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源普查表简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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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
第二段3位代码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和3”表示乡,“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
第二、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
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街道的代码从001-0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镇的代码从100-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3)乡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4)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从400-5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第三段的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代码,用3位顺序码表示。
(1)居民委员会的代码从001—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村民委员会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行政区划编码中的地址名称应采用民政部门认可的正式名称。
【5.中心经度】指企业厂区中心的经度。
【6.中心纬度】指企业厂区中心的纬度。
工业园区:
是指由政府为实现发展目标而设立的特殊环境区位,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园区,工业集中区等。
【7.所在工业园区名称】位于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填报此栏。
工业园区名称按附表《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名单》全称规范填写。
【8.联系方式】指单位环保联系人或负责提供普查信息人员的联系人姓名、办公电话、传真和企业所在地址的国家法定邮政编码。
【9.行业类别】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分类。
一个企业属于哪一个工业行业,是按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的主要产品的性质(一般按在工业总产值中占比重较大的产品及重要产品)把整个企业划入某一工业行业小类内。
本项分2部分填报,企业应先填写行业名称,再由被调查单位所在地普查机构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小类代码统一填写在方格内。
【10.登记注册类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登记注册的类型相对应的代码填入方格内。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00内资企业
110国有企业
120集体企业
130股份合作企业
140联营企业企业
141国有联营企业
142集体联营企业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其他联营企业
150有限责任公司
151国有独资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股份有限公司
170私营企业
171私营独资企业
172私营合伙企业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其他企业
20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230港澳台商独资企业
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00外商投资企业
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外资企业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乡镇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乡镇企业分为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两种经济类型:
集体企业:
包括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举办的独资企业;
集体经济控股或起实际支配作用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
及其与外商及港澳台商合资、合作企业。
私营企业:
包括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有经济控股或起实际支配作用的联营企业;
及其与外商、港澳台商合资、合作的企业。
凡属集体企业的乡镇企业,在方格内填入代码120;
属私营企业的乡镇企业填入代码170。
根据企业登记注册的实际类型,在表中所列的相应类型代码上“划圈”,并将代码填入方格内。
【11.企业规模】指按企业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确定规模并填写代码。
企业规模代码和名称如下:
1大型2中型3小型
企业规模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划分。
【12.工业总产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工业总产值包括三部分内容:
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计算时,采用报告期内的产品销售时的实际出厂价格(按当年价计算)。
【13.年生产时间】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生产的小时数。
【14.开业时间】分下列几种情况填写: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改制企业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4)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
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
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5)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15.最新改扩建时间】指企业。
【16.工业锅炉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大于等于0.7MW吨(1蒸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总台数和总蒸吨数,包括燃煤、燃油、燃气和电锅炉,不包括茶炉。
【17.工业炉窑数】指报告期内企业生产用的炉窑总数,如炼铁高炉、炼钢炉、冲天炉、烘干炉窑、锻造加热炉、水泥窑、石灰窑等。
【18.废气集中排放口总数】指经过收集集中排放的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燃烧废气、工艺废气排放口的数量。
【19.废水排放口总数】指企业产生的工业废水排往区外部排口的数量。
【20.废水年产生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的总量。
【21.工业用水量】指报告期内在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水量,它等于新鲜水量与重复用水量之和。
【22.新鲜用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它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
【23.重复用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生产用水中重复再利用的水量,包括循环使用、一水多用和串级使用的水量(含经处理后回用量)。
【24.排水去向类型代码】排水去向,指企业废水直接排向江、河、湖、海等环境水体,还是排入本市政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按下面分类,填报排水去向代码。
A直接进入海域;
B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
C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
D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
E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F直接进入污灌农田;
G进入地渗或蒸发地;
H进入其它单位;
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K其他。
【25.受纳水体名称】指企业废水直接排入水体,或经过城市污水管网、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后排入水体的名称(如×
×
沟、×
河、×
港、×
江、×
塘等)。
【26.受纳水体代码】此项由排污单位所在地区普查办统一填报。
水体代码要按照统一给定的编码规则填报。
其中,流域编码由10位数码组成,前8位详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制的《环境信息标准化手册第2卷》(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海域代码分别是:
1-渤海,2-黄海,3-东海,4-南海。
排入市政管网的则填最终排入的水体代码。
各地如有本编码未编入的小河流需统计使用,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按照本编码的编码方法在相应的空码上继续编排,并可扩展至第9~10位,如无扩编码应在9、10位格内补“0”
【27.废水在线监测装置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流量、以及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装置进行实时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量,不包括黑匣子。
【28.废水在线监测装置投资额】指企业所有废水在线监测设施建成并正式投产所需的全部建设资金,不包括运行费用。
【29.废水在线监测装置年运行费用】指维持企业所有废水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及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30.废气在线监测装置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对污染源废气的流量、污染物浓度进行实时自动线监测的仪器套数。
【31.废气在线监测装置投资额】指企业所有废气在线监测设施建成并正式投产所需的全部资金,不包括运行费用。
【32.废气在线监测装置年运行费用】指维持企业已安装的所有废气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及与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33.工业煤炭消费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生产所用燃料煤和原料煤的总消费量。
【34.燃料煤消费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作燃料的煤炭消费量(实物量),包括企业厂区内生产、生活用燃料煤,也包括砖瓦、石灰等产品生产用的内燃煤,不包括炼焦等行业的原料用煤。
【35.原料煤消费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生产工艺中用作原料并能转换成新的产品实体的煤炭消费量。
如转换为焦炭、煤气、碳素、活性炭、合成氨的煤炭称为原料煤。
【36.燃料煤平均硫份】指报告期内企业所使用的燃料煤硫份的加权平均值。
【37.油料消费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生产所用燃料油和原料油的总消费量。
【38.燃料油消费量(不含车船用)】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作燃料的各种油料总消费量(不包括车船交通用油量)。
【39.油料平均硫份】指报告期内企业所消费的燃油中硫份的加权平均值。
【40.洁净燃气消费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作燃料的清洁燃气消费量。
清洁燃气要求硫份在5克/立方米以下。
【41.电耗量】电耗量包括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
一、主要产品
【42.主要产品名称】填写在本企业工业总产值中占比重较大或较关键的3种工业产品。
按国家标准《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GB7635-87》的规定填写。
【43.主要产品代码】
【45.年实际产量】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实际生产量。
【46.主要工艺/设备】指对应主要产品的生产、加工采用的主要生产工艺或设备。
二、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
【47.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名称】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排出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
按毒性和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填写3种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名称和用量。
【48.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代码】
【50.年实际使用量】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主要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实际使用量。
三、产生温室气体的产品情况
此部分仅限水泥制造(3111)、石灰石和石膏制造(3112)、氮肥制造(2621)、无机酸制造(261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14)、铝冶炼(3316)和镁冶炼(3317)等七个行业填报。
四、产生温室气体原料情况
G202表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
1—11项为废水治理情况:
【1.废水治理设施数】指企业用于处理厂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的实有设施(包括构筑物)的数量,按每个治理系统为单位统计总数量。
【2.废水治理设施建设投资额】指厂区所有废水治理设施建成并正式投产所需的全部建设资金,不包括运行费用。
【3.废水治理年运行费用】指维持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
【4.设计处理能力】指废水治理设施设计建设的在设施正常运行时,单位时间内可能处理的废水量。
填报厂区所有废水治理设施总的设计处理能力。
【5.年实际处理量】指厂区废水治理设施在报告期内实际处理的工业废水和厂区生活污水的总量,包括处理后外排的和处理后回用的工业废水量。
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废水量也应计算在内。
【废水类型名称、代码】根据废水产生或来源的生产设施、工艺过程,对照《工业废水类型代码表》填报废水类型和代码。
填报单位依据各类型废水排放量,填写排放量前三位的工业废水类型。
工业废水类型代码参加G104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中《工业废水类型代码表》。
12—18项为废气治理情况:
【12.废气治理设施数】指厂区建成并用于废气治理设施的数量。
按每个治理系统为单位统计总数量。
【13.除尘设施数量】指建成并使用废气除尘治理设施的数量。
【14.脱硫设施数量】指建成并使用脱硫治理设施的数量。
【15.设施建设投资额】指厂区所有废气治理设施建成并正式投入使用的全部建设资金,不包括运行费用。
【16.废气治理年运行费用】指厂区所有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所发生的总费用。
【17.废气治理设计处理能力】指废气治理设施设计建设的、设施正常运行时,单位时间内可能处理的废气量。
填报厂区所有废气处理设施总的设计处理能力;
除尘、脱硫设施串联的,处理能力不要重复统计。
【18.废气治理年实际处理量】指报告期内经厂区所有废气处理设施处理的废气总量。
19—23项为固体废物治理情况:
【19.固废治理设施数】指企业将按照环境保护规定建设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或堆存的设施数量。
【20.贮存设施数】指企业暂时堆存或贮存固体废物的专设贮存设施的数量。
【21.处置设施数】指企业将固体废物按环境保护规定要求进行最终处置或处理的专设场所或设施的数量。
【22.固废设施建设投资额】指建成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并正式投产所需的全部资金,不包括运行费用。
【23.固废设施年运行费用】指维持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
G203表污染物排放量普查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
1-35项为废水中污染物排放情况
【1.废水数据来源】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采用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的技术路线,据此,当地普查办与企业根据污染源的行业特点、产排污系数手册的内容和排放监测情况,结合日常监管情况,以及企业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将核定的污染源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填报在G203简表。
并在数据来源栏填报排放量数据来源。
按照:
1物料衡算、2产排污系数、3监测结果,将代码填入表格内。
【2.废水年排放量】指报告期内经过企业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
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和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独立外排(清污分流的)的间接冷却水。
直接冷却水:
指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而进行热交换的冷却水。
间接冷却水:
指通过热交换器与物料或产品进行热交换的冷却水,如电厂凝气器冷却水。
【3.直排入海的量】指企业位于海边的排放口,直接排入海的废水量。
直接排放是指废水经过工厂的排污口直接排入海,而未经过城市下水道或其他中间体,也不受其他水体的影响。
【4.排入污水厂的量】指企业产生的废水直接或间接经市政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量,包括排入在远离市政管网的厂矿区设置的、处理工业区工业废水并处理周边地区生活污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装置。
【5.废水年排放达标量】指报告期内废水中各项污染物指标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外排工业废水量,包括未经处理外排达标的,经废水处理设施(包括企业内部的废水处理设施和工业区内设置的单纯处理工业废水的集中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的,以及经污水处理厂(包括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的。
企业的废水排入工业区内设置的单纯处理工业废水的集中处理装置进行处理的废水,应根据集中处理装置处理后实际达到的浓度来评价其是否达标。
集中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的废水达到排放标准,则该企业的排放废水量计为达标废水量;
如集中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的废水未达到排放标准,则该企业的排放废水不能计为达标废水量。
对于企业单位产生的废水排入城镇下水道并进入二级污水处理厂(包括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进行处理的,其废水的达标与否,按如下规定判别:
企业单位的废水排入城镇下水道并进入二级污水处理厂(包括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进行处理的废水,应根据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实际达到的浓度来评价其是否达标。
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的废水达到排放标准,则该企业的排放废水量计为达标废水量;
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的废水未达到排放标准,则该企业的排放废水不能计为达标废水量。
【废水类型名称、代码】根据废水产生或来源的生产设施、工艺过程,按《工业废水类型代码表》填报。
【废水中污染物产生量】指报告期内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过处理的废水中所含的汞、镉、铅、铬等重金属和砷、氰化物、挥发酚、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本身的纯质量。
【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指报告期内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中所含的汞、镉、铅、铬等重金属和砷、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本身的纯质量。
注意!
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生化需氧量等污染物的排放量统计单位为:
吨;
氰化物、砷、铬(六价铬)、铅、镉、汞等污染物的排放量统计单位为:
千克。
36-52项为废气中污染物排放情况
【36.废气数据来源】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采用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的技术路线,据此,当地普查办与企业根据污染源的行业特点、产排污系数手册的内容和排放监测情况,结合日常监管情况,以及企业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将核定的污染源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填报在G203简表。
【37.废气年排放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排入空气中的各种废气总量。
工业废气排放总量=燃料燃烧过程中废气排放量+生产工艺过程中废气排放量
【38.燃料燃烧过程中废气排放量】指燃煤、油、气锅炉、锻造加热炉、退火炉及其他工业炉窑在燃烧过程中所排废气的总量。
【39.生产工艺过程中废气排放量】指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废气总量。
如:
化工、冶炼、建材(包括水泥行业)、化纤、造纸等行业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废气。
【40.废气年排放达标量】指废气中各项污染物指标均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外排的全年工业废气量。
排放废气是否达标必须根据监测结果评价判定,无监测结果的,不填报废气达标排放量。
每个排放口的废气达标排放量须与监测频率相对应,每季监测的,该季度监测的排放废气中污染物浓度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则该季度经该排放口排放的工业废气量,计入达标排放量;
由各季度达标排放量,统计全年达标排放量;
由各排放口达标排放量统计全厂达标排放量。
【废气中污染物产生量】指报告期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过处理的燃烧废气、工艺废气中所含的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固态、气态污染物的纯质量。
【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量】指报告期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燃烧废气、工艺废气(包括处理过的、未经过处理)中所含的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固态、气态污染物的纯质量。
53-64项为固废污染物排放情况
【55.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量,包括危险废物、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物、脱硫石膏和其他废物等;
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酸性或碱性废石是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水、雨淋水的pH值小于4或pH值大于10.5者。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危险废物产生量+冶炼废渣产生量+粉煤灰产生量+炉渣产生量+煤矸石产生量+尾矿产生量+放射性废物产生量+脱硫石膏产生量+其他废物产生量。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处置往年贮存量)+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
【56.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指报告期内企业以综合利用或处置为目的,将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或专设的集中堆存场所内的量。
专设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或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大气、水体的措施。
粉煤灰、钢渣、煤矸石、尾矿等的贮存量是指排入灰场、渣场、矸石场、尾矿库等贮存的量。
【58.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将固体废物焚烧或者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取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处置的往年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送往集中处置场处置量+本单位内处置量
处置方式如:
填埋(其中危险废物应安全填埋)、焚烧、专业贮存场(库)封场处理、深层灌注、回填矿井及海洋处置(经海洋管理部门同意投海处置)等。
【5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往年贮存量】指报告期内企业按照《关于固体废物处置、综合利用的作业方式的规定》的要求,处置的上一报告期末企业累计贮存的工业固体废物的量。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往年贮存量=送往集中处置场处置往年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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