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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的分类,目前世界各国采用的有定量和定性两种标准。
(一)定量标准
衡量企业的规模,国际上通行的有三个参照系标准,即企业雇用人数、企业资产和企业的营业额。
1、企业雇用人数。
相对于其他数量标准,该标准统计方法操作简单,结果明晰直观,便于比较,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从各国实践来看,中小企业雇用人数的标准也是不统一的,它因不同国家、不同产业而不同。
2、企业资产量。
以资产或资本额作为中小企业标准为很多金融部门所采用。
但采用该标准的国家远远少于采用雇用人数标准的国家,因为企业资产量的计量和统计比较困难,一些家族式中小企业的企业资产与家庭财产难以区分,一些企业因为种种原因隐瞒真实的资产量,对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也比较困难。
3、企业营业额。
企业营业额大多为财税部门所采用,在市场稳定,会计、统计、税收制度比较健全的发达国家,该指标操作起来相对容易,而在发展中国家则比较困难。
上述标准的采用,在各国不尽相同,有些采用单一标准,有些采用复合标准,单一标准的选择和复合标准组合的具体规定又各异。
(二)定性标准
定性界定标准也称为质量界定标准或地位界定标准,即从企业的性质上提出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采用这一标准的多数为欧美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等。
亚洲的以色列和印度尼西亚也采用定性标准。
美国1953年颁布的《小企业法》规定,凡是独立所有和经营,并且在某一事业领域不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均为小企业。
英国在1971年公布的波尔顿委员会报告中指出,小企业在市场上占有较小份额;
小企业是由其业主或一部分业主亲自管理的,而不是通过正式的管理机构来管理的;
小企业是独立的,而非大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
印度尼西亚规定,如果企业全部是手工生产,即使企业雇用人数超过一定标准,也不能称之为大企业。
分析发现,定性标准的核心只有三个:
独立所有、自主经营和较小的市场份额。
二、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
在我国,中小企业的构成更加复杂,包括国有企业、城乡集体企业、街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以及各种经济形态的合资(合作)企业等。
建国以来,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先后经过了几次调整。
建国初期,我国曾经按固定资产价值来划分企业规模。
1962年,我国根据企业的职工人数来划分企业类型。
具体标准为:
职工人数超过3000人的企业为大型企业,职工人数在500-3000人之间的为中型企业,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1978年,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国家计委根据企业综合生产能力对企业类型进行了重新划分,发布了《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的规定》,把划分企业规模的标准改为“年综合生产能力”。
如钢铁联合企业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下,绵纺织企业生产纱锭5万锭以下,汽车制造厂年产整车5000辆以下,水泥厂年产量320万吨以下,手表厂年产40万只以下,发电厂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均为小型企业。
1983年,财政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按照1982年年底的决算数字,工业企业(包括商办工业)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150万元,年实现利润不超过20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企业);
商业零售企业,以自然门店为单位,职工不超过二三十人,年实现利润不超过3万或5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企业为小型企业。
1984年,国务院《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对我国非工业企业的规模按照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生产经营能力确定了划分标准,主要涉及的行业有公交、零售、物资回收等国营小企业。
该办法规定,京、津、沪三个城市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400万元的国营公交企业属于国营小型企业,这三个城市之外的相应标准为固定资产原值在300万元以下和年利润在30万元以下。
工业系统规定,固定资产在300万元或500万元以下,利润在30万元或50万元以下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可以按集体办法经营,向国家缴纳八级累进税后,自负盈亏。
商业系统则规定,在大城市,凡1983年实现利润在15万元至20万元以下,其他城市在8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国营零售、饮食、储运和商业企业,都属于小型企业,可以实行“改、转、租”三种形式的改革。
1988年,国家颁布了统一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把企业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种,其中大中型企业又被划分为两个层次,大型进一步分为大一、大二两档、中型分为中一、中二两档。
当时中小企业一般是中二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并规定不论企业隶属于哪个部门,均应按其所属行业统一标准执行。
例如,电子部门所属的仪器、仪表行业企业均按机械工业行业中仪器仪表企业的标准执行。
1992年,我国对1988年的划分标准做了补充,增加了对市政公用工业、轻工业、电子工业、医药工业和机械工业中的轿车制造企业的规模划分。
1999年,我国又对企业类型进行了重新分类,仍然保留了四个层次,并根据企业的销售额对企业的分类作了调整。
2003年,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按照企业职工人数、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该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例如:
在工业中,大型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2000人以上,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上;
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该划分标准采用了国际上流行的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相结合,即考虑了不同行业的特点,又兼顾了标准本身的简洁性,因此,科学地定义了中小企业,使我国对企业规模的划分有了一个统一、明确的概念和标准,不仅有助于国家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和宏观指导,也有利于各部门准确掌握企业情况。
第二节
四川中小企业发展历程及其现状
中小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这五种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国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因此,上述五种企业组织形式也叫企业的法律形态。
我省的中小企业大体存在于: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乡镇企业;
(4)个体私营企业;
(5)三资企业。
本文主要根据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民营经济、乡镇企业等各方面的统计数据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将改革开放以来四川中小企业的发展历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恢复发展阶段(1979年-90年代初)
“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初,商品、服务供给极度短缺,在此前景下,政府提出了要广开生产门路,发展集体经济的方针,各地兴起大办集体企业的热潮,在城市,劳动服务公司、城镇集体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生长起来;
在农村,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户户点火,村村冒烟。
1978年,四川民营经济增加值只有6.36亿元,占GDP的比重仅为3.5%,民营经济主要分布在居民服务业等极少数行业。
到1990年,民营经济增加值已达161.01亿元,是1978年的25倍,占全省GDP的18.1%,比1978年提高了14.6个百分点,民营经济进入的领域除了居民服务业外,主要分布于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并开始涉足工业、建筑业、公路和水路客货运输业等行业。
1979年,四川有乡镇企业13万个,从业人员187万人,总产值25.2亿元,乡镇企业生产铁矿石75.26万吨,生铁9808吨,铜矿石135吨,铜3.35吨,粗铅100吨,发电量34367万度,原煤885万吨,土焦17.27万吨。
到1990年,四川乡镇企业已达191.11万个,从业人员705.7万人,总产值538.48亿元,工业总产值315.36亿元,营业收入452.26亿元,发放职工工资64.29亿元,上交税金18.36亿元,完成出口产品交货值8.48亿元,乡镇企业生产的铁矿石已达118.6万吨,原煤3200万吨,黄金37.6万克,水泥374.6万吨,家具1374.4万件,生丝4670吨,棉纱7989吨,发电量23.5万千瓦。
二、加速发展阶段(90年代初-90年代中期)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及中共十四大报告明确指出:
“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份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的方针,这使四川中小企业加快了发展步伐。
1997年与1990年相比,四川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省GDP的比重由18.1%上升到27.3%,提高了9.2个百分点。
民营经济涉足的范围不断扩大,比重不断提高,由原来主要从事的居民服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逐步扩展到包括工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在内的国民经济许多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中,民营经济比重由1990年的28.2%提高到1997年的49.6%,工业中民营经济比重由1990年的7.4%提高到1997年的21.1%,7年间两行业民营经济比重分别提高了21.4和13.7个百分点。
三、高速发展阶段(90年代中期-现在)
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提升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
与此同时,四川省对国有和集体企业加快资产重组,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以兼并、收购、参股、控股、资产重组置换等方式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资产重组,在此前景下,四川中小企业又有新的发展。
四川民营经济增加值由1997年的850.44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1668.36亿元,占全省GDP的比重由27.3%上升到34.2%。
1997年以后,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平均每年增加1.72个百分点,2000年增加2.3个百分点,2001年增加2.5个百分点,2002年增加1.9个百分点,而1979年-1992年平均每年增加1.27个点,特别是近几年,四川民营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2001年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长20.3%,2002年增长16.5%,对GDP的贡献率2001年达到65.3%,2002年为50.8%。
2003年,四川共有个体工商户143.35万户,比2002年同期增加13.9万户,增长10.7%;
从业人员224.46万人,比2002年同期增加34.64万人,增长18.3%;
注册资金145.29亿元,比2002年同期增加38.44亿元,增长36%。
其中,新开业个体工商户27.1万户,从业人员41.0万人,注册资金33.5亿元,分别占年底总数的18.9%、27.3%和23.1%。
冲抵全年歇业、注销和变更数量后,全年个体工商户净增13.9万户,从业人员34.7万人,注册资金38.5亿元。
2003年,四川私营企业达11.04万户,比2002年同期增加2.59万户,增长30.7%。
其中城镇6.53万户,比2002年增加1.55万户,增长31.1%;
农村4.51万户,比2002年增加1.04万户,增长30%。
注册资本1041.92亿元,比2002年同期增加273.39亿元,增长35.6%。
从业人员150.29万人,比2002年同期增加37.88万人,增长33.7%。
全省新登记开业私营企业2.95万户,从业人员37.7万人,注册资金270.6亿元,分别占年底总数的26.7%、25.1%和26%。
冲抵全年歇业、注销和变更数量后,全年私营企业净增2.59万户,从业人员37.9万人,注册资本273.4亿元。
2003年,四川乡镇企业达152.09万户,从业人员678.17万人,增加值1336.95亿元,占全省GDP的24.5%,完成营业收入5360.78亿元,净利润155.26亿元,实交税金99.98亿元,发放职工工资316.31亿元,出口交货值49.74亿元。
第三节
中小企业的地位与作用
通过对四川中小企业发展历程的回顾,不难看出,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中小企业认识的逐步深化以及扶持政策的逐步调整,四川中小企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增长、繁荣城乡市场、拉动社会投资、扩大城镇就业、转移农村劳动力、增加财政收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中小企业已成为四川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四川中小企业主要立足于市场和资源,因地制宜,对优化地方产业结构,发挥地方优势,发展地方经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川GDP总量由1978年的184.61亿元增加到2003年5456.3亿元,年均增长14.5%,中小企业在GDP的快速增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78年四川民营经济增加值仅为6.36亿元,只占当年GDP的3.5%,1990年占GDP的18.1%,1995年占24.6%,2000年占29.7%。
2002年全省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1668.36亿元,占全省GDP的比重为34.2%。
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中民营经济增加值所占份额由1978年的3.3%、0.9%和8.3%发展到2002年的31.7%、38.6%和30.9%。
1997年,四川乡镇企业增加值为536.13亿元,占全省GDP的16.1%,2000年增加到854.66亿元,占全省GDP的比重提升到21.3%,2003年,四川乡镇企业实现增加值1336.95亿元,占全省GDP的24.5%。
二、中小企业成为推动四川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从“六五”开始,民营经济对四川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稳步提高。
“六五”期间,公有制经济对全省GDP增长的贡献率为80%,民营经济的贡献率仅为20%,到了“九五”期间公有制经济对全省GDP增长的贡献率下降到58.8%,而民营经济的贡献率上升到了41.2%,比“六五”时期提升了21.2个百分点。
1979—2002年,民营经济对四川经济增长的平均贡献率为35.7%,其中第一、二、三产业的贡献率分别为6.8%、16.9%和12.1%,民营经济对全省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平均每年上升1.4个百分点。
从民营经济内部看,私营经济是其贡献率的主要组成部分,1979—2002年个体私营经济贡献额占到整个民营经济贡献额的93.6%,而外商、港澳台经济的贡献额只占3.7%,对全省经济的贡献率仅为2.7%。
三、中小企业是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
就业和扩大就业是保持社会稳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根本途径。
1978年,四川城镇私营经济从业者及个体劳动者仅1.87万人,1990年上升为36.57万人,1997年增加到125.59万人,到2002年已达350.0万人,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7.5%。
2001年,四川个体经营户174.92万个,从业人员296.15万人,其中:
工业56.55万人,占19.1%;
批发零售贸易业123.18万人,占41.6%;
餐饮业39.78万人,占13.4%;
运输业25.34万人,占8.6%;
社会服务业38.9万人,占13.1%。
2003年,四川乡镇企业从业人员678.17万人,占全省农村从业人员的18%,占全省已转移农村劳动力的51%。
其中农林牧渔业14.99万人,占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2.2%;
采矿业41.13万人,占6.1%;
制造业263.18万人,占38.8%;
建筑业102.55万人,占15.1%;
交通运输仓储业47.74万人,占7.0%;
批发零售业102.24万人,占15.1%;
住宿及餐饮业55.77万人,占8.2%;
社会服务业30.21万人,占4.5%。
中小企业在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城镇就业与再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中小企业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中小企业是县域经济的支柱、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
2002年,四川民营企业创造税收(含国税和地税)91.81亿元,占当年四川总税收的21.7%,其中个体私营企业税收58.37亿元,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33.44亿元。
2003年,四川乡镇企业上交税金99.98亿元,占全省地方财政收入的29.7%。
五、中小企业是增加居民收入的有效途径
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加了城乡居民收入,改善了人民生活,扩大了消费需求。
2002年四川城镇居民中有33.1%的人在民营企业工作,劳动报酬达到383.54亿元。
2003年,四川乡镇企业发放职工工资316.31亿元,全省农民人均从乡镇企业获得的工资性收入为458元,占全省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的59.8%,为全省农民人均增收约30元,占全省农民人均增收额的25%。
六、中小企业是增加社会有效供给的有生力量
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几乎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
目前,中小企业的许多产品,特别是日用消费品已占有相当大的市场。
2003年,我省中小企业生产小麦粉37.71万吨,乳制品4.81万吨,大米50.45万吨,罐头7.13万吨,鲜冻猪肉85.08万吨,食用植物油25.78万吨,淀粉2.75万吨,软饮料69.09万吨,方便食品4.22万吨,机制粉8.92万吨,为繁荣城乡市场作出了极大贡献。
第四节
当前制约四川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四川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以上,虽然中小企业在带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意义,但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一、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落后
多数中小企业都是由家族式的作坊发展而来的,虽然家族等级制度、家庭成员间的忠诚和凝聚力在企业创立时期也曾有过突出的作用,但制定的制度不严,有的企业制定的制度虽然相对较严格,但由于家庭式管理和这种用伦理道德、规范替代经济行为规范的管理方式注定是与小生产相联系的,这使得许多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难以走上科学化、现代化的道路,难以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接轨,适应不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这种管理方式和管理制度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制约了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据有关部门调查,四川中小型工业企业的老板和业主的经营理念相对保守,体现在:
其一,无长远规划,创新意识差。
据调查,每年都有新产品的企业仅占被调查企业的36.4%,而并非每年都有,甚至长期没有新产品的企业占被调查企业的比重则高达63.6%。
这表明四川中小企业中,多数企业进行新产品生产的意识不浓,不断适应市场需要的观念尚未树立,跟踪市场变化的工作做得不够,这对广大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其二,企业管理缺乏科学性,流于“家庭式”管理,对市场行情的分析缺乏冷静思考,常常导致其盲目投资,往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显得束手无策。
其三,不愿放手发展。
一些企业业主在一定程序上还存在“怕露富”的思想,担心树大招风,“小成即满、小富则安”的思想相当严重,因而舍不得投入,不敢也不愿加快投资发展,这是制约中小企业组织结构迈向合理化的重要因素。
其四,多数企业产品销售方式落后。
据有关部门调查,自行销售产品和以自行销售为主兼批发销售产品的企业合计占被调查企业的60.4%,而以批发给中间商为主或以批发为主兼自行销售、以其他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合计占被调查企业的比重不足40%,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四川中小企业中多数企业的销售方式还比较落后,也进一步反映出四川中小企业整体竞争力不强,产品难以广泛打入市场。
二、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
尽管全省企业改制面达90%以上,但在许多改制企业中,新机制的效益并不明显。
为数不少的企业经营管理方式没有太大的改变,政企不分等问题依然存在,国有中小企业厂长经理由政府任命的还占有一定比例,在一些私营企业还出现了现代管理方式与传统家族式管理并存的局面。
一方面是由于改制过程中的宣传引导不够,只重形式,不重内容,改革不彻底、不到位;
另一方面,配套改革不到位,如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等,导致许多中小企业的管理越来越跟不上市场经营发展的步伐,管理的低效制约了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人才缺乏
有关部门调查发现,中小企业业主文化程度偏低,职称普遍较低,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不到被调查数的20%。
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职工比重很小,真正懂技术、懂管理、懂财务的人员更少,由于技术人才和专业管理人才缺乏,一部分企业缺少对市场的预测和把握能力,生产的盲目性很大,产品滞销现象严重,劳动生产率明显偏低。
绝大多数中小企业还未意识到进行文化建设,企业仍是厂房、车间和产品的代名词,文化、人文意识淡漠,职工与企业之间的亲和力较差。
另一方面,很多中小企业未按规定给职工办理医疗、养老、人身保险等,致使优秀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流失,使企业自身陷入既无法孕育人才,又不能有效招募和积蓄人才的两难境地。
四、融资困难
目前,银行出于对降低信贷风险的考虑,对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条件更为严格,一般都要求贷款企业提供连带担保或财产抵押,又由于抵押财产变现难等风险因素,银行一般不接受财产抵押。
信誉度较高的企业为了避免资产风险,大多不愿意提供贷款担保。
一些权力部门服务意识淡薄,手续繁锁,门槛过高,使一些企业望门兴叹,放弃进一步发展的机会,维持简单再生产。
再加上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负债高、实力弱、信用等级偏低等原因,很难找到稳定畅通的融资渠道,造成融资难,担保难,中小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更是难上加难,资金紧、融资难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一)银行信贷责任化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
从国有银行信贷角度看,中小企业融资难在三个方面:
一是国有银行长期服务于国有企业和大企业,中小企业市场是个全新的市场,开拓这个市场,不但要冒风险,而且要创新各种管理制度。
二是中小企业贷款风险高于国有企业和大企业,否则中国人民银行也不会一再提高对中小企业的利率浮动幅度。
三是国有商业银行在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同时,普遍加强了信贷人员责任制,一些银行开始实行信贷经营主责任人和岗位责任人,并在决策过程中实行审批主责任人制。
责任制的加强,从长远看,既有利于防范风险,又有利于开拓市场,但在责任制初期,必然会提高信贷经营人员的谨慎度。
从这一点看,银行信贷责任化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会有所增加。
(二)中小企业自身的弱点影响银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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