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金融业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2953562
- 上传时间:2023-02-06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48.69KB
伊朗金融业文档格式.docx
《伊朗金融业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伊朗金融业文档格式.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结果“借贷银行”成为俄国插手伊朗经济的殖民工具。
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21年苏联政府将该银行移交给伊朗政府,改名为“伊朗银行”,后并入“伊朗农业银行”。
与外国在伊朗设立银行的同时,伊朗一些商贸活动比较集中的城市,如大不里士和德黑兰的商人也试图建立自己的金融机构。
一些比较大的商行开始兼营钱庄的业务,著名的钱庄有:
托马尼亚斯商行、贾姆希迪耶商行、法尔斯公司、联合公司等。
1905年立宪革命取得初步胜利后,新成立的立宪政府面对财政亏空的局面,但议员们反对政府向外国银行借款。
在第一届议会期间。
议员们提出要成立自己的民族银行,一些资本雄厚的民族资本家也许诺提供资金。
议会通过了建立国民银行的议案,该议案规划了将要成立的国民银行的前景:
国民银行将是公有股份制企业;
政府的收支由国民银行打理;
国民银行将有发行货币、买卖银子、铸造银币的权利等。
由于将要成立的银行明显不符合英、俄两国政府的利益,遭到两个国家的反对和阻挠。
随着立宪革命的失败,成立国民银行的愿望最终胎死腹中。
(二)第二阶段
伊朗金融业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始于1925年巴列维王朝的建立,止于二次大战期间盟军对伊朗的占领。
在此期间伊朗金融业发展的的主要特点是一系列银行法规的制订和民族银行的成立。
1925年,恺加王朝灭亡,巴列维王朝建立了强有力的中央集权,逐步摆脱了殖民强权的统治。
随着国家政局的稳固,第一家民族银行也应运而生。
伊朗第一家民族银行是成立于1926年的“巴列维军队银行”。
它的本金来源于军官的退休金,成立的目的是为退休军官谋福利。
1942年“巴列维军队银行”改名为“军队合作银行”,1945年更名为“军队银行”。
1971年实行股份制,主要打理军队和警察部队的财务。
伊斯兰革命胜利后成为六大商业银行之一。
伊朗第一家真正意义的国家银行成立于1927年。
1927年伊朗议会通过了“建立伊朗国家银行”的法案。
新成立的银行从“伊朗王国银行”买回了发行货币的特权,在从事商业活动的同时,兼有中央银行的职能。
由于伊朗国家银行(BANKMELLIIRAN)是依靠政府投资成立,所以它是执行政府货币政策的主体,是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
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建设,它逐渐完善和规范了伊朗的银行业务,为银行业的繁荣奠定了基础。
(三)第三阶段
伊朗银行发展的第三个阶段从1941年开始,到1979年结束。
这一时期重要的特点是伊朗中央银行的成立和银行业的高度繁荣。
1948年,伊朗政府通过法律,对外国银行的活动作出限制。
1950年《银行法》被批准。
1953年摩萨台政府被推翻后,政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银行法》,从而为私人资本进入金融业创造了条件。
从1949年第一家私人银行成立起,大量私人银行先后成立。
从1953年开始,银行业开始吸收外资。
从此,大量外国资本涌入伊朗金融业。
银行业脱离了政府的垄断,成为国内外投资者竞争的商业领域。
到伊斯兰革命前夕,伊朗共有37家银行,其中6家国有银行(中央银行和五家国有银行)和31家合资、私有银行。
为了加强对金融业的管理,1960年成立了伊朗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从“伊朗国家银行”取得了发行货币、管理国库、监督金融业等管理职能。
(四)第四阶段
伊斯兰革命后的金融业是伊朗金融业发展的第四个阶段。
1979年伊斯兰革命的胜利后建立了伊斯兰共和国,伊朗的政治、经济文化领域被全面伊斯兰化,金融领域也不例外。
伊斯兰革命后伊朗银行业主要有三个重大变化:
1、批准了银行国有化法;
2、合并所有国有、私有和合资银行;
3、通过《无利息银行法》。
1979年,伊斯兰革命委员会宣布所有银行收归国有,规定新银行业的目标是:
保障国家经济和金融的独立,进而保障生产的独立;
以非石油收入来决定货币的价值,依靠国内生产,阻止社会追求消费的倾向,防止通货膨胀;
创造条件使人人享有平等的金融服务;
通过发展生产为后代创造经济条件;
所有的银行有共同的经济目标,在所有领域都能协调一致;
同所有伊斯兰国家加强联系,在伊斯兰世界范围建立强劲有力的经济。
1979年,“伊斯兰银行章程”被通过,根据章程,伊朗大小37家银行合并成中央银行、六家商业银行和三家专业银行。
革命后另一重要举措是取消银行利息。
1983年,伊斯兰议会通过了《无利息银行法》,同年监护委员会批准生效。
这部法律规定伊斯兰银行的目标是:
建立旨在发展国家经济、基于公平、正义的货币和信贷制度;
在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的目标、政策和计划的框架内活动;
保护币值稳定、收支平衡。
银行的主要职责是:
发行货币,控制和监督货币流通;
从事所有的银行业务,监督外汇交易和黄金、外汇的外流;
开设无息帐户,依法发放无息信贷。
《无利息银行法》规定银行可以参与生产、贸易、服务等领域的活动。
可以在生产和开发项目直接投资。
中央银行应根据内阁的批准,监督国家货币和信贷政策的正确执行,参与监督国家的金融事务。
《无利息银行法》核准银行经营两种存款业务和十一种融资业务。
此外,该法还规定短期信用政策由政府核准,长期信用政策则须配合国家的五年发展计划,由国会核准。
这样,伊朗金融业在经历五十年的发展之后,重新成为政府的一个机构。
银行的计划和业务受到政府的监督。
在所有的银行国有化之后,伊朗的金融业不再是依据国际货币金融规则运行的法人企业,而是成为一个脱离国际金融市场竞争的、封闭的、内部的执行政府特殊法规的政府附庸。
它的主要功能是为政府创造便利和条件,银行资产归政府所有。
1989年拉夫桑贾尼总统上台后,大力推动经济改革,银行业开始走向自由化,央行授予各银行独立经营权,放款业务增长不再受“不得超过前一年业务量10﹪”的限制,银行可主动争取存款,除按一定比率存放央行,其余可自由使用。
近年来伊朗银行制度已有许多积极的改革,例如1994年中央银行通过民营信用机构设立法规,1998年核准外商银行可以在伊朗自由贸易区经营一般银行业务,以促进银行自由化,并推动开发更具竞争力,更有效率的金融体系;
但伊朗金融体系仍有一些问题存在,在会计原则及查帐准则未能达到国际水准下,央行控管外汇,导致银行开出保证函的效力受到质疑;
金融市场未完全开放导致影响银行国际化,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二、金融业的管理体制
伊朗的银行和保险业归经济和财政部管理,根据伊朗《货币和银行法》的规定,伊朗中央银行是国家金融业的管理机构,它负责规划和执行货币及信用政策,有四大目标:
维护通货价值、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对外贸易与改善国家经济增长。
为达到上述目标,中央银行有下列权力:
负责发行货币、监督银行及信用机构、控制外汇政策与交易、黄金交易、颁布银行法规及审核进口商的外汇合同。
中央银行配合政府的五年发展规划与年度预算制定货币政策。
中央银行是政府所属的银行,代理国库,对国营企业发放贷款和给予信用额度。
此外它还执行下列功能:
拆放银行同业、买卖政府发行的票券,办理其他法定金融业务等。
根据《货币和银行法》的规定,中央银行的监督和执行机构为:
(一)最高理事会
根据伊朗《第四个五年发展计划法案》,最高理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统(理事会主席)、经济和财政部长、国家管理和计划组织主席、商业部长、内阁推举的一名部长。
中央银行行长由总统提名,经最高理事会认可后,由总统任命。
中央银行第一副行长由行长提名,经最高理事会通过后,由总统任命。
最高理事会的职责是:
研究和批准中央银行的资产报表;
对督察员委员会的报告进行调查并下达决议;
就特别利润的分配建议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根据经济和财政部长的提议,选定督察员委员会的成员;
其他由《货币和银行法》赋予理事会的职责。
(二)货币信用委员会
根据伊朗《第四个五年发展计划法案》,货币信用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经济和财政部部长或副部长,中央银行行长,国家管理和计划组织主席或副主席,内阁推选的两名部长,商业部长,央行行长提名、并经总统认可的两名货币和银行业专家;
总检察长或副检察长;
商业、工业和矿业协会会长;
议会经济委员会和计划预算统计委员会各派出的一名代表(监督员);
合作协会主席。
中央银行行长为委员会的主席。
成立货币和信用委员会的目的是研究和制定中央银行的总政策,监督国家的货币和银行业务。
它的主要职责是:
研究批准央行组织、预算、人事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
对央行提交最高理事会的资产报表进行研究、发表意见;
研究和批准《货币和银行法》提到的有关规章制度;
对国家的银行、货币和信用问题提供意见,对政府提交给委员会有关贷款、信用担保和其他有关问题发表意见;
对国家的银行、货币和信用政策提供咨询意见;
对央行行长提交给委员会的问题发表意见。
(三)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由中央银行行长、第一副行长、央行秘书长(兼货币信用委员会秘书长)和三名各有分工的副行长组成。
执行委员会的任务是监督和执行国家有关的金融法规。
(四)纸币储备监督委员会
纸币储备监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议会议长选派的两名议员;
央行行长或副行长;
总检察长或副总检察长;
总司库;
审计总局局长、督察员委员会主席。
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货币银行法》第五条款的正确执行、国家纸币的印刷、移交、回收和销毁;
国家珍宝出入国库、展示登记等业务。
(五)督察员委员会
督察员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经济和财政部派驻中央银行的监督机构,它由一名主席和四名熟练的审计员或熟悉审计和银行业务的成员构成,所有成员必须有十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他们由经济财政部长提名,最高理事会批准,任期为两年,可连任。
督察员委员会主要负责调查中央银行的帐目和外债,并对帐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
三、金融机构简介
伊朗银行由中央银行和下属的六家商业银行、三家专业银行组成,在全国有16200个分支机构,员工173000人。
从2000年开始,为了加强银行间的竞争,提高效益,打破国家垄断,议会批准可以成立私人银行。
截止2009年底,已先后有八家私人银行成立。
同时,在伊朗第四个五年发展计划中,政府计划将部分国有银行逐步私有化。
(一)伊朗中央银行(BankMarkaziIran)
伊朗中央银行是伊朗的管理银行,成立于1960年。
根据《伊朗货币和银行法》,央行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总体经济政策,制定并实施货币和信贷政策。
其主要职能是维持国家货币价值,保持收支平衡,为经贸活动提供便利和改善国家发展潜力。
为了完成上述任务,中央银行被授予诸如发行纸币和硬币、监管银行和信贷机构、制定有关外汇政策和交易的法规、制定黄金交易规章及制定国家货币流动规章等特别权力。
作为政府银行,中央银行负责管理政府的帐户,向国有企业和代理发放大额信贷,授权其他商业银行经营政府债券销售及其他合法银行业务。
中央银行在国际金融机构派驻政府代表,执行国家间的金融和商业协议和政府支付合同。
(二)商业银行
1、伊朗国家银行(BankMelli)
国家银行成立于1928年,已有70多年的历史,系伊朗首家商业银行。
从1932年到1960年一度担负中央银行的职责,负责发行货币、调整货币流通、货币保值、调整存贷款利率、维持帐户平衡及监督国家银行体系等。
1960年,《伊朗货币和银行法》出台及中央银行成立后,国家银行的部分职能转由中央银行执行,其目前业务主要集中在商业及贸易领域。
2、伊朗国民银行(BankMellat)
国民银行是根据1979年12月20日银行总会的决议以及银行管理法第17条的规定,通过合并10家革命以前的私人和合资银行而成立的。
国民银行最初股份资本为330亿里亚尔,当前股份资本已达到12390亿里亚尔,是伊朗第三大银行。
3、伊朗出口银行(BankSaderat)
出口银行成立于1952年9月6日,当时在德黑兰公司和商标注册局注册为“伊朗出口和矿业银行”(BankSaderatVaMa-adenIran),初始资本为2000万里亚尔。
1952年11月13日正式营业,目前银行可操作资本达18870亿伊朗里亚尔,拥有国内外分支机构共3400家,员工32000名。
该行是伊朗营业网点最多、营销网络最全的银行。
另外在各个省,以“某某省银行”命名的银行,实际也是伊朗出口银行的分支机构。
在伊斯兰革命后进行银行合并时,政府感觉到有必要在各省成立一个履行中央政策,发展各省地方金融业务的机构,由于出口银行在各省有较多的营业网点,就被选为各省的省级银行。
省级银行有较大独立性,由各省负责管理。
4、伊朗军队银行(BANKSEPAH)
军队银行成立于1925年4月,同年在腊什特市开业,是伊最早成立的银行。
银行最初的资金来源于军队退休军官的退休金,主要从事军队系统的金融业务,革命后成为伊朗主要的商业银行之一。
在全国范围内有众多分行,并在法兰克福、伦敦、巴黎和罗马等欧洲城市设有分支机构。
5。
伊朗贸易银行(BANKTEJARAT)
伊朗贸易银行是伊斯兰革命胜利后合并12个私人和合资银行而成立的首家全额政府股份制银行,营业范围包括:
开具和经营现金及转帐帐户;
接受短期和中长期储蓄和类似的存款;
开具担保函;
在伊斯兰法框架内提供银行信贷服务等。
该行目前在全国和世界各地拥有2000多家分支机构,是伊朗首家获ISO9002认证的银行,也是唯一一家通过SGB系统实现伊朗全境各网点24小时免费汇款的银行。
在2001年世界2000家银行中,信用排名列第278位。
伊朗贸易银行于2003年8月在中国北京设立代表处,正式开始营业,成为目前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在华设立分支机构的伊朗银行。
6、伊朗福利银行(BankRefah)
1960年7月成立。
1979年转为国有商业银行。
初始资金为伊社会保障组织提供的4亿里亚尔,2002年增至9600亿里亚尔(社会保障组织持其中96%的股份)。
现有分支机构1200个,员工8700人。
银行面向大众提供金融信贷服务,特别是为社会保障组织、劳工部、卫生部等部门及其隶属机构提供信贷服务。
(三)专业银行
1、伊朗出口发展银行(BankTose-eSaderat)1991年7月成立,初始资金为500亿里亚尔,现有资金15450亿里亚尔,主要业务是为非石油产品出口及其他经贸活动提供金融支持和信贷服务。
2、伊朗农业银行(BankKeshavarzi)
1934年成立,已有70年历史,成立之初名为“农工银行”,初始资金2000万里亚尔,主要为农业发展提供信贷,服务项目70余种。
该行现有海内外分支机构1690家,员工11600余人,
3、伊朗住房银行(BankMaskan)
1939年成立,起初命名为“伊朗贷款银行”,是为住宅及建筑业服务的专业银行,初始资金为2亿里亚尔。
1980年,该银行根据伊斯兰革命委员会通过的银行管理法,成为伊朗典当行、伊朗银行建筑投资公司及全国其他住宅储蓄贷款公司的联合体,并由此更名为”住房银行”,成为建筑行业的专业银行。
1981年成立住宅投资公司,为国民提供了大量的居民住宅。
住房银行在全国有750个分支机构,是伊朗信誉较好的银行之一。
(三)私人银行
截至2006年2月底,经中央银行批准,伊朗先后成立了八家私人银行,它们总共占伊朗金融市场约5%的份额。
按照成立的先后顺序,分别是:
新经济银行(BankEghtesadeNonin)(2001年)、波斯银行(BankPersian)(2001年)、创新银行(BankKar-afrin)(2001年)、萨茂银行(BankSaman)(2002年)、帕萨尔加德银行(BankPasargad)(2005年)和资本银行(BankSarmaye)(2006年),西那银行(BankSina)(2009年)和塔特银行(BankTat)(2009年)。
八家银行均在德黑兰证券市场挂牌交易(伊朗央行规定,私人银行必须上市,使公众通过购买银行股票分享银行利润)。
萨茂银行还在伊朗率先开展网上金融业务,为客户提供24小时的金融服务。
除上述银行之外,伊朗还有工矿银行(BankSanat&Madan)和邮政银行(BankofPost)等银行。
它们属于部门性质的专业银行,业务上受央行领导,但部门的领导是银行的总经理,资产独立。
四、伊朗金融业务介绍
伊朗金融业的伊斯兰特色具体表现在其金融业务方面,根据《无利息银行法》第三条的规定,银行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无息存款
在这类业务中,银行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开展活期和储蓄存款业务。
客户提取存款的条件和传统银行没有差别,一旦客户提出要求,银行可以马上支付。
但伊朗银行无息存款制度不同于存款获息银行制度的明显特点在于伊朗银行对客户的存款不支付利息,因此存款可以生息的功能被取消了。
取而代之的是,银行可以在事先和客户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经中央银行货币和信贷委员会的批准,向存款客户提供下列的奖励和优惠措施:
赠予非固定的货币和实物奖励;
减免银行服务费;
优先享有银行提供的优惠融资。
银行为储户提供的奖励和优惠措施有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事先无约定。
换句话说,法律旨在阻止任何客户通过存款获取某种事先规定好的益处的企图。
因为如果事先约定好将获得什么好处,伊斯兰无息银行同一般的存款获息的银行制度就没有什么差别了。
因此,在伊斯兰银行制度下,存款客户的根本动机应当是为银行筹资、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创造条件。
政府通过银行提供融资服务,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繁荣,客户因此可能得到“真主”的回报。
目前伊朗银行的通常做法是,根据存款的数量进行积分,按积分的多少进行抽签,抽中者可获得数额不等的实物和现金奖励。
(二)定期投资存款
定期投资存款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
在这种业务中,银行作为存款客户的代理,参与各种投资和经营活动,为客户赢得利润。
银行使用储户定期投资存款进行投资之后,应当将收益根据和储户的事先约定,依据存款的期限和数量进行分配。
在这类存款中,也像无息存款一样,不给储户支付利息,而且原则上根据相关的规定,也不事先确定支付给储户利润的具体数字,只约定银行和储户分配利润的比例。
所以储户最终获得利润的多少取决于银行投资活动所实际获得的利润。
毫无疑问,投资获得的利润越高,储户的回报也越多;
相反,银行的投资利润越低,储户的收益也就越少。
尽管定期投资存款的利润取决于银行投资经营的实际收益,但为了保护储户的利益,通常的做法是银行承诺归还储户的存款本金并对储户的存款进行保险。
这样,任何人的投资存款就不会面临亏损或血本无还的风险。
为了更多地吸收投资储蓄,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针对客户存款的期限和数额提供下列便利:
优先享用银行提供的优惠融资服务;
减免银行服务费用。
根据《无利息银行法》的规定,为了实现发展生产、贸易、服务等经济活动,银行可以支付这些领域所需的资金和原料费用,为它们的健康运行创造条件,也可以在生产和开发项目进行直接投资。
毫无疑问,无论是同其他经济部门合作投资还是直接投资,银行的资金都来源于客户的存款。
根据《无利息银行法》的规定,银行在向贷款人提供融资服务时,无权以货币或实物形式收取“贷款利息”,这也正是伊斯兰银行制度不同于一般银行之处。
当然这并不是说,银行向客户提供贷款,是提供免费服务,而是依据相关的规定,和客户共同分配投资所获得的利润。
但重要的一点是,事先并不规定银行的贷款究竟会获得多少的固定收益。
而普通的银行,通常要事先明确银行贷款利息,银行并不关心贷款的客户是赢利还是亏损,客户所获得的贷款是否真正用到他所申报的领域。
伊斯兰银行制度对银行和贷款客户合同的正确执行、贷款的使用和款项的返还采取必要和充分的监督,以确保银行贷款的正确使用,保护银行所代理的广大储户的权利。
银行提供贷款的行为通过银行与贷款客户之间签订合同实施。
合同的种类由具体约定的贷款用途决定。
贷款人参与经济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根据合同在银行和贷款人之间进行分配。
银行在扣除日常的费用和代理费之后,将剩余的利润依据储户存款的时间和数量进行分配。
当然这种利润不一定是现金,有可能是各种物质奖励或刺激储蓄的其他措施。
下面的图示表示了伊斯兰银行制度下储户、银行和贷款方三者的关系。
(三)无息贷款
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在三种情况下可以提供无息贷款:
1、对旨在创造就业机会的合作公司提供贷款。
这一条是专指从事生产和服务(非商业和矿业)的公司,它们的部分或全部活动的目的在于为有工作能力、但缺乏必要劳动条件的人提供就业资金、工具和必要的设施。
提供无息贷款的最高年限为5年,最高金额为500万里亚尔,银行为此收取的年服务费不得超过1.5%,前提是不超过银行为此吸收和发放贷款所付出的费用。
2、为私人或法人的生产性企业提供无息贷款,帮助其维持正常生产:
防止现有的生产企业陷入停顿;
使陷入停顿的企业恢复生产;
在小城市和农村发展小型生产企业;
在小城市和农村扩大小型企业的规模;
为农业领域从业者,或者因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霜冻、大旱、病虫害等受灾的人提供无息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无息贷款的数量、偿付时间和相关的服务费用与第一条类似。
3、解决个人在下列情况下的资金需求:
结婚费用、嫁妆、医疗费用、修缮住房、助学金、在农村修建住房。
这种情况无息贷款的最高限额为50万里亚尔,最长的偿付期限为3年,银行收取的服务费为1%,前提是不超过银行为此吸收和发放贷款所付出的费用。
(四)银行的投资性融资业务
根据1983年伊朗银行法的规定,银行可经营的各种融资业务包括:
1、一般合伙
指银行可以同法人或个人合作,为他们的生产、商业和服务活动创造合适的条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伊朗 金融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