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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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功能指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所发挥或蕴藏的有利于保护水土资源、防灾减灾、改善生态、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
4.《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二、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一)……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
第三条广州市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遵循谁开发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明确广州市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参考文件: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防治结合,加强监督,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水土流失调查、水土保持规划制定、水土流失预防治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管护、监督检查、科技推广、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分别纳入市、区两级财政。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上述工作。
在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明确水土保持工作资金来源,进一步细化了水土流失调查、规划制定、预防治理、监测、设施管护、监督检查、科技推广的资金来源;
明确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水土保持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制,明确区级人民政府为被考核对象,并公布考核结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条第二款: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2.《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水土流失预防治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与管护和水土保持监测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四款: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后确定管护单位及其管护责任,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管护。
第三十四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辅助开展水土保持检查工作。
3.《广东省水利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
现场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对整改落实情况有争议或整改后仍有投诉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提交整改落实情况的复核报告,作为进一步开展监督管理的依据。
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行〔2016〕401号)“三、合理界定购买服务范围”——“……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
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以及政府提供效益明显高于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包括:
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强制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得购买的事项;
对政府提供效益是否明显高于市场提供效益的评价判断,按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进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14〕15号)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试行)“A12水务保障类”——“A1202水务行业管理与技术服务”——“水资源管理和供水保障、河道和堤防管理、水污染治理、水土保持、排水管理、节约用水、大坝水闸安全监管、水务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水质检测、水务法规与科技、水务咨询与统计、水务规划设计、水务行业绩效及工程稽查等”。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落实全市水土流失调查、水土保持规划制定、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管等工作;
依法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事件。
市水土保持监测站依法承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水土保持日常工作。
进一步明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
1.《广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索取号:
GZ17-01-2010-000001):
(九)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
负责本市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
2.《广州市水务局直属单位职能和联系方式》(索取号:
GZ17-01-2018-000382,2018-02-01)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市水质监测中心、市水土保持监测站):
负责江、河、湖、库水质水量监测和城乡供水、排水水质监测以及水土保持监测等工作。
第六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负责辖区内自然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生产建设活动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向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工作负责人、联络人名单,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上报、调查和处理工作。
明确区、镇街水土保持工作分工,并进一步明确镇街水土保持负责人、联络人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2.《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职能机构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明确市人民政府建立水土保持信息共享机制。
1.《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沟通协调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2.《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第四条:
政府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依职能共享、规范有效、及时完整、合法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行政机关之间无偿共享政府信息。
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水土保持意识。
学校应当将水土保持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增强学生的水土保持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水土保持知识;
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市属新闻媒体应当刊播水土保持公益宣传内容。
明确不同部门水土保持宣传教育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2.《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水土资源保护、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等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生产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展水土保持技术推广、培训,向生产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以及水土保持知识的宣传。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水土保持公益活动。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九条鼓励社会资本采取承包、投资、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科研教育和社会实践基地建设。
明确社会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作的方式、参与项目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2.《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承包、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资金、技术、项目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一次开展全市水土流失调查,调查结果报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山区、丘陵区可按照需要增加水土流失调查频次;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活动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应及时开展相关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明确每五年开展一次全市水土流失调查,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局部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频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开展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水土流失面积、侵蚀类型、分布状况和流失强度等调查结果。
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土保持工作需要,开展水土流失调查,调查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市水行政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应当及时开展相关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
2.《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因重大灾害等情况造成水土流失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相关水土流失调查。
3.《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向社会公告调查结果。
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调查频次。
4.《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5.《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工作,每5年至少公告1次调查结果。
6.《海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在河流、水系划定的一级径流廊道两侧八十至一百米、二级径流廊道两侧六十至八十米、三级径流廊道的三十至六十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
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的森林、林木、林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划定为生态公益林。
其抚育、管理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实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
明确植物保护带营造范围、生态公益林划定范围;
明确植物保护带营造责任主体;
明确生态公益林养护经费来源和生态补偿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
2.《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林建设。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划定为生态公益林。
3.《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生态公益林划定后,其抚育、管理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实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4.《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
5.《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索取号:
GZ27-01-2009-000075)(三)负责全市林业绿化生态建设;
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营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及各类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
组织城乡一体化绿地系统建设;
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组织实施林业绿化工程;
负责城市道路绿化带、绿化节点的绿化工作;
组织、指导各类商品林的培育及林业绿化基地的建设;
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6.《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补偿和利用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管理、补偿和利用工作。
国土、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水务、旅游、交通、民政、公安等部门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
水库和湖泊周边、江河源头和两侧、铁路和主要公路干线两侧、宜林海岸等生态区位重要区域,以及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林地优先纳入生态公益林规划。
参考材料:
《广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0)》:
第四章海绵城市自然生态空间格局—第十九条水生态基础设施规划布局(P9-P10)。
第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它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它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管理规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在山区、丘陵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经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技术审查合格后报送至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要求,落实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同一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审查等第三方机构不应当为同一家单位。
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申请函、水土保持方案、第三方机构技术审查结论、生产建设单位及第三方机构的承诺书。
技术审查结论、承诺书格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单位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格式提交材料。
明确在山区、丘陵区和水土流失易发区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明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流程和材料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政府投资类)二、改革措施
(一)优化审批流程,实现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分离——2.明晰审批权责。
政府部门建立技术审查清单,只对清单内的技术审查结果进行符合性审查,不再介入技术审查工作。
建设单位承担技术审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具体工作可以依托技术专家、技术评审机构,涉及质量、安全、造价的技术审查工作应做深做细。
建立建设单位法人负责制和工程师签名责任制,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社会投资类)二、改革措施
(二)审批标准化,服务全过程。
按照“服务全周期——政府定标准——企业重实施——过程严监管”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技术审查评估相关工作,推进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彻底分离,强化企业在市场机制下的主体地位的责任,落实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4.技术评审社会化,推行建筑师负责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设计深度,明确规划、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消防、人防、水务、交通、环保、卫生等相关设计指标要求,政府部门不再直接介入技术审查工作,大幅压减审批时限。
政府部门不再组织社会投资项目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改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技术审查,强化建设单位质量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共涉及五区二十四个镇街,合计面积为4497.12平方公里。
具体范围划定如下:
(一)从化区:
全区八个镇街的全部区域;
(二)增城区:
荔城街道、正果镇、派潭镇、朱村街道、小楼镇、增江街道、中新镇等七镇街的全部区域;
(三)白云区:
钟落潭镇、太和镇、同和街道、京溪街道等四镇街的全部区域;
(四)花都区:
狮岭镇、梯面镇、花东镇、花山镇等四镇街的全部区域;
(五)黄埔区:
九龙镇的全部区域。
生产建设项目占地包含上述范围以内和范围以外的,统一按照上述范围以内处理。
该范围划定前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开工时的规定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手续;
该范围划定后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手续。
进一步明确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需要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的区域范围;
明确易发区划定前后办理水土保持行政审批手续的依据。
依据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3.《广州市水土保持规划》(制定中)。
第十五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可以免予办理批准手续:
(一)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积不足一公顷的;
(二)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开垦面积一公顷以下的;
(三)无新增用地的公路、城市道路路面改造、养护等情形的;
(四)滩涂开发、围海造地和码头建设未占用陆地且不在陆地上取土的;
(五)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
(六)在已实施区域评估的特定区域内(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
(七)无需土石方挖填施工的设备改造项目;
(八)其他依法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其挖填土石方总量或者征占地总面积超过第一款
(一)或
(二)项规定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手续。
明确无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情形。
将《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三)中的“新增建设用地”调整为“新增用地”,主要考虑路面改造施工时会涉及到预制场、拌和站、临时道路、施工道路等临时用地,涉及到临时用地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问题;
新增设备改造项目免于办理规定;
另外,城市道路的路面改造、养护情形与公路具有较大的相似性,因此在原条文基础上扩增了城市道路。
将《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六)“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结合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调整为“在已实施区域评估的特定区域内(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八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可以免予办理审批手续:
(二)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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