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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相关知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相关知识
1、道路交通:
指人或物以道路为活动场所,实现空间位移的过程。
2、道路交通包括人、车、路和环境四个基本构成要素。
3、道路交通具有涉及面广、灵活性强、通行方式多样等特点。
4、北京市道路格局以市区内棋盘式路网机构为基础(网状结构/棋盘式结构)。
5、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担负着维护全市道路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管理车辆和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设置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等职责。
6、交管部门把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7、交管部门本着“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不断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建立了指路预告系统、路名牌指路系统等。
8、城市功能布局的调整是从根本上解决道路交通问题的核心。
9、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建设交通文明,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10、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特征:
(1)具有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2)内容具有技术性和科学性;
(3)适用范围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11、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主要组成:
(1)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安全法》等。
(2)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具有较高法律县里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包括《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3)部门行政规章:
由公安部门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如由北京市人大制定发布的《北京市实施办法》等。
12、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作用:
(1)明确管理权限:
《安全法》将管理道路交通的职权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规范执法行为。
(3)调整管理关系。
(4)规范交通行为。
13、《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14、公路包括:
高速公路、等级公路(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公路),但不包含天间或农村自然形成的小道。
15、城市道路主要包括:
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支线、胡同里巷等。
16、公共停车场是指专门划设的供车辆停放的车辆集散场所。
17、《安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18、《安全法》中的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19、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轮式车辆。
20、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
21、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属于非机动车。
22、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也属于道路交通法规适用的车辆范围。
23、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的通行权利有:
(1)上路通行权;
(2)通行许可权;
(3)优先通行权;
(4)借道通行权;
(5)占用道路权。
24、机动车驾驶人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驾驶人拥有对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了解权和知情权。
(2)对驾驶人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时,驾驶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驾驶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驾驶人有拒绝缴纳罚款的权利。
25、机动车驾驶人的义务包括:
(1)遵守交通法规的义务;
(2)对交通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3)接受交通安全法规教育的义务。
26、驾驶证的申领条件:
(1)年龄条件:
小型汽车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身体条件:
身高155厘米以上;大货车的视力5.0以上,其他4.9以上;无红绿色盲;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手动挡的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自动档的,右下肢应当健全。
27、禁止申领条件:
(1)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如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等);
(2)吸食、注射毒品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终生禁驾)。
28、学习驾驶技能使用专用教练车,在教练人员随车指导下进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
29、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完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人员承担责任。
30、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31、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32、驾驶证的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有效三种。
33、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的有效期满前90日内,需向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34、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应当每年提交一份身体条件证明。
3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36、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37、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38、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以及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在北京市区域内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最左侧)行驶。
39、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
40、在一个违章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车辆管理所接受教育。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楚,发还驾照;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41、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两次达到12分的,除参加学习、接受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
42、机动车驾驶人积分达到12分,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43、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申请换证的,注销其驾驶证。
44、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时。
45、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46、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机动车的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等。
47、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应提供以下证明、凭证: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48、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车架等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49、机动车所有人应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50、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51、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52、大客、大货等报废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题。
53、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54、交通信号分为: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55、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56、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57、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58、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和行人通行,遇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箭头信号灯)时,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规定行驶。
59、黄灯亮时,禁止行人和车辆通行,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行驶。
60、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遇有红灯亮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61、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62、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经在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待。
63、绿色箭头灯亮时准备本车道车辆按照指示方向通行。
64、红色叉形灯或红色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65、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
66、主标志包括:
警告标志、禁止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和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六种。
67、警告标志是警告车辆和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
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
形状为等边三角形,顶角向上。
驾驶人见到警告标之后,应引起注意,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标志见书P19-21)
68、禁令标志是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颜色除个别标志外,为白底、红圈、黑图案,图案压杠。
形状为圆形、八角形、顶角向下的等边三角形。
(标志见书P21-23)
69、指示标志是指示车辆、行人进行的标志。
颜色为蓝底、白色图案。
形状为原型、长方形和正方形。
(标志见书P24-25)
70、指路标志是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
颜色为蓝底、白色图案。
形状为长方形和正方形,高速公路为绿底、白色图案。
(标志见书P25-26)
71、道路交通标线是在道路的路面和突起部分用线条、箭头、文字、标记、颜色向交通参与者传递引导、限制、警告等交通信息的设施。
它的作用是管制和引导交通。
72、道路交通标线的具体功能和作用见书P28-33。
73、道路通行原则:
(1)右侧通行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原则;
(2)分道通行原则:
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3)优先通行原则:
是指车辆或行人在道路上相遇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一种乙方优先通过;
(4)安全通行原则:
是指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流失。
74、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75、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身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76、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对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拦、污损。
77、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78、机动车驾驶人及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随身携带。
79、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80、饮酒或者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81、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不准拨打、接听电话。
82、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83、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84、疲劳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85、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应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过。
86、机动车的时速限制是交通法规或交通标志、标线对车辆最高或者最低速度的规定。
87、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交通法规或交通标志、标线表明的最高时速。
88、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恶劣的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速度行驶。
89、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的最高行驶速度为:
(1)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30公里/小时,公路为40公里/小时。
(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50公里/小时,公路为70公里/小时。
(3)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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