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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法
多媒体辅助教学
理解并掌握本节课知识点
总结本节课内容,划重点
10
当堂课内容当堂记忆
课后记:
本课程学起来比较枯燥,课堂气氛需要活跃才有助于学生记忆,强调课上记牢,课下做练习巩固
教学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
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会计关系”,处理上述各种经济关系,就需要用会计法律制度来规范。
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三个层次:
①会计法律②会计行政法规③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包括:
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1)会计法
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律是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判断题)
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2、会计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制定依据是《会计法》。
如:
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
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3、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1)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选择)
(2)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3)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其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
包括: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4、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也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了会计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体制。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行业自律是相对于行政管理的一种管理模式。
行业自律是指行业协会根据会员一致的意愿,自行制定规则,并据此对各成员进行管理,以促进成员之间的公平竞争和行业的有序发展。
我国目前的会计行业自律组织主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88年11月15日。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全国组织,接受财政部、民政部的监督和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地方组织。
中国会计学会创建于1980年,是一个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组织。
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
9月17日
第一章第三节会计核算
通过本章节的教学,使学生掌握会计核算的要求和内容、填制与审核凭证、登记账簿、财产清查、档案的管理与销毁;
会计核算的要求和内容、填制与审核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的管理与销毁
、制与审核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的管理与销毁
提问上节课内容
提问法
互动法
加强对已学内容的掌握
讲新课:
1、会计核算的依据和要求
2、会计年度和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档案的要求
70
举例法
认识到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意义
总结本次课内容,划重点
指导法
自己寻找知识点
对案例进行分析,明确法律规定
第三节会计核算
教学回顾
1、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2、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3、会计人员的管理4、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1.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即以假充真。
(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3)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2.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三)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做了两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是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凭证(略讲,与基础会计结合)
1、会计凭证的含义
2、分类
3、原始凭证(分类、内容、填制取得、审核、错误更正)
审核: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
(2)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4)对记载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错误的更正:
(1)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记载内容有误,应当由开局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出具单位重开;
(4)开具单位应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
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4、记账凭证(含义、内容、如何编制、分类)
三、会计账簿
1.“法”(判断)
既包括《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也包括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司法》。
2.设置的会计账簿种类和具体要求,要符合规定。
3.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统一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各单位要依附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4类:
(1)总账—订本账
(2)明细账—活页账(3)日记账—订本账(4)其他辅助账簿(备查账簿)
(二)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
1.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
(1)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2)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
更正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冲正法三种方法。
更正处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盖章,以明确责任。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5.禁止账外设账。
(三)账目核对
账目核对也称对账,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账目核对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1.账实相符。
账实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的简称。
2.账证相符。
账证相符时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
3.账账相符。
账账相符是会计账簿之间对应记录核对相符的简称。
(1)总账各账户之间的核对;
(2)总账与明细账之间的核对;
(3)总账与日记账之间的核对;
(4)会计机构的财产物资账与保管部门、使用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明细账之间的核对。
四、财务会计报告
定义: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一)构成:
根据《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1.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2.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即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
3.财务情况说明书
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包括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编制要求
(2)提供对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向本单位、本单位的有关财务关系人(如投资者、债权人等)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提供,以便于有关的财务关系人及政府部门及时了解经营和业务活动情况,据此做出相关决策。
(3)提供期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3.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必须一致。
4.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会计法》规定,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需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1.《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五、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包括:
1.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
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意:
各单位的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
1.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
(1)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
(2)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3)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5类。
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1)永久: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
(2)25年的: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5年的:
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4)3年的:
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5)l5年的:
其他。
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
3.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
(1)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2)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六、其他规定
(一)会计年度的规定
1.《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3.我国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这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
(二)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以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阅读和使用,也便于税务、工商等部门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计算应缴税款和工商年检)。
(三)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
1.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都必须使用中文。
2.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备选性的。
(四)财产清查的规定
1.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五)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况,一是有关法规发生变化,要求企业变更会计政策,二是改变会计政策后能够更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
9月24日
第一章第四节会计监督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掌握会计监督体系的构成及各自的主体和客体
了解会计机构设置的原则及和专业职务资格
区分会计监督体系内容的主体和客体
相关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范围
15
加强对知识点的记忆
1、会计监督体系的构成及各自的主体和对象
2、代理记账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业务范围
3、会计从业资格和专业资格的取得
65
案例法
结合实际需要掌握知识点
总结本节课内容,做案例分析
讨论法
自主分析案例
同学们对此部分内容的兴趣浓厚,学习的主动性较强。
第四节 会计监督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1.概念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3.《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作出的规定,主要包括: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3)进行财产清查;
(4)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
(二)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三)基本要求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内部牵制制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财产清查制度中对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对象: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三)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5)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区别:
(1)独立性不同
(2)审计标准不同 (3)职责和作用不同
注册会计师审计
内部审计
独立性不同
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具有相对独立性
标准不同
国家法律法规与具有高度公众性的审计行业规范
以本单位经营目标、控制要求、规章制度为标准
职责和作用不同
对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
目标是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做出评价
审计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只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不对外公开;
目标是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改善治理流程的有效性,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承办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
一、会计机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经营管理上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要求是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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