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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到京外工程所在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和协调服务,重点针对京外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施工进度、安全、质量等问题,做好检查记录并向领导小组进行工作汇报。
3、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京外工程招投标、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集团公司京外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4、建立京外工程的报告制度。
京外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京外工程信息资料库,具有京外工程单位应建立京外工程的报告制度,把京外工程管理纳入到本单位规范管理的范畴,并及时将京外工程投标、设计、施工情况按照各专业系统要求在规定时间上报。
第三章京外工程投标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事业部、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经营资质的二级单位以集团公司名义在京外工程的投标活动中,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进行操作,严禁将工程进行转包。
第七条集团在京外洽谈工程施工承包事宜,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1、建设资金已到位,尽可能避免出现垫资施工现象;
2、工程招标单位(包括业主、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等方面)有意向将该工程交我方承包施工;
3、分包及劳务施工队伍已经落实;
4、集团自行组织施工工程项目(含中介服务),在完成各种注册、投标、备案等手续后,将投标结果、工程情况、备案手续等复印件报集团公司经营部存档。
第八条合作承包施工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对方负责工程前期联系、组织投标等工作及费用支出,我方配合其工作。
在投标前,合作各方须签定《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中必须明确,一旦中标,必须服从我方施工总承包各项管理及有限责任公司各项管理要求。
合作工程管理必须遵从集团现场管理标准要求,坚决杜绝不服从集团的管理、单纯挂靠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事业部、各二级单位使用集团公司资质参与京外工程投标,须向集团公司经营部提出使用申请,完善集团备案手续,一旦工程中标,全套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文件须报经营部存档;
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单须报经营部存档。
第十条集团各二级单位使用集团公司资质参与京外工程投标中标工程,须向集团公司承诺该工程发生经济、法律责任由申请公司负责。
第十一条集团各单位在京外工程投标活动中涉及担保事宜时,各单位应自行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原则上集团公司不为二级单位提供担保。
对于大型工程需以集团公司名义出具保函的,该单位要同时向集团公司出具反担保。
第十二条集团各单位在京外大型工程、标志性工程投标时,须遵循《大型工程、标志性工程投标管理办法》,按规定报集团公司经营部统一进行组织、协调、策划;
遵循《工程投标风险管理办法》,投标前期和过程中要对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和预测。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合同审批程序
合同审批程序分为重大程序审批程序和非重大程序审批程序。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合同为重大合同:
1、总承包部、总承包二部、国际工程部、房地产开发经营部、商混中心、市政水务总承包部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经办的标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同;
2、法律关系复杂,一个合同关系中有三个以上当事人的合同;
3、省、市重点工程、标志性工程;
4、集团公司领导或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重大的合同。
重大合同审批程序。
事业部承揽境外工程,由事业部合同管理部门组织事业部相关部室进行合同评审,并将合同评审意见报集团公司法律合约部审核,经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加盖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集团名义承揽境外工程,由集团公司法律合约部组织集团公司相关部室进行合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集团公司合同主管领导同意后加盖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
非重大合同审批程序。
集团公司各事业部及以集团公司名义承揽京外工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合同管理办法,经本单位合同主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同意后,至集团公司法律合约部加盖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十四条合同备案
合同盖章后15日内,京外工程承揽单位负责收集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等相关文件,并建立档案,其中重大合同并报集团公司法律合约部备案,非重大合同的备案执行该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
集团公司各事业部及以集团公司名义承揽京外工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及事业部制定的合同管理细则,进行合同的管理,检查、督促项目部履行合同约定。
第五章施工、机械设备管理
第十六条各事业部、各二级单位要向集团公司施工管理部报送京外工程情况汇报。
报送时间和内容:
1、第一次报送时间是收到中标通知后2天内,报送京外工程情况一览表(见附表1)及工程平面图影印件。
2、月度报送时间为每月5日前,报送内容:
上月施工内容、计划完成(季或月)、当期完成部位(是否完成、未完成原因、采取哪些措施补救)、重大图纸变更及洽商文件复印件、京外单位工程月度形象进度计划表(见附表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使用情况(包括设备明细,规格)
第十七条机械设备管理
1、施工组织设计中按照施工要求选用相应建筑施工机械,方案确定及变更需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起重吊装工程要有专项施工方案。
2、采购、租赁和使用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
3、施工现场设备、机具、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项目部应将设备租赁单位营业执照、租赁资质等资料复印件存档备查,外租机械设备要和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书。
5、起重机械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需要安装的必须由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
进入施工现场机械设备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要有检查和整改记录。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经理部应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各类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实行目标管理和目标考核。
对分包单位必须严格进行施工资质审查,并将其施工资质等资料备案。
在与分包单位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集团统一印发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第十九条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根据集团公司规定,施工现场在一万平方米以上、三万平方米以下的施工现场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施工现场配备2—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五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施工现场配备3—5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十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项目经理部应严格遵守集团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并根据工程特点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要求,健全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部应依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和整改情况记录。
在安全生产检查或日常巡检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填写集团统一的《安全生产检查隐患通知单》,按照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进行整改。
重点加强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旁站监督纪录。
第二十一条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项目经理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成立应急救援体系或应急救援小组,并参照集团公司制定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书》、《大型脚手架应急救援预案指导书》、《深基础土方工程应急救援预案指导书》、《塔式起重机应急救援预案指导书》、《装饰工程消防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指导书》、《暗挖工程应急救援预案指导书》和《盾构工程应急救援预案指导书》6个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制定该工程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二条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项目经理部要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抓好对主要领导的重点培训,抓好对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培训。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教育档案,对安全教育考核试卷及成绩、安全教育名册、安全教育教材等一并存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保存完整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及现场安全教育材料。
第七章工程技术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京外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应参照集团《施工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技术质量管理规程》Q/BCEG101—2004执行。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各事业部、京外分公司及各二级单位应对以集团公司名义承包的京外工程承担技术、质量责任及技术质量管理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管理
1、集团公司各事业部、京外分公司及各二级单位的技术部门负责对京外工程进行技术指导,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特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会审,总工程师负责施工组织设计和特殊专项方案的审批。
2、以集团公司名义总承包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特殊专项施工方案,当确需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履行审批手续时(建设方认为有必要由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或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详细审查时),应由承建单位(集团公司各事业部、集团公司京外分公司或集团所属二级单位)按第二十六条第1款要求,组织会签和审批后,报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
科技质量部组织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会审,并报请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履行审批手续。
3、国家重点工程、当地有影响的标志性工程、特殊难点工程及集团公司有明确要求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后,应报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备案,必要时组织会审。
第二十七条工程质量管理
1、集团公司各事业部、京外分公司及各二级单位的质量部门负责对京外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指导和监控。
负责定期(每季度或按照施工部位)对京外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具体的检查和指导,检查应覆盖所有京外工程,并将检查结果报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
2、各事业部、京外分公司及各二级单位的质量部门负责对创优工程进行检查指导。
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负责对创国家级奖项的工程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各事业部、各二级单位应及时向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报送以下京外工程信息:
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创优过程中各阶段性检查结果与评价情况、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发出的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情况、监理单位因质量问题发出的停工通知等质量管理信息。
3、京外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质量事故,承建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报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
集团公司根据事故性质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委派技术人员参加处理或进行授权处理。
第二十九条报送业主、监理等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质量验收等技术质量文件,如需盖集团公司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应由事业部、京外分公司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科技质量部复核后向办公室申请。
授权二级法人单位实施的工程,由集团公司经营部签认任务来源后转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办理。
第八章人力资源与劳务培训管理
第三十条项目经理部人员组建
1、项目经理部由事业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经营资质的二级单位组建。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项目班子成员的审批或备案。
2、项目经理部在编制的范围内,可从社会聘用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劳务队伍管理。
项目经理部使用劳务分包,必须进行劳务招投标,选用有资质等级的劳务队伍。
同时,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劳务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薪酬管理。
各事业部和二级单位应制定京外工程项目经理部管理办法,原则上应与项目经理签定《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三十三条教育培训管理。
各事业部和各二级单位应制定京外工程项目经理部人员管理办法,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培训台账。
第九章统计、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统计制度定期向集团公司信息管理部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五条京外工程项目部要由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项目部应建立局域网络,并通过互联网专线DDN或ADSL与集团公司、事业部、二级公司建立连接。
有条件的项目及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项目,要安装视频会议系统及项目远程监控系统。
第三十六条京外工程项目部在网络上传递财务、与经营生产有关的保密信息的,必须安装集团公司指定的VPN专用设备,建立保密通道进行数据传递。
第三十七条京外工程项目部要安装使用集团公司要求的各种专业软件,如统计软件、合约管理软件、项目管理软件、财务管理软件等。
要制定相应的计算机管理制度,统一安装防病毒软件,定期升级操作系统和病毒代码。
项目部要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网络的维护、调试工作,如没有专职人员可以兼职,或采取服务外包方式进行。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对京外工程实行联合审查制度。
对于国家重点工程、当地有影响的标志性工程、特殊难点工程及集团公司有明确要求的工程实行联合审查制度,审查的内容包括项目经理部组织结构和人员构成、合同、施工组织总设计、特殊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等。
根据需要分别由人力资源部、法律合约部、施工管理部、科技质量部和安全监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对京外工程实行联合检查制度,对京外工程实行定期联检。
根据需要,经集团公司京外工程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成立集团公司联合检查组,联合检查组人员原则上由集团公司施工管理部、科技质量部、安全监管部、经营部和法律合约部选派,由施工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章罚则
第四十条京外工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集团公司将根据情况对项目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工、撤换项目部等处分。
第四十一条京外工程如出现重大经营、施工管理问题及安全、质量事故,给集团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集团公司将追究项目部及主管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凡在京外工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部,年内不得以集团名义承揽新的京外工程。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京外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京外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施工管理部,由经营部、安全监管部、施工管理部、科技质量部、法律合约部、人力资源部、战略投资管理部、信息管理部人员组成,实行分工合作,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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