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必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共1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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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必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共18页
附件1:
宋以后,京师所设小学馆和武学堂中的教师称谓皆称之为“教谕”。
至元明清之县学一律循之不变。
明朝入选翰林院的进士之师称“教习”。
到清末,学堂兴起,各科教师仍沿用“教习”一称。
其实“教谕”在明清时还有学官一意,即主管县一级的教育生员。
而相应府和州掌管教育生员者则谓“教授”和“学正”。
“教授”“学正”和“教谕”的副手一律称“训导”。
于民间,特别是汉代以后,对于在“校”或“学”中传授经学者也称为“经师”。
在一些特定的讲学场合,比如书院、皇室,也称教师为“院长、西席、讲席”等。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类项目
一般说来,“教师”概念之形成经历了十分漫长的历史。
杨士勋(唐初学者,四门博士)《春秋谷梁传疏》曰:
“师者教人以不及,故谓师为师资也”。
这儿的“师资”,其实就是先秦而后历代对教师的别称之一。
《韩非子》也有云:
“今有不才之子……师长教之弗为变”其“师长”当然也指教师。
这儿的“师资”和“师长”可称为“教师”概念的雏形,但仍说不上是名副其实的“教师”,因为“教师”必须要有明确的传授知识的对象和本身明确的职责。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宋以后,京师所设小学馆和武学堂中的教师称谓皆称之为“教谕”。
至元明清之县学一律循之不变。
明朝入选翰林院的进士之师称“教习”。
到清末,学堂兴起,各科教师仍沿用“教习”一称。
其实“教谕”在明清时还有学官一意,即主管县一级的教育生员。
而相应府和州掌管教育生员者则谓“教授”和“学正”。
“教授”“学正”和“教谕”的副手一律称“训导”。
于民间,特别是汉代以后,对于在“校”或“学”中传授经学者也称为“经师”。
在一些特定的讲学场合,比如书院、皇室,也称教师为“院长、西席、讲席”等。
优惠对象: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19〕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财税〔2019〕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备案时限:
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远洋渔业企业须提供“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在有效期内;(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优惠对象: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19〕116号、国税发〔2009〕80号、财税〔2019〕10号
备案时限: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5)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6)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受让方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的有关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优惠对象: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166号、财税〔2019〕10号
备案时限:
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符合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所需条件的证明资料;(3)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所得
优惠对象: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氧化亚氮(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09〕30号
备案时限:
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
优惠对象: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9〕110号
备案时限:
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企业情况说明;(3)《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条件的证明资料;(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证明资料;(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优惠对象: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212号、财税〔2019〕111号、浙财税政〔2019〕5号
备案时限: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技术转让合同(副本)或技术出口合同(副本);(3)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仅境内技术转让);(4)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仅境外技术转让);(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仅境外技术转让);(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8)转让的技术拥有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证明资料;(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对象: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19〕116号
备案时限:
项目立项后申请办理加计扣除,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
(一)申请办理加计扣除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说明,如有异议,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八、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优惠对象: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70号
备案时限: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残疾职工花名册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3)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4)残疾职工工作安排表;(5)为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记录或凭证;(6)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实际支付工资的有效证明;(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对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87号
备案时限: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经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资料;(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优惠对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81号
备案时限:
取得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收入
优惠对象: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19〕117号、财税〔2019〕47号、国税函〔2009〕185号
备案时限:
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3)综合利用资源的名称、生产产品的名称、产品的技术标准等说明资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二、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优惠对象: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财税〔2019〕4号
备案时限:
申报享受减免税及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
减免税贷款户清册,含贷款户名称、证件号、贷款余额、利息收入等内容;(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三、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费收入
优惠对象: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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