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中诚信建设问题及对策研究 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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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市场经济是社会发展、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论述到,市场经济中每个参与者从事经济活动的出发点是自利的,但只要竞争是充分的,那么在竞争中就会形成一种自然的秩序,它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使得竞争的后果是社会利益最大化。
这里,要实现自利行为达到他利结果是有条件的,就是竞争是充分的,市场是完美的。
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不确定等因素使得完美市场的条件很难被满足,此时经济人就有了投机取巧的机会主义动机,即通过不诚实或欺骗来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目的,如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人们追求自利的动机就会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是经济活动的动力和市场效率的源泉,另一方面又会诱发损人利己不诚信的行为。
但是,如同网络等任何一个促进社会进步的事物一样,我们不能因为网络会被坏人利用而把这种代表社会前进的手段、事物全部否定,弃之不用。
对于这些事物,我们要通过制造条件,防止其不利的一面发生作用。
市场经济亦然,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它对激发社会活力、创造力、竞争力的无可替代的作用,也要通过制度安排防止它不利的一面发生作用。
因此,只有在市场不完善的条件下,失信行为才有滋长的土壤,市场经济不必然会导致失信行为的泛滥。
2、是道德滑坡引起诚信的缺失?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目前社会上出现如此之多不诚信事件,是因为社会大众尤其是企业家社会道德缺失,道德水平滑坡引起的。
在毒奶粉、苏丹红等事件发生后,人们谴责于企业家的无良,但是当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食品出现非法添加剂、食品安全越来越无法保证,认为“没什么食物是安全”的大环境下,我们能仅仅谴责食品生产商家道德的泯灭吗?
能仅仅依靠重树道德的口号宣教就让“无良商家”“改邪归正”吗?
我们是不是应更理性的分析一下,为什么会有越来越多的生产企业加入“无良”商家的名录?
道德滑坡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究竟是道德滑坡引起了社会诚信的缺失,还是制度的缺失导致了失信行为的泛滥,最终呈现出道德滑坡、社会风气日趋败坏的现象?
何者是因,何者是果,也许需要我们好好的反思。
人的趋利避害性使得人们行为的做出总是与外部坏境、制度要求密切相关。
有一个故事很能说明行为与制度环境的关系。
在17世纪至18世纪,英国的许多犯人被送到澳大利亚服刑,私营船主接受政府的委托承担运送犯人的任务。
刚开始,英国政府按上船时犯人的人头给船主付费。
船主为了牟取暴利,克扣犯人的食物,甚至把犯人活活扔下海,死亡率最高时达到94%。
后来政府想出许多监督措施,但因监督成本过高,还是对付不了刁滑的私营船主。
最后,英国政府改变了制度规则,按活着到达澳大利亚下船的犯人人头付费。
结果船主想尽办法让更多的犯人活着到达目的地,犯人死亡率最低降到1%。
船主还是那些船主,为什么他们一开始刁奸耍滑,后来又循规蹈矩呢?
是这些船主的道德水平突然间提升了吗?
答案显而易见,因为制度规则的改变导致他们的行为发生了变化。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事例能说明制度对人的行为的影响作用。
例如酒驾入刑制度的确立对驾驶人行为的影响,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实施酒驾入刑后,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伤亡率呈现大幅下降。
酒驾的减少是因为驾驶人的文明素质在一夜之间提升了吗?
显然不是,而是制度的引导作用使然。
又例如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国内食品安全事件接二连三发生,使国人对国产食品产生了巨大的怀疑,那么是否表明这些食品生产企业的道德水平低下到只能生产问题食品呢?
其实不然。
据报道称,中国出口港澳地区尤其是发达国家的食品,品质无可挑剔;
出口日本的食品,品质之佳远超欧美。
难道是国内这些食品企业对待外国人民时道德水准就提高了?
显然不是,只是不同的制度、规则要求,产生了行为人不同的行为方式。
二、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
因此,现阶段诚信的缺失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没有必然联系,也不能简单的归结为道德的滑坡和沦丧,其根本原因在于现有制度存在缺陷,导致经济人发现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收益大于成本,也大于遵守正式规则所能带来的收益,从而导致越来越多失信行为的发生。
例如,由于现有制度在设计和执行上存在漏洞,一些偷税漏税、掺杂掺假等违反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反而能够赢取比遵纪守法企业更多的利润,而一旦这种损人利己行为得不到现有制度的惩罚或惩罚不足,就会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引发更多的人不讲信用,从而使道德进一步滑坡。
通过列表,我们可以更加清晰的看到两种市场体制所导致的不同竞争结果和社会风气:
市场条件
充分竞争市场
↓
不充分、不完全市场(制度供给不足)↓
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动机和前提
获取利润,自利
竞争结果
通过技术创新提高质量,降低价格
通过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不法手段,低价恶性竞争
形成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诚信,良好的道德素养和社会风气
失信行为泛滥、道德滑坡、社会风气败坏
如上表所示,同样以获取利润为本质的两种市场体制,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会导致截然不同的两种结果。
根据亚当斯密的观点,只要竞争是充分的,那么市场经济中每个参与经济活动主体的自利行为就会在竞争中形成一种自然秩序,达到利他的结果,最终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和市场的不确定性等原因,完美的市场条件很难达到,如果制度安排对现实存在的这些不利因素不进行制约和避免的话(例如各种信息披露机制的缺乏、对失信行为的惩罚不足),将导致市场参与主体通过投机取巧的机会主义行为和不诚信、欺骗行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因为实施这种不诚信的行为能够使经济人获得的收益大于其付出的成本,这种情况下,经济人自利的行为就不能达到利他的结果,导致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无法发挥理想的作用,发生市场失灵。
这里所述的制度缺失,不仅仅是制度设定的不足,也包括制度执行的不足。
所指的制度也不仅仅是指成文的法律法规,也包括规范性文件和不成文的规范。
也许有人会反问,我国现有的制度还少吗?
确实近年来,我国的法律法规等各项制度日益增加,法律体系更加健全,据报道,截至2009年8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
国务院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82件;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余件;
5个经济特区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规200余件;
国务院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共制定规章2万余件。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基本覆盖了经济生活的各方面。
除了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我国还有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大量的“红头文件”等制度规范,但是各种制度规范在量上的增加并不代表制度的完善。
市场经济中制度的缺失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已有制度存在滞后性。
一些制度由于制定的比较早,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没有进行相应的修订,致使已有的制度与社会需求相比有滞后性,不能满足社会的制度需求。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分别于1986年和1987年颁布实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其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要求,例如其中对校准市场规范的不足、对违反计量法规定的处罚力度过小(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计量法若干条款中规定的罚款金额一千元在80年代和今天相比,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对于法律规制的对象来说这样的罚款力度已经不能有效制约其违法行为,因为其违法成本要低于违法收益)。
2、制度自身的缺陷。
由于制度制订者本身的偏见或者知识、经验的缺乏导致制度在设立时就存在缺陷,不能有效的规制市场竞争行为,相反还会破坏市场的有序竞争。
例如政府在制定制度时把本部门或者某些特殊的利益集团的利益置于特别的保护地位,在很多场合还出现政府既是制定规则的裁判员,又是追求特殊利益的运动员,在目前的一些行政垄断行业就会存在这种现象。
这种制度安排本身就会破坏公平的市场秩序。
又例如新《破产法》由于立法的缺陷以及对破产法功能认知的不足加上转型期的经济社会环境制约,导致立法预期并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圆满实现。
再如南京“彭宇”案,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彭宇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制度安排会促使人们今后不敢去做助人为乐的事,也会滋长不诚信的风气,最近出现的类似案件就是最好印证(老太太诬告帮他的好心人,最后被视频证实老太太说谎)。
3、社会转型期制度的缺失。
处于转轨时期的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诚信制度和体系已经被打破,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诚信体系尚未建立。
如前文所述,在市场经济中,由于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对称性,他在处理、加工和贮藏信息方面的能力常常不足,也难以准确预知对方的交易动机,这就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
基于这样的现实条件,市场经济就需要政府来建立一套能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制度安排。
例如全国性的信用管理体系尚未建立,信用管理制度非常滞后,对信用中介组织的管理也缺乏规范和指导;
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健全,保障舆论监督权利的《新闻法》的缺位等等。
4、制度执行的问题。
首先执法力量配置不足,面对众多的监督对象,监管执法力量不足是制度执行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很多情况下,现有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已经对某种侵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不诚信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由于执法力度的问题,使得一些违法企业得不到有效的惩罚,成为漏网之鱼,违法成本大大降低;
其次是行政权力对制度执行的干预,例如一些地方的行政首长可以影响或左右法官的判决,这就会损害法律和制度的权威性;
再次是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由于对地方政府GDP为主的考核方式,使得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的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对本地企业的制假贩假等侵权行为有意庇护,从而使本地企业的违法行为不仅得不到拥有的惩罚,而且还能获得超额利润,这就使得“老实”的企业吃亏,“刁滑”的企业渔利,其结果就会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从而使市场竞争环境弥漫不诚信的氛围。
三、诚信建设的对策思考
虽然完美的市场条件很难完全实现,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制度设定和安排,最大限度去完善市场,用制度去制约人性中投机取巧的机会主义动机,努力克服市场主体信息不对称、市场的不确定性、契约效力不足等问题。
因此,基于现实中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我们要做的就是通过各种制度安排,改革完善市场经济,构建一个经济人讲信用的收益大于不讲信用所付出成本的制度,最大限度的去实现竞争的充分性,从而从根本上减少经济人用虚假的或非真实的承诺来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也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失信行为滋长的土壤。
1、完善立法。
要对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主要包含两大方面: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加大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因为,市场主体敢于采用不诚信的手段谋取不当利益,取决于“非法行为所谋取的利益”>
“非法行为所要付出的成本”(“该行为被发现的概率”×
“发现后被处罚的额度”)。
因此,必须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不诚信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和处罚额度,从而增加违法成本,有效引导市场主体的诚信行为。
例如,逐步建立个人与企业的征信制度和体系。
建立个人信用实码制,并逐步扩展个人基本账户,有序实现社会保障的个人基本账户与税收账户、收入账户等并轨;
制定企业数据收集制度,充分利用工商、财政、质监、银行、审计等部门的现有资料和已有系统,建立可靠性强、权威性高、覆盖面广的企业信息数据库。
要加大对不诚信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对于制假贩假行为,要做好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推动将制假售假犯罪的后果罪改为行为罪,加大对市场主体不诚信行为惩处力度。
2、强化制度执行。
这就要着重解决执法力量不足、行政权力干预等两大问题。
要进一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把可以交给市场的权力,下放给市场,把政府重心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以此实现在精简机构的前提下加强执法力量,强化制度的执行。
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逐步消除行政权力对制度执行的干预,维护制度的权威性。
这就要求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府不再充当“运动员”,而是专门履行“裁判员”的职能,通过界定和保护产权,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考核机制,转变以GDP为主要考核标准的方式,逐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树立政府在维护诚信方面的典型示范作用,提升政府的受信任度。
3、建立企业诚信体系。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电子政务和电子网络,建立覆盖全国的信息收集、查询网络系统,建立起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及时公开企业经营的诚信状况,为企业间公平、公正竞争创造和提供条件。
可将企业纳税、银行信用评比、合同执行和诚信经营情以及司法部门提供的企业经济案件记录和不良行为等内容记录在案,让企业的诚信状况一目了然,通过引导银行对重点支持守信企业贷款等方式,让守信者畅通无阻,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4、加强诚信意识教育。
法律和制度固然对诚信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即使在同样的制度规则下,人们的道德素养的差异,也直接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差异,同时,由于法律手段客观上存一些局限,如法律的稳定性使得法律的制度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等,因此,除了强化制度建设外,还需要在全社会形成一个以讲诚信为荣,不讲制诚信为耻的氛围。
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企业诚信经营诚信的目标,强化企业经营要遵循合法经营、讲求诚信和互惠互赢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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