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封建各阶级的社会构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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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封建各阶级的社会构成
明清封建各阶级的社会构成
近年来国内外史学界对于中国有没有出现市民阶层,争论很多,为探讨这个问题,我认为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论,始终是解剖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依据。
同时还要知道中国的封建制不同于欧洲的封建制,中国封建各阶级的社会构成与欧洲社会相比较,明显的具有本身的特点,这又是应该认真考虑的一个方面。
阶级、阶级关系、阶级斗争学说是马克思主义历史科学的核心。
列宁曾指出:
“从法国大革命时起,欧洲许多国家的历史非常明显地揭示出事变的这种真实内幕,即阶级斗争。
法国复辟时代就有一些历史学家(梯叶里、基佐、米涅、梯也尔)在总结当时的事变时,不能不承认阶级斗争是了解全部法国历史的钥匙。
”①是以剖析明清封建各阶级的社会构成,将有助于我们研究中国历史,正确评价阶级、阶级斗争在历史上的作用及其限度。
明清时代,也就是从十六、七世纪前后到18世纪之间,在中国封建社会内已孕育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在农民、城市居民之间的阶级结构曾起某些变化。
根据大量的历史记载,在经济发达的江南和东南沿海地区,以及在僻远的山区,从事手工劳动(如开矿、造纸等)和经营种植经济作物的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之间的经济结构,如果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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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列宁:
《卡尔·马克思》,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应有一部分可能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前身,换言之,即是明清时代已出现有一部分的市民阶级分子的前身。
明末清初江西赣南的“闽佃尝赤贫赁耕,往往驯至富饶,或挈家返本贯,或即本庄轮奂其居,役财自雄,比比而是”①。
这说明有些闽佃已成为富裕农民。
太平天国,革命前夜,江苏吴江曾出现有“佃棍”之类的人物,即是佃富农。
他们的社会身分,材料记载得很清楚,“此等佃棍皆借抗租肥家,雇工耕耨,实系游手好闲之徒”②。
上引文献告诉我们当时江南农村已出现有新的生产关系,即地主、佃富农和雇工之间的关系。
至于山区的棚民,则他们一直和商品生产发生关系,早在明代隆庆二年(1568年),“江西万羊山,跨湖广、福建、广东之地,而各省商民亦尝流聚其间,以种蓝为业”③。
这种棚民在清代的江西、安徽山区、川、陕、湖三省边区的农业生产中部发现有同样的情况,值得二视的,这种“依山种靛”者,人多不认为农,而称为商。
民国的《汤溪县志》即载:
“商有闽人,依山种靛为利,乡村团蜡贩卖”④。
换句话说:
种靛的是商人,而不是单纯的农民或地主,那末,从外观来说,这种租地农不能说其没有带有商业资本家的某些性质。
至于商业和商业资本的发达,就明清两代而论,也是很醒目的。
“在中国,宋代以后中国国内商业,无论在质和量上都日益扩大其流通圈;特别是宋代以后的中国国内商业,至少比起汉代大本上有三个显着的特征。
第一,客商买卖商品的重点,有渐从奢侈品移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倾向。
第二,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农民逐渐地、直接地被卷入国内商业网之内,也很为显着。
第三,在农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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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魏礼:
《魏季子集》卷7,与季邑侯书。
②原件存苏州博物馆。
③《明隆庆实录》卷26。
④民国《汤溪县志》卷3,民族,风俗。
部也逐渐地出现了远距离地方的商品流通”①。
所以明清时代在全国各地都出现有大大小小的商人集团,如山西、陕西、徽州、江苏洞庭、闽、粤、浙海商等,都是较为着名的。
这时的商人不仅从流通过程中谋取大利,而是把其资金投放于生产领域,且进而直接控制生产。
《太函集》即记嘉靖年间休宁商人朱云治在福建经营制铁业的故事:
“朱处士云治,字天铎,海阳(休宁县)新溪人也。
……从兄贾闽,盖课铁冶山中,诸佣人率多处士长者,争力泎以称处士,业大饶。
会岁下登,处士贷诸佣人钱百万。
既而兄有疾,辄舍业扶兄归。
客谓,今始有利,收责而归不后。
处士谢曰:
钱易得耳,终不以此后兄,归而丧兄”②。
这是说徽商使用佣工经营开采铁山,可能具有工场手工业的某些形态。
又如休宁商吴有容“挟赀游闽、江右间,货楮山中。
常年先以米银给诸造户,而征其息。
岁适大浸,不责其逋,仍出粟账贷之”③。
这是休宁商在福建、江西方面,把米银预贷给山中的造纸业者,然后则以纸来支付利息。
这种方式自然是落后的高利贷的预购,不是很进步的。
然已冲击了自然经济的内部结构,在旧社会之旁出现了新人。
如苏州的机户与织工的关系,就是如此。
这些人物的出现,为什么他们并没有发展到成熟的程度,在中国历史上发挥应有的作用,这需要我们从明清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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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考藤井宏:
《新安商人研究》。
②汪道昆:
《太函集》卷47,海阳新溪朱处士墓志铭。
③天启《新安休宁名族志》卷3,据藤井宏《新安商人研究》转引。
马克思、恩格斯在论及欧洲封建社会的后期,曾指出欧洲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前身是从农民和城市居民逐渐发展过来的。
同寸,又指出:
“我们的时代,资产阶级时代,却有一个特点:
它使阶级对立简单化了。
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
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
”①这段话很有启发,它给我们指出阶级对立的简单化是资产阶级时代的事,而封建社会却不是这个样子。
《共产党宣言》一书说:
“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
……在中世纪,有封建领主、陪臣、行会师傅、帮工、农奴,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部又有各种独特的等第”那就是说,封建时代,在阶级内部由于社会地位的差别又构成各种不向的等级、等第,即是不同的阶层或集团,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非常错综复杂,它是束缚于封建宗法的田园诗般的关系,束缚于天然首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是笼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尽管压迫者和被压迫者始终处于相互对立的关系,进行不断的有时隐蔽、有时公开的斗争,可是不像资产阶级时代那么简单化,他们是以人身的依赖性为特征,在各个阶级、各个阶层、各个集团之间潜存着一种宗法的或信仰的结合纽带。
在中国还有这样一些人,他们并非土地占有者,甚至无任何土地,但他们却可以依靠族大丁强,或在地方上拥有特殊力量。
如明代陈友谅余孽的柯、陈,在湖广可以豪霸一方。
解放后,我在福建惠安土改时见到当地的土霸不一定都是地主或只占有少量的土地,这种情形不一而足。
明清时代的历史发展,无疑的,有它进步的地方,可是这个社会又是处于又发展、又迟滞的状态中,早熟而又未成熟,老是“死的拖住活的”,所以它的阶级结构十分复杂,阶级分化是非常困难的,阶级意识也表现得不够明显,这便不易从农民、手工业者以及城市居民中发展成为近代的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并且他们的道路又极其迂回曲折,历尽艰苦。
这既影响到封建时代的农民战争,也影响到近代的民主革命,使其难于达到健康、成熟的地步。
下面,试从各个不同角度分析明清时代封建各阶级不能成熟发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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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
《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1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一)既有阶级对立又有乡族结合
明清时代的阶级关系,在当时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支配下,主要是地主与农民的关系,他们是组成封建社会的杠杆。
上面我已经说过封建社会的阶级关系,不是十分明显的,如果机械的认为这种关系是单纯的、唯一的,那就不能真确的理解封建时代的阶级关系。
明清两代地主对农民的压迫是非常严重的,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诸方面都受着等级制度的支配,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
在法律上、社会身分上,良与贱,凡人与奴仆,大户与小户,大姓与小姓,士绅与平民的待遇是很不同的。
明清时代的佃农,总的说来,是没有任何自由的,明代“佃户例算佃仆”,不得与齐民齿。
见到主人,当拱恃如官府,不敢施揖,目其过而后行。
良贱为婚,名分不同,悬为厉禁。
“这种农民,实际上还是农奴”①。
在这种情况下,佃户从穿衣吃饭一直到住宅、服饰、婚丧嫁娶、考试、祭祀等等都有不同的规定,等级森严。
土改时,江西新建时曾缴获程姓地主于雍正十三年(1735年)请准的“圣旨”和“圣谕七禁”就是这样。
这旨谕内云:
“圣旨贬余姓为程姓世代家奴。
圣谕七禁:
一、不准有分寸土地,二、不准出籍为黎民;三.不准平等相称,四、不准聚居;五、不准通婚;六、不准读书;七、不准穿红戴绿”②。
这种阶级对立是十分明显的。
为着具体的说明明清社会的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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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毛泽东:
《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
②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编:
《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
压迫,森严的身分差别,远远干涉到人们的饭食生活诸方面,下面还可举一些例子。
在中国,还出现有大姓、小姓之分,此姓为彼姓服役的现象,南方各省多有存在。
据记载,“徽州有小姓,小姓者,别于大姓之称。
大姓为齐民,小姓为世族所蓄家僮之裔,已脱奴籍,而自立门户者也”①。
他们之间仍存在有严格的身分差别。
福建地区,“强凌弱,众暴寡,福建下四府皆然。
诏安小族附近大族,田园种植,须得大族人为看管,方保无虞,其利或十而取一,或十三而取一,名曰包总。
否则强抢偷窃,敢怒不敢言”②。
数年前,我曾见明嘉靖间一些徽州民间文约,内载:
“一议李、汪、巴贺节,置酒各一席相待”。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久而不得其解。
嗣又见一节材料,对巴、汪、李三姓贺节的记载,规定甚为具体而详尽,颇足以说明中国封建隶属制的一些情况,如云:
一、初二日巴氏贺节。
荣一巡,果盆、酒各敬三锺。
后堂设出肴、十果宴酒席。
鸡一大盘(略举之,不许用),内员一大盘(热者听用)。
腊肉一大盘(听用。
兮有炒骨代者)。
鲜鱼一大盘(听用、兮有)。
十果(枝、员、桃、栗、枣)。
十宴(鸡、鱼腊肉、内员)。
春盛八格盛于中,酒听劝用。
接军民二房尊长及上下年首倍之。
汪氏到,不可久留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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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徐珂:
《清稗类编》。
②陈盛韶:
《问俗录》卷4,诏安县。
一、初二日早饭,王氏贺节。
茶、果酒、酒席,如巴氏式,倍亦如之。
其酒席则请巴氏者用去稍补之。
如汪氏到,巴氏酒未完,稍俟起身再入席,报知汪氏到,而巴氏自去矣。
一、初三日早晨,李氏贺节。
茶、果、酒、酒席,如巴、汪氏,倍亦同。
有跟随人与之酒一壶、嗄饭三盘。
一、李、汪、巴三姓贺节,厅堂不许上坐,礼不必过逊,古例也①。
以上情况,我疑即是徽州小姓对于大姓的一种身分性的隶属关系。
这种规定,是列在火佃、仆人拜年贺节之后,其待遇又与火佃等有所不同。
最值得注意的,则为主人对他们贺节时的待遇,有严格的差别,如酒席的菜肴,有“听用”,有“不许用”,酒“亦不可久留饮”,且李、汪、巴三姓贺节,“厅堂不许上座”,“礼不必过逊古列也”等,都很具体的表现出中国封建社会内身分性隶属关系的特征②。
这种阶级对立与阶级差别在封建社会的居处生活诸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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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原件存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②我们又在徽州看到《葆保堂冠婚丧祭及扫墓差遣各仆条规》,尤可了解到这种身分性的隶属关系,兹摘引“主家女婢出嫁各村者,取九五色公堂银五钱,在本村者免之,此古例也,不可有违。
客村人招亲,向来招亲多不肯回宗,以家主及村例宽厚所致。
今人丁繁众,淮多山场,足供砍伐,淮多田园,足供耕种,淮多屋宇,足供居注。
游手好闲势必有放僻邪侈之事。
为今之计,承祖宗生子不得迁移招亲,年满者即时回宗,本主之家不得贪图,招亲之人不得留念。
其古老招亲之人或时势难归,必须还祠应主纸笔,倘日后归宗,批明原笔缴还。
本村人招亲:
在本村招亲者,年若满足本主不用,即一体守船桥交柴薪银认甲丁,不得假托本主之名以避差役。
招赘:
本村招赘者,悉听,其后若寻客村者,不许,如万不得已,无论众己仆,必须禀明祠堂还走应主文书,庶乎其可,否则渐渐不允,若朦胧成就者,责令本人夫妇回归故乡,本材不容其居住。
到客村招亲:
贫不能娶,招亲客村,势也,必须禀明家主文书,求家主居间,年满回宗,招亲之年,本村不唤差役。
交柴薪银:
二十岁起六十岁免,没丁一钱,折九五银八分,定冬至日交交,例已数百年矣。
”
面皆有明确的规定。
《明大诰》续编云:
民有不安分者,僭用居处器皿、服色、首饰之类,以致祸生远近,有不可迯者。
诰至,一切臣民所用居处器皿、服色、首饰之类,勿得僭分。
敢有违者,用银而川金、本用布绢而用绫、锦、紵、丝、纱、罗。
房舍栋梁不应彩色而彩色,不应金饰而金饰。
民之寝床船只不应彩色而彩色,不应金饰而金饰。
民床毋敢有暖阁而雕镂者,违诰而为之,事发到官,工技之人与物主,各各坐以重罪。
就是“民擅官称”也是有罪的,像这样的阶级对立,在洪武五年(1372年)的诏谕又定:
“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行以少事长之礼。
若系亲属不拘主佃,则以亲属礼行之”①。
清初法律亦有同样的规定,则是在阶级对立之中,又存在有乡族的结合,他们可以齿爵的不同,使得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通过地缘和血缘的乡族结合,得有一个缓冲的地带,缓和了矛盾,并混淆了阶级关系,把等级森严的阶级对立,披上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
同时,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最能搞乱阶级的对立关系的,还是盛行一种拟制的血缘关系,以扩大宗族势力,掩盖剥削关系。
明清社会即将奴仆称为义男、假子、家人,把属于两个不同的阶级成员,混同于家族成员之中。
福建地区至近现代仍有“养子”之风:
“俗向喜乞养他人子,及子复生子,遂混含不可它诘,始但出于巨乡大姓强房者为之,嘉道前械斗盛行,乡人恃丁多为强之流弊,后则竞相仿效。
”②此外,还流行同姓通谱之俗,几遍天下。
不仅如此,就是异姓也可以称族,如秦赵同为嬴姓,崔、卢、丁、吕皆系齐后,陈、胡、姚、虞、袁、田六姓合称舜祖公会。
明清时代福建闽南各地宗族械斗,极为常见,一般小姓多利用“异姓称族”的关系,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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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洪武实录》卷73。
②民国《同安县志》卷22,礼俗。
成集团,或事反抗,或相争夺,“崇祯间,(平和)乡绅肆虐,百姓苦之,众谋结同心,以万为姓”①;兴化府一带,“为巨族、为小姓、为强房、为弱房,……仙游小姓畏大姓甚于畏官。
……而小姓称怨既久,乃集群小姓以与之敌。
”②其他还有“以海为姓”、“以同为姓”、“以包为姓”、“以齐为姓”③,等等。
这样,就把不同的阶级,不同的阶层通过联姓关系而结合起来,造成封建阶级结构的坚韧性。
这种由血缘=族扩大到地缘=乡的结合,在中国后期封建社会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日本学者称之为共同体,我则名之为乡族势力,他们或以祠堂,或以神庙,或以某种社团为中心联结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势力,作为封建政权的补充工具,这也可以说是中国地主经济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这些祠庙公堂,他们不仅有自己的物质基础,且有自己不成文的法律——族规、乡例、惯例等等,他们远远干涉到乡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面。
最近我看到徽州的一些族规,他们对于农民进行多种的剥削,干涉到生产、生活诸方面,农民的迁徙既自由,又不自由。
有这么一些例子,祁门人要迁居到婺源,而本地乡族则以赋役负担为理由,不愿人口外流;而异地之人,亦不欢迎客民的移入,以为会影响到他们的地方利益,设置种种限制。
这些乡族势力甚至可以用族规任意处理族人,“国法之外,重以家法”。
广东镇平就有这个规定,“俗同姓相奸,无论五服内外,犯出后投明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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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江日升:
《台湾外纪》卷6。
②陈盛韶:
《问俗录》卷3,仙游县。
③按福建泉漳所属各州县大小姓的斗争,极为激烈,大姓中有李姓、苏姓、庄姓、柯姓,合为包姓。
各小姓及杂姓,则合为齐姓,“其初,大姓欺压小姓,小姓又连合众姓为一姓以抗之。
从前以包为姓,以齐为姓,近日又有以同为姓,以海为姓,以万为姓者。
”(据庄吉发《清代天地会起源考》转引《宫中档》刘师恕折。
)值得注意的,小姓可以与大姓相抗争,即是反映了阶级关系的复杂化。
不是绝对固定的。
长,齐至家庙,申明族禁,男逐女嫁。
令奸夫父兄自书犯奸缘由。
或族众共立公约,即立逐出,永远不许归宗,谓之写逐单,交房族收执,规制森然,所以严渎伦之禁也。
或谓例所不载,且罪不至此。
……国法之外,重以家法”②。
在这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我们不否认在各个乡族内部,贫与富,强房与弱房,大姓与小姓是有严格的对立差别,然却因血缘与地缘关系又冲淡了阶级对立,特别是宋元以后的乡族势力,善于采取义田、义仓、族田、学田、公堂等等形式,在这组织中,都通过连带责任、相互扶助的作用,使彼此之间仅存在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我近来见有福建一家族族训,其中载云:
一示子孙有殷实房衣食饶足者,但遇丰稔之年,宗子率族人登门,随处多寡公论劝借以赈鳏寡孤独无倚者,若悭吝不从,以不孝论”②。
同时,地主阶级为了保持统治的稳定性,往往会不断地调整剥削方式,缓和与被剥削之间的矛盾③。
这些措施,无疑大大加强了明清社会各阶级之间的通融性,使其长期处于胶着的状态。
是以我认为,这是明清封建各阶级不能独立成长的一个重要因素,也影响到近代中国的革命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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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黄钊:
《石窟一征》卷5。
②安溪《谢氏宗谱》伴读公修族谱时定示训。
③如我所见徽州的《窦山公家议》,其中卷6庄佃议,便是该家族调整对庄佃剥削的新规定,前引述“议曰前人置立庄佃,不惟耕种田地,且以备预役使,故驭之宽而取之恕。
今时之弊,役使烦苦,且征收科取比昔不无加重,况又有分外之际征人所不知者乎,今宜悉革此弊以苏佃困,不然敛愈繁而佃愈困,其不至于迁徙流亡者几希矣,此抚恤之不容已也,倘有奸黠之徙不遵主令者,又当以法绳之,难以一例拘矣。
……今议凡有婚娶丧葬大事令赴役一日,其余寻常事务毋得滥征。
凡自祖庄迁各事房己庄佃仆系已长成而去,及墓坟在众山者,但遇各房婚娶丧葬人事赴役一日。
韩村之庄甲诸庄,佃仆之困甚于诸佃,其所当恤者亦当先于诸佃也,前议丈量定量之说,众论何如当必一处,不然坐视其流离而后处之,则非祖宗建庄之初意也。
……百花园庄屋既居看守佃仆,又为墓下祠堂,宜修葺停当以为久远安妥之计。
方村庄屋已经修治,但田少多硗,仆难以安,亦不可不处。
……林村之庄,系祖传佃仆,屋废已久,管理者宜加意起造。
……各处庄佃至除日辞岁,例有年饤,管理者照丁给散,每男丁给谷四筋,幼丁及妇人俱各二筋,正旦俱集正堂拜年讫,照丁给散包子并酒。
此例不可不守。
各庄佃男妇病故者每人管理者给与银一钱,其年幼不能应役者不给。
”由此可见在宗族地主的压迫下,庄佃们的处境是很困苦的,而宗族地主为了保持对庄佃的长远剥削,适当调整剥削方式,通过家议,让农民在饥饿线上挣扎,这是地主经济的目的。
(一)既有政权压迫,又有绅权压迫
中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大帝国,地主阶级对于农民的压迫,一方面通过政权,设立里甲、户籍诸种制度把全国人民隶属于国家的统一管理之下,明代“凡户三等:
曰民,曰军,曰匠。
……毕以其业着籍。
人户以籍为断”①。
在这个制度之下,人民邻里互相知丁,互相务业,他们被剥夺了自由择业,自由离开土地的权利。
清代虽实行摊丁入地,但保甲制仍然存在,农民照样得束缚在土地上负担各自不同的赋役。
这个政权是个极大的绳索,强套在中国人民的身上。
为了中国地主制,有身分性地主和非身分性地主之分,有部分地主没有和封建政权发生直接的联系,就是一部分和封建政权有联系的身分性地主,也多半是“食土而不临民”,于是在中国社会里官僚制度最为发达。
这个官僚制不是世袭的,加上封建王朝不断更迭,新旧官僚兴废无常,情况时在不断变化中,但因封建社会的最大财富是土地,而一般官僚都拥有或多或少的土地,是以他们又都是地主。
尽管他们之中,是复杂的,“本地乡绅,有任京外者,有告假在籍者,闲废家居者”②也有已退出现实的政治舞台,或仅有科举的功名,如举贡生员等,但都不是一般的凡人,却仍在地方上拥有特殊的势力,这是符合封建社会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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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史·食货志》。
②《福惠全书》卷4。
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在中世纪的封建国家中,……政治的权力地位是按照地产来排列的。
”①于是在中国的官僚制下,便发展了一种特殊的绅权,并代表着乡族势力的某些色彩,是官僚制与地主制相结合的产物,它是作为中国专制国家的一个助手而出现于社会,共同宰割广大的劳动人民。
此外,在中国社会里还存在有一部分似绅非绅的人物,他们在地方上掌握经济、政治的实际大权,利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往往找到空隙,豪霸一方。
这便是中国史上所谓“乡曲豪富无官位,而以威势主断曲直”的土豪恶霸人物。
这类人物在中国封建社会里触目皆是,朱元璋即说:
“朕自驭宇以来,民有无官者,往往皆然”②。
于是明清社会有所谓“方巾御史”③、“白衣中书”④、“圆头乡宦”⑤以及员外、朝奉等,就是这类的人物。
福建漳、泉一带,百姓畏惧这类土豪恶霸,甚于官府,所谓“不畏官法,畏强梁也”。
原来,中国的土地买卖出现了不少的非身分性地主,他们因占有土地或通过族大丁多产生了权力,可以武断乡曲,具有准乡绅的地位。
所以中国的乡绅,应包括具有身分性的与非身分性的两类人物。
也许读者会提出疑问,为什么可以把无官位的人称绅呢?
会不会自相矛盾?
我的论点是这班非身分性地主,虽其本身并无官位,却仍可通过科举、捐纳、婚姻、赐爵⑥
————————
①恩格斯:
《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4卷,第169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②《明大诰》续编。
.
③万历《嘉定县志》卷6,田赋考中,徭役云:
“国初,里编老人一人,得参议民间利害及政治得失,上谓之方巾御史。
”
④《清史档案史料丛编》第5辑,白衣中书:
钱来琛系粟监加纳中书。
⑤康熙《束鹿县志》卷8,风俗:
“圆头乡宦(无职乡人多戴白毡帽)故曰圆头。
”
⑥管志道:
《从先维俗议》卷2云:
“洪武十九年,特令应天、凤阳二府富民,年八十以上,赐爵里士,九十以上,赐爵处士,皆与县官平礼。
”
等途径跻入乡绅之列。
他们和身分性地主一样为巩固封建统治起着同样的作用,经常使用两手,一手是“倡率义举,正已化俗,不说昧心人情,不包揽公家事,不侵占人田园,不强买人产业,不挽杂低色银,不借端害人,不谋夺人风水,不掯勒人价值,不轻听仆从言,不掯苦雇工佃户,不畜羊豕践食禾苗,不许仆从生事,不强赊货物,有利益于地方之事,极力向公祖父母开陈,民间有真正冤抑,不避嫌疑,极力公行表白”①。
这是以私的地位,积极为维持稳定封建社会秩序的一面。
其另一手,则与政权直接相结合,具有法典的性质。
明代“淮安之俗,显宦居乡,县送门皂吏书承应,比于亲临上司”②。
福建边海“其俗乡绅私杖,威于官箠;宦干登门,猛于公差”③。
这些乡绅在地方上可以不问有无租佃关系或隶属关系,得以任意奴役人民。
这种事例,明代极为常见。
四川“绵州,州多势家,私役州民,有称尚书府家人征夫栽田者”④。
那就是一班小农都得替尚书府栽田,可以不问有无租佃关系。
又《明史·焦芳传》:
“芳治第宏丽,治作劳数郡。
是数郡之民,皆为所役。
又《琅琊漫抄》载松江钱尚书第,多役乡人,砖甓亦取给于役者。
有老佣后至,钱责之。
对曰:
某担自黄瀚坟,路远故迟耳。
钱益怒,答曰:
黄家坟,亦吾所筑,其砖亦取自故家,勿怪也。
此又乡官役民故事也”⑤。
嘉靖间浙江大官僚张孚敬致政家居,以私役民,取废寺建朝阙亭、宝纶楼⑥。
不仅如此,一般乡人还要无偿的送柴给地方的大官僚,浙江“东阳许少薇总宪还里,乡人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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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石成金:
《家宝全集》3集,功卷集,乡绅不费钱功德。
②徐学谟:
《世庙识余录》卷21。
③曾异撰:
《纺绶堂文集》卷5,上潘昭度师书。
④焦竑:
《国朝献征录》卷94,李元阳:
西安府同知朱公光霁志铭。
⑤赵翼:
《廿二史札记》卷34,明乡宦虐民之害。
⑥许重熙:
《嘉靖注略》卷3。
柴,问之,云:
例也。
归责其子私榷”①。
这即是绅权的强制。
所以明代乡官与人民的矛盾,是十分尖锐的。
“贫民代乡官之役,日祝乡官之死。
怨极感天,必促其寿。
乡官一死,百役推与之,以速乡官子孙之贫,亦天道报复之理也”②。
这种绅权曾发展到“有宦势,无王法”的地步,危及中央政权的统治。
明末江南闽粤各地民变之多,即和绅权过度膨胀有关③。
到了清代,乡绅的肆虐,不仅及于一般民人,寒儒、小商亦是鱼肉的对象。
康熙时“昆山一邑,显宦星罗,县印命自朝廷,讼狱不由县听,杀人金投庇抵,大盗赃献庇戢,民罹汤火,邑已陆沉。
痛新揭银叁百伍拾两,贩布经营,祸因露白,遭叶宦(叶廷玉)豪奴王九凝、王佛等,今年七月十五日,侦身往外贸易,尾至葛隆镇野僻发械,各执金箍铁梭,攒砍寸骨,鳞伤毙地,搜劫腰银。
地里周京救苏报县,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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