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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判决不准离婚的,在6个月内不得再起诉为由,以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李某对此裁定不服,在接到裁定书后第三日申请该人民法院对该裁定进行再审,人民法院没有受理李某的申请。
陈某也觉得和李某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打算与李某离婚,但二人对财产分配问题不能达成共识。
2001年12月28日,陈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同样以判决不准离婚的,在6个月内不准再起诉为由驳回了陈某的起诉。
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陈某便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审人民法院组成了包括李某的哥哥在内的合议庭,并作出了离婚的判决书,判决书于2002年2月27日生效。
2004年3月28日,陈某认为财产分配不合理,遂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认为判决离婚的案件不能再审,对此案没有立案审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案中存在哪些程序性错误?
1998年初,“海岛”实业有限公司在B市知春路与白下路交界处兴建光海大厦,该建筑是一幢20多层的高档商品住宅楼。
同年10月,与光海大厦相邻的某报社胶印车间的地坪和平台柱因不均匀而产生裂缝,东墙和北墙严重开裂,厂房基础和印刷设备基础下沉,导致厂房和精密印刷设备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该报社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认为,报社印刷厂厂房和厂内印刷机受损的直接原因是光海大厦基础工程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
从1999年7月开始,报社直接向“海岛”公司索赔,经多次交涉未果。
2001年6月30日,报社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
被告“海岛”公司在建设与原告相距20米的光海大厦而进行的基础工程期间,因大量抽排地下水,使原告印刷厂地面下沉,厂房墙体开裂,厂内3台进口印刷机和4台国内印刷机的基础移位,造成经济损失1399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海岛”公司在答辩状中辩称:
第一,原、被告都是国有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本案应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原告损失是光海大厦基础工程施工单位造成的,应由施工单位赔偿,请求受诉人民法院更换施工单位为本案的被告。
第三,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第四,请求受诉法院判令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问题
(1)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2)报社向法院起诉,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3)海岛公司请求法院变更被告,这种请求是否正当?
(4)报社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假设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如果报社得知本案的证据施工图纸资料可能灭失,报社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案例四:
一般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赵亮与李梅于2000年登记结婚。
2002年赵亮以缺乏夫妻感情为由,向某市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梅离婚。
某市一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查:
原告住家和工作单位均在某市二区,被告李梅虽然家住某市一区,但工作单位却在B市,其户口也在B市。
某市一区法院认为此案不应由自己管辖,而将案件移送给某市二区人民法院审理。
某市二区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法院对该案也没有管辖权,于是又将案件移送给被告住所地——B市人民法院审理。
2002年11月,B市人民法院给某市二区法院复函称:
我院受理案件后,经两次传李梅谈话,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而且李梅也要求回原籍处理;
同时,李梅所在单位现已搬迁至C市,该案已不属我院管辖,特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你院查办。
2003年4月,某市二区人民法院以“被告所在单位既然已从你处迁至C市,就应由你院直接将案卷材料移送C市人民法院审理”为由,又将该案材料复送B市人民法院。
2003年10月,C市人民法院接到B市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以被告已于2002年5月返家休养一年以上,至今未回工作单位为由,又将案卷材料移送某市一区人民法院审理。
【问题】1.本案中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移送管辖是否正确?
请说明理由。
2.原告于2002年提起离婚之诉时,本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3.若原告于2003年9月提起离婚之诉,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4.若2002年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法院是否受?
若受理,法院如何送达诉讼文书?
5.若该离婚案件在法院调解和好,法院审判人员不制作调解书是否正确?
案例五:
合同管辖·
协议管辖
沈阳华安公司与长春春江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
华安公司向春江公司购买电脑显示器100台,每台价格是2000元;
显示器由春江公司代办托运,华安公司在收到全部显示器后的15日内付清全部价款;
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8%;
因合同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合同签订地吉林市林吉县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后,春江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出现周转困难,导致不能进行正常生产。
因此,春江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显示器。
华安公司遂要求春江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春江公司以约定太高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议,华安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华安公司和春江公司关于纠纷管辖法院的约定是否有效?
2.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吉林市林吉县为合同的履行地,并且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那么,吉林市林吉县法院能否取得管辖权?
3.本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吉林市林吉县,但是没有约定管辖法院,那么,华安公司可以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的利益,在合同中约定:
因为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华安公司可以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
5.如果春江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吉林市吉祥县,但是,华安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支付价款,双方发生争议,此时春江公司向吉祥县法院提起了诉讼,华安公司应诉答辩,没有提出异议,此时吉祥县法院能否取得管辖权?
6.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书面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时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案例六:
侵权管辖·
专门管辖
1998年5月,青岛德维公司(以下简称德维公司)与苏州天隆化学制品公司(以下简称天隆公司)在无锡签订了一份汽油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
在1998年7-12月间,由德维公司用罐装车分三批向苏州发运汽油共30吨,天隆公司货到付款。
同年7月,德维公司向天隆公司发运汽油首批10吨,并在货到后第三天收到该批货款30万元。
同年8月初,该种汽油市场价格上扬,德维公司便不再发货。
天隆公司因缺乏生产资料,几近停产。
几经催要未果,无奈天隆公司只得向上海某化工厂以高于市场价5%的价格购买此种汽油20吨。
同年9月底,该种汽油市场价格下跌,德维公司马上一次性发货20吨。
并在装车待运前通知天隆公司接货。
天隆公司立即通知德维公司,要求停止发货、解除合同。
德维公司不同意,理由是合同中并无履约的具体期限,于是强行发货。
货到苏州后,因无处贮存,天隆公司只得将此批汽油转让给武汉某化学品公司,不料承运此批货物的苏州某运输公司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上重庆轮船公司正常行驶的客轮,货轮上部分汽油泄漏至江面,污染了沿江贝类养殖场。
同年10月初,德维公司向天隆公司催要货款,双方产生争议。
【问题】
(1)如果德维公司起诉天隆公司,要求给付货款,应由哪个(些)法院管辖?
(2)如果德维公司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天隆公司应诉讼答辩,后庭审中天隆公司主张起诉前双方曾以传真方式进行协商,合意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
此时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应作如何处理?
(3)在德维公司诉天隆公司追讨货款的诉讼中,天隆公司欲向德维公司提起反诉,其有权向哪个(些)法院提起?
(4)如果天隆公司收到第一批汽油后,发现质量不合格,导致在苏州的加工厂加工的化学制品不合格损失20万元,天隆公司可以向那些法院起诉?
如果天隆公司以侵权为由向苏州法院起诉,诉讼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违约,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如果天隆公司为将汽油运至武汉而与苏州某运输公司订有运输合同,现双方就此合同发生了争议,对此争议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6)如果沿江受到汽油污染的贝类养殖户对苏州某运输公司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哪个法院?
案例七:
当事人·
共同管辖·
管辖争议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
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
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1县)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
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
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
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
(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2001年3月,李安因涉嫌犯罪被当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001年4月,该检察机关组织其内部工作人员编写了一本《精典案例评析》,将李安涉嫌犯罪的案件编入该书,书中写道:
“李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
×
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书在当地公检法等机关内部发行。
2001年6月该省某日报刊发文章《社会蛀虫,国法难容》,文章中写道“李安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其行为已经构成×
罪,应绳之以法,不可放纵。
”这篇文章的作者为该日报报社的一名记者,为履行职务而写成该文章。
2001年8月,经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定李安的行为不构成×
罪,而是构成另外某罪。
李安认为《精典案例评析》一书和《社会蛀虫,国法难容》一文侵犯了其名誉权。
.
(1)李安对《精典案例评析》一书的相关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
(2)李安对《社会蛀虫,国法难容》一书的相关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
(3)李安如要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则李安应当向什么地方的法院提起诉讼?
为什么?
(4)李安如在同一法院分别对《精典案例评析》一书和《社会蛀虫,国法难容》一文的有关当事人提起诉讼,则受案法院可否将这两个案件合并审理?
(5)如果李安起诉人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6)假设李安的诉讼理由成立,则有关侵权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什么?
(7)若侵权人拒不承担上述民事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
王某系归国华侨,年迈时因为患上间歇性精神病而住进了医院。
2001年,王某死亡。
王某死后,留有大量的遗产。
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王某的配偶和三个儿子就个子继承的遗产份额发生了争议,后完王某的长子和次子将王某的配偶起诉到法院。
【问题】1.此案中,王某的三子没有直接参加诉讼,如果你是本案的法官,你应当如阿处理?
2.在诉讼中,王某的配偶向法院提交了一本王某的日记。
王某在日记中记载了有关遗产分配的问题。
其大意是:
由于其配偶一直与其同甘共苦、共同奋斗才使其终于事业有成,因此,自己死后,二分之一的遗产由配偶继承,其余的财产由自己的三个儿子平均分配。
但是,日记中没有写明日期,也没有签名。
此时,如果你作为本案法官,如何认定该日记的证据效力?
3.在诉讼中,王某的长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录音遗嘱。
该遗嘱的大致内容为:
王某认为长子在其住院期间对其照顾的周到,非常孝顺,因此决定将二分之一的遗产分配给长子,其余的财产由配偶和其他的儿子平均分配。
同时,长子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明精神病医院的一名护士录音时在场的证据。
如果你是本案的法官,你应当如何认定该录音遗嘱的法律效力?
4.在诉讼的过程中,王某的次子提交了一份王某的自书遗嘱。
其大意为:
王某要求在自己死后,王某的配偶能够和三个孩子和睦相处,其财产由王某的配偶和三个孩子平均分配,以免产生矛盾,影响母子的关系。
有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对自书遗嘱进行笔迹鉴定,法院同意了该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如何确定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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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
根据相关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方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哪些新的证据?
患者甲与某医院发生医疗纠纷。
甲认为由于该医院误诊,导致其疾病没有及时得到治疗,造成了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甲提出病历和X光片保存在医院,只要医院出示病历和X光片就可以证明医院对此负有责任。
请回答以下问题。
1.原告对以下何种争议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
)
A.甲在该医院就诊的事实
B.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
C.损害数额
D.医生诊断时是否存在过错的事实
2.对于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下列各项证据,哪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A.原告的儿子(7岁)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B.原告的妻子向法院作证,原告确实是在被告医院就诊的证言
C.原告提供的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D.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3.假设医院提出甲的病历等有关资料因医院工作人员保管不善而丢失,无法提供,以下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原告不能提出其他证据证明医院有责任时,原告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B.法院不考虑病历等有关资料的证据意义,根据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C.由于病历等有关资料保存在医院,在医院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资料时,法院就可以推定原告的相关主张成立
D.法院只有在查清案件的事实基础上才能作出判决,如果由于该资料丢失,导致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市纺织厂(位于和平区)为了转变企业长期亏损的局面,于2003年8月30日向市河西区城市信用社贷款200万元,合同在河西区签订,后纺织厂用贷款购买了一套德国产的纺织生产线。
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利息为9.6‰。
由于市纺织厂的技术力量不够,结果导致该生产线无法正常运转,直到2004年4月仍无法归还信用社的贷款及利息。
后信用社多次与市纺织厂交涉未果,信用社得知市纺织厂已将生产线转卖,且资金已用于归还其他债务。
又经过调查,信用社发现该市服装一厂(位于广泰区)购买纺织厂的棉纱欠货款80万元,而且该款项已经到期,但是纺织厂没有积极主张自己的债权。
为了保证贷款及利息及时收回,信用社于2004年4月29日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纺织厂位于河东区滨河路20号刚刚建成的一座价值1000万元的写字楼。
同时,为了保障代位权的正常行使,信用社又向法院提出将市服装一厂的相当于8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后来,该案经过两审终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进行抽查时,发现此案的判决有错误。
遂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指令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问题】1.信用社能否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
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2.信用社能否在对纺织厂提起诉讼后,再对市服装一厂提起代位权诉讼?
如果不可以,为什么?
如果可以,在信用社和纺织厂的诉讼尚未审理完毕的情况下,两起案件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3.河东区人民法院能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市纺织厂位于滨河路20号的写字楼?
4.如果法院查封了写字楼的一层,因写字楼正在热卖中,市纺织厂向法院提供了200万元的存款作为担保,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5.如果河东区法院于2004年4月30日作出诉前保全裁定,则信用社必须向哪个法院起诉?
起诉有无期限限制?
6.该案是否存在程序方面的错误?
7.如果经二审法院终审,当事人不服,认为判决不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应在什么时间内进行,法院又该如何处理?
8.再审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时,应按什么程序进行审理?
2005年2月,甲和乙因日常纠纷的问题产生了争议。
在双方打架的过程中,甲将乙的脸部打伤,经当地的人民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甲一次性赔偿乙5000元,而乙今后不得再提出其他要求。
乙出院后发现创伤影响其面容且难以恢复,便又去找甲交涉,要求其再多出一些钱。
甲认为双方就此事已处理完毕,故拒绝了乙的要求。
乙欲向法院起诉。
【问题】1.一审法院受理后,查明甲与乙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遂裁定驳回乙的起诉。
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
2.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乙与甲的纠纷曾经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且乙表示不再提出其他请求,故法院认为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乙能否再次起诉?
3.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乙与甲达成协议,由甲再赔偿乙2500元。
法院向乙送达调解书时,乙未在家,于是将调解书留在了当地的居民委员会。
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4.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乙与甲达成协议,由甲再赔偿乙2500元,并当庭支付。
上述事实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员和书记员在笔录上签字。
2日后,乙反悔,认为甲赔偿的数额少,并声称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调解之前并未征得其同意,在调解过程中对其施加了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乙能否上诉?
为什么?
5.如果二审法院决定提审,应如何进行?
可否继续主持调解?
村民甲、乙合伙出资40万元成立“欣欣船舶打捞队”,进行沉船打捞作业。
根据合伙协议,合伙期限为3年,到期后,甲、乙均要求终止合伙关系。
在经营期间共收益60余万元,甲、乙两人对如何分配利益产生纠纷,遂于2004年5月8日到法院要求分割合伙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后,由A、B、C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合议庭组成后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提出愿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人民法院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A审判员独任审理。
甲、乙均委托了律师,被告乙的律师提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要求给予举证期限。
甲、乙协商决定举证期限为20日,A审判员同意。
6月5日开庭审理时,A审判员宣布因为适用简易程序,为了快速审理有关向当事人宣告诉讼权利的程序就免了。
审理过程中,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愿意就有关争议问题协商。
A审判员遂就该纠纷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该协议经双方签名就生效。
6月7日,原告就以该调解协议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月15日,人民法院向双方诉讼了调解书,原告甲收到调解书后,提出调解书和原调解协议愿意不一致,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制作调解书。
被告乙提出调解书对有关事实认定和判决理由部分没有进行详细、清楚地说明,要求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进行补正。
1、人民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否正确?
2、如果本案原告甲起诉时根本不能提供被告乙的准确地址,人民法院不能对乙进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本案中关于举证期限的约定是否正确?
4、本案中A审判员在开庭审理时没有向当事人宣告诉讼权利是否正确?
5、本案中调解协议何时生效?
原告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6、原告甲收到调解书后,提出调解书和原调解协议愿意不一致,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7、被告乙要求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进行补正的理由是否成立?
8、本案中,如果A审判员没有进行调解直接做出判决,是否正确?
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
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
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
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
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
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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