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校内奖励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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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助岗位”津贴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如不满月标准工作量,则按实际完成比例发放。
3.完善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依据《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规范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程序,优化贷款偿还流程,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可以申请并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4.实施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制度。
针对研究生经济困难的情况,实施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和缓交”,用于帮助研究生解决暂时性、临时性困难。
特困补助每学年实施一次,人数不多于研究生总人数的10%,补助标准为500元/人;
临时困难补助为一次性发放,补助标准为500元、1000元、2000元三个等级;
同时,开辟学费减缓与免交的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优秀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完善奖学金制度 1.继续实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
依据2012年颁行的《西南政法大学实施细则》,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博 3 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在读期间不重复享受。
2.建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
从2014年秋学期起,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资金、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加大奖助力度,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分为全额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三类。
全额奖学金 授予科研创新潜力大、特别优秀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范围包括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以及参加统一入学考试加权总成绩排序前10%以内的学术型研究生,向国家重点学科和省部级重点学科倾斜。
奖励在读期间全部学费,按学年平均发放。
新生奖学金 授予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异的研究生,比例不超过当年招生总人数的50%,并向国家重点学科和省部级重点学科招收的研究生适度倾斜。
奖励第一学年学费,一次性发放。
综合奖学金 授予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综合奖学金各分三等。
硕士研究生综合奖学金一等奖金额为两年学费,授予第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本学院本学科前10%的三年制硕士研究生;
二等奖金额为一年学费,授予第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前11%—30%的三年制硕士研究生,以及前10%的两年制硕士研究生;
三等奖金额为一年学费的50%,授予第一学年 4 综合测评排名前31%—60%的三年制硕士研究生,以及前11%-30%的两年制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综合奖学金一等奖金额为两年学费,二等奖 金额为一年学费,三等奖金额为一年学费的50%,评定比例分 别不超过各学科当年招生人数的10%、20%、30%。
3.给予研究生科研奖励。
包括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和研究生科研成果奖两类,适用于研究生招生计划内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的奖励范围为攻读我校硕士、博士学位而形成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最高奖励金额50000元;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的奖励范围为在本校求学期间、以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发表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学术著作,最高奖励金额8000元。
4.继续实施在读研究生留学奖学金制度。
根据2012年修订的《西南政法大学选拔、资助在读研究生出国留学暂行办法》,学校每年资助一定比例的在读优秀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出国访学或攻读学位。
奖学金数额视留学类型和期限等具体情况确定,硕士研究生出国留学奖学金最高额为每生5万元,博士研究生出国留学奖学金最高额为每生10万元。
5.设立“西南政法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奖学金”。
外国留学研究生奖学金分为学位奖学金以及专项奖学金两类。
学位奖学金用于资助在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优秀留学生,免除留学研究生在读期间的全部学费,评定比例不超过同批次招收外国留学生总人数的50%;
专项奖学金用于资助与学校签署正式交流合作协议的外国院校推荐的优秀留学生、研修生 5
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第八条助学金的审核 学院负责审查本学院研究生助学金的停发情形并确定当月发放金额,每月将相关材料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审核。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报送校财务处,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发放事宜。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汇总表 11 年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汇总表 学院:
序号123456789101112 学号 姓名 性别 专业 年级 金额 工行卡号是否停发及停发原因 本学院应当有 名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实际有 名研究生符合国家助学金发放条件,本月计发国家助学金共 元。
有 人停发国家助学金。
学院审核意见: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意见:
学院负责人签字: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人签字:
时间:
12 附件二-2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西南政法大学关于研究生教育两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兼任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遵循按需设岗、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面向我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具有较强服务意识的研究生。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三条助教岗位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设置,但实设助教岗位不得低于应设助教岗位数的70%:
1.我校承担了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均可申请设置助教;
2.一学期内,一个教师同时担任3门以上的课程教学任务,或者教学课程班超过6个,可设置2名助教岗位;
3.一名教师在同一学期内所设置的助教岗位不得超过2个。
13 第四条助研岗位研究生导师、课题组、学科、科研基地根据需要所在学院设置。
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年必须提供1个以上助研岗位,国家重点学科设置的助研岗位数应不低于本学科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15%,其他学科设置的助研岗位数应不低于本学科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10%。
第五条助管岗位用工单位提出申请,人事处统筹学校人力资源状况后批准设置,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助管岗位的数量约按照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4%核定。
第六条“三助”岗位设置时必须明确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和岗位职责。
助教的月工作量应不少于32个小时,助研的月工作量聘任导师、课题组、学科或者科研基地自行确定,助管的月工作量为不少于6个工作日。
第七条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在“三助”岗位工作至少一年。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八条助教岗位 辅导实验、实习课,主持课堂讨论;
课前准备,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试卷;
协助指导社会实践、学年论文及毕业论文等。
第九条助研岗位 收集、翻译及整理科研项目资料;
参加社会调查、科学实验等;
协助做好课题组、科研基地和学科的其他工作。
14 第十条助管岗位 担任各学院教学、科研秘书助理;
协助职能及教辅部门等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承担重点研究基地部分管理工作,协助处理行政事务。
第四章岗位聘任 第十一条学院的助教、助研岗位按学期或学年自行进行公开选聘,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助管岗位研究生工作部牵头,以学期为单位按照人事处核定的岗位进行公开选聘。
第十二条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学院、部门提出申请,竞聘成功后,签署聘任协议,同一学期内一名研究生只能从事一个岗位。
第十三条“三助”岗位的上岗研究生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应聘“三助”岗位:
上一学期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因违反校纪受到处分尚未撤销者;
当学期将毕业或外出实习,在岗时间不足一学期者。
第十四条“三助”岗位申请及聘用于每学年初进行,一般不办理临时申请,因紧急任务需要临时聘请助管的,用人单位可以经人事处批准后自主聘任、自行支付酬金,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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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的经费来源“助管”岗位津贴学校统一划拨经费列支;
“助教”岗位津贴研究生所在学院支付;
博士生的“助研”岗位津贴导师用自己的课题经费等支付;
硕士生的助研津贴导师承担50%,另50%可学院、学科或者科研基地承担。
第十六条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标准 硕士研究生的“三助”岗位津贴每月应不高于700元,博士研究生的“三助”岗位津贴每月应不高于1000元。
临时“三助”津贴可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
“三助岗位”津贴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如不满月标准工作量,则按实际完成比例发放。
鼓励学院和部门根据自身情况和研究生岗位业绩额外发放奖励性津贴。
第十七条各用人学院及部门逐月填报《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三助”津贴发放表》,财务处从研究生“三助”专项资金账户中发放,最后一个月的津贴在考核合格后予以发放。
第六章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受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应当经过相关培训才能上岗,并在主讲教师、课题组或者用人单位指定人员的指导下遵照岗位要求完成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考核。
16 第十九条“三助”岗位试行助管试用制度,上岗工作的前两周为工作试用期,试用期满聘用单位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
第二十条受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使用学院、部门可以终止聘任关系或者解聘:
受聘研究生个人提出中止工作;
受聘研究生达不到岗位要求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经查实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之行为或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十一条“三助”岗位可以1学期或1学年为1个聘期进行考核,于聘期结束时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在下聘期中予以优先考虑并全额发放最后一个月的津贴;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全额发放最后一个月的津贴;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发最后一个月的津贴。
第二十二条“三助”岗位考核应当综合考虑受聘研究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等。
其中,“助教”岗位考核主要听取设岗课程主讲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助研”岗位考核导师、课题组或者科研基地负责,“助管”岗位考核设岗单位负责。
17 第二十三条如研究生本人因故不再担任“三助”工作,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岗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三助”津贴发放表 18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三助”津贴发放表 用人单位:
201年 月序号学号 姓名 专业 岗位类别岗位名称金额 19 附件二-3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精神和《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我校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如下程序办理,经办银行审核后决定是否同意贷款:
借款学生提交书面申请;
学院审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复查;
贷款银行审核;
贷款申请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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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研究生在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合同》后,学校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研究生如发生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等情况时,必须还清所借贷款或签订还款合同后,学校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研究生如自费出国留学,必须还清全部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还款协议银行审核签章后,一份银行留存,一份借款人留存,一份交学院放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七条除《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违约情况外,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同样视为违约:
公派出国无故不按时返校且未还清贷款本息;
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的变动情况,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 未提出展期申请或展期申请未获批准,贷款到期后逾期一年尚未还清贷款本息;
第八条如借款研究生违约,学校将在校内予以通报,或通过校园网公布相关情况,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须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工作,职责如下: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1.协助经办银行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及办理工作;
2.协助经办银行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还款计划是制订、还款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3.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对违约借款研究生执行本细则第八条相关规定;
21 4.组织、督促学院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强化借款研究生诚实守信、如期还款的信用观念。
研究生部 1.借款研究生出现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失踪、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及转学、升学等变动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借款研究生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制订还款计划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学院 1.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及申请工作,做好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工作;
2.在借款合同订立后,及时将借款合同存入学生档案,并通知研究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贷款情况,督促并支持借款研究生偿还贷款;
3.强化对贷款研究生的贷后管理,加强诚信教育。
第十条本细则自2014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本细则中未做出明确规定的事项按《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2 附件二-4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困难补助包括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和缓交”三种情形,用于帮助研究生解决暂时性、临时性困难。
第二章特困补助 第三条我校在读研究生在获得学校奖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特困补助:
家庭成员无工作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经济来源;
需赡养父母、抚养子女或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生活负担较重;
烈士、荣誉军人或优抚家庭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四条特困补助的申请方式 本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提供家庭所在乡政府、社区或街道开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福利和医疗单位开具的身体残疾、患病等情况的证 23 明,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五条特困补助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人数不多于研究生总人数的10%,补助标准为500元/人。
第三章临时困难补助 第六条在读研究生遇到突发性临时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患严重疾病造成生活困难;
因家庭突遇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
其他突发状况导致生活困难。
第七条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方式 研究生可在遇突发临时性困难后,本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医疗单位、民政部门等出具的相关事实证明材料,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八条临时困难补助为一次性发放,补助标准为500元、1000元、2000元三个等级。
第四章学费的“减免和缓交” 第九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学费的“减免和缓交”。
第十条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研究生,可在入学时提出困难补助申请,同时提交学费缓交申请: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入学成绩优秀,入学成绩为所在专业前50%;
24 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临时性经济困难,暂时难以支付学费。
申请缓交学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累计不得超过18个月,学费缓交期间暂停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因家庭经济困难缓交学费的研究生如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学费减免:
在综合测评中排名为前20%,可申请减免一年学费的50%,补发缓交期间应发助学金的50%;
在综合测评中排名前10%,可申请减免一年的全部学费,补发缓交期间应发助学金50%。
第十二条缓交学费的学生在缴纳所有应交学费后,可补发学费缓交期间80%的助学金。
第十三条学校向学院划拨次年生均经费时,按减去享受减免学费学生数的人数执行。
第十四条学费“减、免、缓”的申请方式 申请学费缓交:
本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费缓交申请表》,提供家庭所在乡政府、社区或街道开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福利和医疗单位开具的身体残疾、患病等情况的证明,向学院提出申请。
申请学费减免:
在综合测评公布后,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研究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和学费的“减、免、缓”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各学院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情况结 25
合工作实际统筹开展,学院组织申请、评议、及公示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查,学校审批后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十六条对于弄虚作假的研究生,除追回已发补助款外,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获困难补助的研究生在享受补助期间,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的,将取消补助并追回已发补助款。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1.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 2.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费缓交申请表 26 附件1: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 姓名学号月生活费 性别政治面貌学院专业民族出生年月 是否贷款是否申请三助联系方式 曾获何种奖励、资助姓名家庭情况 家庭经济情况申请补助项目家庭人口与本人关系 家庭地址工作单位 申请补助金额收 入 家庭年人均收入情况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困难补助申请理:
签字:
年月日辅导员意见:
学院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研究生工作部意见:
公章 年月日27 附件2: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费缓交申请表 学院专业姓名学号学费标准实际缴费住宿费标准 家庭详细地址家庭联系电话申请缓缴金额拟缴费时间申请原因本人签名: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家长意见学院意见研究生工作部意见 28 附件二-5 西南政法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评选对象为我校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29 学习成绩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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