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型进出口收发货人经营行为规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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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进出口收发货人经营行为规范标准
生产型进出口收发货人经营行为规范标准
前言
本标准用于大连海关规范进出口收发货人(生产型)进出口经营行为管理。
本标准由大连海关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收发货人(生产型)在内控管理、海关业务相关人员管理、海关业务行为、海关监管货物管理、财务账册设置、单证资料保管等六方面的规范标准。
2法律法规规章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
《会计法》(2000年7月1日实施)
《海关法》(2001年1月1日修订实施)
《海关稽查条例》(1997.1.3发布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账薄、单证管理规范》(2002.12.6发布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进出口收发货人(生产型)
按照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用以本企业加工生产为主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2海关业务行为
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
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
应当由报关单位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
3.3海关业务相关人员
包括企业负责人、业务主管、业务员、报关员和相关财务人员。
3.4海关单证
指海关制发并确认的有关进出口业务的文件、证明、凭证等,包括《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征免税证明》、《海关缴款书》、《海关行政性事业收费单据》、《扣留凭单》等。
3.5财务账册、单证资料
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报关单、合同、发票、协议、运输单据、往来函电、许可证、批件、结汇单、手册复印件及其核销结案表等进出口货物的经营、生产、加工等有关资料。
4内控管理规范标准
4.1应当建有完整的组织及岗位责任制,最高管理层、部门管理层、基层业务人员以及各个部门的职责权限应当划分明确;
4.2应当建立完善的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报关员及报关作业管理、海关手册管理、合同管理、票据管理、印章管理、财务管理、仓库管理、外汇核销管理、出口退税管理、单证收付管理、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理等制度。
4.3建有完善的仓储、物流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海关监管货物的存放、使用、损耗、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内容,其内容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
4.4建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原材料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使用推荐性标准的企业,还包括在产品、产成品明细账)的设置和会计处理方法等内容,其内容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
4.5建有完善的行政、人事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专人保管专用印章、手册、报关单、转厂资料及有关进出口资料以及对海关业务相关人员管理等内容,其内容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
4.6建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对海关监管货物采取的特殊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内容;
4.7上述制度可以分开或合并制订,但内容必须涵盖。
制度涉及的进出口业务管理、进出口单证管理、海关监管货物管理、财务管理、海关业务相关人员管理等内容,分工明确,监管严密,程序完整,手续齐全,运作有效。
5海关业务相关人员管理规范标准
5.1遵守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5.2具有良好道德品行和个人资信,近1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5.3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知识与资质;
5.4报关员被海关记分考核未超过30分;
5.5设有专职岗位办理海关事务;
5.6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6海关业务行为规范标准
6.1最近1年内无走私违法违规行为(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为准);
6.2如实申报;
6.3不买卖、伪造、变造海关单证,不使用、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单证;
6.4及时缴纳海关依法征缴的税、费、款;
6.5年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年报关单查货率在0.5%以下;
6.6按时核销加工贸易合同、保证金、保函;
6.7按规定及时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换证、变更手续;
6.8无海关统计处罚记录;
6.9报关单电子申报后,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海关现场交单,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6.10保税加工产品单耗发生变化,按规定及时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6.11海关单证保管得当,无丢失海关单证情事(因不可抗力除外);
6.12积极配合海关工作,按照海关要求提交所需相关资料,认真协助海关进行货物查验、样品提取、化验、前期验厂、中期核查、后期核销及其他工作;
6.13积极配合海关稽查、缉私工作,主动反映有悖海关监管要求情事,提供违规违法线索;
6.14在其他政府执法部门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6.15遵守海关其他有关规定。
7海关监管货物管理规范标准
7.1对海关监管货物有完善的监控机制和手段,发生报废、毁损、丢失等情形及时向海关报告;
7.2仓储实行专账管理,仓储保税的料件、残次品、边角料设有鲜明标志,有条件的企业将仓储的保税料件、残次品、边角料与非保税货物分开存放;
7.3在进口的减免税设备、经营性租赁设备、不作价设备上悬挂或张贴登记卡,详细记录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进口时间、报关单号、价格等信息;对无法或不宜悬挂或张贴登记卡的,单独登记造册进行管理;
7.4定期清查和盘点减免税进口物资,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在有关账簿中如实反映减免税进口物资的转让、出借、出租、内部转移、抵押、对外投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丢失等情形;
7.5企业定期清查和盘点进口保税料件,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面如实反映盘盈、盘亏、报废、毁损、丢失等各种原因导致该类存货的变化,并及时向海关报告。
8财务账册设置规范标准
8.1总体要求
8.1.1严格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8.1.2企业的会计账簿真实、准确、完整记录和反映进出口货物的进口、出口、储存、加工使用、销售等情况;
8.1.3会计记录使用中文,经批准记账本位币使用外币的企业,能及时提供账册的中文版本;
8.1.4在境内法定注册地保存有关账簿、单证,无带出境外情事;
8.1.5实行由计算机全部或部分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所采用或开发的会计核算软件及有关管理制度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其会计核算账簿、报表定期以计算机打印书面形式或光盘、磁盘等磁性介质存档保存。
8.2具体要求
8.2.1涉及减免税物资的“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明细账页面明确标有“减免税进口”字样,入账成本为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不作为“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的减免税物资,在相应明细账中标注“减免税进口”字样;
8.2.2原材料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采用数量、金额式记账,其二级科目为“国内贸易”、“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对重新入库的边角(废)料按照保税与非保税的料件性质分别入账;
8.2.3以“委托加工”科目反映保税料件的外发加工和成品或半成品收回;
8.2.4企业设有专门的备查账册反映企业进口的经营性租赁设备、不作价设备等有使用权但无所有权的设备的进口、使用、处置等情况;
8.2.5设有辅助账册对来料加工进出口保税料件、受托加工保税料件等非企业所有的存货进行数量核算;
8.2.6与外商之间涉及进出口货物的往来账款,在编制凭证和登记明细账时,准确登记进出口报关单号、手册号,或单独设置台账登记进出口报关单号码及其相对应的记账凭证号;
8.2.7企业在登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原材料”、“销售收入”明细账及有关辅助账册和编制相应凭证时,准确登记进出口报关单号码、手册号,或单独设置台账登记进出口报关单号、手册号及其相对应的记账凭证号,进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与报关单上的其中一个计量单位一致。
8.3特殊要求
8.3.1企业在成本核算时,将生产过程中耗用的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分开体现,在成本项目“直接材料”下分别设“保税材料”、“非保税材料”两个细目;
8.3.2企业在成本核算时,“废品损失”、“边角废料”、“残次品”等损耗区分保税与非保税情况;
8.3.3企业在成本核算时,产成品明细账根据耗用材料来源不同按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分开设置。
其中,保税料件产成品明细账中除反映其数量、单位成本、总成本外,还应具体反映保税料件在产成品中的成本。
9单证资料保管规范标准
9.1进出口业务有关资料,包括报关单、合同、发票、协议、运输单据、函电、许可证、批件、信用证、结汇单等,纳入会计档案管理,专人保管;
9.2建有详实的生产单耗计算方法和相应生产工艺说明材料档案,专人保管,生产单耗发生变化时,及时向海关如实反映;
9.3加工贸易手册专人保管,在加工贸易手册在申请核销前,复印存档;
9.4上述保管资料真实、准确、合法;
9.5按照以下期限保管相应资料:
9.5.1银行存款与现金日记账保存25年;
9.5.2仓库库存账包括原材料账、产成品账、生产设备账、委托加工账、受托加工账、边角料、残次品账、入库单、出库单、送货单、退货单、生产通知单(制单、订单)等,保存15年;
9.5.3反映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其他有关账册,保存15年;
9.5.4一般贸易项下的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进出口报关单、税单、往来业务函电、协议、运输单据、发票、合同等相关单证,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存3年;
9.5.5保税货物项下的进出口报关单、手册复印件、往来业务函电、协议、运输单据、发票、合同等相关单证,在办结海关核销手续后,保存3年;
9.5.6减免税货物项下的进出口报关单、减免税批件、往来业务函电、协议、运输单据、发票、合同等业务资料,在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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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 进出口 收发 经营 行为规范 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