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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守法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和义务,是保持社会和谐安宁的重要条件。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
一个公司、企业即使经济实力再强,假如没有健全的制度,没有遵纪守法的员工,仍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文明、强大的公司、企业,照这个标准来看,我们离真正的“强大”还有相当一段距离。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框架,普法教育也搞了多年,但实事求是地讲,“遵纪守法”四个字还远没有成为所有公民的自觉行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
在民主法治的背景下,违法乱纪就是践踏民意,危害社会。
有人似乎觉得违法乱纪可以捡便宜、捞好处,所以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甚至沾沾自喜于钻一下法纪的空子。
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玩火行为。
那些最终被绳之以法的人,在最初都毫无例外地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可以超越于恢恢法网,乃至为自己的违背法纪而骄傲。
当正义的宣判来临之际,他们才开始悔恨、自责,留下了多少以警后人的教训!
如果当初多一点遵纪守法的光荣感,少一点违法不遵的行为;
多一点违法乱纪的耻辱感,少一点违法乱纪的侥幸心,又何至于此!
遵守职业纪律是每个公司、企业员工的基本要求,遵纪守法是从业人员的基本义务和必备素质。
试想,假如国家没有法律,公司、企业没有纪律,公司没了,企业没了,那我们员工又将何去何从?
所以,创建文明的工作环境是公司每个员工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诚信知礼,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团结互助,告别不文明行为,理应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
二、团结友爱
这里有人可能会有疑问了,团结互助是中华名族的传统美德,最多也就是个道德问题,为什么也要放在这里讲呢?
其实,因为员工不团结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甚至员工自身受到的损害比比皆是。
举个例子,有谁敢说全球这么多公司、企业,没有一家员工之间因为矛盾出现打架现象?
这便会涉及的法律责任。
第一,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
“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民事责任中的劳动合同责任。
“公司是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
“员工打架闹事,妨害公司正常运营,扰乱公司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是不法行为,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再重一点的,第四个,刑事责任。
这里可能会涉及到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过失致人伤害、死亡等情形,刑期最少都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刑的死刑、无期了。
就这一个简单的例子就会涉及到这么多法律责任,所以团结互助也是很重要的。
团结互助是指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为了实现共同的利益和目标,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共同发展。
团结互助一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支撑我们中国民族走过了一段段艰难和坎坷。
有人说过:
搬走别人脚下的绊脚石,等于扫开了自己前进路上的障碍。
事实上,只有每个人有助人之心,我们所在的公司、企业才能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才能蒸蒸日上,才能越做越强。
团结友爱,互相协作,不仅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也是现代社会发展对人们的要求。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仅靠一个人“闭门造车”式的创造已不可能,这就更加需要人们学会与他人合作、共处。
一次游戏,一次活动,一次打扫卫生,一次发明,一次创造,离不开你、我、他的共同协作。
协作得好,完成的质量效率就越高,反之就不然。
所以,公司、企业中的你、我、他,虽然性格、脾气、做事方法各异,但在公司、企业里我们就是一个团队,要发挥团队的作用,拥有团队意识。
团队意识是很多事情成功的秘诀,这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或许并不难理解。
然而什么是团队意识?
甚至什么是团队?
或许并非像大家所认为的那么容易明白。
关于团队,曾看到过这样一个概念,说团队是拥有互补技能的、有相同目标的、愿意承担责任的一群人组成的团体。
当然我不能说这定义有错,但是细想却有不够贴切之处,让我们想想,团伙不也如此吗?
黑道老大不是领导人吗?
抢银行,有负责踩点的、放哨的、抢劫的、掩护的、开车的等等不也分工明确吗?
当然,这只是个比喻。
我认为,在一定条件的约束下,拥有互补技能的、拥有共同而相对长期的价值目标、互相信任、并能有效沟通的一群人组成的团体就是团队。
公司、企业是个大家庭,每个员工都是其中一分子。
团结、互助、友爱是家庭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品质,也只有拥有这种优秀的品质,才能把家庭中的每个成员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把这个大家庭越办越好。
说到这里我又想起了一个例子:
一商家为了促销,促销词的内容如下:
购物满100元可参加抽奖,一等奖彩电一台,二等奖自行车一辆,三等奖袜子一双。
可是打字员在打字时却将袜子一双打成了妹子一双。
促销广告张贴以后,一过路的单身汉见了,欣喜若狂,疯狂购物,只想能够中三等奖。
结果运气不错,终于抽到三等奖。
因此该单身汉凭奖券向商家索要妹子一双。
问:
商家是否应该向其提供妹子一双?
答案:
不能。
因为此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这里举这个搞笑的例子不是让大家笑笑就完事了,主要还是要说明公司是个团队是个大家庭,不能因为不是涉及自己的直接利益大家就可以马虎,可以漠不关心的。
虽然例子中公司方不用去提供妹子一双,但是也给公司带来了要去举证说明这是重大误解的不必要的麻烦。
所以,多一份关爱,少一些争执,多一份真情,少一些矛盾,让工作中不和谐的音符通通消失,让我们用团结互助奏出美妙的工作交响乐!
三、拾金不昧
曾经看到一篇报道说:
“社会物欲横流,为了点小利益的人大有人在,很难会出现拾金不昧的现象。
人们追求的是个人利益最大化,许多人做事都不择手段,好心人越来越少...”。
真的是这样么?
其实应该说,由于教育的作用和影响,大多数人一直都是把拾金不昧当作传统美德而不是法律义务来看待,当作最基本的公共道德来遵守。
但随着国家、社会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法律也对拾金不昧加以了规范。
比如说:
公司里捡到同事或者其他人的钱包、手机...还了吧心不甘,索性就先拿着吧。
过了段时间,良心发现,感觉大家也是同事一场,日后被发现也不好,可是都过了好多天了,现在还给别人会不会有什么后果?
道德层面不说,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其实,只要现在主动归还,法律上是不会承担责任的,而且还能落个好名声。
当然在这里法律是站在了鼓励大家去拾金不昧。
假如继续拿着不去归还,据为己有,一旦被别人发现后,个人的名誉毁了不说,别人还可以向公安局等司法机关去举报你,到时你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以,当我们捡到别人丢失的钱财、物品时,在妥善保管的基础上应及时归还。
不要因为一个钱包、一部手机而迷失了自我。
说了以上三点,我这里总结了下公司员工应该注意哪些守则:
第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第二,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第三,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第四,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第五,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这里我又把它延伸为25个员工品质,相信具备了这些品质,每个员工都会是青梅煮酒论英雄-谁与争锋。
哪25个员工品质呢?
1.要具备高度的自信心。
2.要有必胜的信念。
3.要热爱劳动。
4.要保持艰苦朴素的作风。
(当然,图片有些夸张,大家不必非得要弄成这样)
5.要具备顽强的意志。
(当然是在工作中)
6.要具备超强的技能。
7.要具有高度的胆识和智慧。
(这里的胆识说的是大家要勇于创新,而不是说,不服气?
来嘛,试试哥的拳头。
这里的智慧指的是一些高效率、巧妙的工作方法,而不是说一些自作聪明的小脑筋。
说到这里我又想起一个案例:
案例发生在美国,有个人买了一盒共24根的古巴雪茄,随后便为他的雪茄买了保险,其中包括:
水灾、火灾、盗窃、遗失等等。
然后此人就开始享用他的雪茄了。
当他把24根雪茄全部抽完时,发现他的雪茄买了保险,这个可不能白投。
于是,此人就告到法院了,理由是:
他的雪茄被一连串小火烧毁了,其实大家也都知道是他自己在点烟。
法官很无奈,明知此人的做法纯属无赖,但根据保险合同,对于火灾的范围、性质、类型都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只能判保险公司支付巨额赔偿。
更好笑的是,在此人实际获得赔偿金后,保险公司立刻以故意纵火烧毁保险标的物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最后法院判决,此人赔偿保险公司2万美元以及7个月的有期徒刑。
)
8.要时刻保持旺盛的斗志。
(尤其是在公司于公司的竞争的之间)
9.面对任务无所畏惧。
(当然是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逞能勿事的还是不要了)
10.要处变不惊,遇事从容。
11.要善于思考和总结。
(无论是自己的错误还是成绩)
12.要善于在工作中寻找乐趣。
13.要敢于挑战更高的目标。
14.要注意提高工作效率。
15.要善于模仿和探索。
16.要学会分享快乐。
(当然不是指的图片里那种快乐,是工作中大家的快乐以及心得体会要学会与他人分享)
17.要保持乐观的心态。
18.要能大能小,能屈能伸。
(这里说的肯定是人的肚量,大家不要有什么歧义)
19.要稳重,遇事不能急躁。
20.要廉洁自律,不能徇私舞弊。
21.坚决杜绝各种黑钱。
22.要注意自己的形象。
(毕竟是在公司工作,不是在自己家,这个大家都懂得)
23.要学会幽默,创造轻松的工作环境。
24.偶尔可以适当的放纵下自我。
(当然不是说工作中遇到不顺心的事得找什么摔什么,见谁不爽就喷几句。
而是可以去电影院看场恐怖电影,要么约朋友出去K歌,夜猫场嚎上一夜等)
25.要注意锻炼身体。
(有人会问了为啥员工品质里还要有锻炼身体,好的身体是革命的本钱,身体好了才能有更加的工作的状态,才能发挥到自己的最佳水平)
四、公司财产不可侵犯
一说起爱护公司财物,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是老生常谈,因为类似“爱护公司财务光荣,破坏公司财务可耻”这样的口号恐怕每个员工能说上几条。
但现实工作中的我们又做得怎么样呢?
细心观察就会发现,公司里破坏公司财务,不珍惜公司财物的现象比比皆是:
不是自己的办公用具无需轻拿轻放;
不是自己家的纸张无需省了又省;
今天心情不爽,朝着公司的门就是一脚;
不用收了,反正东西不是我的,谁爱拿谁拿等等。
有没有想过,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这些行为都对公司财物造成了损坏,也给其他同事、员工的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还会增加公司对财物的管理、维修费用,日积月累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这里先来界定下公司财产的范围,也就是说那些属于公司财产。
1.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
2.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
3.固定资产(包括公司的设备、器具、办公用品等)
4.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及其他财产
从公司财产的范围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司、企业财产是指公司、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
那么,破坏公司财产又会有哪些法律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如果我们图一时之快,逞一时之勇,而去故意毁坏公司财物,那你损坏的是他人的财产,贬低的是自己的声誉,破坏的是公司的形象。
而且可能还会招致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劳动光荣偷窃可耻
偷窃,就是用不合法的手段秘密地盗取他人钱物的行为。
作案者行事隐秘,不希望被他人发现。
公司、企业里小偷小摸的行为,或许是为了给家里添个摆设,或许是为了转手卖个好价钱,或许甚至只是为了卖卖废品,但它们的破坏力却不小。
偷窃,历来是人们憎恨的可耻行为,偷窃不仅仅给他人带来伤害,而且也毁掉了个人的前程和幸福。
一个人的名字如果和盗窃联系起来,会变得一钱不值,人人唾弃。
这里看一个案例:
陶某赌博成瘾,后因无钱赌博,便打上了偷东西的念头。
为此,他找齐了工具先在家里进行试验,拿木垫子垫住作支撑点,再用螺纹钢筋用力撬,能将挂锁门撬开,陶某于是打上了自己工厂的主意,那儿还有许多单人宿舍,来往人较少,不容易被发现,而且许多住户还用的是挂锁门。
2010年1月初,陶某用钢筋将被害人何某家的煤球房撬开,盗走三只鸡,后以80元钱卖掉。
后来陶某又欠下了高利贷,无钱归还,所以即使是大白天也不顾一切的下手了,1月13日10时许,陶某将被害人曾某的门撬开,盗走煤气罐一个,后以70元钱卖掉;
1月14日8时许,陶某乘被害人刘某洗漱之际,悄悄溜进其家中将刘某包内的4000元现金及一台诺基亚手机偷走,后陶某将所盗手机在附近以几十元价格卖给一个过路人。
陶某盗窃所得赃款均被其用于赌博和还高利贷。
2月10日下午,陶某携带工具正在工厂宿舍周围寻找目标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这种陶某的行为应受到法院怎样的处理?
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判决结果:
大祥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特别提示:
试着改变一下自己的心态,不要有太多的私欲,也不要为了一点小便宜而丢失了真正的自我,因为那不值。
虽然只是小偷小摸,但被别人知道后会对你的人品产生怀疑,甚至有些自己不以为然的小偷小摸其实已经铸成大错。
六、擅自陪酒损人害己
案例:
广西宜州市福龙乡的一个农民工,他在一个水坝工程负责帮老板看守工地,一晚他应邀去村民家吃饭、喝酒,不料乐极生悲,酒后他坐竹排过河返回途中不慎落入水中溺水死亡,死者家属为此将老板告上法庭索赔。
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本案的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蓝少光生前是受被告蓝正山雇佣,到蓝正山施工建设的水坝工程看守工地,职责应是在工地守护工地财产;
而蓝少光应河对面村民韦家林邀请,并未经雇主被告蓝正山同意擅自到河对面韦家林家吃饭、喝酒,蓝少光酒后坐竹排过河返回途中不慎落入水中溺水死亡,蓝少光溺水死亡事故与其履行雇佣职责活动没有关联,蓝少光应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死者家属以此要求雇主被告蓝正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宜州市法院据此判决:
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死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河池市中院提出上诉。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
蓝少光生前受蓝正山雇佣看守工地是事实。
但蓝少光擅自离开工地到韦家林家喝酒后,坐竹排过河返回途中不慎落入水中溺水死亡,该事故的发生不是蓝正山在雇佣活动中造成,因此,蓝正山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河池市中院遂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有着历史悠久的酒文化,俗话说:
“感情深,一口闷。
感情浅,舔一舔”,但工作外和客户交流的方法有很多种,不一定非得吃饭、洗澡,所以,酒场买醉不可取。
人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交往中经常要饮酒助兴。
但喝酒本身属于一种消遣方式,不是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职业品酒师等特殊职业除外),工伤中所指“工作”应当限定为劳动者运用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完成工作成果,不能无限制地扩张“工作职责”的范围。
21世纪客户关系是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是公司产生利率的靠山,没有稳定的客户支撑,公司就没有持续发展的可能。
喝酒也许有利于融洽客户关系,但任何单位建立客户关系绝不是由于“美酒佳酿”,而只能是优良的产品和服务。
现今社会,通讯联络方式数不胜数。
一句QQ留言,一封电子邮件,一条短信,一个电话、一份适当的小礼品等都可以和客户交流、沟通,问候客户,进而达到维护客户关系的效果。
平时不为难客户,多替客户着想,尊重客户,坚持诚信,相信都会得到客户的认同。
因此,陪客户喝酒不属于工作范畴,《工伤保险条例》就将“醉酒或者吸毒的”明确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
其实,谈合作、谈项目还是以比较正式的场合,比较适当的时间为佳,擅自陪客户喝酒并不一定能到达理想的效果。
而且,可能还会出现以下情形:
酒后泄露商业秘密,醉酒驾车,酒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酒后自身或客户意外伤亡等等,这些情形都会导致我们自身以及客户人身、财产等的损害,甚至酿成无法弥补、不能挽回的严重后果。
其中醉酒驾车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规定:
违反交通管理,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泄露商业秘密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威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所以,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请不要擅自陪客户喝酒。
七、公司员工需要了解哪些基本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八、提倡
1.严纪守法团结友爱
2.公司财务人人有责
3.劳动光荣偷窃可耻
4.严以律己利人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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