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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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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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
本保险的红
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
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产
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
立的“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产品性质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
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
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
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产品特色
交费年年给付 生存岁岁享有
交费期内,第 2 保单年度起,每年给付被保险人相当于基本责任保险费的 2%的持续保险金;每满 5
个保单年度,给付被保险人相当于基本责任保险费的 50%的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 60 周岁前每年领
取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 10%的生存保险金;60 周岁后每年领取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 20%的生存保险
金。
收益有保证 还可享分红
收益有保证:
交费期内,第 2 年起给付被保险人相当于基本责任保险费的 2%;每满 5 个保单年度,
给付被保险人相当于基本责任保险费的 50%。
被保险人 60 周岁前每年领取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
10%,60 周岁后每年领取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 20%。
还可享分红:
每年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既可现金领取,又可累积生息。
保领二十年 终身永领钱
为保证客户的利益,自 60 周岁起无论生存与否,保证年金领取 20 年;80 岁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
终身。
给付进账户 复利月计息
持续保险金、特别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祝寿保险金如果不领取,可默认进入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
息账户,进行月复利计息。
随时可追加 领取又灵活
根据需求,可以在 55 周岁前追加可选责任保险费,直接增加收益,加大养老金领取;账户拥有灵
活领取的功能,每年可领取一次,满足人生各阶段的财务需求。
豁免显人性 保障全覆盖
在交费期内,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身故,可豁免余下所有未交基本责任保险费,保单利
益继续有效;涵盖重疾、养老、子女教育、豁免、理财等功能,贯穿一生的财富规划。
1
财富金账户 规划更全面
今天有钱叫有财,明天有钱叫有福,今天、明天都有钱,尽享财富人生。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基本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责任
持 在约定的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
续 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的 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
保 续保险金。
险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金
给
付
特 被保险人在您每交满 5 年基本责任保险费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
别 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的 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保 特别保险金。
险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金
给
付
生
存
保
险
金
给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
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
我们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 1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于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
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
的 2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付
身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
故 险金的数额为:
保
险
金
给
付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不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
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基本责任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至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
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
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基本责任保险费数额的 110%;
3.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
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 79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
满 79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基本
2
责任保险金额的 4 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
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后已领取的基本
责任的生存保险金;
4.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79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 79 周岁后的本
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一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
次 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 3.6 倍,
性 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基
领 本责任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取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
选 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 30 天内行使。
择
权
投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保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本合同的首个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
人 日开始至最后一次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
意 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
外
身
故
豁
免
保
险
费
投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保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
人 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其高残后本合同的首个基本责任保险费约
意 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的最后一次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我们豁免前
外 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
高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
残 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
豁 起中止。
免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投保人关于本合同基本责任保险费交费方式的
保 变更申请。
险
费
3
持 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
续 证明或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
持续高
残 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
疾 承担。
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
证 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明
可 投保本合同时或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选择“可选责任”作
选 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并与我们约定可选责任保险金额。
责 可选责任包含“生存保险金”、“祝寿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三项责任,您
任 在选择“可选责任”时,必须同时选择其包含的三项责任。
生 被保险人于可选责任生效之日起至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
存 (不含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
保 应日生存,我们按可选责任保险金额的 1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险
金
给
付
祝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可选责任保
寿 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
保
险
金
给
付
身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
故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保
险
金
给
付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不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
已交纳的本合同的可选责任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至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
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
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可选责任保险费数额的 110%。
您选择可选责任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在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申请;
2. 约定的可选责任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规定;
3. 应交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均已交纳。
4
若您选择了可选责任,则在可选责任的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增加可选责任的保
险金额,但需符合上述规定,且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您最多可申请一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
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其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
(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
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 2.4 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投保人
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
生存类保险金指本合同约定的持续保险金、特别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和祝寿保险金。
生存类保险金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划入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名下的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
根据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类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月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
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给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该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中的余额每年仅限一次,且领取金额不能
超过申请时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名下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的余额。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生存类保险金累积利率。
生存类保险金给付时默认进入累积生息账户,如需变更,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
请。
犹豫期及退保
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为保险合同的犹豫期。
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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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富 人生 终身 年金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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