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和工控相关的部分剖析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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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使用刮板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启动信号和通讯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第二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通风
第一百五十一条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当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
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第一百五十九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应当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
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
第一百六十条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当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当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
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
因检修、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变电所或者电厂在停电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组织全矿井工作人员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七章防治水
第四节井下排水
第三百一十一条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矿井排水的需要。
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
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
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第三百一十二条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
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控制闸门。
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图像监视和专人巡检。
第三百一十三条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
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
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三百一十四条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
在每年雨季之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提交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第三百一十五条大型、特大型矿井排水系统可以根据井下生产布局及涌水情况分区建设,每个排水分区可以实现独立排水,但泵房设计、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一十一条至第三百一十四条要求。
第三百一十六条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危险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三百七十四条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托辊和滚筒包胶材料等,其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护装置,同时应当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三)应当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
(四)主要运输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
(五)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
下运时,应当装设软制动装置且必须装设防超速保护装置。
(六)在大于16°
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当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
(七)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机头、机尾及搭接处,应当有照明。
(九)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及警示牌。
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当设过桥。
(十)输送带设计安全系数,应当按下列规定选取:
1.棉织物芯输送带,8~9。
2.尼龙、聚酯织物芯输送带,10~12。
3.钢丝绳芯输送带,7~9;
当带式输送机采取可控软启动、制动措施时,5~7。
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第四百三十一条矿井应当在地面集中设置空气压缩机站。
在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采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严禁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二)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罐必须分别设置在2个独立硐室内,并保证独立通风。
(三)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具有新鲜风流的巷道中。
(四)应当设自动灭火装置。
(五)运行时必须有人值守。
第四百三十二条空气压缩机站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有压力表和安全阀。
压力表和安全阀应当定期校准。
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应当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二)使用闪点不低于215℃的压缩机油。
(三)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者断油信号显示装置。
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者断水信号显示装置。
第四百三十三条空气压缩机站的储气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气罐上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
定期清除风包内的油垢。
(二)新安装或者检修后的储气罐,应当用1.5倍空气压缩机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
(三)在储气罐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释压阀,其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释放压力应当为空气压缩机最高工作压力的1.25~1.4倍。
(四)避免阳光直晒地面空气压缩机站的储气罐。
第四百三十四条空气压缩设备的保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螺杆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20℃,离心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30℃。
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
(二)储气罐内的温度应当保持在120℃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
第四编露天煤矿
第四章运输
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第五百七十条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倾角,上行不得大于16°
,严寒地区不得大于14°
;
下行不得大于12°
。
特种带式输送机不受此限。
(二)输送带安全系数取值参照本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
(三)带式输送机的运输能力应当与前置设备能力相匹配。
第五百七十一条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下列安全保护:
(一)拉绳开关和防跑偏、打滑、堵塞等。
(二)上运时应当设制动器和逆止器,下运时应当设软制动和防超速保护装置。
(三)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
第五百七十二条带式输送机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开采空区和工程地质不良地段,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二)带式输送机栈桥应当设人行通道,坡度大于5°
的人行通道应当有防滑措施。
(三)跨越设备或者人行道时,必须设置防物料撒落的安全保护设施。
(四)除移置式带式输送机外,露天设置的带式输送机应当设防护设施。
(五)在转载点和机头处应当设置消防设施。
(六)带式输送机沿线应当设检修通道和防排水设施。
第五百七十三条带式输送机启动时应当有声光报警装置,运行时严禁运送工具、材料、设备和人员。
停机前后必须巡查托辊和输送带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检修时应当停机闭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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