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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年安全生产的总体部署和矿井实际情况;
3.质量标准化矿井必备条件。
(3)月安全目标的制定依据:
根据年度安全目标,结合本月作业计划和安全活动的开展情况。
(4)年度安全目标写入矿1号文件,以文件形式下发到矿领导、各科室、区队,并贯彻到每个职工;
月安全目标在矿生产经营作业计划中提出,在安全办公会议上贯彻。
二、安全目标的分解管理
各系统根据矿制定的年度、月安全目标,制定本系统的年度、月安全目标,并要求所辖区队也相应制定出年度、月安全目标和相应的奖惩制度。
三、安全目标的考核
(1)年度安全目标年终矿统一考核,由安全监察科提供考核资料,考核情况在矿务公开栏中公开。
(2)月安全目标每月一考核,由安全监察科在月初安全办公会上通报上月安全情况和安全目标完成情况。
四、奖惩
(一)奖励
1.完成矿全年安全目标或实现矿全年安全奋斗目标,按《安全生产责任书》对矿、科、队级干部进行奖励。
2.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避免了轻伤亡以上事故或减少了事故埙失的人员,视情节奖励200-1000元;
3.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因而避免了伤亡事故或使企业免受财产损失的有功人员给予500-1500元的奖励;
4、对安全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后取得一定实效,奖励500~1000元。
5、奖励资金从安全质量罚款和上级奖励款项中提取。
6、奖励由安监科出具证明,劳动科办理。
(二)惩罚
发生轻伤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及侥幸事故,二级(含)以上非伤亡事故、重伤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死亡事故,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事故分析与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一、为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投入资金的提取:
根据“郑煤集团办字〔2011〕1号文”的规定,按原煤产量45元/吨的比例进行提取。
由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使用,并下达“年度安全投资计划”。
三、安全资金的用途:
主要用于矿井“一通三防”、防治水、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及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项目。
四、安全投入项目的管理:
(1)由集团公司供应处严格执照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安全投资计划”,进行购置,各矿不得自行购置。
(2)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安全投资计划”,由专人管理,将计划分解到月,每月25日前将下月需要的安全投入项目报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由规划发展部统一汇总后交集团公司供应处进行购置。
(3)各业务部门负责项目的落实,并负责到供应公司提货。
安全项目到矿后,由业务部门组织供销科、财务科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单,作为计划经营科报送报表和年终安全投入结算的依据。
(4)财务科负责在每月的安全办公会议上通报本月安全投入的完成情况,对完不成的,每项对业务部门罚款200元。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由计划经营管理科、财务科、供销科监督执行。
3.安全检查制度
1、每周二组织一次全矿安全大检查。
由安全矿长组织,各科室、区队负责人参加。
参加检查的部门包括安全监察科、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通风科等部门,
部门科长、区队队长必须参加,若科长、队长有事不能参加必须向安全矿长请假,并由副科长、支书代替参加,否则对责任科队长罚款100元。
2、检查形式:
分系统检查,由各专业自查,采掘系统由生产技术科负责检查;
机电运输系统由机电运输科负责检查;
一通三防、瓦斯抽采、防突管理系统由通风科负责检查;
人员定位、监测监控、通讯网络系统由监控中心负责检查;
供水、爆破、压风系统及劳动纪律、文明生产由安监科、调度室负责检查;
3、参加检查的人员8:
40分在副井口集合,由安监科点名,缺一人罚款100元,迟到一人罚款50元。
4、各部门在安全大检查过程中不得进行与安全检查无关的其它工作,否则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次。
5、安全检查汇报:
各系统在检查完毕后必须对查出的问题按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一般安全质量问题三大类汇集整理,由部门负责人在下午的安全办公会上通报检查情况。
对所查问题,相关部门一律按“五定”原则落实处理,并在安全办公会后将安全检查表签字报安监科。
6、对井下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对施工现场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顿,指定专人现场跟踪落实,直至将重大安全隐患处理完毕,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
对一般安全隐患,要对有关责任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交安监科一份,业务部门监督落实归档。
7、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凡是违反《安全质量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现场整改的按50%罚款,限期整改的按100%罚款。
限期整改的问题到期没有解决的按200%罚款。
8、分系统检查时,凡查出的问题未按规定罚款的,对该系统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9、检查人员不负责任,所检查系统内存在遗漏问题,被安监科或上级领导查出的每次罚相关检查责任人20元/项。
10、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由安监科监督执行。
附:
郑煤集团三李煤业安全检查表
专业系统:
检查时间:
年月日
序号
检查地点
存在问题
处理意见
整改时间
责任人
备注
系统科长签字:
4.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安全办公会是传达贯彻上级安全指示精神,研究解决矿井安全隐患的重要会议,安排、研究与安全有关的事项或问题。
二、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召开,矿长有事外出,由安全矿长主持召开,在矿的矿级领导及科室、区队负责人参加。
三、安全办公会议每周二15:
00时在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四、安全办公会会议议程
(1)安全监察科对上周隐患整改、“三违”以及本周隐患排查情况进行通报;
(2)各生产科室、区队逐一汇报上周安全办公会布置的工作落实情况以及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3)后勤部门通报与安全生产相关的问题;
(4)各系统矿领导安排布置安全方面的工作;
(5)矿长做安全工作的指示。
5、凡安全办公会议上研究安排的工作,有异议和困难时,有关科室、区队可以提前提出。
6、凡经矿领导研究解决的问题,由安全监察科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相关科室、区队,各科室、区队必须按时完成。
7、安全监察科跟踪监督落实会上提出问题,在下次会议上通报完成情况,凡不按要求完成,又在规定期限前没有及时说明原因的,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八、会议纪律:
(1)安全监察科负责点名,因故未参加人员必须向矿长或主管领导请假,并由副职代替,否则,按旷会处理;
(2)迟到、早退者罚款30元;
旷会者罚款50元;
(3)会议期间手机铃响的,一次罚款20元;
(4)会议罚款由安全监察科代为收取。
九、安全办公会议由安全监察科做好详细记录,有重要内容的安全办公会形成纪要并存档。
十、本制度由安全监察科监督执行。
5.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第302、446号令及《郑煤集团公司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事故调查
第二条下列事故由矿组织调查处理,安监、调度、劳动等相关业务部门参加。
(1)轻伤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
(2)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3)《郑煤集团公司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外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第三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查清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单位及业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现场保护,召集有关人员,提供有关图纸资料。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五条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给与当班、跟班队长,班长或指定跟班人员撤职处分,队长、支部书记各降一级一年,业务部门主管副科长行政记大过,业务部门科长行政记过。
第六条一次发生2人及以上重伤事故给予当班跟班队长、班长或指定跟班人员撤职处分,队长、支部书记免去现有职务,业务部门主管副科长降一级一年,业务部门科长降一级半年,安监科主管副科长行政记大过,安监科长行政记过。
第七条造成矿井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下的重大非伤亡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视责任大小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事故责任人员的处分,由事故调查组根据本制度提出建议,提交矿党委研究决定。
第九条对矿处级责任人员的处分,按照《郑煤集团公司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经济处罚
第一十条处罚
(1)发生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2万元。
(2)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包括主斜坡跑车),对事故单位罚款2万元,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万元。
(3)发生轻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4)凡发生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经分析对直接事故责任的按100%罚款;
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按70%罚款;
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按30%罚款。
对双方共同作业地点,经分析一方即使无责任也视为次要责任按20%罚款。
(5)当月事故责任单位职工工资;
采掘一线职工不低于4000元,辅助单位职工不低于3000元,平地单位职工不低于2000元的情况下,事故罚款一次扣清,若罚款当月工资不足,从下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条凡发生一人次重伤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包括主斜坡跑车),对有关责任人处罚如下:
(1)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或指定跟班人员各罚款1000元,对队长、支部书记各罚款500元,对业务部门科长、分管副科长各罚款200元。
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各降一级工资一年,并各罚款500元。
(2)主斜坡跑车造成伤亡事故,按跑车和伤亡事故并罚。
第十六条发生一人死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处罚。
(1)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罚款3000元。
(2)对跟班队长、班长和本队指派的跟班人员及事故主要责任者,各罚款1000元。
(3)对责任人所在区队队长、支部书记各罚款2000元。
(4)对主要责任人所在区队主管部门科长、分管副科长以及指定跟班所有人员各罚款500元,写出书面检查,对安监科当班区域检查员各罚款300元,写出检查(如果本系统一年内出现第二次伤亡事故对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指定跟班所有人员各罚款800元;
对第二次承担责任的分管科长罚款1000元;
对安监科当班区域检查员降一级工资一年并罚款500元,采、掘算两个系统,机电运输算一个系统)。
(5)对矿级领导、安全矿长、安监科长各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如分析后找不到主要责任人,就视为跟班班长为主要责任人;
如没有跟班班长,就视班长为主要责任人;
如果主要责任人、跟班班长均找不到,就视队长、支部书记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三条对上级的处理意见和本矿处理意见冲突的就重执行,但不重复执行。
第十四条其他未尽事宜,经党委研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做规定时,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由安监科、调度室、劳动科共同监督执行。
6.安全举报制度
1、全矿所有职工都有权拒绝、制止、举报“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职工发现“三违”或不安全隐患后,可在直接拨打安全监察科电话(6373)举报,也可向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矿领导直接汇报。
3、安全监察科接到安全举报后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做调查笔录,经核实后。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凡核实在大巷墙壁、图牌板、硐室等公共场所、通风及安全质量达标设施上故意搞破坏者,对举报者奖励100元。
5、凡对“三违”举报并核查属实的,按对违章对象的罚款同额进行奖励。
6、井下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者,对举报有功者进行奖励。
7、对安全举报有功人员,年终评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8、安全举报奖励由安全监察科出具奖励证明,从安全质量罚款中支付。
9、安全监察科必须对举报人员的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进行保密,否则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0元。
10、举报人员要本着对安全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对他人进行举报,若有人恶意谎告他人,不管是什么动机和目的,经分析核查属实,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0元。
1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由安全监察科监督执行。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法规和指令。
2、“五职”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如:
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工、爆破工、提升机操作工、探放水作业工等)经过三级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学习,半年进行一次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4、本矿职工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新工人要接受四级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否则不予录用。
5、利用各种会议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生产职工,每天要开班前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6、利用板报、电视录像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及安全技术教育,使职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安全意识。
7、坚持每月安全活动日制度,充分利用活动日学习《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指令,使职工及时了解上级安全生产的有关精神。
8、每月安全活动日,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主持,安检科负责进行督查,并对参加人数、学习内容进行登记、记入台帐,做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
7.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2、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公正、依法进行。
第一章事故统计
1、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三类,按伤亡人数分为三类,死亡事故死亡1-2人为一般伤亡事故,死亡3-9人较大伤亡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亡的性质分为:
瓦斯、机电、顶板、运输、水灾、火灾等。
2、伤后死亡事故,在负伤一个月以内死亡,应做为死亡事故统计。
3、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的伤亡事故次数,人数从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1)按伤亡人员的伤害程度分析:
死亡、重伤、轻伤。
(2)按各类事故性质分析:
顶板按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巷道;
采煤按落煤方式、支护形式等进行分析;
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窒息(中毒)分析;
机电按触电分析;
运输按提升运输、轨道运输、胶带运送机和刮板运送机分析;
水灾按地质水、老空区积水、地面水、工业用水分析;
火灾按内外因进行分析;
其他事故按坠井、捅溜煤眼等进行分析。
(3)按事故发生地点分析:
分地面、井下。
井下分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大巷、绞车道、采煤材料运输道、井筒、其他等7种。
(4)按伤亡人员伤害部位分析:
分头、上肢、躯干、内脏、中枢神经、下肢等六种。
(5)按伤亡人员文化程度分析;
分文盲半文盲、小学、中学、中技中专、大专以上等五种。
(6)按伤亡人员工种分析;
分采煤、掘进、运输、各类司机、机电、干部辅助工种其他。
(7)按每次事故的原因分析;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缺陷、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有误、设计有缺陷,不懂操作技术和知识,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其他等八种。
(8)按伤亡人员的工龄分析:
分5年之内,6-10年、11-15年、16-20年、20年以上等五组。
(9)按伤亡人员的年龄分析:
分20岁以下、21-25岁、26-30岁、31-35岁、36-45岁、45岁以上等六组。
(10)按事故发生的时间分析:
每月的事故逐日登记汇总,然后按上旬、中旬、下旬分组;
每日按24小时逐时登记汇总,然后按8-16、16-24、0-次日8时分三组。
第二章事故报告
1、矿井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矿井负责人,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基本情况。
2、矿井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应报告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上述部门应立即传报其上级部门,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3、事故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因伤死亡的,应按第二条规定及时补报。
8.入井验身和出入井清点登记制度
1、井口工对每一个出入井人员进行验身,并清点记录。
2、检查入井人员是否带安全帽、矿灯、自救器、穿化纤衣服等,如有漏检,对井口工罚款20元/人次。
3、严禁喝酒人员和有病人员入井。
4、来矿检查人员由矿领导带领方可入井。
5、入井人员必须佩带入井证,无证、证件不清或非本人入井证的不准入井。
6、出井人员携带物资必须登记,记录材料汇报供销科。
7、对于超过下班时间2个小时未出井的入井人员,及时汇报调度室,查明原因。
8、保证井口周围卫生整洁和安全设施可靠。
9、严格八小时工作制,不准有脱岗、串岗现象,否则罚款50元/次,严格工作地点交接班制度。
9.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豫煤安监[2005]146号)和《关于完善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报告制度的通知》(郑州安监[2006]21号)文件精神,及时发现、治理煤矿生产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责;
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应遵守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全面、客观、准确。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四条 分系统检查,分系统检查由各专业自查,生产科负责检查采掘系统;
机电运输科负责检查机电运输系统;
通防科负责检查一通三防、瓦斯抽采、防突管理;
监控中心负责检查人员定位、监测监控、通讯网络系统由;
安监、调度负责检查供水、爆破、压风系统及劳动纪律、文明生产。
第五条各系统在检查完毕后必须对查出的问题按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一般安全质量问题三大类汇集整理,由系统负责人在当天下午的安全办公会上通报检查情况。
对所查问题,相关部门一律按“五定”原则落实处理,并在检查当天下午会后将安全检查表签字报安监科。
第六条 由总工程师组织每月召开一次三评价工作会议。
第三章隐患治理
第七条 对确认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安监科负责下达停产整顿隐患整改指令书,主管领导挂牌督办,一般隐患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定方案,立即或限期进行整改,并报安监科备案。
第八条 责任单位接到安监科下达的停产整顿隐患整改指令书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制定专项措施和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第九条 对停工的采掘工作面和施工地点,由相关业务部门监督落实。
第十条 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要有验收签字记录,送安监科归档。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以上单位下达指令停工的,经整改,由业务部门初次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上报上级部门,申请验收恢复施工。
第四章隐患报告
第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部门负责人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或安监科报告,由调度室或安监科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十三条上报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包括矿井基本情况、隐患排查情况和隐患治理情况三个部分:
(1)矿井基本情况包括矿井地质、企业性质、企业证照情况、开采煤层及赋存情况、开采方式、通风方式、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隐患排查期间的生产动态、生产区域、地点等。
(2)隐患排查情况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实际情况、排查结论及排查时间。
(3)隐患治理情况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含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整改期间煤矿的生产状态、安全措施、整改结果等内容。
(4)各业务部门将分析、排查出的隐患形成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2日18时前报安监科,安监科于每月4日18时前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报送集团公司。
第五章罚则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定期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十五条 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责任者罚款800元;
第十六条 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的,对责任单位罚款8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10.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安全是社会的基本需要,是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才能有效发展经济效益,安全就是发展,安全就是效益,所以安全与经济利益必须结合起来,因此制订以下制度。
1、建立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2、副总级以上领导干部及生产调度室、安全监察科、正副科长、正副主任承担本公司各类事故的安全风险抵押。
3、生产技术科参加安全风险抵押人员承担全矿采掘维修的安全风险。
4、机电运输科参加安全风险抵押人员承担全公司机电、运输、提升、压力容器等事故的安全风险。
5、各基层队参加安全风险抵押人员分别承担本单位各类事故的安全风险。
6、按照矿级领导、科队级领导、一般管理人员、职工分别交纳一定的风险抵押金。
7、对事故责任单位,“三违”人员的罚款从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
8、对实现安全生产的单位和对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安监科确认属实的要分别给予奖励兑现。
9、单位在“一通三防”、机电管理、提升运输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对单位罚款1000~5000元,不整改的加倍处罚,以上至出台之日起执行。
11.安全操作制度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保障公司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促进我公司煤炭发展而制定以下操作制度。
1、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具体要求,细化各项技术措施操作技能,把各项技术利用到工作岗位中去。
2、各工种严格培训制度,经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能够掌握本工种的操作技术、技能、消除本岗位的各类安全隐患。
3、切实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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