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公文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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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青海省公安厅公文处理办法
(2016年3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公安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
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
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政
府、公安部关于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第二条公安厅公文处理办法,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
委、省政府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并参照执行《公安部公文
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有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
管理方面的公文种类,同时参照执行中央军委发布的《中
第三条公安厅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
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厅公文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
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
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
发。
(二)严格控制文件规格,能以信函格式印发的,不
以文件形式印发;能通过本业务系统发文解决的事项,不
得以公安厅党委或者公安厅办公室名义印发。
(三)切实减少发文数量,凡是能通过电话、传真、
青海公安信息网解决问题的,不印发文件;已经公开发布
的公文,不再发文转发。
(四)文风清新简练,反对空话套话,力戒形式主
义,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五条
(一)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
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
项。
(三)命令。
适用于任免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警
官、文职干部职务,授予、晋升或者取消公安民警及公安
边防、消防、警卫部队警官警衔,奖励有关单位及人员。
(四)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布部门规章;宣
(五)
(六)公告。
适用于向社会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七)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
(八)
(九)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
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任免人员。
(十)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
(十一)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十二)
(十三)
(十四)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
(十五)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六条
(一)中共青海省公安厅委员会文件。
分为上行文格式和
下行文格式。
公安厅党委向青海省委、公安部党委、省委纪律检查
委员会、省委政法委员会、省委有关部门或者有关领导同
志的报告;
公安厅党委向青海省委、公安部党委、省委纪律检查
委员会、省委政法委员会、省委有关部门或者有关领导同
志的请示;
公安厅党委向青海省委、公安部党委、省委纪律检查
委员会、省委政法委员会、省委有关部门或者领导同志就
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处理办法和意见建议。
公安厅党委向各州、市公安局党委下发的重要工作部
署、决定、规定、意见等有关全局性文件;公安厅党委召
开的重要会议文件;通知、通报、批复;公安厅党委与其
(二)中共青海
适用于公安厅党委与其他部门党委(党组)或者地方
党委商洽工作、询问或者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
适用于公安厅党委下发给各州、市公安局党委的阶段
适用于公安厅党委下发给各州、市公安局党委的决
适用于公安厅党委下发给厅属各单位党组织的通知、
(三)
(四)
(五)青海省公安厅文件。
分为上行文格式和下行文格
公安厅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公
安部、省军区、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政法委员会或
者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
有关领导同志的报告;
公安厅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公
安部、省军区、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政法委员会或
者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
有关领导同志的请示;
公安厅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公
安部、省军区、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政法委员会或
者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
有关领导同志就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处理办法和意见建
公安厅下发的公安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规定、
决定、意见等有关全局性文件;省委、省政府、公安部领
导同志在公安厅召开的会议上的讲话;全省公安会议、全
省公安局长会议和全省公安局长座谈会文件;工作通知、
通报、对下级公安机关请示问题的批复;公安厅与其他部
门会签的重要文件。
(六)
适用于公安厅党委或者公安厅决定的有关人员行政或
(七)
适用于公安厅与其他部门或者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
机关商洽工作、询问或者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
事项;
适用于公安厅下发给各州、市公安局的阶段性工作部
适用于公安厅下发给部分州、市公安局的通知、意
(八)
适用于急需发出的秘密级以上公文。
使用公安厅密码
(九)
适用于由公安网发布的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通知、通
报等公文。
使用内部传真电报发出的公文,不得再印成文
(十)
适用于公安厅领导在除全省公安工作会议、全省公安
局长会议、全省公安局长座谈会以外的其他会议上的讲
话。
(十一)公安厅督办通报(通知、催办)
适用于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督办事项及厅党委重大
决策部署的督促落实工作;厅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的督办
落实工作;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的办
(十二)
适用于向厅党委成员和有关部门通报来青调研的公安
部、全国公安厅(局)领导及有关地方公安机关接待工作
事宜。
(十三)
适用于厅主要领导赴基层公安机关慰问、调研、检查
第七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
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
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
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
(一)
(二)秘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在公文眉首部分左上角
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内部公文应当在公文眉首部分左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在公文眉首部分左
上角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
(四)发文机关标志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
称;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
(六)
(七)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公文
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
号。
(八)公文的主送机关应当使用受理机关全称、规范化简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注明附件顺序号和
(十)
(十一)成文日期以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
日期为准。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应当标注在成文日期下一行位
置,主要用于标注印发传达范围、联系方式等需要说明的
(十三)公文的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
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八条以公安厅党委或公安厅名义向上行文,应当遵
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
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公文
中夹带请示事项。
(三)除省委省政府、公安部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
或上级机关有明确要求外,不得以公安厅党委或公安厅名
义向省委省政府、公安部领导同志报送公文,不得以公安
厅领导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九条以公安厅党委或公安厅名义向下行文,应当遵
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或职能
部门。
(二)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须协商一致
后再向下行文。
第十条公安厅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和下列二款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即不得向厅机关以外的其他机
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公安厅审
边防总队、消防总队、警卫局在以“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青海省边防总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青海省
消防总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青海省警卫局”名义
向有关职能主管部门(如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申请经费、装
备、基建项目时,可以分别使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青海省边防总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青海省消防总
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青海省警卫局”印章对外行
内设机构擅自对外的正式行文,公安厅或者公安厅办
公室可以撤销。
第十一条除办公室外,公安厅内设机构不得向各市、
对与各市、州公安局工作上的联系,确需行文的,各
单位可采用函的形式,一律用印有红色“青海省公安厅”
字样的公函用纸印发,盖本单位印章,使用各单位发文字
号。
对与省委、省政府机关各厅(委、局、办)的有关部门进
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的,厅属各单位可采用函的形式,
一律用印有红色“青海省公安厅”字样的公函用纸印发,
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厅属各单位可以本单位名义向与
之业务相对应、有业务领导或者指导关系的上下级业务部
门行文。
行文时使用印有红色“青海省公安厅”字样的公
函用纸印
厅机关各业务总队不得联名向下级业务部门行文。
行
文内容涉及两个以上业务总队的,应当商定一个业务总队
第五章公文起草
第十二条各业务总队对厅领导交办的公文应当认真
收集资料,加强调查研究,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使公文
符合起草要求;如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可列出各方理
据报告厅领导。
第十三条各业务总队在代厅起草有关公文时,内容涉
及其他部门的,要主动先行协商。
各单位在协商过程中所
执意见应代表公安厅的意见,重要工作意见应当以公安厅
或者公安厅办公室名义正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同现行
(二)全面反映客观实际情况,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
(三)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反映情况实事求是,
(四)使用公文种类正确,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
明、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精炼、字词规
范,标点符号正确,篇幅力求简短,普发类文件一般不超
过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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