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习律师考核面试阶段题库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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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相关规定;
〔2〕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于处分的相关规定;
〔3〕关于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4〕关于证据的含义、种类及收集、使用的相关规定;
〔5〕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6、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对于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的,可以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予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予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或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侦查机关及时处理,对不及时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7、在审查批捕过程中,辩护律师认为具备哪些情形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的意见.
〔1〕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
〔2〕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3〕无社会危险性;
〔4〕不适宜羁押。
8、辩护律师接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出庭,因哪些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申请调整开庭日期.
〔1〕辩护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出庭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
〔2〕庭审前发现新的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拟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证人因故不能出庭的;
〔3〕因其他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出庭的。
辩护律师申请调整开庭日期,未获准许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妥善解决。
9、经过阅卷、会见上诉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二审案件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开庭审理的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
〔1〕上诉人、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辩护律师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存在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3〕人民检察院或者上诉人及其辩护律师提交新证据的;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10、在二审程序中,辩护律师发现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存在哪些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并且经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同意,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意见.
〔1〕违反"
刑事诉讼法"
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被告人不同意发回重审的,辩护律师可以发表辩护意见。
11、律师代理提起自诉时,应当准备哪些材料和文件.
〔1〕自诉人明文件;
〔2〕刑事自诉状;
〔3〕证据材料及目录;
〔4〕委托书;
〔5〕律师事务所证明;
〔6〕律师执业证书等。
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1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中,律师承受委托时,应当审查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的事项是否存在.
〔1〕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前提的刑事诉讼是否存在;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否与被告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是否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
〔5〕是否符合法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围。
13、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点包括哪些容.
〔1〕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自愿认罪,同意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程序选择权及选择不同程序相应的法律权利及后果;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有权获得有效法律帮助;
〔5〕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重大利益的,经层报公安部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在审查起诉期间,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6〕法律规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
1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哪些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展的,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的意见.
〔1〕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
〔2〕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3〕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4〕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
〔5〕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6〕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
〔7〕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15、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认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的意见.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符合"
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4〕经一次或二次补充侦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仍然证据缺乏,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16、律师参加申请没收所得案件的开庭审理,在法庭主持下,按照哪些程序进展.
〔1〕在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发表意见;
〔2〕对检察员出示的有关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
〔3〕法庭辩论期间,在检察员发言后,发表代理意见并进展辩论。
17、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有哪些情形,认为其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向相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1〕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会见、通信、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提出法律意见等合法执业权利受到限制、阻碍、侵害、剥夺的;
〔2〕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
〔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违反规定打断或者制止按程序发言的;
〔4〕被违反规定强行带出法庭的;
〔5〕被非法关押、拘留、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
〔6〕其他阻碍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执业权利的。
18、解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消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消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消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消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犯罪构成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消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消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成心。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过失消灭证据的,不构本钱罪,对于虽然成心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19、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某被告人辩护,到某人民法院进展复印了案件的有关案卷材料,被告人的亲属知道后,向其提出看看复印材料的要求,律师应当怎么办.
侦查终结的案件资料是否属于秘密,从现行的法律规中看并没有直接规定,根据"
保守秘密法"
第13条的规定,对于有争议的事项是否属于秘密,由部门确定。
实践中存在大量有争议的事项,由于争议的事项是否属于秘密的最终判断权在部门,遇到这类问题,这对于涉案律师来说具有很大的风险,为了降低执业风险,对于涉及的可能产生秘密争议的信息处理,律师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做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进展咨询和查证。
20、律师见证的围和程序
〔1〕律师见证的围是:
①律师见证的是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事件;
②见证应该是法律规定的强制公证之外的法律行为;
③见证的重点应当是经政府批准生效的法律行为。
〔2〕律师见证的程序:
①承受当事人的委托,签订委托见证合同;
②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展认真审查;
③见证律师亲临现场,目睹法律行为的完成,尊重客观事实,防止个人主观臆断;
④出具见证意见,见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见证书中签章。
21、律师收费应该考虑哪些因素,收费方式可以有哪些.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行政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合理收费,律师收费应该考虑以下合理因素:
〔1〕从事法律效劳所需工作时间、难度、包含的新意和需要的技巧等;
〔2〕承受这一聘请会明显阻碍律师开展其他工作的风险;
〔3〕同一区域相似法律效劳通常的收费数额;
〔4〕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和预期的合理结果;
〔5〕由委托人提出的或由客观环境所施加的法律效劳时间限制;
〔6〕律师的经历、声誉、专业水平和能力;
〔7〕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固定、是否附有条件;
〔8〕合理的本钱。
律师收费方式依照规定或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可以采取计时收费、固定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
在一个委托事项中可以同时使用前列几种方法,也可使用法律不制止的其他方式,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律师事务所应该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收费方式、标准、支付方法等收费事项。
22、哪些案件不能实行风险代理.
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以下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同时,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不能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23、民事诉讼代理中,在确定合理诉讼请求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1〕当事人的要求;
〔2〕法律的限制:
包括①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
②围的限制。
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这类诉讼请求时,可以得到支持的围是有明确的规定,经济损失以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间接损失往往无法得到支持;
〔3〕诉讼目的及策略,实践中,当事人提起诉讼往往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既有可能为了获得足额的经济补偿,也有可能出于确认权利、中断诉讼时效等;
〔4〕现有的证据材料;
〔5〕诉讼本钱。
24、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在收集证人证言对证人进展询问,制作调查笔录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1〕对证人询问通常由两名律师进展,并应在询问开场时首先说明自己的身份、所在的执业机构、所代理的案件及当事人。
〔2〕询问时,还要查证证人的身份及根本情况,以及证人与本案的关系。
〔3〕询问证人时应征求证人的意见,并由其明确表示是否愿意为律师所调查案件及当事人就指定的问题提供证言,得到肯定答复后,才可以进入实质问题的询问监视。
〔4〕询问证人所制作询问笔录,应交给证人核对或向其宣读、允许补充、改正,确认无误后,由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按手印。
25、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应当从哪几个方面对鉴定结论进展证据审查.
〔1〕鉴定主体上进展审查。
首先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格,其次鉴定主体是否具有解决专业性问题所具备的知识、经历和技能。
〔2〕鉴定过程的审查。
技术手段是否科学,检材、样本来源是否符合鉴定条件,是否真实可靠,与案件联系的严密程度,能否作为有关鉴定结论的根底等。
〔3〕审查鉴定书的形式和容。
鉴定书一般包括绪言、简单案情、检材、检验记录、检验方法、分析说理、鉴定结论、结尾。
审查检材和检验记录是否客观、真实,审查检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签名盖章,鉴定日期以及多页鉴定书是否加盖了骑缝章,鉴定书文字是否有涂改现象。
26、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应当从哪几个方面对视听资料的证据力进展审查判断.
〔1〕审查视听资料的来源是否可靠,首先对制作主体进展审查,是司法人员还是非司法人员收集;
其次对来源方式进展审查,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如是传来证据查看转录过程中是否完整、有无遗漏。
〔2〕审查视听资料的形成时间、地点;
分公共场合和非公共场合下录制两种情况,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在公共场合下的言行,所形成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在非公共场合下在场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视听资料可能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故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3〕审查视听资料收集是否合法、真实可靠。
〔4〕审查关联性。
27、在民事诉讼中,接到法院判决书应该做哪些工作.
〔1〕让当事人来律所拿判决书,原那么上不邮寄;
〔2〕与当事人分析判决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帮助当事人正确决断;
〔3〕告诉当事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容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4〕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如需上诉,是否继续委托及后续效劳写上诉状等;
28、民事诉讼代理中,在确定合理诉讼请求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这类诉讼请求时,可以得到支持的围是有明确的规定。
经济损失以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间接损失往往无法得到支持;
〔3〕诉讼目的及策略。
实践中,当事人提起诉讼往往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既有可能为了获得足额的经济补偿,可能出于确认权利、中断诉讼时效等;
29、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律师应审查哪些事项.
〔1〕申请人的申请是否错误;
〔2〕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请求的围;
〔3〕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
〔4〕保全裁定是应申请人申请作出,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
〔5〕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解除保全;
〔6〕是否申请复议。
30、执行阶段,出现哪些情形属于执行终结,律师的义务终止.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容全部履行完毕;
〔2〕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3〕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31、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哪些证明文件.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专用的介绍信;
〔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证明材料;
〔4〕律师事务所的会见专用证明。
32、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1〕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
〔2〕将通信工具借给其使用;
〔3〕引导犯罪嫌疑人做虚假述;
〔4〕将通过律师工作所获得的案件信息告知犯罪嫌疑人;
〔5〕进展串供;
〔6〕带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一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3、在刑事诉讼中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哪些方面质证.
〔1〕物证取得程序是否合法;
〔2〕物证来源是否合理;
〔3〕物证是案发时即已生成还是案发后伪造;
〔4〕物证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矛盾;
〔5〕物证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34、刑事诉讼中,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哪些方面进展质证.
〔1〕书证系原件还是复印件;
〔2〕书证取得程序是否合法;
〔3〕书证来源是否合理;
〔4〕书证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矛盾;
〔5〕书证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35、在刑事诉讼中,对控诉方提供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哪些方面进展质证.
〔1〕视听资料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2〕视听资料是否为伪造;
〔3〕视听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
〔4〕视听资料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36、在刑事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是否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可以。
新的"
和"
最高法刑诉法解释"
,都规定"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重新要求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
但是,有此规定并不意味着可以进展证据突袭,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这个权利,仅仅是针对"
新〞的证据、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而并非可以随时展示已取得的证据。
37、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分的种类与律师协会对会员惩戒种类分别有哪些.
对律师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种类有:
警告、没收所得、停顿执业、撤消执业证书;
对律师事务所行为处分的种类有:
警告、没收所得、停业整顿、撤消执业证书
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惩戒的种类有:
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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