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网维护管理质量标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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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截污管
在合流制排水系统中,或虽然采用了分流制排水体制但由于错接乱排而造成雨、污混流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污水直接排入河道、湖泊等自然水体,在合流或混流污水进入水体之前铺设的收集污水管渠。
3.3
柔性止回阀
防止倒流的设备,采用具有弹性的橡胶制成。
3.4
排气阀
为排除水泵或压力管内的空气,减轻开泵时给水泵及管道带来冲击压力,而在离心泵体顶部或压力管道局部高处设置的阀门。
3.5
压力井
在压力管道上设置的装有密封盖板的构筑物。
3.6
透气井
为使排水管道内空气流通、压力稳定,而设置的与大气相通的构筑物。
3.7
截流井
在被截流合流(混流)管渠上截取污水的构筑物。
3.8
护岸坡脚
在护坡式堤岸下部,用于保持护坡稳定而设置的纵向钢筋混凝土梁。
坡脚底部通常需要打入短桩。
3.9
重点排污单位
每年排水量大于15万立方米的排污企业和重要的公共机构、客户。
3.10
巡视
是指对排水设施、泵站设备所进行的表面检查。
3.11
检查
是指对排水设施、泵站设备所进行功能性及结构性的检查。
3.12
平均养护率
通常指一年内对某一排水设施的平均养护次数,也称年平均养护率。
计算公式:
Y=w/s
式中:
y-平均养护率(%)
w-全年完成养护工程量(米、座次等)
s-设施量(米、座次等)
3.13
平均疏通率
指一年内对排水管道的疏通长度与该区域管道总长度的比例。
3.14
污水收集率
指通过排水管道将污水收集到污水处理厂或终端污水处理设施的量占全部污水排放量的比例。
3.15
设施完好率
是指能正常运行的设施量占总设施量的比例。
3.16
机组可运行率
能正常运行的机组占全部机组的比例。
4 总则
4.1 排水管网应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
4.2 鼓励对排水管网的科学技术研究,以及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以提高排水管网设施建设、改造、维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4.3 排水管网维护管理单位应切实做好排水管网的运营管理工作,确保管网设施安全运营,并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5 管渠设施检查与维护
5.1 一般规定
5.1.1 排水管网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排水管渠和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使排水管渠保持良好的水力功能和结构状况。
5.1.2 在分流制排水地区,不得雨污水混接,对确已发生的雨污混流应查清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尽量提高污水收集率。
5.1.3 污水管道的正常运行水位不应高于设计充满度所对应的水位。
5.1.4 排水管道应按表1的规定进行管径划分。
表1 排水管道的管径划分
类型
小型管(mm)
中型管(mm)
大型管(mm)
特大型管(mm)
管径
<600
600~1000
>1000~1500
>1500
5.1.5 排水设施应定期巡视和检查。
巡视包括污水冒溢、晴天雨水口积水、井盖和雨水箅缺损、管道塌陷、违章占压、违章排放、私自接管以及影响管道排水的工程施工等情况。
检查包括积泥、裂缝、变形、腐蚀、错口、脱节、渗漏等情况。
5.1.6 管道、检查井和雨水口内不得留有石块等阻碍排水的杂物。
管道、雨水口和检查井的最大积泥深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管道、检查井和雨水口的允许积泥深度
设施类别
允许积泥深度
管道
管径的1/5
检查井
有沉泥槽
管底以下50mm
无沉泥槽
主管径的1/5
雨水口
管底以上50mm
5.1.7 管渠维护应执行CJJ6-1985中第2章第2节的规定。
5.1.8 排水管渠维护宜采用机械作业。
5.1.9 在每年4月15日前,应完成对维护管理区域内的排水管(渠)网及附属设施的汛期检查、清疏和维修任务。
5.1.10 管渠及附属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0%以上。
5.1.11 主管道(渠)的废除和迁移必须经排水管理部门批准并备案。
5.1.12 废除旧管(渠)道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除原位翻建的工程外,旧管道(渠)应在所有支管都已接入新管后方可废除;
b)
被废除的排水管(渠)及附属设施宜予拆除;
不能拆除的应作填实处理;
c)
检查井或雨水口废除后应作填实处理,并应拆除井框等上部结构;
d)
旧管(渠)废除后应及时更新图纸,调整设施量。
5.2 雨水口与检查井
5.2.1 雨水口日常巡视、检查的内容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雨水口巡视检查的内容
部位
外部巡视
内部检查
内容
雨水箅丢失
铰或链条损坏
雨水箅破损
裂缝或渗漏
雨水口框破损
抹面剥落
盖、框间隙
积泥或杂物
盖、框高差
水流受阻
孔眼堵塞
私接连管
雨水口框突出
井体倾斜
异臭
连管异常
其它
蚊蝇
5.2.2 雨水箅更换后的过水断面不得小于原设计标准。
5.2.3 检查井日常巡视检查的内容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检查井巡视检查内容
井盖埋没
链条或锁具
井盖丢失
爬梯松动、锈蚀或缺损
井盖破损
井壁泥垢
井框破损
井壁裂缝
井壁渗漏
抹面脱落
盖框突出或凹陷
管口孔洞
跳动和声响
流槽破损
周边路面破损
井底积泥
井盖标识错误
水流不畅
水质超标、浮渣等
5.2.4 井盖和雨水箅的选用应符合表5中的标准规定。
表5 井盖和雨水箅执行标准
井盖种类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铸铁井盖
CJ/T3012
混凝土井盖
钢纤维混凝土井盖
JC889
塑料树脂类井盖
CJ/T121
塑料树脂类水箅
CJ/T130
5.2.5 在车辆经过时,井盖不应出现跳动和声响。
井盖与井框间的允许误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井盖与井框间的允许误差
设施种类
盖框间隙(mm)
井盖与井框高低差(mm)
井框与路面高低差(mm)
路面与井盖间的高低差(mm)
<8
+5,-10
+15,-15
0,-10
0,-15
5.2.6 铸铁井盖和雨水箅宜加装防丢失的装置,或采用混凝土、塑料树脂等非金属材料的井盖。
5.2.7 井盖的标识必须与管道的属性相一致。
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管道的井盖上应分别标注“雨水”、“污水”、“合流”等标识。
5.2.8 发现井盖缺失或损坏等事故后,排水管网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或接到投诉2h内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必须及时安放护栏和警示标志,并应在8h内恢复(养护时间另计)。
5.2.9 检查井、雨水口的清掏宜采用吸泥车、抓泥车等机械设备。
5.3 管道
5.3.1 管道检查项目可分为功能状况和结构状况两类,主要检查项目应包括表7中的内容。
表7 管道状况主要检查项目
检查类别
功能状况
结构状况
检查项目
管道积泥
裂缝
检查井积泥
变形
雨水口积泥
腐蚀
排放口积泥
错口
泥垢和油脂
脱节
树根
破损与孔洞
水位和水流
渗漏
残墙、坝根
异管穿入
注:
表中的积泥包括泥沙、碎砖石、固结的水泥浆及其它异物。
5.3.2 以功能状况为目的普查周期宜采用1~2年一次;
以结构状况为主要目的的普查周期宜采用5~10年一次。
流沙易发地区的管道、管龄30年以上的管道、施工质量差的管道和重要管道的普查周期可相应缩短。
5.3.3 移交接管检查应包括渗漏、错口、脱节、积水、泥沙、碎砖石、固结的水泥浆、未拆清的残墙、坝根等。
5.3.4 应急事故检查应包括渗漏、裂缝、变形、错口、脱节、积水等。
5.3.5 管道检查可采用人员进入管内检查、反光镜检查、电视检查、声纳检查、潜水检查或水力坡降检查等方法。
各种检查方法的适用范围宜符合表8的要求。
表8 管道检查方法及适用范围
检查方法
中小型管道
大型以上管道
倒虹管
人员进入管内检查
—
√
反光镜检查
电视检查
声纳检查
潜水检查
水力坡降检查
“√”表示适用。
5.3.6 对人员进入管内检查的管道,其直径不得小于800mm,流速不得大于0.5m/s,水深不得大于0.5m。
5.3.7 人员进入管内检查宜采用摄影或摄像的记录方式。
5.3.8 以结构状况为目的的电视检查,在检查前应采用高压射水将管壁清洗干净。
5.3.9 采用声纳检查时,管内水深不宜小于300mm。
5.3.10 采用潜水检查的管道,其管径不得小于1200mm,流速不得大于0.5m/s。
5.3.11 从事管道潜水检查作业的单位和潜水员应持证上岗。
5.3.12 进入管道检查的工作人员以及潜水员发现情况后,应及时向地面报告,并由地面记录员当场记录。
5.3.13 水力坡降的检查方法及要求如下:
水力坡降检查前,应查明管道的管径、管底高程、地面高程和检查井之间的距离等基础资料。
水力坡降检测应选择在低水位时进行。
泵站抽水范围内的管道,也可从开泵前的静止水位开始,分别测出开泵后不同时间水力坡降线的变化;
同一条水力坡降线的各个测点必须在同一个时间测得。
测量结果应绘成水力坡降图,坡降图的竖向比例应大于横向比例。
水力坡降图中应包括地面坡降线、管底坡降线、管顶坡降线以及一条或数条不同时间的水面坡降线。
5.3.14 倒虹管的养护方法及要求如下:
倒虹管养护宜采用水力冲洗的方法,冲洗流速不宜小于1.2m/s。
在建有双排倒虹管的地方,可采用关闭其中一条,集中水量冲洗另一条的方法。
过河倒虹管的河床覆土不应小于0.5m。
在河床受冲刷的地方,应每年检查一次倒虹管的覆土状况。
在通航河道上设置的倒虹管保护标志应定期检查和油漆,保持结构完好和字迹清晰。
在检修过河倒虹管前,若需要抽空管道,必须先进行抗浮验算。
5.3.15 压力管的养护方法及要求如下:
应定期巡视,及时发现和修理管道裂缝、腐蚀、沉降、变形、错口、脱节、破损、孔洞、异管穿入、渗漏、冒溢等情况。
压力管养护应采用满负荷开泵的方式进行水力冲洗,至少每3个月一次。
应定期清除透气井内的浮渣。
应保持排气阀、压力井、透气井等附属设施的完好有效。
e)
应定期开盖检查压力井盖板,发现盖板锈蚀、密封垫老化、井体裂缝、管内积泥等情况应及时维修和保养。
5.4 明渠和盖板渠
5.4.1 明渠的检查与维护
5.4.1.1 应定期打捞水面漂浮物,保持水面整洁。
5.4.1.2 应及时清理落入渠内的障碍物,保持水流畅通。
5.4.1.3 明渠应定期进行整修边坡、清除污泥等维护,保持线形顺直,边坡整齐。
5.4.1.4 应定期检查无铺砌明渠直线段、转弯处、变坡点的断面状况,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
5.4.1.5 每年旱季应对明渠进行一次淤积情况检查,明渠的最大积泥深度不应超过设计水深的1/5。
5.4.1.6 明渠清淤深度不得低于护岸坡脚顶面。
5.4.1.7 应定期检查块石渠岸的护坡、挡土墙和压顶;
发现裂缝、沉陷、倾斜、缺损、风化、勾缝脱落等应及时修理。
5.4.1.8 应定期检查护栏、里程桩、警告牌等明渠附属设施,并保持完好。
5.4.1.9 明渠宜每隔一定距离设清淤运输坡道。
5.4.1.10 明渠应定期巡视,当发现下列行为之一时,应及时制止:
向明渠内倾倒垃圾、粪便、残土、废渣等废弃物;
圈占明渠或在明渠控制范围内修建各种建(构)筑物;
在明渠控制范围内挖洞、取土、采砂、打井、开沟、种植及堆放物件;
擅自向明渠内接入排水管,在明渠内筑坝截水、安泵抽水、私自建闸、架桥或架设跨渠管线;
向雨水渠中排放污水。
5.4.2 盖板渠的维护
5.4.2.1 应保持盖板不翘动、无缺损、无断裂、不露筋、接缝紧密;
无覆土的盖板渠其相邻盖板之间的高差不应大于15mm。
5.4.2.2 盖板渠的积泥深度不应超过设计水深的1/5。
5.4.2.3 应保持墙体无倾斜、无裂缝、无空洞、无渗漏。
5.5 防潮闸
5.5.1 应保持闭合紧密,启闭灵活;
吊臂、吊环、螺栓无缺损;
防潮闸前无积泥、无杂物。
5.5.2 汛期检查每月不应少于一次。
5.5.3 应每年做一次重点保养,包括:
拷铲、防锈、注油润滑、更换零件等。
5.6 截流设施
5.6.1 根据沿河(湾)流域截流设施(包括截污管和截流井等)的分布状况、重要程度、堵塞频率、污水流量等情况制订相应的日常检查频率,及时发现截流设施出现的各类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截流设施污水外冒等状况,确保城市截流系统正常运行。
5.6.2 及时对截流设施及其上下游检查井进行清疏维护,排除截污管段内的堵塞物,疏通排水管渠,确保截流设施不堵塞,晴天污水不溢流。
5.7 排放口
5.7.1 岸边式排放口的检查维护
5.7.1.1 应定期巡视,及时维护,发现和制止在排放口附近堆物、搭建、倾倒垃圾等情况。
5.7.1.2 排放口挡墙、护坡及跌水消能设备应保持结构完好,发现裂缝、倾斜等损坏现象应及时修理。
5.7.1.3 埋深低于河滩的排放口应在每年旱季进行疏通。
5.7.1.4 排放口管底高于河滩1m以上时,应根据冲刷情况采取阶梯跌水等消能措施。
5.7.2 离岸式排放口的检查维护
5.7.2.1 排放口周围水域不得进行拉网捕鱼、船只抛锚或工程作业。
5.7.2.2 排放口标志牌应定期检查和油漆,保持结构完好,
字迹清晰。
5.7.2.3 离岸式排放口宜采用潜水检查的方法了解河床变化、管道淤塞、构件腐蚀和水下生物附着情况。
5.7.2.4 离岸式排放口应定期采用满负荷开泵的方法进行水力冲洗,保持排放管和喷射口的畅通,每年冲洗的次数不应少于2次。
5.8 污泥运输和处置
5.8.1 污泥运输
5.8.1.1 污泥盛器和车辆在街道上停放应设置安全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疏通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撤离现场。
5.8.1.2 通沟污泥可采用罐车、自卸卡车或污泥拖斗运输,也可采用水陆联运。
5.8.1.3 在运输过程中,应做到污泥不落地、沿途无洒落。
5.8.1.4 污泥运输车辆应加盖,并及时清洗保持整洁。
5.8.1.5 污泥在长距离运输前宜进行脱水处理,脱水过程可以在中转站进行,或送污水处理厂处理。
5.8.2 污泥处置
5.8.2.1 污泥在送处置场前宜进行脱水处理。
5.8.2.2 污泥晾晒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5.9 档案资料管理
5.9.1 排水管网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排水管网及设施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档案资料管理人员。
各项管网、设施维护台帐健全,记录详细,装订规范。
运营档案、资料实行计算机自动化管理,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5.9.2 排水管网档案资料应包括工程竣工资料、维护资料、管道检查资料及管网图等。
5.9.3 新建排水设施应有完整、准确、清晰的竣工技术资料。
竣工技术资料应包括工程建设文本、技术设计资料、竣工验收资料。
工程竣工后,排水管网维护管理单位应对建设单位移交的竣工技术资料按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5.9.4 排水管网维护管理单位应根据竣工技术资料绘制准确反映辖区内管网情况的排水管网图,设施变化后管网图应及时修测。
排水管网图中应包括表9所列举的主要内容。
表9 排水管网图的主要内容
图
名
排水系统图
排水管详图
比例尺
1:
2000至1:
20000
500至1:
2000
排水系统边界
泵站及排放口位置
泵站、污水厂名称
接户井
泵站装机容量
主管道位置
管道长度
管道流向
坡度
管底及地面高程
道路、河流等
道路边线、沿街参照物
5.9.5 排水管网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采用计算机技术对管网图等空间信息实施智能化管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应包括以下主要功能:
1)
管道数据输入、编辑功能。
2)
管道信息查询、统计、分析功能。
3)
具备完善的信息维护和更新功能。
4)
图形及报表的输出、打印功能。
排水管网数据库中应包括表10所列举的主要内容。
表10 排水管网数据库的主要内容
图名
雨水系统图
污水系统图
服务面积
设计雨水量
设计污水量
设计暴雨重现期
人均日排水量
管材
平均径流系数
服务人口
管道断面形状
泵站容量
接口种类
主管道长度
施工方法
设计单位
检查井材料
施工单位
地面和管底高程
竣工年代
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建成后应建立相应的数据维护制度;
及时对变更的管道进行实地修测,及时更新数据。
采用计算机管理的技术资料应有备份。
5.9.6 排水设施的维护资料应正确、及时、清晰,排水设施的更新、改造、补缺、配套的资料应及时归档保存,实行计算机管理的维护资料应有备份,对排水设施的突发事故或设施严重损坏情况必须及时做好记录,并应连同分析处理资料一起归档保存。
5.9.7 排水管网日常检查和维护资料必须完整,按时填报管网维护日报、月报及年报,并计算平均养护率和平均疏通率等指标。
6 泵站检查与维护
6.1 一般规定
6.1.1 水泵维修后,其流量不应低于原设计流量的90%;
机组效率不应低于原机组效率的90%;
汛期雨水泵站的机组可运行率不应低于98%。
6.1.2 泵站内的水位仪、流量计、开车计时器每年应校验一次。
当仪器仪表失灵时,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6.1.3 泵站机、电、仪表监控设备应配备易损零配件。
6.1.4 泵站机电设备、设施、管配件外表宜每2年进行一次除锈、防腐蚀处理。
6.1.5 泵站内设置的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监测装置,安全阀、起重设备、压力容器等均为强制性检验设备,每年应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1.6 应检查维护水泵、闸阀门、管道、泵房及附属设施,出现损坏应立即修复,宜每隔3年刷新一次。
6.1.7 防毒用具使用前必须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1.8 泵站的围墙、道路、泵房、及附属设施,应经常进行清洁保养,出现损坏应立即修复,每隔3年应刷新一次。
6.1.9 每年汛期前,应对泵站的自身防汛设施进行检查与维护。
6.1.10 泵站应有完整的运行与维护记录,宜采用电子信息化管理。
6.1.11 泵站应做好卫生、绿化与除害灭虫工作。
6.2 水
泵
6.2.1 水泵机组运行前的巡视检查
6.2.1.1 电动机的绝缘电阻应符合表11规定(如产品说明书有规定的,以厂家规定为准);
表11 电动机绝缘电阻的分类
电压(V)
电机绕组的绝缘电阻值(MΏ)
380/660
≥0.5,潜水泵≥1.0
6000
≥7
10000
≥11
6.2.1.2 水泵机组的轴承应处于良好润滑状态;
6.2.1.3 泵体轴封机构的密封性能应保持良好;
6.2.1.4 联轴器封向间隙和同轴度应符合产品技术规定;
6.2.1.5 盘车时,水泵叶轮、电机转子不得有碰擦和轻重不匀现象;
6.2.1.6 涡壳式水泵,应将泵壳内的空气排尽;
6.2.1.7 检查冷却水、润滑水和抽真空系统;
6.2.1.8 集水池水位应满足启动泵要求;
6.2.1.9 进出水管路应畅通,阀门开启应灵活;
6.2.1.10 仪器仪表显示应正常;
6.2.1.11 电气连接必须可靠,电气桩头接触面无烧伤,接地装置有效;
6.2.1.12 通电后无故障报警显示。
6.2.2 水泵机组运行中的巡视检查
6.2.2.1 干式泵房水泵机组运行中的巡视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泵机组转向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和噪声,无异常的焦味;
水泵机组应在规定的电压、电流范围内运行;
轴承润滑状态应保持良好;
水泵机组的轴承温度应保持正常。
滚动轴承温度不应超过80℃,滑动轴承温度不应超过60℃,温升不应大于35℃;
轴封机构不应过热,渗漏不得滴水成线;
f)
水泵机座螺栓应紧固,泵体连接管道不得发生渗漏;
g)
进、出水管阀门是否正常开启、无振动和异响;
h)
集水池水位应符合水泵安全运行的要求;
i)
格栅前后的水位差应不超过200mm。
6.2.2.2 潜水泵(离心泵、混流泵、轴流泵)运行中的巡视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泵机组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和噪声;
水泵机组应在规定的电压、电流、转速、流量、扬程范围内运行;
无故障报警(过载、电机过热、轴承过热、油室进水、电机进水);
检查集水池液位计读数与集水池实际水位是否一致,水泵应保持一定的淹没深度;
检查进水闸门是否保持全开,进水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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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水 管网 维护 管理 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