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指导规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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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做好我县食品流通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贵州省食品流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
l、县局和各分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密部署。
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领导要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县局要强化对工商分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要加强食品流通许可数据库建设和食品流通许可相关信息报送,切实敞好食品流通许可工作。
成立织金县工商局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工作领导小姐,统一指挥全县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组长:
刘云军
副组长:
白正荣、吴永远、谢盛国、武倜、赵祖娇
成员:
县局各股室负责人、各分局分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由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分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领导。
2、明确工作职责
(1)、根据省、地工商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工作实际,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授权各工商分局按照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程序进行审核,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2)、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抓住流通食品环节监管,确保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规范化,对全县的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食品批发、食品批零兼营、食品直销网点、食品专卖店、食品总经销(总代理)、食品超市等食品经营主体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由分局按程序审查,经审查符合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由分局写出报告送交县局局长批准,由局长指定人员组成验收组复查验收,验收合格的书面通知分局,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核发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一是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二是要坚持“自愿申请、现场核查、选标验收、依法核准”的原则.各工商分局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确保思想认识到位、领导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执法监管到位。
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开展好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定工作
三、规范工作流程严格程序操作
食品流通许可按照告知、领表、受理、现场核查、审查核准、发证、归档的流程管理
(一)、告知(和领表同时进行)申请人到登记部门提出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时,由受理人员告知(可口头告知):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必须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领表:
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并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
l、《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已经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再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4、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5、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身份证明;
6、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7、食品经营管理相关制度;
(1、进货查验制度,2、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4、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5、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
8、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9、经营(仓储)场所平面图及文字说明: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其委托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食品经营人员、从业人员健康证明,2、经过工商部门培训的食品经营者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合格证明.这两项不作为前置许可范围,但对食品经营户的监督检查时食品经营人员、从业人员必须和具有健康证明,食品经营者、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有培训合格证明。
)
(三)、受理受理人员接收申请人提出的许可证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许可职权范围的,应当自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实质内容的除外。
申请人应当在是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继续要求补正,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受理。
决定予以受理的,受理人员应当出具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6现场核查。
接申请人申请经营场所现场核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等进行现场核查,并如实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由经营单位负责人、执法人员签字确认后,交审查人员审查。
7、审查。
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签署审查意见,并报核准人员核准。
8、核准。
核准人员对(受理)审查人员、现场核准人员的意见和申请人提交核准的登记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意作出核准决定的签署核准意见,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发给申请人,一份经签收人签字后由登记机关留存。
对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许可,向申请人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
9、发证受理机构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后,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时签字确认并归挡。
10、归档。
受理机构负责建立办结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档案,要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档案,也可将食品经营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所有资料成册作为副件装入个体工商户档案。
各工商分局要按照省局要求,把食品流通许可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录入电子档案。
四、明确食品流通许可范围实行分类许可
(一)、食品流通许可苊围:
l、在本县辖区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主体,必须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2、已经由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对于原卫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要督促食品经营者依法提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对超过有效期限而未及时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责令其停止经营,督促其厦时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责令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4、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5、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6、餐饮、娱乐场所等销售不是自制食品的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7、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的食品配送车辆必须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并接规定贴食品配速车辆标志,不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有销售行为的食品运输储存经营者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对于只提供储存和运输业务服务的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
8、食品小摊贩的管理由省级人大规定,在相关规定没有出台前,按原有关管理模式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二)、食品流通许可的分类
根据我县食品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的实际情况,按照食品可能受污染的风险程度以及流通经营规模的大小,将食品流通经营者从高级别到低级别依次分为A、B、c、D四类。
食品流通经营者分类适用对象具体如下:
1、A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150平方米以上,仓储面积20平方米以上,可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
2、B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以下,仓储面积10平方米以上,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
3、C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12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以下,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
4、D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12平方米以下、单一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
五、规范经营场地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
经营场所现场核查按下列规定核查(省局和地区局有新的标准出台后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指定两名执法人员,在告知的时间内对经营场地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核查内容依据现场核查表,包括: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地,并符舍下列条件:
1、从事食品零售经营的,经营用房面积少于12平方米的按D类标准核查,经营用房面积12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按C类标准核查,从事食品批发、批零兼营的,经营用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仓储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按B类标准核查;
大、中型商场(店)、超市经营场所面积150平方米以上,仓储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的,按A类标准核查、且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暴露垃圾堆等场所)保持直线距离25米。
2、经营场所及仓储场所地面应当干燥、平整,保持清洁。
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
4、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门窗、下水道出口等应闭合严密,加装必要的防鼠设施,木门下端应装有金属防鼠板,铁皮应不少于60公分高,门缝不能大于0.6厘米,下水道出口处应有金属隔栅,不得用药灭鼠。
5、经营直接入口的散装、裸装食品的,应配置能有效防蝇的纱门、纱窗(门帘)和灭蝇灯、粘蝇纸等灭蝇器具。
6、A类、B类食品经营户要在经营场所内设置资料柜,C类、D类食品经营户要在经营场所内设置资料箱。
7、经营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当分开,卫生间不能设置于食品经营场所内。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场地条件。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设施并合理布局,符合下列要求:
l、食品经营场所应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的原则进行设计布局,其间距不少干2米。
2、大、中型商场(店)、超市(经营场所面积150平方米以上,下同)应当划定相对集中的食品经营区域,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独立的食品柜(架),且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应分开设置。
3、散装食品销售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设施,保持区域清洁,并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
4、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应分开设置,其间距不少于2米,同类品种相对集中,并有明显标识。
5、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保持2米距离。
6、食品库房货架(台)应使货物保持离地、隔墙10公分。
7、大、中型商场(店)、超市应设立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间(场所),更衣间应设置分隔式衣柜,应有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在商场(店)、超市外设立卫生间。
8、商场(店)、超市应设有足够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及加盖的废弃盛放容器。
9、经营场所面积15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经营场所内不得同时经营人用药品和兽药、农药等其他有毒有害的化工产品。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设施条件。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下列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制度,A类、B类食品经营者建立与其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制度并在明显位置上墙公示:
l、进货查验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4、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5、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制度。
6、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工作人员根椐核查情况,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对符合或基本符合条件要求的,签署核查意见;
不符合条件要求的,提出整改要求和复核时间,再次核查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再次提出整改要求和复核时间,核查再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对新申请食品经营户不予受理,对原从事食品经营的取消其经营食品资格。
六、实行限时办结提高办事效力
食品流通许可的办理时间,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如申请人。
七、合理设置许可窗口方便群众办事
各工商分局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办理和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合理设置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公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等,依法受理食品经营者提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子以受理,并按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严格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注册登记行为切实把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
1、申请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向有注册登记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对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注册登记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者对其经营范围不予核定食品生产经营项目。
2、新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相关许可之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申请许可。
预先核准的名特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申请人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从事食品生产经昔活动,不得转让名称。
3、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变更注册登记事项,应当向原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擅自改变注册登记事项。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审查企业或个体工商尸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4、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工商消字[2007]74号)的规定,注册登记机构受理注册登记申请时,要按照“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管理系统软件中按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的分类,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类别予以特别标注,实现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类统计。
一是建立食品经营户电子台帐,二是建立食品经营户纸质台帐及档案,按照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装订顺序装订成册,并在档案外盒上加盖食品经营字样的印章.三是在食品经营户门市悬挂食品经营字样的牌匾。
九、工作要求
各工商分局要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各工商分局要全面完成现有食品经营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申领核查工作,对通知限期办理而逾期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和个人,领导小组将进行督查和通报。
出现失职,渎职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实施步骤
(一)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查、核准、发证阶段,各工商所要集中人力、物力、时间开展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发证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培训,一是要把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作为干部职工学习培训的重点,每个干部职工必须熟练掌握,准确理解,并运用到实践中去。
二是各工商分局要选业务能力强,有工作责任心同,具有执法资格的干部职工专门负责流通食品许可证的初审、录入及现场核查工作。
同时要求他们积极参加各种培训,通过学习培训全面熟悉、掌握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查、核准、发放的流程及相关工作制度,熟悉各种表格的正确填写,确保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工商分局要根据需要设置食品流通许可窗口,方便群众申请。
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热情、耐心、细致地告之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相关程序和手续。
对申请资料予以严格审查,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坚决不受理,并给予合理解释。
同时要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查、整治。
要以农村地区、校园周边、车站码头为重点区域,以食品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为重点场所,以奶制品、儿童食品、腌制食品、米面制品为重点品种,集中执法力量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加大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食品市场巡查和食品快速检测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流通环节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对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户要加强管理,按照“易票通”工作相关要求加强督查,严禁为无照经营户提供食品等货源,经查证有违法行为的,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从严处罚,直至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各工商分局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采集和综合分析利用,及时向社会发布消费提示、消费警示,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责任机制,把领导责任、监管责任、经营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经营主体。
要通过加大食品市场监管力度来提高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办证效率。
本指导意见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县局所发的《食品流通许可工作业务指导意见》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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