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公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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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公约
(住宅)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全体业主共同的家园。
为维护小区的安宁、整洁、祥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及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会所、地下和架空层车库/位/场。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本物业区域的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见附件一:
《房屋装修守则》)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08:
00――12:
00,14:
00――19:
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的装饰装修时间以小区的规定为准,并避免有噪音的施工项目。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见附件二:
《电梯使用守则》)
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规定。
(见附件三:
《治安、消防、交通守则》)
第十八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见附件四:
《环境、卫生守则》)
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业委会)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发出书面通知、上报政府相关部门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或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六条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附件一:
房屋装修守则
是全体业主共同的家园。
为维护小区的安宁、整洁和祥和,全体业主共同定立本《房屋装修守则》,并承诺履行如下义务:
1、不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不将住宅用作商业、经营、工厂、仓库、办公等用途;
2、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应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3、在工程开工前,向物业管理部门申报登记,清楚物业管理部门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物业管理部门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4、不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部门依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5、不因房屋装饰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6、不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7、不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8、装修垃圾袋装,并按物业管理部门指定时间在指定地点堆放;
9、未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不得在一楼私家花园内、天台、露台等地方搭建花架、雨棚等建筑物、构筑物;
10、经过政府部门批准后,安装遮阳蓬、雨蓬需提前向物业管理公司备案后按指定款式安装;
11、所有阳台、平台不得以任何方式封闭,护栏不得更改(含颜色、材料、增加门扇);
12、别墅车库门、私家苑门、所有住户防盗门、防盗窗花和拉闸门(安装于门窗内侧),需按物业服务中心指定款式安装;
附件二:
电梯使用守则
是全体业主共同的家园。
小区内电梯也是每位业主的共同财产,且是所有共同财产中最为昂贵的设备之一,保护和延长其使用寿命既是您的责任,又可节省您不必要的支出,相信您会像爱护家庭的电视、冰箱一样爱护它,保护它。
为维护小区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共同遵守本《电梯使用守则》,并承诺履行如下义务:
1、使用电梯时应文明操作,不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
2、电梯运行过程中切勿将身体依靠轿门,以免发生危险;
3、安全运行,不追逐打闹、前后摇晃;
4、进出电梯,勿在轿门中间停留或谈话;
5、运送重物,请放置轿厢中间;
6、不超载,当超载讯号铃声响时,站在门口的乘客应自觉退出,不采用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
7、防燃防爆,勿携带危险物品进入电梯;
8、如遇火警,请勿使用电梯;
9、礼貌乘梯、礼让老人和儿童,学龄前儿童须由大人带领乘梯;
10、为了自身和大家的健康,勿在电梯内吸烟、吐痰、弃物和搬动损坏轿箱内装饰物;
11、劝阻儿童不可在电梯附近玩耍,以免影响他人使用电梯及自己受到伤害。
12、当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停运等故障时,不必紧张,可按警铃报告,耐心等待维修人员到来,不采取拍打按钮、箱体以及强行撬门等急躁行为,这可能导致对电梯的破坏,使救援工作及电梯修复更加困难;
13、看到停运标志时请不要采取任何令其开启或移动标志牌的行为,以免发生人身、设备意外事故。
附件三:
治安、消防、交通守则
是全体业主共同的家园。
为维护小区的安宁、整洁和祥和,全体业主共同定立本《治安、消防、交通守则》,并承诺履行如下义务:
1、不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犯罪行为及时举报;不在小区任何地方包括自己家中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物业管理部门联系;
3、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部门;
4、易坠落的物品妥善保管,严禁高空抛物;
5、爱护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部门;
6、不对楼层防火门私自加锁;
7、不在公共部位搭建或安装、放置任何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8、天台是发生火警或紧急事故时逃生的场所,非上述情况不使用天台作任何其他用途;
9、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勿外出;
10、机动车辆凭证进出,进出停车场出入口时勿尾随;
11、车辆应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的停放地点,防止随意停放而影响公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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