在合伙人内部协商解决。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合伙人可以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随着现代社会电子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业务洽谈。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可见,合法的传真件是有效的,但是实践中一般要在传真上加盖合法的合同章。
企业在交易中一定要注意,将合同文本传真给对方以后,一定要马上要求对方把正式的合同寄送过来,以确保交易安全。
无效合同是自然、当然无效的。
一旦被宣告无效,它的效力就要溯及到合同成立之时,所以无效合同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而使它有效。
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用来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待无效合同所产生的利益一般有4种做法:
(1)返还财产。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折价补偿。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以过错为条件,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收归国库所有、返还第三人。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以双方当事人签字署名或者盖章的形式来完成、确认。
当事人的签字行为,是对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表示。
当然,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也可以书面的形式委托他人代签劳动合同。
所以,由员工家属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就要看劳动者是不是对签约人进行了委托授权。
另外,要注意的是,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由此可见,如果家属在没有代理权限的情况下代签了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经劳动者追认的。
如果劳动者没有追认,但知道此事后不作否认表示的,合同也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因此,劳动合同文本应至少两份。
用人单位与员工只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文本,之后将合同文本收回统一保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一些企业在录取职工时擅自向劳动者收取“入厂押金”、“风险金”等费用,这种做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佰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桥梁,既保护劳动者,也保护用人单位。
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认为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是有了什么事用人单位也不用负责。
其实不然,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劳动者工作中出了事故,受到损害,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与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关系,只要有实际的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应该认清劳动合同的双方保护性,与劳动者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既能安抚、保护劳动者,也能保护用人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企业与其业务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有劳动合同的约束,业务人员就不敢大胆犯险,并且,一旦出现事故或损失,企业也可以凭相关约定对其主张权利。
我国《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女员工在工作期间不能结婚,其实就是提高了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剥夺其婚姻自由权利,是不合法的。
企业应在双方平等协商的条件下签订劳动合同,以确保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利益。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协议上的合作关系,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和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一切风险由劳动者自担,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此推之,企业是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负责工伤医疗费用的条款的。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主要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报销赔付的权利等。
从业人员在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
(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不同之处。
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原因是:
世界各国已经达成共识,认为劳动者在为企业创造财富、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同时,还冒着付出鲜血和健康的代价。
因此,由企业或雇主缴纳保险费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
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1)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设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经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最终以省级鉴定为准。
本次鉴定结论并非一定终身,过一年时间可以复查,根据新的情况变更等级。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号码;
(3)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4)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5)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6)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可见,工伤职工拒绝治疗的,单位可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如果伤者只是一时情绪问题而拒绝治疗的,单位领导应该在了解劝说的前提下帮助伤者治疗,尽最大可能使其恢复健康,而不是单一的停止工伤保险待遇。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根据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1)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2)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3)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4)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5)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6)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7)其他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同时,矿山企业职工应当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
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
国家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主动帮助他人。
作为值班人员,他的工作时间就是其接班到交班的持续性时间段,可以认定为值班人员救火是发生在他工作时间内。
但是值班人员是帮助其他人救火,其行为不是发生在他的工作场所内的,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所受伤害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但不是因为与工作有关系的原因而发生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是,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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