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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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通信保障
7.3队伍保障
7.4技术保障
7.5安全防护与生活保障
8教育培训
9演习演练
10奖惩
10.1奖励
10.2责任追究
11附则
11.1预案管理
11.2解释部门
11.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减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镇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各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和地质灾害等事件次生的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市外波及影响到我市的各种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另行制定。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预防为主。
加强对可能引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的调查、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协调高效。
积极做好应对环境污染事件的思想、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和社会化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2.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2.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2.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3.组织体系
3.1机构与职责
3.1.1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市政府成立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市应急、环保、安监、卫生、公安、消防、交通、住建、海事、经信、宣传、水利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有:
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工作;
决定污染事件应急重大事项;
及时向省、国家报告监测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协调确定宣传报道事项;
指导地方做好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
3.1.2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委会,与市环委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协助应急指挥中心修编、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落实应急中心的指令,制定应急响应方案;
甄别环境污染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建立专家库;
建立和维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信息平台;
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和应急演习工作计划。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任命。
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现场监测处置、抢救治疗、转移安置、新闻发布、后勤保障等事宜。
3.1.3地方政府组织机构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的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要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处置指挥工作。
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落实环境安全预防措施;
负责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时,按照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部署,负责现场人员疏散和安置、污染源控制、危害消除、环境恢复等应急救援工作;
参加事件的调查处理。
3.1.4专家机构
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设立环境污染事件处置专家库,聘请有关专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必要时,共享省环境应急中心专家库。
3.2成员组成
市突发环境污染应急指挥中心由下列成员组成:
总指挥:
市长(或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
分管环保、公安、安全生产的副市长
成员:
(1)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2)市应急办
(3)镇江军分区
(4)市委宣传部
(5)市公安局
(6)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7)市安监局
(8)市财政局
(9)市住建局
(10)市交通运输局
(11)市水利局
(12)市卫生局
(13)市环保局
(14)市气象局
(15)镇江质监局
(16)镇江工商局
(17)镇江海事局
(18)市口港局
(19)市食药监局
(20)市经信委
(21)市外办
(22)市其它有关部门(依据事件类型临时增加)
3.3各成员单位职责
3.3.1总指挥:
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3.3.2副总指挥:
按分工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3.3.3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协助正、副总指挥工作。
3.3.4镇江军分区
根据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请求,及时组织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协调驻军部队参与事件抢险救援。
3.3.5市应急办
(1)负责指挥部内部的信息收集和沟通;
(2)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的情况;
(3)对正、副总指挥的命令执行情况跟踪反馈;
3.3.6市委宣传部
统一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
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3.3.7市公安局
(1)负责现场外围警戒,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
(2)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交巡警、治安等警力参与救援;
(3)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
(4)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3.3.8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1)做好火灾扑救工作,积极抢救现场被围人员;
(2)配合开展现场泄漏处置工作;
(3)配合开展现场洗消工作。
3.3.9市安监局
依法组织或配合事故的调查。
3.3.10市财政局
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
3.3.11市住建局
(1)负责协调安排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
(2)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支持;
(3)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抢修工作。
3.3.12镇江质监局
(1)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2)负责协调安排应急救援所需的叉车、吊车等特种设备。
3.3.13镇江工商局
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对灾后生产经营单位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给予政策优惠。
3.3.14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内河水上应急救援和船舶污染处置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和人员疏散交通运输车辆的调度;
(3)负责航道、桥梁、道路的排险、疏通、修复工作;
(4)支持镇江海事局在长江的应急救援工作。
3.3.15市卫生局
(1)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
(2)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
(3)负责向应急中心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
(4)在紧急情况下向兄弟城市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3.3.16市环保局
(1)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对污染事故进行分析、定性、处理工作;
(2)现场分析、监测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确定污染程度和范围,并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措施的建议;
(3)组织专家对抢险救援提供对策并提出建议;
(4)负责向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
(5)分析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6)建立环境污染事故档案;
(7)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3.3.17镇江海事局
(1)负责对长江镇江段落水人员、沉船的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的调查处理;
(2)支持地方海事部门在内河的应急救援工作。
3.3.18市口港局
(1)负责长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
(2)监管港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
3.3.19市气象局
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3.3.20市水利局
(1)负责对相关河流、水体的应急调水换水工作;
(2)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
3.3.21市食药监局
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使用的药品质量安全。
3.3.22市经信委
(1)负责协调污染事件处置工业品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2)配合相关部门取缔关闭违法排污企业;
(3)组织江苏电信镇江分公司以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
3.3.23市外办
负责应急救援涉外人员的安置和处理,协助做好涉外的信息发布工作。
4.预警和预防机制
4.1预警监测与报告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建立重点区域的环境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1)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环境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部门负责;
(2)长江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分别由海事、交通部门负责。
4.2预警预防
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分级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级相一致,共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表示。
Ⅲ级以上预警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确认,报请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同意后发布。
4.2.1预警预防措施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环境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环境应急中心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环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2.2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布设水质监控点,空气质量监控点,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站,长年密切监控全市水质、空气环境质量。
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强化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建设,配置并完善相应的应急装备。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Ⅲ级环境污染事件由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处置,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5.2信息报告
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的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应立即向110或12369报警,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信息内容应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污染程度、人员受害等情况,并注意及时续报进展情况。
如环境污染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外办、台办等部门进行通报。
如事件可能影响到市(境)外时,由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辖市(区)。
5.3响应程序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当地的环境应急工作,并及时将污染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上报。
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迅速了解污染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5.4.1指挥和协调机制
依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组织应急中心成员单位和事发责任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
环保、安监、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相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指挥机构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5.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省政府、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5处置措施
(1)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船舶、港口突发污染事件的处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5.6应急监测
环境监测组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综合分析环境污染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5.7信息发布
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或市应急办,可利用新闻媒体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后续核实的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进行后续发布工作。
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发布、散布未经市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和宣传部门核实批准的信息。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宣传应急处置科学知识,消除社会恐慌心理,避免误导和新闻炒作。
5.8应急结束
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终止报告,报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调查分析
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办公室牵头调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原因,并形成报告,报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审核后发布。
6.3保险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根据处置环境污染事件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通信运营商,保障环境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讯畅通。
施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专家组、值班电话等内容予以公布,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
7.3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应按照应急能力建设相关要求,建立多层次的应急保障队伍。
建立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必要时可调用医疗卫生、消防等专业队伍和群众性队伍。
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
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建立危险化学品数据库、专家库,确保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在预先应对的同时,由专家对化学物品的毒性进行勘查确认、分析危害、对症处置。
7.5安全防护与生活保障
现场监测和处置工作人员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故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环境污染事件处置中的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
救灾款物运送分配、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等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8.教育培训
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的应急法律法规,让群众正确认识如何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并公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值班电话。
加强对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9.演习演练
选择重点污染源地区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综合演习,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演习结束后进行评估和总结。
10.奖惩
10.1奖励
在环境污染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在抢险救援过程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0.2责任追究
在环境污染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承担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11.附则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1.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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