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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设计需知
商标设计必须符合商品销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尊重其国家主权和民族特点,这已成为各国企业商标设计的原则。
商标设计不单纯是一般工艺美术问题,不能只追求商标的美观与实用,同时要严密地考虑设计的合法性、使用后的法律后果及其对企业国际市场营销活动的影响。
■商标设计的法律要素
商标设计的法律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商标的构成
各国法律对商标构成的规定不尽相同。
如独联体国家规定,商标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立体,组合或其他各种形式,
美国商标法规定,任何文学,符号或标志,或者这类事物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
目前,国际上有少数国家把包装和容器的特殊式样也列为商标的构成要素,允许注册。
由于商标竞争越来越激烈,国外一些厂家在商标设计上千方百计地标新立异,招揽顾客,他们推出了气味商标、音响商标。
电子数据商标、传输商标等等,有的国家如罗马尼亚的商标法已规定颜色,产品形状或其包装,音响等都可作为法定的商标构成要素。
但绝大多数国家尚未对上述形式的商标实行法律保护。
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应当由文字。
图形或其组合构成,除此之外,其他形式都不能作为中国商标构成要素。
商标的显著特征
商标所具有的独特性或可识别性就是显著特征,无论是文字.图形.还是文字、图形的组合,都要立意新颖、独具风格,具有足以与其他同类商标相区别的特点。
商标的颜色
商标的颜色对于商标来说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颜色不是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一般不能独立作为商标构成的要素。
但是颜色是商标整体的一部分,是一种商标区别于其他商际的重要标志之一。
指定颜色注册的商标在注册后如需变更颜色,则视为变更商标图形,必须重新申请注册。
由于商标色彩对提高广告宣传效率有重要意义,许多驰名商标在注册时对颜色都作了指定。
商标的文字、图形
一些文字、图形是禁止用作商标的,各国在禁用商标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应注意其差别性。
由于各国风土人情、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有些在一国常用或为消费者所喜爱的商标,在另一些国家就未必适宜使用。
在商标设计方面,似乎已形成一种国际规范,即在选择商标的文字、图形和色彩时,避免采用销售国禁用的或消费者忌讳的东西.
商标的名称
许多国家禁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往往被认为缺乏显著特征。
商标的版权保护
商标的保护包括对具有财产意义的商标权利的保护和与特定的人的身份密切联系着的商标权利的保护,商标的版权保护即属人身权的保护。
■设计风格与产品营销
商标是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产生和发展的。
世界各国商标图形的萌牙可追溯到古老的原始绘图。
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变化,商标图形设计逐渐进入大众传播时代,商标设计逐步专业化。
各国商标设计在本国文化背景条件下形成自己的风格特征;
在德国,形成了严谨.用高度概括的视觉图形来传播信息的设计风格;
法国的商标设计与美术一脉相承,强调优稚和自由的表现;
美国的商标设计则倾向于活泼的自由空间组合;
日本将体现东方文化传统的直觉设计方式和欧洲的构成主义的形式集为一体,树造起自己的商标设计风格。
但各国的商标设计的发展都体现着共同的趋势:
从萌芽期的标识性记号转向繁复的绘画图案,再趋向现代单纯、明快的几何图案:
从具体形象转为文字或抽象的几何商标图案设计。
企业的商标设计是与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密切相关的。
国外许多企业将商标设计放在企业战略决策位置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加以全面规划;
在具体的设计中,对商标的文字.图形、色彩,作综合的研究,对商标的广告效果作认真的分析。
■协调CI、商标战略与品牌决策
由于在市场营销中.商标是一种重要的促销手段和工具,对实现企业经营目标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而企业的商标决策是经营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商标战略是商标决策的核心:
商标营销策略是合理地使用商标,以推进商品销售的手段和方略。
CI战略体系起源于美国60年代开始在企业经营中使用一种管理技术也可译为"
企业形象的统一设计"
或"
企业形象体系"
。
此战略一经形成.就被各著名企业所运用,并使之不断完善,形成了一套程序化的规范。
CI战略体系是一套完整的宣传战略体系,它是将企业形象向各个领域渗透、扩张的整套策略与措施.其目的是造就一个具有个性化的企业形象.并将此形象刻印在人们的心目中。
CI战略体系的实施按严密的规划和计划进行.企业的国内外分支机构的业务宜传活动.均须依照计划和有关的规定执行,以便在广告宣传中绐人以有条不紊的一致性的强烈感受,从而强化消费者对企业形象的印象。
商标战略是CI战略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一般要求商标与整个CI战略体系保持风格、观念、视觉等诸方面的一致性。
广告的"
说服性目标"
,是建立商标偏好,鼓励消费者改用广告主的商标产品,"
竞争性广告"
就是为实现这种目标服务的广告类型.其作用在于建立"
选择性需求"
,即对某一特定商标商品的需求,其内容是宣传商标商品所特有(其他商品所投有)的用途、特性和优点。
商标战略作为CI战略体系的一部分.应从商标设计就开始体现CI战略精神,保护一体化风格,从商标上体现企业的地位.企业的声誉和企业的形象。
所以.有人说商标设计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企业形象的设计
商标业务官方收费项目及清单(商标局收费)
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清单(单位:
元/件人民币)
序号
业务名称
收费标准
备注
1
受理商标注册费
1000
限定本类10个商品或服务项目;
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个,另加收100元
2
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3000
3
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4
受理补发商标注册证费
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
5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6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2000
7
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
500
8
受理商标评审费
1500
9
商标异议费
10
变更费
11
出具商标证明费
100
12
撤销商标费
13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300
商标权的保护
侵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6.
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7.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证据保全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损害赔偿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权人可以被判处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司法或行政保护
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措施,这一渠道较有效,是最常被选择的途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权案件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损害赔偿的数额进行调解。
如果是涉及假冒侵权的案件,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以受理。
与司法程序相比,行政程序更快捷,费用也较低。
但是,如果涉及到损害赔偿的,则最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对商标侵权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
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下。
管辖权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侵权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对商标侵权一审案件,中级以上法院以及部分指定的基层法院有管辖权。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通过行政渠道解决侵权纠纷时,应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诉讼时效
对商标侵权的司法诉讼,必须在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提出。
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后提起诉讼的,如果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进行且商标权仍然有效,法院可以受理,并命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但是,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时间不能超过提起诉讼以前2年。
上诉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司法程序中,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二审法院提请上诉。
二审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异议程序与注意事项
一.商标异议的有关规定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
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商标异议应提交的文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三.商标异议的注意事项
1.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
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2.异议人只能对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经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3.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4.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5.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6.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注册商标的转让
一.注册商标转让的相关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
或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应当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
转证注册商标的,商标转让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手续,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
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的;
继承转让是指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受其注册商标。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二.商标申请人所需材料:
1.转让人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
2.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网站上下载。
4.《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快递至我公司。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
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有关规定
注册商标依法具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包括许可权,即商标注册人可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分离出一部分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并应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每一件商标应签定一份许可合同。
另外,根据《商标法》第四十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在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真实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许可人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3份;
2.提供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3份,许可人在办理以上各项申请手续,必须携带申请人章戳。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复印件
4.《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网站上下载。
5.《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公司。
注册香港商标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香港商标注册申请所需的文件
1.委任书;
2.商标图样(20张);
3.优先权文件;
必须包括优先权申请基础国(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名称及原申请日期;
在审查官同意该商标刊登公告的通知颁发前,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基础国商标申请文件副本及其英译文,及译者声明书(原规定要求优先权文件须在基础国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现已被上述规定取代,新规定自1990年1月3日起实行);
4.申请书;
它须包括下列情况:
(1)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不接受邮政信箱地址),如申请人是法人团体,须说明是依何国或何地区的法律所组成;
如申请人是合伙公司,须提供所有的合伙人姓名;
(2)申请人的贸易或商业情况的说明,如制造商或经销商,进口商或出口商。
二.香港商标注册申请的流程
(一)注册申请:
即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交注册申请文件和缴纳费用。
(二)审查:
每件商标申请都将被查询及审查,以便确定商标是否具有注册性,或是否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与其他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审查官将拒绝注册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具有欺骗性或混淆相似的商标。
如异议人能够证明申请商标与其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或容易造成欺骗或混淆的,该申请商标将被拒绝注册。
任何表明信誉的、表白性的、暗示性的及建设性的用语都不得进入注册簿。
审查官可在下列条件下接受或拒绝商标申请:
1.对商标申请提出某些注册要求;
2.要求申请人修改商标;
3.要求申请人修改商品;
4.对商标申请进行某些限制。
如果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商标申请在提交之日起12个月内未完成审查的,审查官在发出给申请人的有关通知后,可以将该商标申请按放弃申请对待,除非该申请在审查官所发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对官方审查结果的回复期限是6个月,之后可获得每次3个月的延期。
如果在审查官看来商标申请已拖延多年。
并且申请人未作出任何努力推进申请的进展,审查官将对申请人进行质询,要求说明其正当理由,否则,申请人无法获得再次延期。
申请人可就审查官驳回申请或要求申请人满足某些条件以获得注册的决定向法庭提出上诉。
(三)放弃:
根据新法例,表示放弃商标某一特定因素的专有使用是自愿行为,可由申请人在注册申请的任何阶段作出,目的通常是从在先商标所有人处获取注册同意。
与旧法例相比,一个重要的改变是商标注册处不再将放弃作为商标是否可获注册的考虑因素。
新法例将注册处的反对限制于有限的几个原由,而不再需要考虑放弃。
但申请人仍可在商标获准注册前的任何时间提出放弃。
可提交表格第T5A号增加放弃一项而修改注册申请。
(四)同意:
在旧的商标条例下,署长可以不考虑引证商标拥有人的同意信函,维持相对理由提出的异议;
但在新商标条例下,如官方以引证在先申请或注册驳回申请,申请人在得到引证商标拥有人的同意信函,可以解决以相对理由提出的异议。
(五)分割及合并:
新商标是多类别的申请,当某一类别/类别内的某种货品/服务受异议时,可分开申请,容许处长不反对的类别或类别内的某种货品/服务继续申请。
另外同一商标申请人可以将同一商标,不同类别的货品/服务的申请或注册(同一法律状态)合并,这样可以减少续期的费用。
(六)公告:
如审查官接受了某一商标申请,该申请将在商标公告上公布。
在某些情况下,审查官可以要求商标申请在审查通过前进行公告。
(七)异议:
任何人都可在商标公告刊登的3个月内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但需列举异议理由。
申请人有两个月的时间提交答辩,不能申请延期。
异议人可在6个月内提交支持异议的证据,并有一次延期3个月的机会。
然后,申请人必须在6个月内提交支持答辩的证据,同时也有一次延期3个月的机会。
最后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就答辩书内容再次提交有关证据,并有一次延期3个月的机会。
审查官负责对异议结果作出决定。
(八)注册:
如商标申请人被登记注册为商标所有人,该事实将被视为商标原始注册及随后所有的商标转让、变更许可的有效性的初步证据。
有效的注册在该商标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上有使用商标的专用权,任何其他人在该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欺骗或引起混淆的,将被视为对该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但如果被告证实原告所起诉的商标使用情况,不会造成欺骗或导致混淆,则法庭不得为此在侵权诉讼中颁发禁令或判给其他补偿。
审查官或法庭可以根据任何持有下述异议的其他人的申请,按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对注册簿上的注册事项进行标定、删除或更改:
1.对注册事项的遗漏或省略;
2.对没有足够的理由进入或错误地保留在注册簿上的注册事项;
3.未能遵守注册条件的注册。
如果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商标注册或注册商标的转让,审查官可以亲自向法庭提起诉讼。
注册商标的标记是“RegisteredTrademark”,但对该标记的使用是非强制性的。
香港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变更及后期使用
一、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从申请日起算。
并可不受限制地每次续展10年。
商标续展申请可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
商标如果因为未付续展费而被注销,在注销后1年内,就任何商标而言,该商标仍应被认为是有效的注册商标。
但是,经审查官确认的下列情况除外:
1.被注销的商标在注销前两年内从未被使用过;
2.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因为被注销商标在先的使用而引起欺骗或导致混淆。
注册商标如果在连续3年的期限内没有被诚意地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标注册可被注销。
商标使用是指在香港销售附有商标的商品,或在香港制造附有商标的商品以供出口,或在本地销售。
商标的许可使用被认为是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使用。
二、商标转让、变更和许可
(一)转让
注册商标可就其注册的全部或一部商品或服务实行附带商誉或不附带商誉的转让或移转。
处在申请过程中的商标亦可以转让。
一个正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于某些商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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