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案例及答案讲解之欧阳家百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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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案例及答案讲解之欧阳家百创编
[案例1]
欧阳家百(2021.03.07)
某公司在北京地区新建一办公楼,建筑面积20000m2,开工日期为2001年6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03年11月20日。
工程按照合同约定顺利开工,在结构工程施工到1/2时,甲方与承包商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将该楼外墙的玻璃幕装修项目、室内隔墙砌筑项目,单独发包给专业公司施工,并支付承包商该项目价格的1.5%作为管理配合费使用,专业公司按承包商管理要求的日期进场,有关工程款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专业公司。
承担外墙玻璃幕装修项目的专业公司根据有关承包商的要求,于2002年4月20日进场施工,但是在进场后的2002年6月10日,该专业公司因甲方未按其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停工,承包商因外墙装修停工,原计划2002年10月20日开始的其他外墙施工项目无法进行。
外墙装修项目在2003年6月份才恢复施工。
在2002年5月20日,承包商按进度计划安排,要求室内隔墙砌筑项目的施工单位进场,要求完工日期为2002年11月20日。
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准时进场。
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不合格,多次返工,致使承包商的机电施工受到影响。
直到2003年3月20日才合格地完成砌筑任务,致使机电项目施工拖延了5个月。
问题:
(1)承包商是否可以因外墙装修项目停工,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经济损失索赔?
(2)发包人是否可以向外墙玻璃幕装修单位因停工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
为什么?
(3)因室内砌筑进展缓慢,承包商是否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和窝工索赔?
[案例1]答:
(1)承包商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因为工期的延长和因工期延长引发的费用增加不是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
(2)发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给外墙玻璃幕装修项目的施工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故不能对该施工单位进行索赔,而且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和经济损失索赔。
(3)因室内砌筑进展缓慢,承包商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和窝工费用损失索赔。
[案例2]
某公司新建住宅楼,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合同价款形式为可调价格合同,施工合同按1999年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签署。
施工进度计划已经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规定由于甲方责任造成施工窝工时,窝工费用按原人工费、机械台班费60%计算。
在专用条款中明确6级以上大风、大雨、大雪、地震等自然灾害按不可抗力因素处理。
工程师应在收到索赔报告之日起28d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索赔报告送达之日起28d后视为索赔已经被确认。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事件:
1.因业主不能及时提供图纸,使工期延误20d,10人窝工;
2.因施工机械故障,使工期延误l0d,5人窝工;
3.因外部供电故障,使工期延误2d,20人窝工;
4.因下大雨,工期延误3d,20人窝工。
根据双方商定,人工费定额为32元/工日,机械台班费为2000元/台班。
根据上述约定乙方提出工期补偿35d,费用13056元(所有事件窝工费用及机械费用之和)索赔的要求。
问题:
(1)乙方上述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2)经工程师认定的索赔工期为多少d?
(3)如果工程师未在收到报告后28d内给予答复意见或确认,工期延长多少d?
结算时费用补偿为多少?
[案例2]答:
(1)事件1合理,是甲方原因造成的;事件2不合理,是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事件3可以索赔工期,但费用不能索赔,因外部供电故障不属于甲方责任;事件4根据合同约定,工期可以索赔,但费用不能索赔,因大雨属于不可抗力。
(2)工程师认定的索赔工期为25d,事件2工期(10d)延误不予顺延。
(3)工期延长35d,费用为13056元。
[案例3]
某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1.基坑开挖后发现有古河道,须将河道中的淤泥清除并对地基进行二次处理。
2.业主因资金困难,在应支付工程月进度款的时间内未支付,承包方停工20d.
3.在主体施工期间,施工单位与某材料供应商签定了室内隔墙板供销合同,在合同内约定:
如供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供货,每天赔偿订购方合同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供货方因原材料问题未能按时供货,拖延10d.
在上述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及时向业主提交了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文件,向供货方提出了费用索赔要求。
问题:
(1)施工单位的索赔能否成立?
为什么?
(2)按索赔当事人分类,索赔可分为哪几种?
(3)在工程施工中,通常可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哪些?
[案例3]答:
(1)1)承包方向业主提出的索赔成立,这是因业主的原因造成的施工临时中断,从而导致承包商工期的拖延和费用支出的增加,因而承包商可提出索赔。
2)向供货方提出的费用索赔要求成立,因为供货方因自己原因违约。
(2)按索赔当事人分类,索赔可分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承包人与供货人之间的索赔;承包人与保险人之r可索赔等。
(3)可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
1)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附件,其他的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
2)来往信件,如发包人的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对承包人问题的答复信等;
3)各种会谈纪要;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
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
6)工程照片;
7)气候报告;
8)工程中的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
9)工地的交接记录(应注明交接日期,场地平整情况,水、电、路情况等),图纸和各种资料交接记录;
10)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等;
11)市场行情资料,包括市场价格、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中央银行的外汇比率等公布资料;
12)各种会计核算资料;
13)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
(案例4)
甲方和乙方签订了某工程施工合同,乙方的承包范围为土方、基础、主体结构在内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工期为350d,开工日期为2003年11月12日,本工程在冬期不停止施工,甲方在合同内约定:
乙方采用措施保证冬期施工,措施费为150万元,包干使用,不再增减。
在开工前,乙方向甲方提交了施工组织方案及进度计划,甲方同意按此方案实施。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1.在土方开挖施工时,由于乙方自身没有土方施工专业队伍和机械,随将土方开挖分包给另一家土方施工专业公司A,由于乙方和A单位就土方开挖的价格未能及时谈拢,土方施工单位未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开挖,致使土方开挖拖延开工20d.
2.在土方开挖后,开始施工地下室部分,因甲方提供的图纸设计有误、乙方发现此错误后及时通知甲方,甲方通过和设计单位联系,随后以图纸变更洽商的形式,下指令给乙方,因此地下室部分比原计划时间推迟30d.经乙方现场统计,在图纸变更前,乙方配料和人工及窝工已经发生了60万元的费用。
3.乙方根据合同工期要求,冬期继续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为保证施工质量,采取了多项技术措施,由此造成额外的费用开支共200万元。
在上述事情发生后,乙方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恳请甲方以事实为依据,给予工期顺延、同时给予损失补偿。
问题:
(1)事件1中乙方是否可以要求甲方给予工期延长?
(2)在事件2中甲方是否应同意乙方的工期顺延要求,乙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是否应该给予补偿?
(3)在冬期施工中,乙方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向甲方提出给予经济补偿,希望甲方能够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并支付技术措施费用,甲方是否可以考虑乙方的这一请求?
[案例4]答:
(1)不可以。
土方开挖拖延开工20d是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造成的,甲方不应给予工期顺延。
(2)甲方应给予乙方工期顺延,同时对所发生的费用应给予补偿。
(3)甲方不应考虑乙方的要求,因为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冬期施工措施费是包干使用的,合同是签订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文件
[案例5]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
该施工单位(承包商)于2000年3月10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期为8个月。
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使用砂地点距工地4km,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km的供砂地点采购。
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3d,向业主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5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
工程进行了一个月后,业主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一个月,承包商亦口头答应。
恢复施工后,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
5月20日~5月24日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有过的故障;6月8日~6月12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了6月13日~6月14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针对上述两次停工,承包商向业主提出要求顺延工期共计42d.
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业主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一个月的合同变更形式是否妥当?
为什么?
(3)上述事件中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说明其原因。
[案例5]答:
(1)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2)业主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1个月的合同变更形式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本案例中业主要求临时停工,承包商亦答应,是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业主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1个月的合同变更形式不妥。
(3)因砂场地点变化提出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原因是:
1)承包商应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
2)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负责;
3)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通过现场踏勘确认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质量是否合格,若承包商没有通过现场踏勘发现用砂质量问题,其相关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因几种情况的暂时停工提出的工期索赔42d不合理,可以批准的延长工期为37d,原因是:
1)5月20日~5月24日出现的设备故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延长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
2)6月8日~6月12日的特大暴雨属于双方共同的风险,应延长工期5d.
3)6月13日~6月14日的停电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为不可抗力,应延长工期2d.
因业主资金紧缺要求停工1个月而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合理的。
原因是:
业主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承包商停工1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1个月。
综上所述,承包商可以提出的工期索赔共计37d.
[案例6]
某高层酒店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1999年6月5日,竣工日期为2001年10月20日,合同内约定按月进度支付工程款,在统计报告递交后14d内甲方审定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90%.工程按期开工,工程进展顺利,在工程进行到主体结构施工时,出现了下述问题:
1.二层结构部分完成时,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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