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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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以及《山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及移民所在地政府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后期扶持基金系政府性基金,属中央政府非税收入。
相关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按“资金到县、责任到县”的原则,在相关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共同管理。
第四条相关市县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做好扶持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基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后期扶持基金使用年限: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二十年。
第二章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后期扶持基金坚持全国统筹,分省核算。
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支出预算额度会同省移民办按各市水库移民人数安排资金,并由省财政厅全额拨付到相关市级财政部门,再由市级财政拨付到移民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相关省直管县的后期扶持基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相关县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后期扶持基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各水库移民所在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扶持基金使用计划,经市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移民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共同审查,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办公室根据审查后的扶持基金使用计划,编制下年度支出预算,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报送格式详见附件1)。
第八条有关县(市、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后期扶持基金预算使用扶持基金,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按原上报程序报批。
后期扶持基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后期扶持基金应发放给移民个人的部分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但必须编制切实可行的项目扶持规划;具体的扶持方式由移民所在地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安置区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后期扶持基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部分,必须建立完整的移民个人档案和后期扶持资金发放记录,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在县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设立专户,采取“三晋惠农一本通”的形式发放到移民手中。
第十一条后期扶持基金用于生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审批、资金支付,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等按照山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相关市县移民主管部门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后期扶持基金中开支。
第十三条每年年度终了后的40日内,相关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编制上年度扶持基金拨付使用情况表,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汇总,市级汇总后将汇总报表并附县级报表和本级报表于2月底前报送省移民办和省财政厅,省移民办和省财政厅汇总后,由省财政厅于3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国家移民主管部门(报送格式详见附件2、附件3)。
相关市县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程序及时拨付后期扶持基金,不得无故拖延拨款时间。
第四章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主动接受移民的监督。
相关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在编制使用计划前要充分征求移民的意见,编制后期扶持基金年度拨付和使用情况表后要及时向移民通报计划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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