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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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
【鹭岛国际社区】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甲乙双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前述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共同信守。
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和本协议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买受人也详细阅读前述规定、证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本协议文本,出卖人也作了合理说明。
买受人在全面了解和知悉前述文件和文件所有内容、含义和风险责任的情况下表示同意并与出卖人签订了本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一)一次性付款的违约责任
1、逾期在30(含)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按照累计总房款的3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十(该比率不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二)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身的事实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
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的或批复给买受人的贷款数额低于其申请数额,买受人应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与出卖人书面协商确定另行以一次性付款或增加首付款方式继续履行合同,若买受人未按前述时间和方式协商选择变更付款方式,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均视乙方违约,逾期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按总房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有权将买受人所购房屋另行销售,不需征求买受人同意。
2、买受人自行到指定银行办理按揭,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全部按揭贷款手续,并委托按揭银行将取得的按揭贷款全部一次性转付出卖人指定的帐户,因按揭贷款而产生的公证费、保险费、手续费、抵押登记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支付。
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按揭手续,则视为由于买受人的原因未能订立按揭贷款合同,视为买受人违约,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在30(含)日之内的,买受人应每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应于逾期满30日的次日开始5日内一次性支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购房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出卖人也可以决定在买受人继续每日承担购房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迟延履行金的情况下,要求买受人履行付款义务。
(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
如银行不认可买受人的资信条件,买受人应该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提高首付比例直至符合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
买受人应在得到通知(含银行现场答复、出卖人电话或函件通知)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将增加的首付款支付给出卖人,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按揭手续。
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项的:
逾期在30日内(含)的,应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购房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出卖人也可以决定在买受人继续每日承担购房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迟延履行金的情况下,要求买受人履行付款义务。
3、买受人若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须自行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买受人须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完毕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手续并委托贷款方直接将此款汇入出卖人指定的帐户,若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或逾期未获得此贷款,则买受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选择转为银行商业按揭贷款或一次性付款的手续,违约责任仍适用前述各对应的付款方式所确定的手续即违约责任约定。
第三条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
买受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此款由出卖人在交房时代收。
第四条关于面积及房款差异的约定
1、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
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适用合同第十四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双方同意按照预测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的差异进行结算。
2、如因开发或建设原因使建筑面积误差比超过3%(含3%以内)的,乙方不选择退房,且不追究出卖人责任。
建筑面积误差比=
3、如买受人对出卖人出示的实测面积有异议的,应由买受人申请有权进行测量的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垫付相关费用。
如果买受人申请复核的结果最终证明出卖人提供的实测面积有误的,买受人申请复核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反之,则由买受人承担该费用。
4、结算价格方式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按该商品房合同总价款除以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得出价格进行结算,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责任,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条关于房屋交付的特别规定
1、买受人须于出卖人通知确定的交房日期前往【鹭岛国际社区】销售中心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逾期未办理,在买受人已实际付清全部房款的情况下,视为出卖人已于本协议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日向买受人实际交付房屋。
2、买受人本人无法在上述日期前往【鹭岛国际社区】销售中心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其履行房屋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证书;
(2)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上述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前往出卖人公司所在地,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
3、由于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日期内办理交付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按时交付。
该商品房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自交付之日或视为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
5、买受人采用按揭贷款购房的,须在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且贷款的银行将买受人委托支付的款项划入出卖人账户后方能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6、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
7、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通知等方式通知买受人。
8、房屋一经现场交付,则视为买受人验收合格。
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在7日内书面提出,对买受人提出的质量问题,双方产生争议时以商品房所属区域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由买受人预付相关费用,若评定意见认为买受人提出的质量问题全面、真实,则由出卖人负责处理该质量问题,并承担评定所发生的费用,否则,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理。
但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绿化景观、环境等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
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
9、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需要整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交房时间不顺延,出卖人应依据《房屋质量保修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10、出卖人在商品房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报纸公告、邮寄交房通知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买受人到现场接收房屋。
如果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后30日仍未办理房屋接收手续,视为出卖人已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房屋风险责任自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转移至买受人。
买受人逾期接收房屋的,须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后方能办理房屋的交接手续。
买受人应缴纳相关费用,与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
11、出卖人展示的装修(装饰)示范单位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具部署参考,不能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准。
第六条该商品房由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及房屋他项权证。
买受人在房屋交付当日办理入住手续时,向出卖人支付按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税、费及相关资料,其收费标准与上述相关单位的收费标准相同;逾期支付的,按逾期付款追究违约责任。
对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以及因出卖人的原因使买受人未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个工作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形,因系无偿委托关系,故买受人无权要求退房,出卖人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按揭贷款户他项权证的办理:
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后,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本合同房屋的抵押担保他项权利登记。
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手续,买受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出卖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总购房款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买受人于银行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的约定,《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由提供按揭贷款的银行收取并保管。
第八条关于相关建筑物和设施的特别约定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鹭岛国际社区】项目范围内规划批准的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地下停车库、开关站用房等)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归出卖人所有。
2、根据市政规划的要求,买受人房屋前后或者地面花园或屋面平台所在地块的地表或者地下可能安置有配电箱、天然气箱、上下水管道、天然气管道、雨污排水管道、管道井、通风口、建筑装饰构件等公共设施,买受人对此不持异议,并承诺永不改变前述公共设施在交房时的实际状况,且无条件配合前述公共设施的维修、检修工作。
3、出卖人在【鹭岛国际社区】项目外墙面及屋面有权张贴悬挂与本项目有关的宣传广告和图文信息,买受人不得干预。
第九条关于项目优化调整和合理变动的特别约定
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九条约定的情况外,在房屋修建过程中,出卖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整个【鹭岛国际社区】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以及对买受人所购买的具体房屋进行优化调整和合理变动,出卖人无须一定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不得据此拒绝收房、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在购买【鹭岛国际社区】项目的房屋时已了解并接受此前置条件,并放弃与此相关的其他权利的主张。
第十条买受人同意由购买【鹭岛国际社区】住宅带平台的业主享有其房屋屋面的使用权,其他业主不得使用和侵犯。
业主享受屋顶使用权,自行改建成屋顶花园后,屋面渗水的维修由业主自行负责。
享有屋面使用权的业主必须为公共维修提供方便并遵守物管和相关管理规定,并不得改变花园的隔离方式和损坏花园内设置和地下的公共设施,更不得侵占小区内的其他公共用地。
第十一条买受人同意在三年内由犍为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鹭岛国际社区】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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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合同 补充协议 前期 物业管理 服务 协议 临时 管理 规约 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