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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卫生医疗单位要在孕产妇孕检、接生时,建立健全实名出生登记制度,是流动人员还要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季度将登记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的人口计生部门;
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二胎引产手术登记报告制度,查验手术对象的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卫生医疗单位要将婴幼儿防疫信息、出生缺陷及出生缺陷一级预防信息定期向所在地的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严格B超管理制度,杜绝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中止妊娠,与人口计生部门互通信息,密切配合。
(三)民政部门:
宣传晚婚晚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不得为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每季度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反馈婚姻登记信息;
在办理收养登记时,民政部门要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及时沟通收养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核查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的证明,每半年将办理收养登记的有关信息反馈给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加强与人口计生部门沟通,建立贫困户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户优先纳入民政优惠保障范围。
三、加强领导,努力提高人口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工作的整体水平
要建立人口信息交换共享工作制度。
人口信息交换工作由人口计生部门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参与配合支持。
人口计生、卫生、民政部门要把信息共享工作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统筹安排、统筹检查、统筹考核。
要落实责任,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联络人员,负责信息合作的日常联系、沟通、往来、交流工作,同时要保护人口信息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做好网络安全工作,避免信息泄露。
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定期组织召开联席工作会议,交流、分析信息共享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要加大对人口信息化建设的投入,确保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全市人口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安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安康市卫生局
安康市民政局
二OO九年月日
主题词:
计划生育人口信息交换共享意见
抄送:
市委办、市政府办,省人口计生委,局领导。
档
(二)
安康市人口计生局办公室2009年月日印发
共印份
(二)落实责任,建立部门协作和领导责任制。
各部门要明确人口信息交换共享工作的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合作的日常联系、沟通、往来、交流工作。
(三)
五、做好安全和保密工作
在信息交换和共享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正确处理交换共享与保障安全、保守秘密的关系,切实保护国家安全和公民隐私。
各级各部门都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保护人口信息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得将部门间交换的信息随意公开,并做好网络安全工作,避免信息泄露。
三、密切联系,建立共建共享的人口信息平台
各级人口计生、卫生、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共同搭建人口信息交换共享平台。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定期通报,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人口信息,加强对人口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工作的监督和审查,定期核查有关资料数据,严禁出现虚、假、错、漏现象,确保共享资源的完整、真实和统一。
交换和共享的方式立足现有各部门信息资源搜集加工处理的技术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交换方式,包括网络交换、电子文档以及手工纸质文本交换等。
最终建立共建共享的人口信息交换共享平台。
关于人口信息资源共享,新颁布的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卫生、民政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新生儿出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情况、婚姻登记情况,定期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1、与卫生信息共享
卫生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在为育龄群众施行终止妊娠、接生、“四术”服务、孕情检查时通过医院子系统在线查询计生局提供的育龄群众基本信息,将实施的上述服务信息实时采集,并录入到共享数据库中。
卫生局通过卫生局子系统,依据反馈信息,随时查询各医疗单位各种信息上报的准确性、及时性。
各镇(街道、区)计生办通过计生办子系统,在线掌握育龄妇女接受服务情况,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到村(居、单位),落实属地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计生局通过计生局子系统月初将各镇(街道、区)统计上报的出生、“四术”、孕情信息与卫生部门反馈的信息自动检索,对漏报的再次反馈到有关镇(街道、区)落实。
2、与民政信息共享
婚姻登记处通过婚姻登记子系统查询公安部门提供的常住人口信息,将办理的结婚、离婚、收养登记信息录入到共享数据库。
各镇(街道、区)计生办通过计生办子系统在线掌握育龄妇女结婚、离婚、收养登记信息,定期将信息反馈到村(居、单位),由村(居、单位)落实统计管理或取得管理证明。
月末将落实上报和索取证明情况录入到共享数据库。
计生局月初通过计生局子系统将各镇(街道、区)统计上报的结婚、离婚、收养登记信息与民政办理的上述信息自动检索,对既未上报又未取得管理证明的,再次反馈到相关镇(街道、区),落实管理单位。
因此,建立健全人口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制度,是两部《条例》的共同要求,各级人口计生、卫生、民政部门要结合市政府下发的《安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办法》,明确部门职责,将新生儿出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婚姻登记、收保养登记等人口信息交换共享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之内,建立健全部门之间人口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信息畅通无阻,协调配合有力,促进人口信息交换共享工作顺利开展。
各医疗单位应设立凭证告示牌,要凭准生证(生殖健康服务证、再生育证)、身份证验明身份进行围产期检查和接生,对无准生证生育人员于产后3日内以电话形式通报市人口计生局(联系电话:
4039700),调查取证时,计生卫生部门相互配合,以维持正常工作秩序和注意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
每月5日前将无证生育人员和怀孕6个月以上无准生证保健人员以电子邮件或纸质形式报送市计生部门(市区各医院直接报送市人口计生局统计科,各中心卫生院和乡镇卫生院报送给当地乡镇计生办)。
市妇保院每月5日前将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供市人口计生局统计科。
2.对二胎剖宫产产妇实施动员结扎书面告知制度,告知书由产妇本人签名,医院存档备查。
3.市疾控中心每月5日前将全市防疫接种相关信息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供给市人口计生局统计科。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各部门信息化建设的迅猛发展,原有的人口信息交换方式需要改革和完善,交换的部门和交换的内容需进一步拓展。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信息交换制度的意见》(甬人口计生委[2006]76号)文件精神,为了及早实现部门人口信息的共享,提高部门工作效率和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更好地为县委、县政府制订政策法规提供决策依据,建立以出生、人口变动、婚姻、收养怀孕、节育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人口信息采集交换制度,促进了我县人口基础信息的有效整合和开发利用。
现对进一步完善人口信息交换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口信息交换的部门
根据人口信息交换工作的实际需要及相关部门信息化建设的现状,确定参与人口信息终端交换的部门为县公安、卫生、民政、计生及所属部门。
二、人口信息交换的主要内容
(一)公安部门
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信息的有关统计数据。
(二)卫生部门
人口出生、孕产妇围产期保健、儿童预防接种及出生缺陷信息。
(三)民政部门
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信息,死亡人口信息。
(四)人口计生部门
人口出生及构成信息、避孕节育及构成信息、育龄妇女及构成信息、外来和外出育龄人口信息。
三、人口信息交换的方式
(一)县级部门之间的综合信息交换,现阶段原则上以电子文档方式交流,逐步向建立政府公共事务信息平台转移。
电子文档交换暂定为半年一次,使用Excel格式信息交换单,并规定统一的时间交换。
(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信息交换工作的实际需要,以电子文档形式,每月交换一次个案信息。
信息内容要及时向交换的部门反馈,由交换部门共享信息平台,一般不得对外提供。
四、建立协调组织和活动制度
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县级设立人口信息交换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要在本部门相关处室中,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人口信息的交换工作。
人口信息交换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协调全县人口信息的交换和相关工作。
会议由县人口计生局负责召集。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机制
为人口计生提高统计质量,准确及时掌握有关实情,实现部门之间信息资源互通共享,特建立人口计生统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机制,具体如下:
一、各镇(街道)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制度。
镇(街道)计生办每月初要将掌握的信息与当地公安、卫生(防疫、妇幼)、民政有关出生(含出生性别、孩次、时间)、婚姻等信息进行全面核对,在核对过程中,发现不属本单位管理范围的信息,应在次月3号前,将信息个案反馈到有关镇(街道),同时将名单反馈一份到市人口计生局规统科备案。
二、民政、公安、卫生部门要按以下要求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在上级和本市的督查、暗访、考核中发现因信息提供不及时或信息提供不准确而造成结婚、出生漏报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民政部门
1、婚姻登记的信息反馈包括:
电脑登记编号、登记日期、男女双方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户口性质、民族、婚姻状况、联系电话。
2、每月婚姻登记信息必须在月底前反馈到市人口计生局。
3、每年底将领养信息反馈到市人口计生局。
(二)公安部门
1、出生落户口反馈信息包括:
居委会(村级)、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别、户主姓名、与户主关系,监护人1姓名、监护人1身份号码、监护人1关系、监护人2姓名、监护人2身份号码、监护人2关系。
2、出生户籍登记信息要在每月底反馈到有关镇(街道)计生办。
3、凡因人口计生工作需要打印户籍底册或信息资料的,一律按成本价收费。
(三)卫生部门
1、孕妇保健信息反馈包括:
孕妇姓名、出生日期、丈夫姓名、户口地址、居住地址、末次月经时间、预产期、联系电话。
2、妇幼、防疫出生反馈信息包括:
出生日期、性别、户籍类型、户口地址、居住地址、父亲姓名、母亲姓名、联系电话。
3、孕妇保健信息、出生信息要在每月底反馈到有关镇(街道)计生办。
4、计划生育节育手术施术单位要在每月底将施行节育手术情况反馈给有关镇(街道)计生办。
(四)民政、公安、卫生部门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反馈的遗留信息,应于次月1日前再作一次反馈。
附: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工作机制流程图
建立以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库为基础,依托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广域专网的流动人口计生信息交换系统。
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网络交换的管理机制,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异地查询和信息实时交换。
做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系统和国家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的数据自动转换工作。
人口计生部门要向有关部门定期提供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或生育信息、人口出生信息、流动人口信息、出生缺陷及出生缺陷一级预防信息、生殖保健服务信息,以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中止妊娠(简称“两非”)等信息。
民政部门要向人口计生部门定期提供国内婚姻登记信息和涉外婚姻登记信息、有关计划生育家庭救济和优惠信息。
公安部门要向人口计生部门定期提供出生人口登记信息、流动人口等信息。
教育部门要向人口计生部门定期提供儿童入学信息。
卫生部门要向人口计生部门定期提供有关出生人口信息、婴幼儿防疫信息、出生缺陷及出生缺陷一级预防信息、人流引产信息、打击“两非”等信息。
区政府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联动机制的通知
上政文〔2009〕37号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郑发〔2007〕16号)以及《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郑发〔2008〕11号),现就建立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联动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托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MIS)和上街区信息资源整合平台,构建人口计生信息交换平台,以信息资源共享为突破口,拓宽信息采集渠道,拓展信息共享领域,改进信息传递方式,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建立覆盖全区、互联互动、运转高效、协调有力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网络,带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体工作上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资源共享,互馈互利。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向其他部门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并充分利用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
(二)方便快捷,及时准确。
由专人负责区政府各部门之间交换信息工作,确保信息交换及时、准确、有效。
三、职责分工
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资源共享的内容主要包括育龄人口婚姻、人口出生、新生儿入户、流动人口等方面。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每月初将各相关部门通报的共享信息进行整理分拣;
指导、督促峡窝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将各部门反馈的相关信息逐人核实,及时上报;
将上月人口的新婚、出生、死亡等个案信息,总人口及新婚、出生、死亡情况报表通报区民政、卫生、公安、统计等部门。
区卫生局要指导、督促各医疗单位在提供孕产保健和接生服务时,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
对无《生育证》的孕产妇,应当在接收之日将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报告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区卫生局每月3日前将上月出生婴儿的个案信息(见附表1)、人流引产个案信息(见附表2)和办理围产期保健育龄妇女个案信息(见附表3)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公安部门:
区公安局每年1月、7月10日前将公安季报(半年、全年)报表、流入人口总数和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18-49周岁育龄妇女人数(见附表4)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指导、督促各镇、办派出所每月3日前将上月出生婴儿入户、人口死亡、迁入迁出等个案信息(见附表5-7)报峡窝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四)民政部门:
区民政局每月3日前将上月办理的结婚、离婚等个案信息(见附表8-9);
每月死亡人员名单,季度(半年、全年)的结婚(离婚)、死亡情况报表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五)统计部门:
区统计局每年将全区总人口、出生等信息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进行一次交流互核。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1月、7月10日前将失业、下岗和再就业人员信息(见附表10)汇总并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七)教育部门:
区教育体育局要指导督促各学校在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学时,核查其所持的现居住地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一年级新生情况(总人数、男生人数、女生人数)、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学情况(总人数、男生人数、女生人数)和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为流动人口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情况(见附表11)汇总并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工商部门:
区工商分局要监督、指导各工商所严格查验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流动育龄人口持有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于每月3日前将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工商户信息(见附表12)通报辖区镇(办)计生办。
四、组织保障
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联动机制,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将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明确一名人员负责对所需信息的采集、汇总、交换工作。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发挥牵头作用,每半年召开一次信息交换情况协调会,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形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
一、婚姻登记方面
1.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宣传手段使婚姻登记的理念和政策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不得为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保证婚姻登记合格率达到100%。
3.加强登记信息化建设,利用全省联网的手段,严把登记关,确保每对结婚登记当事人都能依法登记。
二、收养登记方面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规范公民收养行为,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收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2.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各级民政部门要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及时沟通收养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核查由乡(镇、街道)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的证明。
3.市(县、区)民政局要定期办理收养登记的有关信息反馈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三、社区建设方面
1.指导社区居委会将宣传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把宣传活动与社区文化建设紧密结合。
2.指导社区居委会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中,作为社区居委会协助政府及派出机构完善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3.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纳入和谐社区考评体系,作为创建和谐社区示范单位的考评指标。
四、城市低保方面
1.加强与人口计生部门沟通,建立贫困户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已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按有关规定及时纳入城市低保保障范围。
2.按《关于全省城市低保对象分类施保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无力承担住院分娩费用的城市低保家庭中的孕产妇实施分类施保。
3.对已实行计划生育的城市低保家庭优先提供就业扶持。
五、农村低保方面
1.在核算低保家庭收入时,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2.在实施分类施保时,对需要独立赡养两个或两个以上无收入高龄(70岁以上)老人的家庭,应纳入重点保障户,提高保障标准。
3.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力承担住院分娩费用的农村低保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4.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每年资助10元,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5.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低保对象中孕产妇住院时,按《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规定的救助方式和标准进行补助。
六、救灾救济方面
1.对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损坏,或者造成农作物减产或绝收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作为重点救助户给予重点支持。
2.对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优先纳入泥草房改造范围,在资金补助和包保帮扶上,予以重点支持。
3.因年老、疾病等原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生活困难或无赡养、抚养能力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享受五保供养待遇,并在生活上予以照顾。
七、慈善救助方面
1.在助学、助医、助困方面,符合救助的独生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救助。
2.利用四级救助管理网络,重点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建立首接负责制。
3.指导救助管理站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计划生育相关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针对流动育龄人口的生育、节育、不育、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办理卫生许可证时,提供便捷服务。
一是完善婴儿出生与死亡登记制度,接生查验身份证、生育证制度。
二是强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由保健院统一管理发放,确定专人管理,落实证章分开管理措施,健全颁发手续,完善管理登记册。
三是督促医疗卫生单位及时向计生部门反馈出生人口信息。
四、保障措施: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计生、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教育、统计、工商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搞好这项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强化人与计划生育国策地位,促进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再次提高的一项重要措施,务必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给予高度的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落实专人精心安排部署,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2、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在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行业特色,积极协调解决下属和下级单位在共享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有序运转2同时要及时认真收集汇总分析下属和下级部门或单位各种信息,促进本部门本行业工作深入开展。
区、镇办两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在同级交流、资源共享基础上,注重宏观和微观结合,重点将出生人数、收养人数、早婚、离婚、再婚人数、现婚人数、现孕人数、免疫接种人数、办理《暂住证》人数及《营业执照》从业的流动人口等信息的个案情况互相反馈通报。
另外,各级每半年开一次有关部门协调座谈会,通报情况,分析问题,从切实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质量。
3、加强检查,严格考核。
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本行业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之中,加强领导,严格考核。
区上将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部门线”考核中增加这项工作内容,对领导重视,协调有力,效果显著的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领导不重视,配合不力,工作进展迟缓的,予以通报批评。
各有关部门要在年底前,对本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上报同级计生领导小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渭城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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