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A版工程项目管理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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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A版工程项目管理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甲方:
乙方:
工程项目管理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合同协议书
【AAAA】有限公司(甲方)与【BBBB】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的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合同协议书
(2)第一部分项目管理咨询部分
(3)第二部分监理部分
(4)附件1项目管理分工表
(5)附件2项目主要人员及简历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一致。
详细合同范围见附件1。
3、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暂定为元人民币,大写为万元整人民币。
本合同总价包括项目管理咨询、监理部分两个部分的报酬。
当合同范围或工期发生变更时,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4、付款方式
支付时间及金额:
甲方同意按以下支付时间、数额,支付乙方的报酬:
(1)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合同额的10%作为预付款;
(2)【】年8月31日(地下工程基本完)支付合同总额的20%;
(3)【】年1月31日(设备基础及厂房基本完)支付合同总额的10%;
(4)【】年4月30日(安装基本完成)支付合同总额的20%;
(5)【】年6月30日(机械竣工)支付合同总额的20%;
(6)【】年7月31日(投料试车)支付合同总额的10%;
(7)【】年8月31日(资料交付)支付合同总额的5%;
(8)余款合同总额的5%在工程投产(一年)满后30天内结清。
若工程因非受托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最迟至【】年8月30日累计支付到合同总额的95%。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5、服务时间
本合同工程的服务时间:
【】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至【】年8月30日内完成。
6、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甲方签署、加盖合同专用章之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8份,其中正本2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6份,甲方3份,乙方3份。
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
住所:
杭州萧山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日
第一部分项目管理咨询部分
甲方:
【AAAA】有限公司
乙方:
【BBBB】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本工程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定义
本合同中:
1.1“项目”:
指由甲方委托乙方实施项目管理咨询工作的工程建设项目。
1.2“甲方代表”甲方派出的授予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事务的全权代表。
1.3“乙方代表”乙方派出的授予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事务的全权代表。
1.4“第三方”指除甲方、乙方以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方。
1.5“本工程”指以下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
【AAAA】有限公司丁苯橡胶项目
项目地点:
项目投资:
第2条项目管理咨询方式、内容与期限
2.1项目管理咨询方式
2.1.1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或协助、指导其进行项目管理,乙方提供相应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2.1.2以甲方为主负责、由乙方提供协助的项目管理内容,在甲方领导下提供约定的协助服务内容;
以乙方为主负责的项目管理内容由乙方规划、实施并交付;
乙方提供指导咨询的服务由乙方派员提供技术指导、培训。
2.2项目管理咨询内容和范围
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内容及范围见附件1。
2.3项目管理期限
本合同工程的服务时间:
【】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至【】年8月30日内完成。
第3条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3.1乙方应利用其专业的项目管理体系、人员和经验等优势为本项目提供优良服务,负责协助甲方安全、有效并准确地实现本项目各项目标。
3.2乙方应按本合同各章节规定,在完整的项目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提供合同中规定工作范围内的各项服务工作。
3.3乙方应与甲方保持一致的利益取向,负责提供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良好职业素养的项目管理咨询人员,使项目各项目标得以成功实现。
3.4乙方委派先生作为本项目执行经理和咨询总负责人,全权代表乙方与甲方接触和洽谈,负责合同变更及其他文件的签署,并对咨询质量负责。
3.5乙方应准确理解甲方交付的文件内容,如果有疏漏、不足、模糊、差异以及和适用法律、规则、标准有矛盾的地方,乙方应通知甲方并进行说明和澄清。
乙方应在项目管理和监理体系实施过程中对甲方履行告知义务。
3.6乙方工作职责
3.6.1项目前期策划
乙方协助甲方确定适应的项目管理组织结构,并确定乙方项目管理组织结构;
负责编制项目管理手册的建议稿,报甲方审查批准后颁布实施,项目管理手册的内容深度应便于项目实施和操作;
负责编制工程建设有关的工程管理规定、制度,报甲方审查批准后颁布实施。
3.6.2设计管理咨询
a.协助甲方掌握工程设计各阶段设计计划执行情况及设计与采购、施工之间出现的矛盾,及时协调解决。
详细工程设计审查中如存在错误、缺陷与漏项,应及时报告甲方;
b.协调采购管理部门及时向设计人返回设计条件,以确保详细设计按确定的进度完成;
c.编制设计进度控制点计划、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协助甲方定期组织召开详细设计进度协调会,对详细设计进度进行动态管理,确保详细设计进度满足物资采购和现场施工的需要;
f.详细设计图纸交付后,分阶段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g.负责设计变更的管理,制定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并严格按程序对设计变更进行分类管理;
h.协助甲方并派驻代表进行设计联络和设计资料的催交;
i.制定项目资料管理办法,与甲方人员共同完成工程建设图纸、资料的管理。
3.6.3采购管理
a.乙方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设备、材料采购计划和设备材料进场计划,甲方派员配合实施;
b.协助甲方组织采购招标活动;协助甲方进行采购合同谈判;
c.协助甲方进行供货商现场服务管理,并协助组织设备材料到场检验等内容;
d.协助甲方建立仓储管理制度、指导甲方对设备、材料的出、入库管理;
3.6.4招投标管理
乙方负责编制招标方案,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报甲方审批;
协助甲方组织招投标活动,参加评标,提出中标候选人的建议意见;
协助甲方进行合同谈判、合同签订。
3.6.5HSE管理
协助甲方建立、完善整个项目的HSE管理体系和HSE管理制度;
负责编制HSE管理的有关管理规定,报甲方审查批准后颁布实施;
在甲方HSE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实施现场HSE的督促、检查;
3.6.6财务管理
1)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业主批准后组织实施;
2)指导业主财务人员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协助业主财务人员进行各类工程款项支付审核;
3.6.7信息资料管理
指导业主资料管理员进行项目资料管理;
资料、图纸、文件的发放、编目、登记、归档;
竣工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3.6.8组织协调
乙方负责协调设计与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的关系,根据工程项目总体统筹控制计划以及工程的进展情况,提出施工图纸的交付计划,同时要协助甲方组织好设计代表的现场服务;
乙方负责协调设备、材料的供应与施工进度的关系,根据总体计划,编制设备、材料的进场计划,并督促采购部门执行;
乙方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协调,具体与承包商接口,及时向甲方反映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对设计、供应、外事等工作提出要求;
乙方协同甲方督促解决工程项目建设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协调设计、供应等方面与施工的矛盾。
3.7其它
3.7.1乙方根据委托内容负责向甲方提供优良而全面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乙方对于重要事项须事先与甲方商榷或提出咨询意见书面上报甲方参考或审定,如乙方提出的咨询意见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等影响甲方利益的,必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3.7.2按甲方需要,参与合同谈判,协助甲方进行合同管理,督促检查本工程第三方执行合同条款及履行义务的情况,分析预计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协助甲方补充、修改、完善相关合同文本。
第4条甲方职责、权力和义务
4.1甲方全面监督协调检查本工程乙方的项目管理咨询工作,并为乙方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4.2甲方负责协调外围条件,包括质监、安监、档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交通、审计等政府要求办理的验收、手续和许可,引进设备接、检的外部关系,落实工程项目施工的场地条件和施工水、电、路、讯等的使用条件,落实资金,保证设备、材料的供应;乙方配合甲方提供有关的资料。
4.3甲方负责本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按本工程实际建设进度,并根据乙方提出的用款计划及甲方同本工程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确保工程款、材料设备采购款项等费用分期及时支付到位;
4.4甲方负责拟定工程的原则、标准、规模、方案;
4.5甲方对乙方进行授权,如果甲方认为乙方的人员出现以下情况:
(1)持续的不当行为;
(2)不能胜任或疏忽履行其职责;
(3)不服从甲方的指示;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委派合适的人员替代,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4日内更换合适的人员。
4.6甲方有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重大问题变更事项的审批权。
4.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工程变更建议书、咨询意见、会议纪要、工作月报和乙方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等报告或报表,乙方须按时完成。
4.8乙方更换项目经理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批准。
4.9通过招标,负责确定合格的施工单位。
4.10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本项目管理咨询服务费。
4.11对乙方提交的符合规范的项目管理文件、建设进度、报表、各类报告
工作联系单等及时作出审核、确认、回复。
若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回复确认而影响工程进度,甲方须对此负责。
4.12对乙方在本工程建设期间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并有权责令调换经过警告仍不尽职的乙方人员。
4.13甲方必须及时向乙方提供工程实施必要的设计图纸,技术说明及有关本工程的合同文件和本工程第三方的名录,以便乙方进行项目管理服务。
4.14甲方有权参加项目管理例会、工程协调例会及其相关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实际工作进展情况,听取并审议乙方及本工程第三方上报的各类工作报告、报表,协商解决本工程项目管理中有关规划、设计、技术、设备等重大问题以及影响本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关键问题。
4.15甲方负责本工程各类合同文本(工程、采购、委托等合同)的审定及签订,审批本工程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及资金调度。
4.16根据工程合同和图纸,甲方负责监督审查乙方的工程签证、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
4.17甲方有权监督审查本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及安全管理计划及其调整计划。
4.18甲方有权监督检查本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目标及其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5条保密
5.1乙方应对涉及到甲方拥有的技术、专利、设计图纸保密并不得向与本项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泄露。
5.2咨询文件的权属
所有咨询文件(包括文本、说明等)的使用权归甲方,乙方拥有其知识产权。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内的咨询文件向第三方转让,甲方不能部分或全部地用于其它工程项目的建设。
第6条保险
6.1在本合同实施期间,乙方应自行投保其派出人员的人身意外险及其拥有和使用的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有关的保险,出现相关事宜由乙方自负。
6.2乙方负责督促本工程项目的各工程承包商办理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类保险,并向甲方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第7条不可抗力
7.1本合同不可抗力指所有本合同生效后发生的,阻碍本合同一方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的、本合同一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制或不可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传染病或任何其他不可预见的、不可避免或不可控制的事件。
7.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15天内提供此种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理由。
7.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立即协商以寻找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不可抗力所带来的后果。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乙方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合同义务,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
7.4不可抗力情况不再存在后,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继续履行本工程管理义务。
第8条违约责任
8.1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被视作违约,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8.1.1乙方和第三方串通损害甲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8.1.2乙方因未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职责,并经甲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未采取实际行动及相关补救措施的。
8.1.3乙方未经甲方授权,擅自将本合同转包的。
以上情况一经发生或查实,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处罚的额度为该分项损失费×项目管理费率-税金。
8.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项目管理费,可视甲方违约,但由于乙方未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职责、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8.3甲方未及时支付本工程第三方工程款,或未及时解决本工程承包商的合同问题,或因甲方未及时解决设计方案等非乙方原因致使本工程无法正常实施,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及一切经济损失与乙方无关。
8.4甲方原则上对本工程第三方的指令通过乙方加以下达,以不妨碍乙方开展正常的项目管理工作,否则由于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相关责任后果与乙方无关。
第9条争议的解决
因违反或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所有损失或损害的赔偿,甲方与乙方之间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监理部分
一、甲方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标准条件;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甲方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甲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甲方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甲方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甲方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甲方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甲方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甲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甲方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甲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甲方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甲方。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甲方义务
第八条甲方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甲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甲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甲方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甲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己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甲方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G五条甲方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备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甲方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甲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甲方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甲方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
(7)征得甲方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甲方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甲方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甲方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甲方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甲方。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甲方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甲方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甲方权利
第二十条甲方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二十三条甲方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甲方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甲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G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甲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甲方责任
第二十九条甲方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甲方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甲方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甲方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甲方。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甲方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甲方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G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甲方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己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甲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甲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甲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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