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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監察院101年5月就學校午餐相關事宜之糾正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行政院101年5月行文請本部督導新北市政府就學校午餐相關事宜之糾正案檢討改進:
(一)依據監察院101年5月11日院台教字第1012430280號函主旨所載:
「新北市政府未恪盡監督轄內公立各級學校採購業務職責,漠視政風機構預警情資,致部分學校長期濫用回饋制度,變相壓縮廠商合理利潤,影響學生供餐品質,衍生人員貪瀆情事;
又遲未正視委辦營養午餐供應契約之合宜性,輕忽供膳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無法督飭所屬學校落實違規記點,驗收管理機制形同虛設,嚴重影響學生用膳健康權益,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請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並依法妥處,...。
」。
(二)本部業函請新北市政府將檢討改善及依法妥處情形函復本部。
二、監察院以101年5月11日院台教字第1012430288號函檢附有關學校午餐接連爆發食材含瘦肉精與抗生素及官商勾結等弊端之調查意見供本部參考,內容摘要如下:
(一)教育部及新北市政府擬規劃跨校聯合採購機制,期藉由提升採購規模,防杜不肖人員官商勾結舞弊情事,惟仍應將審計部及工程會歷次稽核缺失及相關建議事項納入考量,通盤檢討並策定具體配套措施,庶免重蹈覆轍,維護政府廉能風氣:
1.工程會分析此次弊案態樣,歸納上級機關除應落實監督管理職責之外,並建議主辦機關應加強履約管理及採購評選事項,如下:
(1)落實履約管理機制:
學校營養午餐之得標廠商倘有政府採購法101條第1項載示之違規情節者,即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1~3年,以杜不良廠商之違法、違約行為,避免再危害其他機關,建立廠商間之良性競爭環境。
(2)訂定相關評選項目:
學校如採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者,可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6款規範,將投標廠商之「過去履約績效」納入評選項目,訂定適當配分或權重,納入評選考量。
(3)善用複數決標機制:
學校得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採複數決標,遇得標廠商違約情形達契約約定之終止或解除條件時,得洽其他簽約廠商繼續履約,以免因顧忌廠商供膳中斷而未依契約辦理終止或解除契約。
2.監察院調閱工程會近期稽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立國民學校營養午餐採購案,多數學校存有「遴選評審委員簽呈未盡保密事宜」、「工作小組未對受評廠商所報內容研擬初審意見或無參考實益」、「未依規定載明評分彙整總表」、「工作小組未確實記載受評廠商之各評選項目差異性」、「公告之未來增購權利與招標文件內容不一」、「錯誤援引限制性招標法令依據」等違反採購相關法令或函示之缺失。
另審計部清查91~100年間公立國民學校營養午餐採購案,亦見多項共同性缺失,均證公立各級學校營養午餐採購程序存有情節輕重不一之疏失,相關主管機關允應就此檢討具體策進作為,以提升採購品質。
3.為避免重蹈此次新北市轄內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大規模採購舞弊之覆轍,教育部及新北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擬以擴大採購規模、聯合多校辦理營養午餐之採購招標業務,提升作業流程之審查規模與密度,避免不肖業者及學校主管人員勾結舞弊;
惟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導入此一措施時,允應併予考量審計部及工程會稽核缺失及相關建議,研議完整配套措施,並正視現行公立各級學校採購缺失,避免再次肇生不肖人士官商勾結,重創政府廉能形象之憾事。
(二)新北市部分涉案公立國民學校校長陳稱,為籌措學校教育經費,將業者餽贈款項轉入所屬學校之家長會,圖謀規避財務查察機制,核其財務監督法令尚欠周妥,恐有衍生經費收支與使用疑義之虞,教育部應即通盤審視相關法令闕漏,確實研謀相關策進作為:
1.為保障國民教育階段學童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國民教育法」第20-2條明定,家長應相對承擔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授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制定相關參與規範;
教育部依此訂定「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該法第5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應依法成立並參與家長會,至其組織、任務、委員產生方式、任期、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則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定之。
故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均訂有家長會設置法令,具體規範其組織、會議與經費會計等事項。
2.部分公立國民學校校長所稱收受廠商財物及轉交作為,益加凸顯學校相關主管人員廉政法紀觀念之偏查及謬誤,其經費運作甚至有規避主(會)計及審計機關查察之嫌。
另查多數縣市教育主管機關訂定之家長會設置法令中,均未明確規範該會暨相關人員接受外界捐贈之利益迴避原則及財務收支監督機制。
教育部允宜通盤檢討現行家長會相關設置法令之闕漏,避免肇生相關團體不當收受或使用違法經費等情事。
(三)請各縣市政府依上開調查意見確實檢討改進,並強化學校相關人員法治教育及相關採購法令知能,另請本部國教司就通盤檢討現行家長會相關設置法令1節,提供相關意見。
三、監察院以101年5月11日院台教字第1012430267號函請本部就下列調查意見確實檢討改進並督飭所屬依法懲處涉案人員:
(一)調查意見一:
新北市公立國民學校爆發多位校長於營養午餐採購過程,利用職務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等不法情事,嚴重戕害政府廉政形象,危及學校品德教育之根基,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以此為鑑,嚴懲貪瀆屬實人員,以遏阻貪風警惕不法:
1.新北市政府接獲板橋地檢署就前述人員之起訴書狀後,該府人事處先行停止涉案校長一切職務,並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4條及第19條規定,將學校校長暨主任,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另將相當簡任第10職等校長,移送監察院審查。
至前開人等之公教人員資格,經詢據該府說明:
「相關人員經停職處分後,雖未喪失教師資格,惟倘因起訴罪狀而遭判刑確定,主管教育機關即應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予以解聘或免職,並不得再為教育人員」、「往後如有轄內公務員再遭起訴者,則以『公務員懲戒法』所賦予權限,將違法失職人員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同時予以停職處分,俟判決確定後,再依法處辦其任用資格。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援引為鑑,對相關貪瀆違紀教職人員依法從嚴、從重處分,以有效遏阻不法情事,端正社會廉能風氣。
2.新北市政府政風處及所屬教育局政風室透過辦理「採購秩序及重點業務健檢計畫」暨導入「廉政風險預警機制」等作為,提列高風險人員名單,供檢方鎖定嫌疑對象及複式確認偵辦方向參考,對於防制及發掘轄內所屬機關人員之貪瀆不法情事,確具輔助刑事偵查效益;
法務部所屬政風主管機關允宜研議各級政風機構導入此一機制之可行性,提升廉政查察效能。
另據該部「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要點」第2點明定,對於各級機關政風機構發現機關員工涉入貪瀆不法案件,未能證明涉有犯罪嫌疑者、經法務部廉政署及調查局受理並調查後,未能證明涉有犯罪嫌疑、經各檢察機關受理並偵查後,予以簽結或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經各級法院審理,為被告無罪之判決確定者,其所屬政風機構應即追究人員所涉行政責任。
職故,本案涉貪瀆不法者,如經無罪判決確定,新北市政府政風處仍應追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行政責任。
3.教育部允應督促新北市政府依法嚴懲貪瀆屬實者,並掌握所屬人員涉案動態,倘經無罪判決確定,仍應追究渠等應負之行政責任,以匡正貪瀆歪風,革除學校營養午餐採購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等不當陋習,保障學童用餐安全及利益。
(二)請新北市政府及其他各縣市政府依上開調查意見辦理,並請本部人事處就掌握縣市政府所屬人員涉案動態,倘經無罪判決確定,仍應追究渠等應負之行政責任1節,提供相關意見。
(三)調查意見四:
教育部為提升公立各級學校營養午餐品質,策定多項食品安全衛生措施,惟相關作為宜協請各該業管機關加強整合現有風險管理資訊,以及時掌握各類產品危安訊息,健全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學校通報網絡,確保學生飲食安全:
1.教育部為確保學童飲食安全,自行委辦食材品質監測,其立意甚佳,惟其辦理作為,能否發揮風險管理成效,確有疑義。
深究消保會建議事項,旨在要求教育部正視學校營養午餐之食品安全衛生,尚非要求自行投入相關風險監測資源。
故如因食材品質考量,要求公立各級學校採用「臺灣優良農產品」認證標章之食材,農委會自當負起產品品管之責,倘該會僅對不合格產品消極予以撤證處分,勢將風險成本轉嫁至消費者端,至屬欠當;
另據衛生署統計近10年臺灣地區食品中毒案件,累計發生於學校之肇案數有863件,僅次於供膳營業場所,而累計中毒人數則以39,127人居首,且有逐年遞增趨勢,顯見學校確屬食品中毒之高風險區域,益證營養午餐品質管理實為攸關食品安全衛生之防治重點,各級衛生主管機關當應加強高風險場所之管理作為,提升公共用餐場所之食品安全衛生品質。
2.衛生署為確保市售食品之安全衛生,每年度均訂有農藥及動物用藥之品質監測專案計畫,委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衛生主管機關至各類食材通路進行抽樣,送至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及各縣市衛生局進行檢驗,其流通稽查及檢驗之運作模式尚屬完整;
考量業務專業性、管理專一性,教育部允宜會商中央衛生及農政主管機關,詳予規劃並討論整合查驗資源等事宜,必要時,亦得委請衛生署及農委會於現行年度食品監測相關計畫中,擴大抽驗範圍至自立午餐廚房學校、委辦學校團膳業者及相關食材供應商,甚至研議訂定最低抽驗件數之可行性,除可確保公立各級學校食材品質,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亦得藉此一契機,有效消弭校園之食品中毒危機。
3.教育部學校午餐食材專區僅為資料查閱平台,縱使提供即時相關風險資訊或連結,尚難確保各級學校得以及時獲悉,亦無法掌握採購食材之安全性。
教育部允應會商各級農政及衛生主管機關,整合全般食材檢驗及產銷管理資訊,並串連中央、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之預警網絡,主動公布及發送不合格產品訊息,強化重大或緊急食品安全事件之警示效能,確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暨學校均能及時接獲相關資訊,據以勾稽並回報採購食材之安全性,方能全面提升其管理作為,保障學童午餐品質。
(四)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及各縣市政府就上開調查意見提供相關意見。
四、本部相關說明如下:
(一)本部擴大查驗學校午餐食材:
1.101年預計每月查驗1縣市,計10縣市60件食材(不含暑假),必要時得增加查驗縣市及件數。
2.100年11月至101年5月計查驗9縣市45項食材,並即時公布檢驗結果,除於網站公布外,同時行文各縣市政府與各級學校,未改善前學校即停止採購不合格產品。
3.補助財政困難之地方政府同步辦理(財力分級第4級、第5級縣市)。
4.將各縣市政府所函送之不合格食材資訊,行文提供各縣市政府與各級學校,並於本部體育司學校午餐食材安全資訊專區設置連結。
(二)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共同維護與促進學生健康:
1.100年5月23日修訂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應優先使用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優良農產品。
並於100年6月22日及8月25日將農委會提供之優良農產品詳細資訊或網站資料(包含CAS優良農產品、有機農產品、產銷履歷產品與吉園圃標章產品等),函送地方政府及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時優先使用,另已於本部體育司學校午餐食材安全資訊專區設置連結。
2.農委會已採納本部建議修訂優良農產品相關驗證規定,降低撤銷產品驗證的累計不合格次數,CAS產品檢出禁用之農藥及動物用藥,立即終止該產品驗證,檢出超過殘留規定之農藥或動物用藥,立即加強抽驗3次,再次不合格即終止該產品驗證。
3.惟有關非經認證之農產品,仍屬農委會督導對象。
(三)請行政院衛生署共同維護與促進學生健康:
1.本部100年5月行文請衛生署協助學校午餐肉品食材檢驗監測,食品藥物管理局函復將配合參加,惟針對抽測計畫中需協助支援非CAS食材之檢驗經費乙節,將再予酌量。
2.本部於101年11月2日召開之「研商學校午餐食品安全、契約及行政規範相關事宜會議」,決議建議衛生署增加市售食品殘留動物用藥監測計畫及市售及包裝場農產品殘留農藥監測計畫有關學校食材件數。
3.依據衛生署101年3月來函,101年度預計提高對學校午餐抽檢比率至10%。
4.本部於101年3月函請食品藥物管理局就執行之市售農產品殘留農藥及動物用藥監測計畫,監測結果之公布是否包括食材日期、採樣廠商及源頭供應商等資訊,以利學校納入午餐食材採購之參考,提供相關意見。
食品藥物管理局函復本部建議之食材資訊公布方式,將審慎納入考量。
(四)持續落實學校午餐衛生安全通報
1.持續依學校午餐校安通報事件,行文請地方政府回復處理情形及改善措施。
2.有關學校午餐出現異物之處理措施,比照校園食品中毒標準作業處理流程本部並提供參考範例。
3.學校午餐如出現異物,請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立即查明、妥處,必要時於發生當日立即會同衛生單位派員查訪相關團膳廠商,除進行良好衛生規範稽查外,並應依稽查情形督導廠商確實改善。
(五)本部補助國家教育研究院執行「成立學校午餐食材物流中心評估與規劃」研究計畫,作為結合相關機關為學校午餐食材衛生安全把關之參考,並業於101年5月邀集農委會及衛生署等召開研商會議。
決議:
一、請各縣市政府依上述說明二、三之調查意見辦理。
二、上述說明二有關請本部通盤檢討現行家長會相關設置法令之調查意見,請本部國教司錄案辦理。
建議可了解各縣市政府現行相關法令規定,並彙整優良措施,於相關會議提供各縣市政府參考。
三、上述說明三有關請本部督促新北市政府依法嚴懲貪瀆屬實者,並掌握所屬人員涉案動態,倘經無罪判決確定,仍應追究渠等應負行政責任之調查意見,請本部中教司及國教司督導新北市政府及掌握涉案人員動態。
四、有關學校午餐出現異物比照校園食品中毒標準作業處理流程,以經學校依契約確認違約記點為3點以上之異物為原則,並請各縣市政府在確保供餐品質的原則下,自行考量依實際執行情形訂定相關規定。
五、「強化學校午餐品質相關工作一覽表」(如附件)供參,請各縣市政府及相關機關共同強化學校午餐品質。
案由2:
有關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學校午餐專案清查報告案,提請討論。
一、法務部廉政署於101年5月提供「辦理全國中小學校營養午餐專案清查報告」及「中、小學校午餐採購違失態樣及改善處理情形」資料各1份案。
二、上開資料內容摘要如下
(一)提出辦理學校午餐採購作業之違失態樣分為招標、開決標及評選、履約管理、驗收階段。
(二)建議事項與策進方向計16項,包括提升廉正法規素養、健全採購人員法令知識、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訂定學校午餐廠商評選項目及標準、評選委員增加家長席次、檢討採購評選人員之組成,建構標準作業程序、「創意回饋」內容明確並應具關聯性、設置廠商捐(贊)助款項專戶及明訂作業標準、採行區域學校聯合辦理招標、落實餐點抽檢、送驗及食材採購驗收程序、委託員生社代辦制度存在之必要性、建立家長監督稽核機制、規範午餐供應內容及合約條款之罰則、落實午餐聯合稽查作業、活化資訊交流平臺,資訊共享及訂定營養午餐專法。
三、法務部廉政署亦已函請各縣市政府政風機構就清查過程所發現之各項採購缺失,提供興革改善建議,協請教育單位督促各學校檢討改善、落實各項防弊機制。
四、本部為改善學校午餐品質,於100年11月至101年3月邀集衛生署、農委會、法務部及地方政府召開7次研商會議,對於學校午餐採購作業方面,請各縣市政府檢視現有學校午餐相關規定,並已建議檢視重點,另已提供學校午餐契約參考範本。
五、上開清查報告所載「有關學校部分,建議各校參據『教育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將營養午餐廠商捐(贊)助予學校之各類款項一律存入學校教育儲蓄戶統籌運用管理。
」及「有關家長會部分,建請教育主管機關修訂相關法令規範家長會接受民眾或業者捐助現金款項,應一併納入家長會帳戶統一管理,不得假借各項名目私設帳戶」,請本部國教司提供相關意見。
六、請法務部廉政署協助說明及提供相關法令意見。
一、請各縣市政府依法務部廉政署提供之「辦理全國中小學校營養午餐專案清查報告」及「中、小學校午餐採購違失態樣及改善處理情形」【101年6月6日臺體
(二)字第1010104652號開會通知單業檢附上開資料】,加強督導所屬學校,並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主動洽請政風單位就個別縣市情形,共同研商改善措施及確實檢討改進,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部分,應了解實際情形,進行必要之查處。
另請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1年6月7日發布「採購法未禁止家長擔任評選委員」新聞稿,本部並於6月8日函請工程會協助釐清何謂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俟工程會回復後,將另函知各縣市政府。
(二)學校午餐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人數以7人以上為原則,並請各縣市政府依學校規模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調整。
(三)凡有業務承攬關係者,縣市政府及學校不得接受廠商金錢、實物捐(贊)助,並請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學校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該注意事項及會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部建議學校午餐採購採多校聯合採購或分區採購,至各縣市政府實際採購方式(含個別學校招標),本部予以尊重,但應注意招標過程公開透明,另請善用複數決標機制,及逐年提高學校自設廚房供應午餐之比率。
(五)請各縣市政府加強辦理學校午餐稽查及食材查驗工作,並於相關法令規定或工作計畫明訂稽查、查驗次數。
另請各級衛生、農政主管機關強化食材源頭管控及上游查驗。
(六)請經校內一定程序推薦家長或志工參與學校午餐監督。
(七)有關採購案之屬性歸類,請各縣市政府會同教育、採購、政風、法制及主計等相關單位共同認定,如有個案認定疑義,建議可函詢工程會。
(八)本部鼓勵學校依農委會「撥售學校用餐食米作業要點」申購優惠價格之學校用餐食米。
(九)建請法務部廉政署依上開意見,調整修正「辦理全國中小學校營養午餐專案清查報告」及「中、小學校午餐採購違失態樣及改善處理情形」之相關文字。
(十)請業務單位再次行文建議衛生署有關公布食材資訊方式。
二、上開專案清查報告所載「有關家長會部分,建請教育主管機關修訂相關法令規範家長會接受民眾或業者捐助現金款項,應一併納入家長會帳戶統一管理,不得假借各項名目私設帳戶」,併請本部國教司錄案研議。
案由3:
有關國民中小學學生用餐指導案,提請討論。
一、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100年11月15日來函對於國中小學童午餐供應與指導問題,表達不同意見,本部於100年12月28日函復。
二、有關國民中小學用餐指導經費相關問題,本部於101年2月10日邀集各縣市政府、校長團體、教師團體及家長團體召開會議討論,決議摘要如下【101年2月21日臺國(四)字第1010024770號函】:
(一)導師午餐費補助與否,本部尊重地方政府決定,惟基於使用者付費,參加午餐的教職員工均應繳交午餐費,如地方政府於午餐相關管理辦法中規定參與午餐教職員工得免繳午餐費者,其經費應由地方政府自籌,不應由學生所繳午餐費或中央政府補助款支應。
(二)鑑於生活教育及品德教育為國民教育之核心內容,指導學生午餐經決議認為以歸列為導師工作事項為原則,因此,導師工作事項絕大多數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國民中小學,已經一定程序訂於聘約或透過校務會議於導師的工作內容等相關辦法中訂定,導師費已含括午餐指導工作;
尚未完成前開事項的縣市政府及學校,請循一定程序為適法性處理,惟地方政府因特殊考量,另行訂定、發放用餐指導費或其他名稱費用,本部予以尊重。
另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提附帶意見如次:
「國中小導師對於學生用餐安全、用餐習慣之關懷,願意在被限制用餐時間、地點、內容之下,指導學生用餐,至於其成本可納為工作條件,由縣市提供或進行協商。
三、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復於101年2月14日、3月26日來函重申對國中小學童學校午餐指導問題之意見,本部於101年3月11日、5月28日依上開會議決議函復,並於5月30日與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召開會議溝通意見,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再次於101年6月1日來函重申相關意見。
苗栗縣政府所提苗栗縣審計室就上述說明二會議決議表達不同意見,請業務單位行文審計部提供相關意見。
案由4:
有關本部99年度補助地方政府「加強補助國民教育經費計畫」執行進度案,提請討論。
一、本部已於100年5月13日、8月31日、9月30日、10月31日及11月30日邀集縣市政府召開5次執行進度會議。
二、截至101年4月底尚有5案未竣工(苗栗縣政府1案、彰化縣政府1案、雲林縣政府1案及原臺中市政府2案)、3縣市政府已撥經費保留案未辦理核結事宜(原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及南投縣政府)、3縣市政府未請撥第2、3期款(苗栗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及原臺中市政府)。
三、本案99年度多次行文核定補助(包括剩餘額度、改善各國民中小學用水設施、廚房建築設備及健康中心設備等),101年5月彙整尚未全數完成核結之縣市政府為新北市政府、原臺中市政府、原臺中縣政府、原高雄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及嘉義市政府(如已完成核結,請協助提供最新資料)。
四、請縣市政府確實列管尚未辦理完竣之案件,並儘速完成第2、3期款請撥及辦理核結事宜。
五、本案依據監察院100年7月19日院台教字第1002430316號函,請本部逕行列管,並須於全案辦理完竣後,將成果彙整回復監察院。
請各縣市政府彙整所屬學校之成果(包括實際受益校次、學生人次、結餘款說明及執行成果舉例等),俾利回復監察院。
一、請縣市政府確實列管尚未辦理完竣之案件,並儘速完成次1期款請撥及核結事宜。
二、請業務單位依縣市個別情形,再次行文縣市政府重申各項應配合辦理事項。
三、無法如期辦理者,應將該筆經費繳回,不足款請縣市政府自籌。
案由5: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將體適能列入超額比序項目,有關擬定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多元學習表現」之體適能操作計分準則(草案)暨體適能究係採通過門檻或採不同等第之積分方式,提請討論。
說明:
1、中教司於5月11日請各單位研議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多元學習表現」之操作準則,希於6月20日前提送中教司彙總訂定實施要點。
本司經於5月22日邀請直轄市、縣市代表、學校行政之專家、校長、教師及家長團體代表匯聚共識,研商體適能之操作準則;
基於精簡考量,茲就目前所研擬之補助檢測站實施計畫,身心障礙、重大傷病及體弱學生計分原則及相關施測流程、收費、資料控管、採計時間、宣導方式等內容整合成一準則。
2、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多元學習表現」之體適能操作計分準則(草案),業依前揭會議決議修正或增列,內容是否妥適,提請討論。
3、據5月28日媒體輿情刊載中教司表示:
「7月底將整合地方政府針對志願服務、獎懲紀錄、社團、幹部、競賽等訂定統一標準,避免發生學校或班級差異,且體適能比序項目只是門檻,及格就好。
」經查15個免試入學區,除基北區、中投區外,其餘13個學區都有將體適能列入超額比序項目,家長擔心蔚為補習風潮,且身心障礙、重大傷病及體弱學生無法檢測,形同剝奪權益,倍受爭議。
綜此,有關體適能究係採通過門檻或採不同等第之積分方式,亟須徵詢各縣市之看法,以供本部政策整合衡酌,茲試擬體適能列入超額比序項目積分採行方式分析表,請一併惠示卓見。
一、有關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體適能」採計原則,採通過門檻或等第之積分方式,本司將配合中教司研提建議及相關配套措施,於首長幕僚會議中討論定案後,據以擬定操作計分原則,並送交中教司研訂「多元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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