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KXBP型矿用LED屏声光语言报警器企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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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836.2-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
隔爆型“d”》
GB3836.3-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
增安型“e”》
GB3836.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
本质安全型“i”》
GB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10111-2008《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GB/T13384-2008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条件
MT209-1990《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MT210-1990《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子产品基本试验方法》
MT872-2000 煤矿信号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AQ1043-2007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
13 产品分类
13.1 型号
KXBP
屏幕式
报警器
矿用信号
13.2 防爆型式
防爆型式:
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
防爆标志:
Exd[ib]I。
13.3 报警器尺寸、重量
13.3.1 外形尺寸:
564mm×
266mm×
209mm
13.3.2 重量:
15㎏
14 技术要求
14.1 一般要求
14.1.1 报警器应符合MT/287-92和本标准要求,并应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并须经国家防爆检验部门审查检验合格取得“防爆合格证”。
14.1.2 报警器所用关键外购件和外协件应有质量保证书,应检验合格后方可装配。
14.1.3 报警器用关键原材料需有质量保证书,应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4.1.4 报警器采用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的防爆结构且满足GB3836.1-2000、GB3836.4-2000的规定。
14.2 工作环境条件
14.2.1 报警器在下列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a)环境温度:
0℃~40℃;
b)平均相对湿度:
≤95%RH(+25℃);
c)大气压力:
(80~110)KPa;
d)环境噪声不大于75dB;
e)有甲烷、煤尘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但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的场合;
f)无滴水及其它液体浸入;
h)无强烈振动冲击的环境中。
14.2.2 报警器在使用、安装、贮运期间允许承受加速度为50m/s2的振动和加速度为500m/s2的冲击。
14.3 电气性能
14.3.1 技术参数
14.3.1.1 供电电压:
AC127V(36V),工作电流:
0.2A(0.5A)。
14.3.1.2 本安参数
a)内部电源最高开路电压U0:
DC12V;
b)过电流值:
≤1A;
c)工作电压:
d)工作电流≤800mA;
e)向外供电的12V电源的参数:
U0:
I0:
1A;
C0:
0.1μF;
L0:
0.1m。
14.3.2 功能及主要技术指标
14.3.2.1 声级强度:
不小于85dB;
14.3.2.2 光信号可见距离:
光信号在黑暗在20m处可见。
14.3.2.3 功能:
a)非报警状态:
绿色安全生产字幕移动.
b)报警状态:
红色警示语字幕移动,并伴有语音警示语。
14.4 外观
14.4.1 报警器的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划伤,凹痕、裂缝及变形等现象,表面涂层应均匀,不应气泡、龟裂和脱落,焊缝不得有明显的焊迹。
14.4.2 报警器的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且不得有锈蚀、毛刺、裂纹等机械损伤。
14.4.3 隔爆结合面不得有划痕、砂眼等缺陷。
14.5 结构
14.5.1 紧固件必须有防止自动松脱的措施,腔内喷涂耐孤漆,隔爆面涂防锈油脂。
14.5.2 金属零件必须进行防锈、防蚀处理。
14.5.3 报警器外壳采用Q235钢板焊制,其隔爆面参数,应符合GB3836.-2000中第5章的要求。
14.5.4 报警器外壳明显处应有永久性的“Exd[ib]I”及“MA”标志;
设有“严禁带电开盖”标志。
14.5.5
用于连接外部本安电路的插头和插座与连接非本安电路的插头和插座分开设置且不能互换。
14.5.6 报警器具有符合GB3836-2000第15规定的接地件,并有“”标志。
14.6 电气安全
14.6.1 非本安电路接线端子之间及端子与接地端子、金属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50MΩ。
湿热试验后应不小于1.5MΩ。
14.6.2 本安电路接线端子之间及端子与接地端子、金属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
湿热试验后应不小于1MΩ。
14.7 电压波动范围在75%~110%范围内,报警器的电气性能应符合第4.3.2条规定。
14.8 本安电路与非本安电路接线端子间距离不小于50mm;
且本安端子旁应设有“ib”字样;
本安电路用导线与非本安电路用导线分开布置。
本安电路用连接导线应为蓝色;
非本安接线端子与端子、接地、外壳间的电气间隙大于6mm;
爬电距离大于8mm。
14.9 本安电路裸露导体与非本安电路裸露导体之间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不小于3mm;
涂层下爬电距离不小于0.7mm。
本安电路与外壳接地间距离不小于3mm。
14.10 印刷线路板厚度不小于1.5mm,敷铜层厚度大于35μm,线宽大于0.25mm。
印刷板安装调试完毕后喷涂“三防”漆两遍。
14.11 电子保护应双重化,保护性元件必须老化筛选,任何与本安性能有关元器件在正常和故障状态下使用时的电压、电流、功率均不应大于其额定值的2/3。
14.12 表面温度
报警器在正常工作和故障状态,外壳及本安电路各元器件的最高表面温度应不超过150℃。
14.13 工作稳定性
报警器应进行工作稳定性试验,通电时间不少于2d,其功能及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第4.3.2条规定。
14.14 环境适应性
14.14.1 报警器在工作状态,应能通过温度为最高工作环境温度,历时2h的高温工作试验,其功能及主要技术指标应能符合第4.3.2条规定。
14.14.2 报警器在工作状态,应能通过温度为最低工作环境温度,历时2h的低温工作试验,其功能及主要技术指标应能符合第4.3.2条规定。
14.14.3 报警器在非工作状态,应能通过温度为-40℃,历时16h的低温贮存试验。
其功能及主要技术指标应能符合第4.3.2条规定。
14.14.4 报警器在非工作状态,应能通过温度为+60℃,历时16h的高温贮存试验。
14.15 交变湿热试验
报警器应能通过高温40℃,周期为12d的交变湿热试验,且电气性能及电气安全应能符合第4.3.2条、4.6条的规定。
14.16 振动试验
报警器应能通过频率10~150Hz,加速度幅值50m/s2,样品状态不通电,振动次数每轴向不低于5次的振动试验.试验后检查电声性能、电气性能及外观应能符合第4.3.2条及4.4条规定。
14.17 冲击试验
报警器应能通过峰值加速度500m/s2,脉冲持续时间11ms,样品状态不通电,冲击次数互相垂直轴线的每个方向3次(共18次)。
试验后检查电气性能及外观应能符合第4.3.2及4.4条规定。
14.18 模拟运输试验
包装后报警器应能承受频率为4Hz,加速度为30m/s2,历时2h的模拟运输试验,试验后包装箱应无损坏和明显变形,箱内报警器的电电气性能及外观应能符合第4.3.2条及4.4条规定。
14.19 报警器隔爆腔应通过GB3836.2中15.1的外壳耐压试验15.2内部点燃不传爆试验。
14.20 报警器外壳防护性能应符合GB4208-2008中防护等级IP54的规定。
14.21 报警器的本质安全电路应能通过GB3836.4中10.1~10.4规定的火花点燃试验。
14.22 报警器隔爆腔应能通过GB3836.2-2000中15.1.2.1规定的静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Mpa,历时1min,试验结果以壳体未损坏、也未发生永久变形视为合格。
14.23 报警器应符合GB3836.1-2000中23.4.3.1、第16章及其附录D3.1和GB3836.2-2000第12章及其附录D2的要求。
引入装置的引入方式应符合GB3836.2-2000附录C2的要求。
14.24 报警器的密封圈应符合GB3836.2-2000附录D1.1的要求,其硬度为IRHD45~55度,耐老化性能应满足附录D3.3的试验要求。
14.25 各部位应能承受规定的50Hz工频耐压,漏泄电流小于5mA,历时1min无击穿或闪络现象,试验部位及试验电压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耐压试验
试验部位
额定电压
试验电压
非本安电路接线端子之间及端子与接地端子、金属外壳之间
36V;
127V
2000V
本安电路与外壳之间
18V
500V
本安电路与非本安电路之间
1500V
14.26 变压器
14.26.1 向本安供电的变压器技术要求:
a)变压器采用“王”字型阻燃塑料骨架,初次级分别绕制在上下两槽中
b)初次级两端都接入熔断器做保护,铁芯应接地,引出端子分两侧布置,爬电距离、电气间隙>
8mm。
c)电源变压器原绕组、向非本安电路供电的副绕组与铁芯之间及其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50MΩ;
向本安电路供电的副绕组与铁芯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50MΩ。
14.26.2 变压器例行试验,各部位应能承受规定的50Hz工频耐压,历时1分钟,无击穿或闪络现象,漏泄电流小于5mA。
耐压部位居及耐压值如下:
a)输入与输出间应能承受2500V的耐压试验;
b)全部绕组与铁芯之间应能承受1000V的耐压试验;
c)向本安电路供电的绕组与其它绕组间应能承受1500V的耐压试验。
14.26.3 变压器型式试验
向本安电路供电的绕组与其它间绕组及接地铁心间应能承受1500V的50Hz工频耐压,历时1分钟无击穿或闪络现象,漏泄电流小于5mA。
15 试验方法
15.1 试验条件
除环境试验或有关标准中另有规定外,试验在下列环境条件下进行:
a)温度:
15℃~35℃;
b)相对湿度:
45%~75%;
80~110KPa;
d)环境噪声:
小于75dB。
15.2 试验仪表及设备
a)直流电压表不低于2.5级0~30V一块;
b)直流电流表不低于2.5级0~1A一块;
c)交流电压表不低于2.5级0~250V一块;
d)交流电流表不低于2.5级0~5A一块;
e)电源:
2KV0~250V调压器一台。
15.3 电气性能测试
15.3.1 测试方法将报警器接上电源,调节电源电压为127V额定电压值。
报警器处在正常工作状态。
15.3.2 测量本安参数用经计量合格的仪表进行测量,测量值不超过标准规定值。
15.4 电源波动适应能力试验
按MT210第10章规定进行。
15.5 结构检查
15.5.1 按MT210第5章有关规定进行。
对与防爆性能有关的零部件、元器件及其结构按GB3836.1~3836.4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15.5.2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检查。
用经计量合格的游标卞尺进行测量。
15.6 外观检查
按MT210第5章有关规定进行。
15.7 外壳防护性能试验
按GB4208-2008中规的方法定进行。
15.8 绝缘电阻测量
按MT210第7章规定进行。
15.9 工频耐压试验
按GB3836.4-2000中10.6条规定进行。
15.10 表面温度测量
按GB3836.4-2000中10.5条规定进行。
15.11 工作稳定性试验
报警器连续工作2d,每24小时测量一次基本功能和主要技术指标。
15.12 工作环境高温试验
按MT210第23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15.13 工作环境低温试验
15.14 贮存环境低温试验
按MT210第24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15.15 贮存环境高温试验
15.16 振动试验
按MT210第25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15.17 冲击试验
按MT210第26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15.18 湿热试验
按MT210第28.2.1条的规定进行。
15.19 运输试验
按MT210第27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15.20 火花点燃试验
火花点燃试验按GB3836.4-2000中10.1~10.4条规定进行
15.21 静压试验
报警器外壳按照GB3836.2-2000中15.1.2.1规定的方法进行
15.22 报警器外壳耐压和内部点燃不传爆试验,分别按GB3836.2-2000中15.1和15.2规定的方法进行。
15.23 引入报警器夹紧、冲击、密封、机械强度试验
试验按照B3836.1-2000中23.4.3.1、附录D3.1、和GB3836.2-2000附录D2规定的方法进行。
15.24 密封圈老化试验
按照GB3836.1-2000附录D3.3规定的方法进行。
15.25 外壳材质、隔爆面的参数检查按GB3836.2-2000中的规定的方法进行。
16 检验规则
16.1 报警器在定型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通过本标准规定的试验,并获得国家指定防爆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
16.2 检验分类
16.2.1 检验分类:
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16.2.2 检验项目:
(见表2)
表2 检验项目一览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1
本安参数测量
4.3.1.2
5.3.2
√a
﹡e
2
外壳材质、隔爆面的参数
4.5.3
5.25
√
3
电气间隙和
爬电距离检查
4.8
5.5.2
4
电源波动适应能力
4.7
5.4
5
外观、结构检查
4.4、4.5
5.5、5.6
6
工作稳定性试验
4.13
5.11
7
本安参数
5.3.2
8
绝缘电阻
4.6
5.8
※d
9
工频耐压
4.25
5.9
※
10
表面温度
4.12
5.10
—
11
外壳防护能力
4.20
5.7
12
工作环境高温
4.14.1
5.12
13
工作环境低温
4.14.2
5.13
14
贮存环境低温
4.14.3
5.14
15
贮存环境高温
4.14.4
5.15
16
湿热
4.15
5.18
17
振动
4.16
5.16
18
冲击
4.17
5.17
19
运输
4.18
5.19
20
火花点燃试验
4.21
5.20
21
静压试验
4.22
5.21
22
外壳耐压和内部点燃不传爆试验
4.19
5.22
23
引入报警器冲击、夹紧、密封、机械强度试验
4.23
5.23
24
密封圈老化
4.24
5.24
25
变压器例行试验
4.26.2
—b
☆c
a:
“√”表示须检验项目;
b:
“-”表示不需检验项目;
c:
“☆”变压器和隔离件入厂时进行例行试验;
d:
“※”表示只检验常态;
e:
“﹡”表示出厂只测U0I0。
16.3 出厂检验
16.3.1 每台报警器均应通过出厂检验。
16.3.2 出厂检验由本所质量检验部门负责进行。
16.3.3 检验中出现属于A类项目不合格,则判报警器不合格,如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检验,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重新开始检验,如重检仍不合格,则视为不合格品,不许出厂。
16.4 型式检验
16.4.1 本报警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定型时;
b)正式生产后,每隔三年(国家规定的除外)及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超过一年,再次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e)转厂生产时。
16.4.2 型式试验必须由国家认可或产品归口部门的专职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不少于两台,抽样基数不小于五台。
16.4.3 型式检验中出现A类项目不合格,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出现B类项目不合格,应进行加倍抽检,如仍不合格,则视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1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17.1 标志
17.1.1 标志牌须用青铜、黄铜或不锈钢制成,其厚度不小于1mm。
17.1.2 产品外壳明显处设有凸纹“Exd[ib]I”标志牌及“严禁带电开盖”警告牌。
17.1.3 产品设有凸纹安全标志“MA”。
安全标志应符合AQ1043-2007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的规定。
17.1.4 产品设有反映产品性能的铭牌,铭牌须进行凹纹处理,并标有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型号;
b)防爆标志:
“Exd[ib]I”;
c)防爆合格证编号;
d)安全标志编号;
e)额定电压;
f)本安参数;
g)出厂编号、制造厂名;
h)检验单位标志CMExC。
17.1.5 产品内外接地螺栓处设有红色接地标志。
外包装应用木箱包装,外壁应有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及型号;
b)制造厂名及地址;
c)收货单位及地址;
d)毛重;
e)“小心轻放”、“向上”、“勿受潮湿”等发货标记。
17.2 随产品成套件
a)使用说明书一本;
b)出厂检验合格证一枚。
17.3 报警器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受强烈颠簸、振动和碰撞,并能防止雨雪的侵袭和滴水的浸透。
17.4 报警器应存放在温度-5℃~+40℃、无腐蚀气体、通风良好、干燥的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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