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营运车船燃油添加剂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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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认证证书7
5.1认证证书的保持7
5.2认证产品的扩项7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8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8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8
6.2加施方式8
6.3加施位置8
7认证收费8
附件1营运车船燃油添加剂节油产品认证基本环节示意图9
附件2营运车船燃油添加剂节油产品认证单元的划分10
附件3营运车船燃油添加剂节油产品认证检验规则11
附件4交通节能产品认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5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营运车船燃油添加剂节油产品认证。
2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企业初始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基本环节
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包括:
认证委托、产品检验、企业初始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
认证基本环节示意图见附件1。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委托
4.1.1认证单元划分
4.1.1.1按产品适用范围、燃油品种、产品规格型号,划分为车用燃油添加剂和船用燃油添加剂。
具体单元划分详见附件2。
4.1.1.2同一委托方、同一产品规格型号、不同地域(生产场地)生产的营运车船燃油添加剂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4.1.2委托方应具备的认证条件
4.1.2.1生产企业
①国内生产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
②具有合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③委托认证产品应符合国家/行业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④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⑤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施、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条件;
⑥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1.2.2产品代理商
①产品代理商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
②委托认证产品应符合国家/行业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③提供代理产品的生产商具有可以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证明文件;
④生产商正式授权代理的证明文件;
⑤代理国外产品,应提供产品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进口报关单等);
⑥应提供每批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1.3委托方需提交的文件
认证委托方应向中交(北京)交通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称交通产品认证中心)递交正式《产品认证委托书》(一式二份),并按照企业类别(生产企业、产品代理商)分别提交相关的证明资料。
4.1.3.1生产企业
①《组织概况调查表》;
②委托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产品注册商标证明;
④应在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⑤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及相关质量控制措施;
⑥认证产品使用说明书;
⑦认证产品满足认证检验要求的有效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为近两年内交通产品认证中心签约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⑧其他材料。
委托认证一个以上认证单元时,第①、②、③、④项文件可只提交一份。
4.1.3.2产品代理商
⑤代理国外产品,产品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进口报关单等);
⑥代理产品的生产商具有可以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证明文件;
⑦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及相关质量控制措施;
⑧认证产品使用说明书;
⑨认证产品满足认证检验要求的有效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为近两年内交通产品认证中心签约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⑩其他材料。
4.2产品检验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企业初次检查,根据实际需要,产品检验和企业初次检查也可同时进行。
4.2.1产品检验的抽样
进行产品检验的样品应与委托认证产品一致,样品应从正常生产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在产品使用有效期内的产品中抽取并现场签字封样,抽样人员由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指定,样品的具体抽取要求按《营运车船燃油添加剂节油产品认证检验规则》(见附件3)规定。
4.2.2样品送达
委托方应按交通产品认证中心要求,将样品送达指定的签约检验机构,并对样品的完好性和安全送达负责。
产品检验后,备份样品应由委托方负责处理。
4.2.3产品检验依据、项目及判定
产品检验依据《营运车船燃油添加剂节油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营运车船燃油添加剂节油产品检验包括《营运车船燃油添加剂节油产品认证检验规则》中表1和表2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的判定按照《营运车船燃油添加剂节油产品认证检验规则》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4.2.4产品检验报告
签约检验机构完成样品检验工作后,出具产品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提交认证中心。
4.3企业初始检查
4.3.1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内容: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认证中心选派检查组,检查组由交通产品认证中心聘用的检查员及技术专家组成,按照《交通节能产品认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4)进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现场检查工作由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指定的检查组长负责。
检查组成员应按规定严格保守企业秘密。
①委托方为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的内容包括《交通节能产品认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所有条款。
②委托方为产品代理商的,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内容包括《交通节能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2.1组织机构、2.2生产资源、2.3人力资源(2.3.1、2.3.3、2.3.5)、2.5生产过程控制(2.5.1采购控制、2.5.5产品标识、2.5.6不合格品)、2.6产品质量检验、2.7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2.8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企业检查时,应在企业现场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核实委托认证产品的采购控制(原/辅材料、包装物等)、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控制条件等)、检验控制,以及产品的商标、标识、包装和使用说明书所标明的产品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提供的资料中描述的是否一致,并确认与认证单元划分是否一致。
4.3.2检查覆盖范围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相关场所和产品认证单元。
4.3.3现场检查的安排
一般情况下,现场检查须在交通产品认证中心对委托方申请认证的初步文件审查、确认并签订认证合同后进行。
由交通产品认证中心确定检查组成员,进行企业初始检查。
企业初始检查时间根据所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产品的生产工艺的复杂程度、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场地布局确定检查人数和检查日数。
如增加异地生产场所,现场检查人日数将随之增加。
4.3.4企业检查结果
检查组在企业现场检查结束前向企业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中确认的不合格项开具不合格项报告及观察项(若有)报告。
检查组按规定时限向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提交企业检查报告。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在检查组要求的时间内(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采取纠正措施,由检查组长对纠正措施的效果进行验证,确认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产品检验结果的评价
当产品抽样检查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船燃油添加剂节油产品认证检验规则》要求时,方可认为产品检验合格。
产品检验结果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则认证终止,委托方经产品改进后可重新委托认证。
4.4.2企业初始检查的评价
4.4.2.1如果检查全过程中未发现不合格项,则判定合格。
4.4.2.2如果发现一般不合格项(不超过5项)且无严重不合格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标准符合性时,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送检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判定合格。
4.4.2.3如果发现严重不合格项(或否决项中有一项不合格),或产品一致性不符合认证单元要求的产品时,则认证终止。
企业可在3个月后重新委托认证。
4.4.3认证批准
交通产品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对企业检查结果、产品检验结果进行评定。
评定合格后,交通产品认证中心向委托方颁发交通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准许使用交通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交通产品认证中心的要求。
4.4.4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正式受理委托时间、产品检验时间、安排现场检查时间、提交企业检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①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后90个工作日内(不含企业进行整改的时间)做出认证决定;
②正式受理委托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③安排现场检查时间从受理委托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④认证产品检验一般为30个工作日;
⑤提交企业检查报告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自检查组收到企业递交符合要求的整改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⑥认证结论评定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⑦认证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监督
4.5.1监督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12个月起,证书有效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①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委托方责任时;
②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③有足够信息表明委托方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特性或产品一致性时。
4.5.2监督的内容
监督的内容: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和产品一致性核查。
4.5.2.1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由交通产品认证中心依据《交通节能产品认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包括以下内容:
①获证方为生产企业的,《交通节能产品认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2.2.1生产设施、2.6.3出厂检验、2.7.3行业特殊要求、2.8.1产品一致性控制以及上次检查不合格项纠正(含观察项核查)实施效果、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内容,其他项可进行选查,在四年中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条款。
②获证方为代理商的,《交通节能产品认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2.7.3行业特殊要求、2.8.1产品一致性控制以及上次检查不合格项纠正(含观察项核查)实施效果、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内容,其他项可进行选查,在四年中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条款。
监督检查的时间,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企业的生产规模,通常为企业初始检查人日数的1/3~1/2。
4.5.2.2产品一致性核查
从获证起,按本规则4.3.1.2条的规定,结合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抽查产品(获证方/生产厂或流通领域)进行检验。
4.5.3认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①监督检查合格,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②如不合格,则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
③逾期仍不合格将撤消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证书的有效性
5.1.1.1本规则所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证书的有效性依靠交通产品认证中心年度监督获得保持。
在证书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交通产品认证中心将适时修订实施规则,补充必要的检查和产品检验。
5.1.1.2认证证书到期时,企业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3~6个月重新提出认证委托,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按本规则进行受理和重新审查。
5.1.2认证证书的变更
5.1.2.1变更委托
获证后的产品,获证方如果能证明产品性能、主要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企业产品标准没有发生变动,仅仅是对获证方名称、生产厂名、商标、包装规格等发生变更时,获证方应向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提出变更批准∕备案申请。
5.1.2.2变更批准及换发证书
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根据获证方提供的变更申请及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编号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5.2认证产品的扩项
①获证方需要扩大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单元的覆盖范围或增加认证产品单元时,应办理扩大认证范围申请手续;
②交通产品认证中心应核查扩项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③确认合格后,可根据获证方的要求单独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
5.2.1扩项产品样品
①获证方应在扩项申请时提供扩项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
②需要抽样时,按本规则4.2条的要求抽取样品;
③由交通产品认证中心确定检验项目并送签约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当获证方发生违反本规则以及交通产品认证管理要求时,应按相应的要求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获证方应遵守《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标志的规格、尺寸详见《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志的样式见图2。
图2使用标志示意图
6.2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标准规格标志或等比例缩放后粘贴、模压或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一种加施。
6.3加施位置
应在获证产品包装外表面易见部位加施认证标志。
7认证收费
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方签订交通产品认证合同,收取产品认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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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交通 节能产品 认证 实施 规则 营运 车船 燃油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