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信用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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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信用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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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是指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活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中介活动的市场。
第三条建设市场信用包括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
企业信用是指建设单位(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检验机构、材料及设备供应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信用状况。
个人信用是指从事相关工程业务的各类执(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
第四条建设市场信用数据包括企业和个人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采用加分与扣分的方式体现。
良好行为记录指企业和个人获得经威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认可的优良工程业绩和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正式发布的各类表彰奖励、大型检查中所受通报表扬,由市建委统一记录,各级主管部门、企业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建委。
不良行为记录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省、市有关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形成记录档案。
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的记录不影响对其依法查处的力度。
第五条全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市建委(具体为工程建设科)负责全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的综合管理、各类信用记录和监督考核工作,负责汇总、公示和发布经确认的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信用记录。
未经市建委审查、发布的信用记录无效。
市建设系统有关部门、单位受市建委授权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市建委确认、汇总、公示和发布,并将工作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业务管理中认真采用相关数据。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录所辖工程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并及时上报市建委确认、汇总、公示和发布。
业务管理中认真采用相关数据。
第六条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的数据根据《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记录实施办法》产生,各主管部门在将上月信用记录及相关资料报市建委的同时,做好原始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七条 各市、区,各有关业务工作中涉及企业及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奖扣分的规定,必须提前报市建委工程科审查备案。
第八条 建设市场信用档案记录在建设市场监管工作中综合运用,作为从事工程建设承发包活动、资质管理、评先选优及执(从)业资格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凡是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在资质、资格年检时只作程序性、备案性检查,并优先参加各类奖励评比。
凡是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企业和个人,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内依规定吊销其资质、资格证书,降低其资质、资格等级、予以经济处罚及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外地进威单位或个人可以清除出威海建设市场并将其不良行为事实告知有关方面。
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分在一个年度内合计达-10分,停止其半年内新报批项目的主体资格和从业资格,并3年内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不得进行邀请招标、投标单位不得参加邀请招标投标、各方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外地进威企业则清除出威海市场。
对2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总分达-15分及以上者,资质年检定为不合格,降低资质等级,一年内不得升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清出市场。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记录的记分程序为:
建设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时,向当事人提出问题及扣分理由,填写“威海市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通知单”或作好笔录,然后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全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监督,市建委将对有关意见、建议、检举、投诉,认真进行研究,对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恶意修改数据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1、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记录实施办法
2、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通知单
附件1:
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记录实施办法
一、通用标准
(一)不良行为扣分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上岗资格,扣5-10分。
2、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扣5-10分。
3、伪造、涂改资质、岗位证书或年检记录,扣5-10分。
4、违法转让业务、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扣5-10分。
5、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资质年检,扣5-10分。
6、外地进威企业,未及时办理进威备案手续,扣5分。
经督促后仍不办理者,视情况加扣1-5分。
本项1-6条由各资质主管部门负责。
7、招标投标时,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串通降低或抬高取费,或者投标单位自行及相互串通恶意报价,招标后不按规定签定合同,扰乱市场秩序,各责任人均视情节轻重扣5-10分。
8、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或对招标投标有关事项有异议,但不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1号令)规定程序投诉,越级上访、恶意中伤的,扣2-5分。
情节严重的,加扣5-10分。
9、未有效履行投标承诺,服务或提供产品质量差,扣2-5分。
造成恶劣影响,视情况加扣1-10分。
10、通过网上报名后又擅自退出不参加投标的,扣1分。
11、在招标投标纠纷中,以不正当手段,聚众冲击、围攻、打砸有关部门或单位,或评标现场,扣5-10分。
本项7-11条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12、本办法未包括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定的不良行为,由主管部门酌情扣1-10分。
本办法虽有规定,但情节特别恶劣的,可酌情加扣分。
(二)良好行为记录加分
1、工程获得“市优质工程”,加0.5分;获得“泰山杯”奖,加1分;获得“鲁班奖”,加2分。
2、获得经市建委认可的荣誉称号,分级加分。
各市、区建设局和委属有关部门荣誉,加0.5分;市建委及以上,加1分。
3、在市建委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大检查中受到通报表扬的,加1分。
二、专用标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
1、未按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进行开发经营活动,扣3分。
2、未按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扣3分。
3、擅自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扣5分。
4、委托没有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扣2分。
5、房屋销售中存在“缺斤短两”、“一房多售”,故意隐瞒应当公示的规定内容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并未及时改正,扣3分。
6、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广告宣传或虽经批准但广告宣传有夸大或虚假现象,扣1分。
7、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扣2分。
8、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期交付房屋,扣2分。
9、不及时协助买房人办理产权转移,扣2分。
10、签订合同后房屋设计有改变而未通知买受人,扣2分。
11、签订预售合同不及时备案,扣1分。
12、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及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扣2分。
13、不及时报送统计年报、半年报,扣1分。
本项1-13条由建委开发办负责记录扣分。
1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扣5分。
15、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扣5分。
1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的,扣5分。
17、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时未依法报告或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扣3分。
18、不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擅自将工程交付使用,扣5分。
19、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扣5分。
20、少批多建,扣5分。
21、不按规定提供业主支付保函或串通承包单位撤消保函的,扣2分
22、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扣2分。
23、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反规定次序办理或不办有关建设手续,扣1-5分。
本项14-23条由建委工程科负责。
24、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不执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整改要求,扣5分。
25、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扣5分。
26、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而未依法及时解决的,扣3分。
不服从主管部门协调决议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加扣2-7分。
本项24-26条由质监站负责。
27、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安全整改要求,扣5分。
28、经认定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扣3-10分。
本项27-28条由建管处负责。
29、在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时,不按规定通过招标发包并按规定程序确定中标人,肢解工程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有关单位者,扣5分。
30、不依法与中标人签定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及工程结算,扣5-10分。
31、索贿及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扣5分。
32、强迫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不按规定取费、低于成本价竞标或资金不到位要求将垫资作为投标条件,扣5-10分。
33、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招标投诉的调查处理,扣5分。
本项29-33条由建委招标办负责。
34、因管理不善或工作不到位,引发居民投诉或集体上访,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扣3分。
未及时解决,或不执行主管部门的协调决议,加扣2-7分。
本项34条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二)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扣3分。
2、不按规定提供承包商履约保函或与建设单位串通撤消保函的,扣2分
3、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扣2分。
本项1-3条由建委工程科负责。
4、项目经理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在建项目,扣2分。
5、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向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扣5-10分。
本项4-5条由建委招标办负责。
6、工程项目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或证件不全,每发现一个扣1分。
7、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培训教育不落实,安全管理资料不健全,每发现一处扣1分。
8、施工现场脏、乱、差,安全文明施工不达标,扣1分。
9、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扣2分。
10、提供或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扣2分。
11、工程发生一起四级以下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扣3分。
发生一起四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扣5分,恶性事故酌情加扣分。
12、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扣2分。
情节较严重或拒不执行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可视情况加扣1-8分。
13、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扣3分。
14、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扣3-10分。
本项6-14条由建管处负责(市政施工和园林绿化企业由市建委城建科负责)。
15、施工现场质量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培训教育不落实,质量管理资料不健全,每发现一处扣1分。
16、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不及时解决,扣2-5分。
17、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隐患,扣2分。
18、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扣3分。
19、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一定损害,或不执行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扣3分。
严重抵制主管部门管理的,可视情况加扣1-7分。
20、不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扣1分。
本项15-20条由质监站负责。
(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勘察、设计执业人员
1、勘察设计取费不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扣5分。
2、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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