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普法法律知识每周一题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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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规定。
除了上述基本内容之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最后都另有一些附则条款。
3、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即使从当事人的立场看具有某种侵害性,也不允许当事人实行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
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并不要求它已经达到或将要达到犯罪程度,防卫人都可以依法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而不是行为人想象或推测出来的。
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什么样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般侵权责任则须具备四个要件:
(1)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律,包括直接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社会公德、国家政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2)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
(3)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对其行为及损害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如果具备了这四个条件,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倒塌、坠落造成的损害,谁来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倒塌、坠落造成的损害,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建筑或者其他设施的塌落是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其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设计人或施工人追偿。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着于土地的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堤坝、隧道、涵洞、埋设的管道、路标、电线杆、广告牌、脚手架、缆车、索道、护路林木等等。
6、私有财产包括哪些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私有财产主要包括:
(1)收入。
主要包括以下收入形式:
工资;
从事智力创造和提供劳务所取得的物质权利;
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所得;
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所得;
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
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收入、从事承包土地所获得的收益等。
(2)房屋。
(3)生活用品。
(4)生产工具和原材料。
(5)其他动产、不动产。
(6)储蓄、投资及其收益。
(7)上述财产的继承权。
7、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财产或其他损失的怎么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行为作了严格的规定。
主要包括:
(1)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2)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3)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
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4)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5)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8、依法行政的概念和原则是什么?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权。
它有三个要点:
一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具有法律依据;
二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
三是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依法行政的原则:
一是职权法定原则;
二是法律保留原则;
三是法律优先原则;
四是比例原则;
五是信赖保护原则。
9、党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共分七种。
其中,对党员的处分有五种;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对党组织的处分有两种:
改组、解散。
10、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有哪些?
⑴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处理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恰当地给犯错误的党员和党组织以纪律处分;
⑵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必须维护党的纪律。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组织,必须依照党纪处分条例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⑶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对违犯党纪行为的处理,必须经党委或者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⑷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
任何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
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⑸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要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11、
除了婚姻法,亲属关系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有哪些?
试举例说明。
(1)一定的亲属关系是监护的基础法律关系;
(2)一定的亲属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3)一定的亲属可依法提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以及撤销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申请;
(4)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一定的亲属代为管理;
(5)按照一定的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6)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亲属可以成为遗嘱继承人,等等。
12、为什么要制定人民调解法?
答:
《人民调解法》规定: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3、依照我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且不受该法哪些规定的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收养人无子女;
(3)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
(6)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
14、简述行政法的作用。
(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阵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15、简述行政复议的排除情况。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此外,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能申请复议。
16、论述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区别。
(1)行政监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且仅仅是行政机关,主体单一;
而监督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主体呈现出多样性。
(2)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象只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而行政监督的监督对象不仅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而且还包括部分非国家机关。
(3)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程序不同,前者是立案、调查、结论处分等,后者则是听取汇报、评议、视察、质询、批评、审判等。
(4)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力依据不同。
前者是行政权,后者则是立法权,监督权、审判权、检察权、公民的申诉控告权等。
(5)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属性不同。
前者是一种行政行为,后者是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由于这种区别,使二者产生了上述主体、对象、程序、依据等方面的差别。
17、论述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
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18、试论述无效婚姻在子女和财产方面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中子女的法律地位,各国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视其为非婚生子女,有的则视同婚生子女。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并无区别。
父母的婚姻经确认无效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成年后对父母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确认婚姻无效时,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等问题,均应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处理。
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间的财产关系,原则上不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有共同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民法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则处理。
如果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一方负担生活费用,或者一方负担较多,另一方负担较少,确认婚姻无效时因此而发生争议,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和当事人的经济条件酌情处理。
无效婚姻中的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法定继承人。
在一定的情况下,可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将生存一方作为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分给适当的遗产。
19、什么是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20、关于贪污罪的处罚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㈠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㈡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㈢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㈣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21、法律对食品经营者储存食品有什么规定?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2、请您结合实际谈谈党中央、国务院转发“六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决议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先后批准实施了5个五年普法规划,有力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六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努力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实施“十二五”规划,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做好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
23、“六五”普法规划强调要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中之重,请问其意义何在?
突出重点,区别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实际效果的重要保证。
实践证明,通过抓重点对象普法,能够有效促进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
“六五”普法规划指出,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强调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作为重中之重。
领导干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肩负着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事业的重要职责。
在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执政的形势下,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至关重要。
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对于全民普法具有重要表率作用。
因此,规划提出要切实加强各级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
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高度重视培养和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
法的行为习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24、中央纪委对于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是怎样规定的?
1997年9月1日中央纪委发布文件指出:
㈠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未被判处《刑法》规定主刑,且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减轻处分情节的,也可以不开除党籍,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一律开除党籍。
㈡对于贪污、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的党纪处分标准,在中央纪委未做出具体规定之前,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掌握。
㈢处理贪污、贿赂错误规定的违纪金额标准,只是违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一方面,在实际执纪工作中,还应考虑其他情节。
25、《劳动法》中对劳动安全卫生有哪些规定?
(1)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4)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5)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6、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是什么?
一是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二是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三是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
四是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五是必须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
六是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27、社会主义法治五个理念的相互关系是什么?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个理念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28、王放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没有子女,1990年初把同事之女李丽收为养女,改姓为王丽,办理了收养手续。
此后王放夫妇对王丽疼爱有加,抚育培养她直至中专毕业并参加了工作。
但王丽对养父母从未有过真正的感情,对两老的生活起居漠不关心,1998年冬天养父王放病重住院期间,她也未尽养女责任,除了探望过一次以外,病人全靠单位派人护理照料。
1999年春王放去世后,王丽对年老无依的养母不但未尽赡养义务,反而多次辱骂甚至企图将老人赶出住房。
养母孤苦无依,打算变卖与丈夫共有的四间私房,然后投靠亲戚,王丽坚决反对并多方阻挠。
养母无奈之中,便向人民法院起诉,她要求:
(1)解除与王丽的关系,并要王丽补偿收养十年来的抚育费用;
(2)确认王丽无权继承养父的遗产,房屋变卖后全部收入归她个人所有,以安度晚年。
王丽表示:
(1)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2)这四间私房中的一半应归她所有,养母无权单方面出卖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养母与王丽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2)养母要求王丽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依法可否予以支持?
(3)王丽对养父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4)该四间房屋依法应作如何处理为妥?
(1)根据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此,法院应依法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2)养母的要求应予支持。
根据收养法第30条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王丽对养父的遗产有继承权。
因为王丽与王放夫妇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
王丽对王放生前不关心、不照料,但其情节尚不构成丧失其对养父遗产继承权的条件。
(4)这四间私房是王放夫妇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两间)属于养母个人所有,另一半(两间)为死者王放的遗产,养母(王妻)与王丽作为死者遗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分得王放的遗产,原则上每人一间。
但考虑到王丽对王放夫妇不尽赡养照顾义务,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29、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30、人民调解的性质是什么?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是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征,也是《人民调解法》的灵魂。
坚持人民调解的性质特征,必须严格遵守人民调解的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的三项原则,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顺利健康地发展。
31、简答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有关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32、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33、2004年9月15日,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适合我国国情,具有极大的优越性,我们必须不断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请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即政体与国体的关系。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直接体现国体。
②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决定了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
34、简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性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5、国家法律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何保障?
对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6、维护民族团结的措施有哪些?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为维护民族团结采取了许多措施,主要有:
(1)明确将民族团结的内容、原则等写入《宪法》和法律之中;
(2)努力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的隔阂;
(3)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4)表彰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5)旗帜鲜明地进行反分裂斗争。
37、企业改制由谁决定?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8、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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