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天气预报术语》修订说明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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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
负责寒潮资料的统计
二、修订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短期天气预报术语》(DB36/T512-2007)自2007年实施以来,在江西省气象业务服务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为规范全省气象预报服务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天气气候和生态环境等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这对气象预报服务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此上级管理部门也制定了一些新的业务规定。
这些变化造成了该标准与上级一些新的气象业务规定出现了不相一致的地方,而且一些术语和指标也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目前天气预报业务服务的需要。
为不断满足我省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公众对气象预报服务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并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上级气象相关业务规定相衔接,非常有必要对本标准进行修订,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和有效。
三、主要修订过程
1、制定《短期天气预报术语》标准修订工作方案
(1)确定修订的目的、内容、具体工作安排和时间进度。
(2)成立标准修订组,主要由国家级和省级首席预报员、长期从事短期与短时天气预报业务和研究以及管理的专家组成。
(3)明确修订组成员的任务分工。
唐春燕,负责制定本标准修订方案和标准文本的起草;
许彬,负责统筹协调和技术把关;
许爱华,负责对本标准新增预报术语的技术把关;
李婕、支树林、张弛负责雷电资料的统计分析,确定强雷电、短时强降水的定义;
吴静、刘春负责寒潮资料的统计分析,确定适合江西的寒潮等级分类。
2、充分调研与研讨
(1)2014年2月,江西省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对DB36/T12-2007《短期天气预报术语》进行复审,复审专家组认为:
该标准实施以来,总体适合江西省气象服务需求,可以继续保留;
为了与气象相关行业标准相衔接,满足江西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适应当前天气、气候和生态环境等变化,结合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使本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建议在以下方面进行修订:
①规范标准中相关术语和定义,②进一步细化雾、霾等级标准,③修改冷空气等级标准,④增加短时强降水、道路积冰、强雷电等预报术语。
(2)2014年10月,江西省气象局下达修订《短期天气预报术语》的立项通知。
(3)2014年10月-11月,项目承担单位江西省气象台成立了标准修订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并形成了修订该标准的基本思路。
(4)2014年12月-2015年3月,标准修订组人员开展了国内观测规范沿革、国内外相关标准、相关文献的调研和检索。
(5)2015年4月-5月,修订组确定了标准的提纲以及需要增减的条目和术语。
(6)2015年6月-7月,修订组成员按照分工完成了相关资料的统计分析。
(7)2015年8月-2017年7月,完成标准初稿编写,并在编写组内部及全台预报员中展开讨论,根据讨论结果进行相关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上报江西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8)征求意见情况,待补充。
。
四、修订标准的原则和依据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2—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
标准的制定方法》中的原则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的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相关国家标准、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等相关行业标准以及我国气象部门的短期天气预报相关业务规范等,力求使该标准既与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内的业务相协调,又满足江西短期天气预报的实际业务需要。
五、主要条款的说明
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主要进行了以下修订:
1、对原标准中有关预报术语部分的提纲进行了修改,使之分类更合理。
原标准的提纲为天气、天气现象、天空状况、降水等级、降水概率、冷空气(寒潮)、风、热带气旋、天气预报时间用语、天气预报空间用语、天气预报辅助用语;
修订后的提纲为:
天气、天气现象、天空状况、气象要素、冷空气(寒潮)、热带气旋、天气预报时间用语、天气预报空间用语、天气预报辅助用语。
2、根据江西气象短期天气预报业务实际和预报用语习惯,对部分定义进行了增减。
删减了天气现象中的毛毛雨、幕;
增加了道路结冰、电线积冰、强雷电、短时强降水、降水强度、气象要素、气温、最低气温、最高气温、日最低气温、日最高气温、能见度、相对湿度;
增加了对天气现象、天空状态的定义。
3、通过对我省历史上雷电资料的统计分析,确定了“强雷电”的定义。
强雷电
地闪频数大于30个/h的雷电活动。
选取2006~2016共11年的地闪资料对江西省逐小时网格点上的地闪频数进行了统计,选取的网格范围(113.5°
~118.5°
E,24.3°
~30.3°
N)覆盖了江西全省,网格分辨率为0.1°
×
0.1°
更高分辨率(00.1°
0.01°
)网格点上逐小时地闪频数集中在0~20之间,大于30的比例最大不足0.1%,较难区分闪电强弱。
以10个/h为区间间隔,分别计算了地闪频次为0~10个/h,10~20个/h,……,>
100个/h共11个区间上的格点数占发生地闪的总格点数(共个)的比例(如表1)。
发现地闪频数多为0~10个/h,占发生地闪的总格点数的85~90%。
且随着地闪频数的增大,对应的格点数大幅减少,小时地闪频数超过40次的各区间所占比例均不足1%。
Table12006~2016年小时地闪频数区间上的格点数比例分布
年份
0-10
10-20
20-30
30-40
40-50
50-60
70-80
80-90
90-100
>
100
2006
85.5
7.2
2.7
1.5
0.9
0.6
0.4
0.3
0.2
0.8
2007
83.4
7.9
3.2
1.7
1
0.7
0.5
1.1
2008
86
7.1
1.4
2009
85.4
2.8
2010
88.6
6.1
2.2
0.1
2011
87.4
6.7
2.4
1.2
2012
89.5
5.6
2
2013
88.4
6
2014
87.1
6.6
2015
89
2.1
2016
90.8
5.2
1.8
平均
6.5
大于10个/h的格点再分别以30个/h和40个/h为界,将地闪频数分成三个区间,计算了两种分配方法下的各区间上格点数所占比例。
如图1所示,地闪频数大于40个/h的格点数所占比例11年中仅3年大于3%,且某些年份所占比例不足2%。
而地闪频数大于30个/h的格点数所占比例则11年中仅3年小于3%。
另外,从11年气候平均来看,大于40个/h的为2.5%,大于30个/h的为3.7%。
结合表1,发现自2010年以来地闪频数大于10个/h的各区间格点数所占比例较前期整体呈现出断层试微降的特点,而小于10个/h的则较前期整体增大。
但从各年样本数(天)和发生闪电的总格点数看,并不存在相应的同位相或反位相变化特征(图略)。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2010年以来较强闪电的发生频率降低并不是样本差异造成的,而是真实存在的气候特征。
因此,采用2003~2010年地闪资料的气候平均所得分别以0~10个/h、10~40个/h和>
40个/h将闪电活动强度分成弱、中和强三个等级(支树林etal.,2012)的方法已不足以反映2010年以来的闪电活动特征。
为此,考虑在此基础上,将定义强闪电的地闪频数临界值降低为30个/h,得新的闪电活活动强度划分结果如表2所示。
Figure12006~2016年小时地闪频数区间上的格点数比例分布柱状图
Table2地闪活动强度划分结果
地闪强度
地闪频数(个/h)
占总格点数比例(%)
弱
0~10
中
10~30
8.9
强
30
3.7
根据以上分析,定义“强雷电”为:
4、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细化了雾、霾的等级分类;
修改了降水量等级分类。
具体如下:
(1)依据能见度将雾分为轻雾、大雾、浓雾、强浓雾、特强浓雾。
轻雾
近地层大气中悬浮着大量微小的水滴或冰晶,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km,大于等于1km。
大雾
近地层大气中悬浮着大量微小的水滴或冰晶,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Km,大于等于500m。
浓雾
近地层大气中悬浮着大量微小的水滴或冰晶,使水平能见度小于500m,大于等于200m。
强浓雾
近地层大气中悬浮着大量微小的水滴或冰晶,使水平能见度小于200m,大于等于50m。
特强浓雾
近地层大气中悬浮着大量微小的水滴或冰晶,使水平能见度小于50m。
(2)依据能见度和相对湿度将霾分为轻度霾、中度霾、重度霾。
轻度霾
能见度大于3km小于等于5km,相对湿度小于95%的霾。
中度霾
能见度大于1km小于等于3km,相对湿度小于95%的霾。
重度霾
能见度小于等于1km,相对湿度小于95%的霾。
(3)依据24h、12h降水量以及江西的降雪情况,将降水等级修改为微量降雨(零星小雨)、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微量降雪(零星小雪)、小雪、中雪、大雪、暴雪。
降水等级
单位为毫米
等级
时段降水量
12h
24h
微量降雨(零星小雨)
<0.1
小雨
0.1~4.9
0.1~9.9
中雨
5.0~14.9
10.0~24.9
大雨
15.0~29.9
25.0~49.9
暴雨
30.0~69.9
50.0~99.9
大暴雨
70.0~139.9
100.0~249.9
特大暴雨
≥140.0
≥250.0
微量降雪(零星小雪)
小雪
0.1~0.9
0.1~2.4
中雪
1.0~2.9
2.5~4.9
大雪
3.0~5.9
5.0~9.9
暴雪
6.0~9.9
10.0~19.9
5、依据国家标准国标GB/T20484-2006“冷空气等级”和国标GB/T21987-2008“寒潮等级”以及我省预报业务惯用的寒潮标准,通过对我省历史上寒潮过程的统计与对比分析,确定了冷空气(寒潮)的等级分类。
将冷空气(寒潮)分为弱冷空气、较强冷空气、强冷空气、寒潮、强寒潮。
弱冷空气
使某地的日平均气温48h内降温幅度小于6℃的冷空气。
较强冷空气
使某地的日平均气温48h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6℃但小于8℃的冷空气,或使某地的日平均气温48h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8℃,但未能使该地日最低气温下降到8℃或以下的冷空气。
强冷空气
使某地的日平均气温48h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8℃,而且使该地日最低气温下降到8℃或以下的冷空气。
寒潮
使某地的日平均气温24小时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8℃,或48小时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10℃,或72小时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12℃,而且使该地日最低气温下降到4℃或以下的冷空气。
48小时、72小时内降温的日平均气温应连续下降。
强寒潮
使某地的日平均气温24小时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10℃,或48小时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12℃,或72小时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14℃,而且使该地日最低气温下降到2℃或以下的冷空气。
利用全省各站历年逐日平均气温和逐日最低气温资料,根据寒潮标准统计所有寒潮天气过程并进行对比分析。
资料选取情况:
江西省87个气象站点,资料时段统一选取2007年1月~2017年10月。
按照以下三个标准分别进行统计对比。
单站寒潮的标准1(我省预报业务惯用的标准):
24小时平均气温下降8度或48小时下降10度,且最低气温低于5度;
或者24小时平均气温下降6度或48小时下降8度,且最低气温低于0度。
单站寒潮的标准2(GB/T20484-2006“冷空气等级”):
使某地的日最低气温24小时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8℃,或48小时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10℃,或72小时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12℃,而且使该地日最低气温下降到4℃或以下的冷空气,达到寒潮。
若某地的日最低气温24小时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10℃,或48小时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12℃,或72小时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14℃,而且使该地日最低气温下降到2℃或以下的冷空气,达到强寒潮。
48小时、72小时内降温的日最低气温应连续下降。
单站寒潮的标准3(国标GB/T21987-2008“寒潮等级”):
使某地的日平均气温24小时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8℃,或48小时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10℃,或72小时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12℃,而且使该地日最低气温下降到4℃或以下的冷空气,达到寒潮。
若某地的日平均气温24小时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10℃,或48小时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12℃,或72小时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14℃,而且使该地日最低气温下降到2℃或以下的冷空气,达到强寒潮。
我省定义有10个气象站达到寒潮标准,或5站以上达到强寒潮标准则称为一个寒潮过程。
如果连续(指时间上先后影响),也则只称为一个过程。
具体结果如下:
标准1:
统计时段内共出现30个寒潮日(≥10站)
次数
日期
站数
17
9
28
25
10
12
18
15
26
21
3
38
11
22
19
27
4
43
20
5
13
47
29
23
14
7
44
36
8
16
24
标准2:
统计时段内共出现16个寒潮日(≥10站)
60
32
31
标准3:
统计时段内共出现28个寒潮日(≥10站)
55
35
34
50
结果显示:
在统计时段内(2007年1月~2017年10月),按照标准1,江西共出现寒潮过程30次(2.8次/年);
按照标准2,江西共出现寒潮过程16次(1.5次/年);
按照标准3,江西共出现寒潮过程28次(2.6次/年)。
由此可见,按照标准1和标准3来统计,结果非常接近,按照表2的统计的结果则相差很大。
因此,综合考虑该统计分析结果及与现行国标的一致性,认为采用国标GB/T21987-2008“寒潮等级”中的日平均气温降温幅度作为主要判别因子,兼顾日最低气温的情况来划分江西冷空气(寒潮)等级是合适的。
统计时段内共出现6个强寒潮日(≥5站)
统计时段内共出现16个强寒潮日(≥5站)
54
37
结果显示:
在统计时段内(2007年1月~2017年10月),按照标准2,江西共出现强寒潮过程6次(0.6次/年);
按照标准3,江西共出现强寒潮过程16次(1.5次/年)。
标准3对强寒潮的统计结果较为符合江西的实际情况。
因此,从对强寒潮的统计结果来看,也认为采用国标GB/T21987-2008“寒潮等级”中的日平均气温降温幅度作为主要判别因子,兼顾日最低气温的情况来划分江西冷空气(寒潮)等级是合适的。
此外,结果还显示统计时段内江西没有出现过特强寒潮。
6、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以下术语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1)冰粒:
“透明的丸状或不规则状的固态降水,较硬,着硬地一般反跳。
直径一般小于5mm。
”改为,“透明的丸状或不规则状的固态降水,较硬,着硬地一般反跳。
有时内部还有未冻结的水,如被碰碎,则仅剩下破碎的冰壳。
”(修改完善的依据为QX/T48-2007地面观测规范第四部分天气现象观测)
(2)冰雹:
“坚硬的球状、锥状或形状不规则的固态降水,雹核一般不透明,外面包有透明的冰层,或由透明的冰层与不透明的冰层相间组成。
大小差异大,大的直径可达数十毫米或以上。
常伴随雷暴出现。
”改为,“坚硬的球状、锥状或形状不规则的固体降水物。
”(修改依据为GB/T27957-2011“冰雹等级”、QX/T48-2007地面观测规范第四部分天气现象观测)
(3)雾凇:
“空气中水汽直接凝华,或过冷却雾滴直接冻结在物体上的乳白色冰晶物。
”改为,“空气中水汽直接凝华,或过冷却雾滴直接冻结在物体上的乳白色冰晶物。
常呈毛茸茸的针状或表面起伏不平的粒状,多附在细长色物体或物体的迎风面上,有时结构较松脆,受震易塌落。
(4)露:
“水汽在地面及近地面物体上凝结而成的水珠。
”改为,“水汽在地面及近地面物体上凝结而成的水珠。
霜融化成的水珠,不记露。
(5)结冰:
“露天水面冻结成冰。
”改为“露天水面(包括蒸发器的水)冻结成冰。
”(修改完善的依据为QX/T48-2007地面观测规范第四部分天气现象观测)
(6)闪电:
“积雨云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放电时伴随的电光。
”改为,“积雨云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放电时伴随的电光,但不闻雷声”。
(修改完善的依据为QX/T48-2007地面观测规范第四部分天气现象观测)
(7)大风:
“瞬间风速达到或超过17.0m/s的风。
”改为“”瞬间风速达到或超过17.0m/s(或目测估计风力达到或超过8级)的风。
(8)颮:
“突然出现的强风,持续时间短促。
出现时瞬间风速突增,风向突变,气压陡升,气温急降,常伴有雷暴出现。
”改为,“突然发作的强风,持续时间短促。
出现时瞬间风速突增,风向突变,气象要素随之亦有剧烈变化,常伴随雷雨出现。
”(修改的依据为QX/T48-2007地面观测规范第四部分天气现象观测)
六、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没有出现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发生冲突的条款。
七、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必要项)需说明征求多少家单位的意见,这些单位的类型为(生产、销售、使用、科研、行业主管、大专院校、检测机构等)
无。
八、作为推荐性或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
建议作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实施。
九、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建议全省气象部门在短期和短时天气预报业务中使用。
作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十、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建议现行地方标准《短期天气预报术语》(DB36/T512-2007)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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