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2957031
- 上传时间:2023-02-06
- 格式:DOCX
- 页数:31
- 大小:35.79KB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Word文件下载.docx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Word文件下载.docx(3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为了更好地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施有效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基本存款账户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的统驭地位,保证其真实性和唯一性,规定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严格的核准制度。
由于临时机构设置和存款人的临时经营活动都具有时效性;
同时,临时存款账户在规定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内,具有与基本存款账户相同的功能,且不受数量限制,为了确保临时存款账户按期限使用,防范利用随意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多头套取现金,进行违规违法活动,《办法》规定在开立此类临时存款账户时,也应实行核准制。
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在注册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且注册验资的期限较短,一般为3—6个月,《办法》规定开立此类临时存款账户不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为了规范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更好地贯彻“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防止藏匿和挪用预算资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根据财政管理部门对预算资金管理的需要以及预算单位资金的特殊性质,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除以上三种银行结算账户外,存款人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不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但开户银行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下列有关票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0分
A.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有价证券;
B.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付款人支付;
C.票据都有付款提示期限;
D.任何票据都可以用于办理结算或提取现金.
是单选题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所以D错
下列有关票据方面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支票和银行本票
(B)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C)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D)我国的票据均为无记名票据,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均可予以流通转让
参考答案:
D
3、下列关于在中国境内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中文大写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B、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C、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馆根据实际需要,大写金额数字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
D、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小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A不正确。
人行《支付结算办法》中有大写数字的详细说明,须用正楷填写,也不能用其它文字替代。
BCD都是正确的。
参考:
《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三条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下列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B)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C)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D)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
A,B,C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在票据上签章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B)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C)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D)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A,B,C,D
随题解析:
[解析]
(1)出票人的签章无效的,票据无效;
(2)承兑人。
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票据的功能和作用是什么?
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
票据的功能跟作用是什么?
一、票据的功能,是指票据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票据的功能主要有:
(1)汇兑功能
(2)支付功能
(3)结算功能
(4)信用功能
票据的以上基本功能,使票据制度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
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票据化和结算手段的票据化,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票据的作用
1.汇兑作用
在商业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分处两地或远居异国,经常会发生在异地之间兑换或转移金钱的需要。
因为一旦成交,就要向外地或外国输送款项供清偿之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输送大量现金,不仅十分麻烦,而且途中风险很大。
但是,如果通过在甲地将现金转化为票据,再在乙地将票据转化为现金的办法,以票据的转移,代替实际的金钱的转移,则可以大大减少上述麻烦或风险。
2.支付作用
汇票、本票作为汇兑工具的功能逐渐成形后,在交易中以支付票据代替现金支付的方式逐渐流行起来。
用票据代替现钞作为支付工具,可以避免清点现钞时可能产生的错误,并可以节省清点现钞的时间。
因此,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都普遍使用票据特别是支票作为支付的工具。
3.流通作用
最初的票据仅限于一次付款,不存在流通问题。
但自从背书转让制度出现之后,票据就具有流通功能,得以背书方式进行转让。
按照背书制度,背书人对票据的付款负有担保义务,因此,背书的次数越多,对票据负责的人数也越多,该票据的可靠性也越高。
在当代西方社会,票据的流通日益频繁和广泛,仅次于货币的流通。
票据虽然可以代替现金流通,但票据本身并不是货币,票据与货币的主要区别在于:
它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强制通用效力。
因此,当债务人以法定货币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不能不接受;
但如果债务人准备以票据清偿其债务时,则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
4、融资作用
票据的融资作用就是票据筹集资金的作用。
这主要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
所谓票据贴现,是指对未到期票据的买卖行为,也就是说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卖出票据来得到现款。
在汇票、本票的付款期日未到之前,持票人可能会发生资金运用困难的情况,为了调动资金,持票人可寻求将手中未到期的票据以买卖方式转让于他人。
收买未到期的票据,再将其卖给需用票据进行支付或结算的人,可以从买卖票据的差价中获利,这样,买卖票据的业务发展起来。
5、信誉作用
是票据的核心功能。
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某人的信誉,就未来可以取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用。
票据的背书,加强了票据的信誉作用,汇票和本票都有信誉工具的作用。
我国票据所具有的功能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兑功能。
这是票据的原始功能。
从票据的最早起源来看,正是“汇”和“兑”的需要,才孕育了票据这一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事物的诞生。
而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异地转移金钱的需要,使得票据的汇兑功能仍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特别是现代国际贸易,几乎绝大多数是利用票据的汇兑功能,进行国际结算,以减少现金的往返运送,从而避免风险,节约费用。
2.支付功能。
票据最简单、最基本的作用就是作为支付手段,代替现金的使用。
用票据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既可以避免携带大量现金的不安全性,又可以避免清点现钞可能产生的错误和所花费的时间。
以票据作为商品交换活动中的主要支付手段,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表现。
3.信用功能。
这是票据的核心功能。
现代商品交易中,信用交易是大量存在的。
卖方通常不能在交付货物的同时,获得价金的支付。
如果这时买方向卖方签发票据,就可以将挂账信用转化为票据信用,把一般债权转化为票据债权,使得权利外观明确、清偿时间确定、转让手续简便,以获得更大的资金效益。
同时,贴现制度的存在又使得持票人可以提前将票据转化为现金,将商业信用进一步转化为银行信用。
票据的信用功能,已成为票据最主要的功能,在商品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4.结算功能。
又叫债务抵销功能。
简单的结算就是互有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各签发一张票据给对方,待两张票据都届到期日即可抵销债务,差额部分,仅一方以现金支付。
复杂的结算是通过票据交换制度完成的。
通过票据交换所,将到期票据相互抵销。
5.融资功能。
就是利用票据筹集、融通或调度资金。
这一功能主要是通过票据贴现完成的。
即通过对未到期票据的买卖,使持有未到期票据的持票人通过出售票据获得现金。
一般说来,各国的商业银行均经营票据的贴现业务,中央银行则经营票据的再贴现业务。
银行经营贴现业务的目的就是向需要资金的企业提供资金。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情形有()。
A.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账簿,核算较为规范的
C.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D.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征管法的内容,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所以,应选择ACD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在我国,票据包括:
汇票、本票和支票。
6点特征:
(1)票据以支付肯定金额为目的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由出票人委托支付:
支票和汇票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均为记名票据,必须通过背书转让或交付转让的方式予以流通转让
(二)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
(三)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
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肯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肯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注意:
同一个当事人可以有两个名称,即双重身份
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肯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四)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哀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哀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哀求权和追索权:
行使付款哀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票据追索权:
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哀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哀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
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时效
(3)票据权利的行使
(4)票据权利行使的工夫、地点
(5)票据权利的保全
(6)票据权利的抗辩
2.票据责任。
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五)票据行为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票据签章
1.票据签章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
如果缺少此项内容,则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2.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
而其他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它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七)票据记载事项
分类:
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为《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如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答应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八)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检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详细包括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哀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工夫不得少于60天。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哀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丧失阻碍了权利人对票据权利的连续行使,为了使其票据权利得到完成,我国法律除规定了公示催告制度外,还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普通诉讼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失票人提起诉讼主要有三种模式:
哀求出票人补发票据诉讼、哀求票据债务人付款诉讼、票据返还诉讼。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得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
答: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得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29.持票人为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如何向银行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30.现金银行汇票持票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
应怎样办理付款?
可以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
收款人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
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代理付款社(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人民币业务介绍------汇票
*汇票------银行汇票
第一条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第二条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第三条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
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第四条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出票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五条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第六条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第七条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第八条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三)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四)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五)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六)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九条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十一条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第十二条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按照第六十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
(二)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三)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子受理。
第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第十五条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得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
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办理 支付 结算 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