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宪法知识进校园讲座.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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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进校园”讲座,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关于讲座主题,“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
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关于讲座的基本内容,*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贯彻习总书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要求,按照活动精神(基本原则和基本知识点)兼顾听众知识水平。
一、宪法是什么法?
宪法涵义、特征、内容结构,二、我国宪法的原则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人身自由权、政治自由与权利、社会经济权利以及特定群体权益保障;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等。
四、国家的基本制度政治制度(国体与政体)、经济制度,五、国家机构,引言宪法“高大上”吗?
宪法离你远吗?
主因:
宪法规范的非直接适用性一是认识上,未将宪法作为法律,看作是政治文献。
二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法律规范具有高度的基本性、全面性、概括性;多为授权、倡导性规范。
其实施多通过普通法律完成。
三是缺乏责任追究,“无救济无权利”四是我国司法实践上,缺乏宪法规范直接适用性的勇气和习惯。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齐某受教育权被侵犯案,*1990年,山东齐玉苓的女生在中考后,一直没能获得录取通知书,以为自己未被录取,借钱上了一所技工学校。
9年后,她才发现同村同学陈晓琪盗用自己的姓名上了自己报考的学校,毕业后还继续冒用自己的名字参加工作。
于是,齐玉苓将冒名者和学校、教委等一并告上法庭。
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对此案进行了激烈讨论,最终出台了法释【2001】25号公告:
“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一司法解释在中国宪法史上具有里程碑般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径直将“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作为了确定侵权关系的法律依据。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被告“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其实质是侵犯齐玉苓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最终,齐玉苓获得了近10万元的赔偿和一个迟来的公道。
此案也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成功实现了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在普通诉讼中的适用。
孙志刚收容遣送致死案:
因一个人废除了一项制,度,孙志刚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2003年2月24日被广州市达奇服装有限公司雇佣。
由于刚来广州,未办理暂住证。
3月17日晚上出门上网,也没有带身份证。
当晚11点左右,他在路上被查暂住证的警察带往黄村街派出所询问,随后被错误认定为“三无”人员,被送至收容待遣所。
次日,孙志刚陈自己有病,被送往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
3月20日凌晨,孙志刚遭同病房被收治人员殴打致死。
该案例本属于行政或刑事案件,并不涉及宪法问题。
但此案引发了人们对收容遣送制度合宪性与正当性质疑,涉嫌违反立法法。
因而数位法学博士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收容遣送制度合宪性。
同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原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
*收容遣送制度:
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法规。
2008年立法法属于宪法性法律,第8条“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才能规定,且法律不得将该权力委托给国务院或地方政府行使。
*宪法第5条: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立法法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立法法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立法法第九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2002年1月7日,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蒋韬(男)一纸诉状,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是2001年12月23日,被告在成都商报第1版刊登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其中第1项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
原告仅因身高原因,被被告拒之招录报名对象范围。
原告认为:
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限制了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2年5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蒋韬诉人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行政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裁定驳回了原告蒋韬的起诉。
主要判决理由:
对招录对象规定了身高条件的这一行为,不是其作为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行使金融管理职权、实施金融行政管理的行为。
因此,不属于被告的行政行为的范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
回避了原告诉讼理由。
诉讼中,被告在四川日报和成都商报上登载启事,取消了对身高的限制。
结论:
宪法无处不在宪法是神圣的,是国家根本大法。
宪法也是一部具有实际效力的以权利保障为核心的“法”!
宪法是无处不在的,与我们每个人实际生活密切相关!
东郭子问于庄子曰:
“所谓道,恶乎在?
”庄子曰:
“无所不在”庄子知北游,一、宪法是什么法,宪法词源宪即法,对法有尊称之意。
古代中外,宪法含义有二:
一是国家政体,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运行规则。
二是先祖成规。
最高权力者颁布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社会颁布的普通法律。
现代社会,宪法起源于有关权力分立与制约和权利保障的法律文件。
(法国人权宣言16条“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便没有宪法”)现代宪法的核心内容有两个:
统治机构和权利法案(是反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物),
(一)宪法内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毛泽东、习近平)我国宪法序言: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理解:
性质上:
宪法是特殊法律(法律的法律);内容上:
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国体、政体、公民权利义务,国家象征等);(毛泽东:
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地位上:
最高地位(法律的法律);效力上:
最高效力与最高权威(法律的法律)。
其中成文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要严于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上:
宪法是“母法”,是制定其他普通法律的来源和依据。
(二)宪法外延一是狭义上的成文的单一的宪法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单一法律文件;二是广义上的宪法性法律的统称:
立法法,各类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港澳基本法、国家安全法等数十个。
(三)宪法本质社会主义宪法学者: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列宁)。
1、宪法是公法;宪法私法化?
2、宪法是根本法(基本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根本任务等涉及国家全局的根本问题。
3、宪法是保障人权、公民权的社会契约(列宁: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四)宪法的结构我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实施,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正。
五大部分共计138条。
序言宣言性内容。
陈述国家建立历史,国家建设指导方针、国家建设任务目标、国家领土、依靠力量、民族方针、国际关系外交方针、宪法地位和效力。
宪法序言是有效力的。
第一章总纲(第1条至32条)宪法原则、国家性质、根本制度、社会基本制度(经济制度、财产制度、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制度、军事安全制度、行政区划)、外国人权益保障等。
(一)党的领导原则一是宪法序言:
“四项基本原则”;二是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因而工人阶级是通过共产党来领导的。
二、我国宪法的原则,
(二)人民主权原则(主权在民原则)人民主权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于和最终属于人民,即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的“民有”,并且这种来源是政府或国家权力的合法化依据或前提。
简言之,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它主要阐明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归属的问题。
洛克阐述了人民主权理论,其学说被现代宪法和宪政所践行。
卢梭是洛克以后人民主权论的集大成者,但卢梭是激进的人民主权论者,主张民有、民治和民享的完全合一,不可分割和委托,未得到实施。
世界124部成文宪法“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哪怕是仍然保留君主(国王)的国家,几乎无一不强调人民的权力与权利”。
我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对人民负责”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法律根源。
(以下三项原则为习近平所明确指出)(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1、法制与法治2、社会主义法制内涵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方面,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目标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法治原则”的理论与实践,美国法学家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提出:
法律的内在道德包括八个要素,也被称为法治原则:
指法律能够成为法所绝对必需的前提条件,不是指“良法”。
1一般性(普遍性)2公布(公开);3不溯及既往;4明确(清晰性);5不矛盾(不相互抵触);6可为人遵守(法律不得要求不可能之事。
如四川宜宾市首富章英启遭人绑架勒索1亿元,并受胁迫参与杀害了一名陌生女子案);7稳定性;8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
1959年国际法学家大会德里宣言确认的法治原则是:
(1)根据法治精神,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个人尊严的各种条件。
(2)法治原则不仅要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而且还需要有一个有效的政府来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障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条件。
(3)法治要求正当的刑事程序。
(4)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
首先是“法”,其次是“良法“,再次有效实施。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达到正确的集中;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只有实行高度集中,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
民主集中制是要使民主和集中二者辩证地统一。
民主集中制是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提出并实行的一种国家机构实行的制度,意思是国家机构不采纳权力互相制约原则,由书记主持工作,各委员集体研究制定部署、决定、规定和要求,并把它贯彻落实到部门系统的工作中。
民主集中制主要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实行。
在中国,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组织原则。
具体表现是中共决策,政协参议,人大立法,政府执行。
这一制度被西方学者约翰奈斯比特在大趋势中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纵向民主”。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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