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12版1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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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12版13页
武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单靠“死”记还不行,还得“活”用,姑且称之为“先死后活”吧。
让学生把一周看到或听到的新鲜事记下来,摒弃那些假话套话空话,写出自己的真情实感,篇幅可长可短,并要求运用积累的成语、名言警句等,定期检查点评,选择优秀篇目在班里朗读或展出。
这样,即巩固了所学的材料,又锻炼了学生的写作能力,同时还培养了学生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等等,达到“一石多鸟”的效果。
细则目录:
要练说,先练胆。
说话胆小是幼儿语言发展的障碍。
不少幼儿当众说话时显得胆怯:
有的结巴重复,面红耳赤;有的声音极低,自讲自听;有的低头不语,扯衣服,扭身子。
总之,说话时外部表现不自然。
我抓住练胆这个关键,面向全体,偏向差生。
一是和幼儿建立和谐的语言交流关系。
每当和幼儿讲话时,我总是笑脸相迎,声音亲切,动作亲昵,消除幼儿畏惧心理,让他能主动的、无拘无束地和我交谈。
二是注重培养幼儿敢于当众说话的习惯。
或在课堂教学中,改变过去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的教学模式,取消了先举手后发言的约束,多采取自由讨论和谈话的形式,给每个幼儿较多的当众说话的机会,培养幼儿爱说话敢说话的兴趣,对一些说话有困难的幼儿,我总是认真地耐心地听,热情地帮助和鼓励他把话说完、说好,增强其说话的勇气和把话说好的信心。
三是要提明确的说话要求,在说话训练中不断提高,我要求每个幼儿在说话时要仪态大方,口齿清楚,声音响亮,学会用眼神。
对说得好的幼儿,即使是某一方面,我都抓住教育,提出表扬,并要其他幼儿模仿。
长期坚持,不断训练,幼儿说话胆量也在不断提高。
修订编写说明
家庭是幼儿语言活动的重要环境,为了与家长配合做好幼儿阅读训练工作,孩子一入园就召开家长会,给家长提出早期抓好幼儿阅读的要求。
我把幼儿在园里的阅读活动及阅读情况及时传递给家长,要求孩子回家向家长朗诵儿歌,表演故事。
我和家长共同配合,一道训练,幼儿的阅读能力提高很快。
一、总则
二、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三、房产分幅平面图测绘
四、房产分丘平面图测绘
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六、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方法
七、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八、房产变更测量
九、细则图样修改说明
十、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
十一、数字化房产图
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1 一般规定
5.1.1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投影面积测算。
包含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
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房屋建筑面积按栋进行计算。
5.1.2 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有围护物,结构牢固,有实际使用功能,层高2.20米及其以上的永久性建筑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层高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5.1.3 房屋用地面积包含院地面积和占地面积。
5.2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二层及二层以上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结构转换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及其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及其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斜面结构屋顶(坡屋顶)层高在2.20米及其以上的部位计算其建筑面积。
水箱间是指建有储水池及机械设备的房屋,用砼建造的水箱或储水池不为水箱间。
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穿过房屋仅供本楼通行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及其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通往回廊(或夹层、跃层)的室内楼梯,不论梯位是否在回廊(或夹层、跃层)范围内,该梯均按楼层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f)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及其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半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g)封闭的挑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h)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封闭是指房屋在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都已确定封闭,自行封闭的,视为不封闭。
i)与房屋相连属永久性的且有非独立柱(不论是否突出墙外)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雨篷,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有两排以上柱),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j)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k)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l)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它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m)属永久性建筑有非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n)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并整修有底板的,按其高度在2.20米及其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o)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p)机械车库、图书馆的书库其层高在2.20米及其以上的,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q)旋转上升式的楼房,楼层以其旋转一周的水平投影为自然层,其轴心部分依照自然层计算。
r)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
s)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体育馆(场)看台下方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米及其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5.2.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2.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无上盖的阳台、挑廊。
若阳台、挑廊与其上盖相距三个层高以上或上盖为镂空、上盖水平投影面积小于阳台、挑廊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均视为无上盖。
d)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及各种道、路、街、巷或停车场所、绿化带等两侧房屋的底层走廊作为公共开放或公众通行的部分,不论廊道是否有柱、维护结构,廊道是否与外地面有高差、是否退用地红线、也不论廊道是否有人行道、消防通道等。
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检修、消防等用途的简易楼梯。
j)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等,如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k)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伸缩缝、沉降缝。
m)挑楼、挑廊、檐廊和阳台的底板在下层的投影部位。
n)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的建筑。
o)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无论是否利用的。
p)房屋内的中空部分。
q)窗台高于楼地面的外凸窗(不论其高度)。
5.3 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面积计算
a)复式楼内的梯间,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预留的复式楼梯间,实测时据规划许可的设计图纸,也应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b)房屋内的回形楼梯、旋转楼梯按楼梯的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c)连接几栋房屋及独立的地下车库、地下广场、商场等地下房屋应计算建筑面积。
d)两户相连的阳台作为消防通道的仍计入各户的套内建筑面积。
e)以走廊、雨棚的顶盖或下一层房屋的平屋面作为阳台,以上一层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折算。
f)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g)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在2.20米及其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六、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方法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主要包括:
房屋栋、层、户的划分、数据的采集、建筑面积的计算等。
6.1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包含的内容
6.1.1 整栋房屋建筑面积
指房屋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
房屋的层包含房屋的自然层、插层、技术层、夹层(附层)、地下室等。
6.1.2多元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
6.1.2.1 权属建筑面积
指产权业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建筑面积,包括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定。
6.1.2.2 套内建筑面积
指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6.1.2.2.1 使用面积
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的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贮藏室、壁柜等空间的总和。
b)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d)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6.1.2.2.2 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它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的全部计算套内墙体面积
6.1.2.2.3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5.2的规定计算。
6.1.2.3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
指产权业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一般按各产权业主的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
6.1.3 房屋的占地面积
指房屋底层外围水平投影的面积,包括落地阳台、外走道、外柱廊等附属建筑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各产权单元的占地面积按产权建筑面积的比例来分摊计算。
6.2 房屋栋、层、户的划分
6.2.1 房屋栋的划分
6.2.1.1 独立建筑的房屋为一栋。
6.2.1.2 结构层数相同、户主或门牌号不同、结构上又能分开的毗连房屋,可分别分栋。
6.2.1.3 底层(或多层)为一整体,上面有一个或多个塔楼式的房屋作为一栋。
6.2.1.4 本身为独立的楼房,为了利用楼房间的隙地,底层(或多层)以裙楼的形式连成一片的房屋,其独立的楼房和裙房分别分栋。
6.2.1.5
地面上为多栋的独立楼房,地下以地下室形式连成一片的房屋,地面上按独立的楼房各分为一栋,地下室以独立使用的房屋单独计算。
6.2.1.6 以通廊相连的房屋,各分为一栋。
6.2.2 房屋层的划分和层次的编立
房屋的总层数指房屋的自然层数和地下层的总和,房屋的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层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不计层数。
6.2.2.1 房屋的自然层数按室内地平线以上计算,每一自然层各划分为一层,其编号从室内地平线开始向上按1、2、3、……编号。
6.2.2.2 房屋室内地平线以下的为地下室,其编号从室内地平线开始向下按-1、-2、-3、……编号。
6.2.2.3 采光窗在地平线上,地板在地平线以下的半地下室,按自然层的第一层编号计算。
6.2.2.4 夹层、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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