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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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
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
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
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
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
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
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
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
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
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
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
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
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
5次。
在学校上、放学时段,凡是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
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在岗值守,维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做好安全巡查工作;
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学校及校门口
开展护校工作。
对发现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迅速使用防卫器械先期处置。
第八条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应当至少设1名专职
或兼职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员须为女性)加强
住宿学生管理,开展夜间巡查应不少于2次。
寄宿制学校放
学后及夜间时段,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值勤。
第三章物防建设规范
第九条学校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
实体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
学校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
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
制度。
第十条学校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
防卫器械:
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
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
第十一条针对学校周边治安特点,设置相应的安
全防控设施,强化校门及周边区域安全防范能力。
(一)按照行业标准《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有关规定,在乡村以上道路学校门前两侧
50-200米道路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
在交通流量大的学校
门前道路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
(二)根据学校校门及周边50米区域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
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
第十二条学校内部物防建设要求:
(一)学校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贵重物品和设备点,档案室、中考高考试卷保管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有毒、有害、易燃等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当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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