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指标分解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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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享受一线作业人员的岗位津贴待遇。
三、建立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5.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6.落实职业病防治专项资金;
7.建立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每年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指标和任务及相应的奖惩措施;
2.按规定比例提取足额的职业病防治专项资金,并在成本中列支,确保用于职业卫生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卫生培训等资金投入;
3.建立并落实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3)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4)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5)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6)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9)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0)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1)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四、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8.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9.规范档案管理。
1.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下列职业卫生档案: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2.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指定专兼职的人员负责管理,并做好档案的归档工作。
五、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
10.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11.建设项目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
1.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决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2.优先使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3.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组织评审;
4.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组织评审;
5.在项目建设阶段,建设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6.在项目竣工阶段,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7.建设单位组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内部评审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必须从省职业卫生专家库里随机抽取3-9名专家,参与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在项目试运行30日至180日之间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六、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
12.生产布局合理,有配套的辅助卫生设施;
1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艺、设备及岗位,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14.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职业中毒的场所,设置应急救援设施。
1.严格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各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合理布局,符合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原则,有配套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2.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要知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相应防护措施;
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艺、设备、岗位设置密闭除尘、排毒、通风、隔声降噪、防暑降温、防电离非电离辐射等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4.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事故通风和与事故排风联动的泄露报警装置;
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必要的泄险区以及风向标,确保应急撤离通道畅通;
5.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要进行经常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并建立台账,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七、劳动防护用品
15.配发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6.监督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按照《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规定,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规范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配备、发放、更换、使用、维修各环节的管理,鼓励采购取得安全标识的防护用品;
2.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3.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规章制度和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按要求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功能正常、部件齐全。
八、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17.组织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
18.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考核;
19.组织从事接触高毒物质、高危粉尘、放射性物质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
20.组织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普及培训。
1.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和安全生产月期间,集中组织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活动;
2.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等内容;
3.对接触高毒物质、高危粉尘、放射性物质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组织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培训普及职业卫生基本知识,了解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标准,掌握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维护劳动防护用品。
每年4-6月份组织集中宣传活动,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每3年进行培训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劳动者培训,定期组织劳动者普及培训
九、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1.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22.申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进行变更申报;
23.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1.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完成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索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3.存在建设项目的,于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
4.申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5.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及时到申报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未申报的单位立即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已申报单位完善申报信息,新建项目于竣工后30日申报,变更申报于15日内完成
十、职业健康监护
24.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25.妥善安置职业健康检查的异常人员,并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26.建立规范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3.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转岗和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和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4.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周期,组织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的,调离原工作岗位;
5.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在离岗前30日内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发现疑似职业病,必须按规定安排职业病诊断,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检查,同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用人单位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8.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必须做到一人一档,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规范管理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和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要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9.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况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新上岗及转岗人员在上岗前完成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按国家有关标准,确定的检查周期进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在离岗30日内完成
十一、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评价
27.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8.开展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
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工作;
2.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要求,每年至少对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4.未进行任何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不确定的企业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企业,立即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5.现状评价完成后,将《现状评价报告》及其他需提交的材料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索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报告回执》;
6.建立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系统,采购监测仪器设备,安排人员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7.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符合要求后方可生产作业。
每年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
十二、职业病危害告知
29.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
30.设置职业卫生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1.有毒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警示告知;
32.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
1.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等信息;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职业病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存在有毒物质危害作业,设置区域警示标识,一般有毒物质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物质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标识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
4.存在高毒物质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内容;
5.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十三、职业病危害后果的报告和处置
33.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人的报告和处置;
34.职业中毒的报告和处置。
1.发现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时,用人单位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2.组织疑似职业病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3.职业病诊断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进行;
4.用人单位提供下列职业病诊断资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5.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当事人不服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的,可以向辽宁省卫生计生委申请再鉴定;
6.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发生职业病的单位,要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的工作场所进行彻底改造,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8.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单位,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9.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或组织救治,并足额支付所需费用;
10.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11.配合、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发现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立即报告,妥善处置,发现疑似职业病立即组织职业病诊断
工作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
十四、协作承包单位职业卫生条件审查
35.审查核实协作、承包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和能力,不转移职业病危害;
36.对协作承包单位发生的职业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审查核实提供原材料、配套生产以及提供从事生产、检修、建设、技改、运输和其它服务的协力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和能力,达到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2.签订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议,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3.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
4.导致职业病发生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五、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37.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按照规定使用劳务派遣工;
38.对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和劳务派遣工防护用品佩戴情况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1.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劳务派遣人员只能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禁止在上述岗位之外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且劳务派遣工数量不得超过单位用工总量的10%;
2.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依法明确双方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责任;
要将劳务派遣工完全纳入职业卫生管理范畴,对劳务派遣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
要向劳务派遣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职业卫生培训等职业病防治服务和福利待遇,为劳务派遣工提供适用和合格的防护用品,按规定组织劳务派遣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对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十六、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39.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40.依法保障职业病人合法权益;
41.发放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津贴。
1.按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等流动性大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保障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职业病待遇,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给予岗位津贴;
4.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人;
5.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工伤鉴定;
6.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7.劳动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诊断职业病立即进行工伤认定
落实政府职业病防治责任
一、强化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42.明确组织领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43.施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44.定期研究部署职业病防治重要工作。
1.各级政府要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分管安全生产政府领导同时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2.树立“职业卫生是安全生产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安全理念,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问题;
3.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做好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
4.营造良好的职业卫生监管执法环境,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设置障碍;
5.细化职业病防治主要工作指标和任务,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6.强化政府领导,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总体统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现职业病防治工作常态化。
各级政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
45.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
46.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工作指标和任务。
1.按照上级政府制定下发的《职业病防治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2.将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3.分解规划的工作指标,确定年度工作任务,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4.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由政府组织,卫生计生委牵头、发展和改革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级总工会配合
政府职业病防治责任
三、落实职业病防治专项资金
47.制定职业病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48.保障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
1.政府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2.职业病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职业卫生隐患排查和治理;
(2)购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3)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4)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
(5)职业卫生装备;
(6)职业病防治新技术研发、推广及应用;
(7)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等;
3.政府出台救济措施,落实资金渠道,解决无社保且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患者医疗和生活救助问题。
2018年底
政府组织,财政部门牵头,安监、卫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配合
四、健全职业卫生监管机制体制建设
49.完善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50.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沟通协作机制;
51.建立并实施职业卫生“黑名单”制度。
1.完善市县乡三级职业卫生监管体系。
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置独立的职业卫生监管机构,乡镇、街道要有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监管人员;
2.推进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一体化进程,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量;
3.政府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
安监、卫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总工会、宣传部、发改、经信、国资、环保、工商、住建、房产、公用事业、服务业委、环卫等行业主管部门;
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安监局;
4.落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建立信息通报和发布机制,完善沟通协作;
建立联合督查机制,组织部门联合执法行动;
5.建立本溪市职业卫生“黑名单”制度。
对发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用人单位,或1年内发生2次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以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阻挠执法、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拒不执行监督指令的用人单位,列入职业卫生“黑名单”。
由安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工商、人民银行、证监、保监、银监等部门,1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
各级政府组织,编办牵头,安监配合,完善队伍建设,本溪市安委会牵头,安监部门负责,制定联席会议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一、行政确认
5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确认。
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电子数据申报和纸质文本申报工作进行确认,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监督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3.按照《执法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按照年度执法计划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落实监督检查任务清单、隐患和问题清单、整改工作清单,复查验收清单四个清单的执法闭环管理。
每年定期组织
54.职业健康监护专项执法检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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