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采购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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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名称:
莫力达瓦旗小青背杂豆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壹佰万元整。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朱友理事长本社住所:
莫旗坤密尔堤办事处兴泉村。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杂草、大豆、玉米、马铃薯、白瓜籽种植;
农副产品购销;
组织采购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农药、种子用于成员自用);
牛、马、羊生猪养殖;
畜产品购销;
组织采购成员所需的牲畜饲料;
开展成员所需的加工、包装等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上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社成员以其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
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
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协议,履行本章协议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
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条件的,在6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2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2人。
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
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
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12月3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协议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2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
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
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篇三:
猕猴桃专业合作社购销合同
猕猴桃专业合作社购销合同
地址:
电话: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售给乙方猕猴桃斤,比例规格克以上不封顶,每市斤元,预付定金元。
二、甲方售给乙方猕猴桃必须无病虫健康果,钩环、日烧、干疤、手感、弹簧、橡皮、黄化、黑头、单面叶磨不能超过5分硬币,双面带渠,畸形,冻果、霉烂,以上果品乙方不收。
发现冻果乙方停装。
三、收购日期年月日,雨天顺延,雨后三天收购。
四、甲方将果品运到大车畅通地点,装上车,乙方付给甲方现金。
五、收果人员生活由甲方承担。
六、本合同甲乙双方在公平、公正、合理、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签定,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反。
如果甲方反悔,按定金三倍赔付给乙方;
甲方反悔,定金无条件归甲方。
七、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
年月日
篇四:
启蒙农业合作社脐橙购销合同
脐橙购销合同
购方:
启蒙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县镇(乡)村(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购纯脐橙约市斤,果园地点:
。
现将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果品质量要求:
1、果品端正;
2、剔除红蒂果、落地果、烂果、溃疡果、日灼果、蚧壳果、锈壁虱果、机械伤果、内外裂果、黄龙病果、药害果、风伤果、青果、粗皮果、沙皮病果;
3、每只单果直径mm以上mm以下;
4、一树下每百斤打回市斤给乙方,或每百斤送市斤给甲方,不计重量不计价。
二、采摘时间:
在农历年日至年园所订的果,如因气候造成影响等特殊情况,乙方应适当延长采摘时间,采果时必须一果两剪。
三、果款结算方法:
每市斤定价为定金收条。
每车果品经甲方验收,乙方协助过磅上车后付清货款,并收回定金。
四、采摘、运输方式:
乙方应听从甲方安排的采摘时间及采摘要求和数量进行采果。
乙方要将果品中转到甲方指定的能通大车处交验上车。
五、违约责任: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采果和部分选果或者其他违规行为,否则乙方应如数返还甲方定金,并按双倍定金赔偿甲方损失;
如甲方违约,乙方可拒退甲方所付的乙方订果定金。
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启蒙农业专业合作社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农历年月日
篇五:
合作社种植合同
蒙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全膜玉米种植服务合同
甲方代表:
奈曼旗蒙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乙方代表:
(土地种植农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响应中共中央农村1号文件的号召,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着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就土地作价股份经营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将奈曼旗黄花塔拉苏木村的耕地亩(667㎡/亩)以种植服务的形式交给甲方种植全膜玉米,种植土地的基础信息:
说明:
实际测量面积,摸牛地、树影地、壕沟、田间池埂、小路开荒不计算在内。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国家的粮食直补、种子化肥等补贴,甲方不得占有。
2、乙方享有土地承包权、经营权;
甲方负责农资采购和种植服
务。
3、乙方提供的土地须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不存在争议和纠纷(例如重复托管、转包、抵押流转等),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甲方负责农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采购,采购的农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乙方不干涉农资采购。
5、甲方负责种植服务。
种植服务包括农膜清理、旋地深松、播种覆膜镇压、除草剂喷施(叶面肥喷施)。
所有农机具和种植人员的
安排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得干涉。
6、甲方保障种植地块保苗每亩3200株以上,达不到标准甲方向乙方退还所交费用的同时,赔偿每亩150元的地租,乙方土地经营权和所有粮食产出归甲方所有。
(6月1日确定)
7、乙方负责种植完后的模上覆土,避免地膜刮坏;
并负责引苗。
8、乙方对甲方种植的土地及作物须进行全程看护,如有故意(毁坏青苗、果穗丢失)或过失破坏高产条件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9、乙方向甲方交纳每亩340元(或350元)人民币的农资采购和种植服务费。
10、生产中遇到普遍性的病、虫害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干旱、水涝、台风、冰雹、地震、泥石流),造成减产或绝收,甲方不负有责任。
三、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每亩地应赔付对方违约金2,000元,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具体情况由违约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四、争议解决方式: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着互利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
本协议期限为_年,双方签订之日期满_年自动失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字(盖章)住所地址:
委托代理人签字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签字(盖章)
住所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它联系方式:
年月日
篇六:
合作社种植收购协议书
社员种植协议书
甲方:
XXXXXX专业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中央"
三农"
政策,进一步围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展村集体经济、提高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和保护意识。
由XXXXXX专业合作社与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签订订单农业,发挥XXXXXX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优势,采用合作社联合联接的方式,充分发挥XXXXXX专业合作社的资源整合优势。
本着自愿互利、相互协作精神,发挥各自优势,确保农户蔬菜和水果生产基地种植面积落实和收购任务的完成。
为此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协议如下:
1.甲方为乙方种植水果和蔬菜作指导性的服务,及时为乙方提供优良种子、肥料、高效低毒农药、科技培训、信息推广、技术指导。
乙方必须确保蔬菜和水果基地面积的落实,品种的规范,不误农时,及时种植,做到精耕细作,科学管理。
2.销售方式:
甲方对乙方所组织种植的蔬菜和水果按当地市场批发价统一收购。
乙方所提供的各类蔬菜和水果产品质量必须检测化验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3.为确保优质蔬菜和水果,乙方应对农户主动服务、检查、指导、查控。
在种植蔬菜和水果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公害生产技术规程操作,采用有机肥料(土杂肥),少用化肥。
对病虫害的防治必须严禁高毒、高残留量的剧毒农药。
4.利润分配:
甲方对乙方所收购的蔬菜和水果按当天市场批发价结算,同时按照合作章程有关条文,在甲方完成最终销售之后,在本度年12月份以前按照乙方提供的生产和销售数量、所产生经济效益多少、贡献大小,由甲方提取本年度利润收益的40%作为次年的农业投入品预备金,剩余60%按联接合作社贡献比例对乙方实行奖励分红,乙方必须按其合作社章程中的约定或是与各农户签定的收购合同约定办法将上述分红分发到户,以彰显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性质。
5.甲方应努力加强合作社自身管理,把握市场信息,改善产品结构,搞好市场营销,发挥市场优势,充分调动联接专业合作社社员和菜农、果农创效益的生产和营销积极性。
6.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可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7.协议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8.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
签约代表:
约代表:
年月日
篇七:
农业合作社土地入社合同
土地入社合同
——社员带地入社利益保障的约定编号:
20XX第号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
地址:
地址:
经理:
为了依法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种植收购水稻合同:
一、品种及面积
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在乙方指定地块种植水稻品种,种植面积亩(667平方米/亩),预计出售水稻公斤。
二、质量标准
甲方所种植、出售的水稻必须使用乙方统一提供的种子及双方约定的生产地块种植水稻,乙方参照国家标准予以优先回收,具体价格标准待新粮收购时按当地市场情况拟定,以质论价,全部回收。
质量要求:
如出米率比标准米率每高出一个百分点,每市斤价格上浮元。
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则每市斤价格下浮元。
水分超出17%的,按1:
扣量。
三、收购时间及履行地
收购时间:
自年脱粒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交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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