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运输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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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运输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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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运输管理规定
机运设备管使用规定
大明矿综采准备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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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电、机电管理要求及制度部分2
(一)、矿井供电管理制度2
(二)、机电设备管理制度5
(三)、倾斜井巷绞车管理制度9
(四)、机电配件专用管材及专用工具管理办法12
二、机电设备检修、安设、使用完好标准15
(一)、小绞车安装15
(二)、斜巷“一坡三挡”的设置15
(三)、倾斜井巷绞车管理16
(四)、24kg/m轨道线路铺设质量标准19
(五)、道岔质量铺设标准21
(六)、刮板运输机安装使用标准:
22
三、生产矿井不安全不生产管理规定及其检查标准24
(一)、不安全不生产管理规定:
24
(二)、检查内容参考标准:
25
一、供电、机电管理要求及制度部分
(一)、矿井供电管理制度
1.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工种操作规程》、《设备操作维护规程》、《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管理制度汇编》的规定及有关主管部门所发的规定和指令。
2.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修、测定工作细则》、《煤矿井下检漏继电器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矿井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工作细则》的规定。
3.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电气试验制度、操作规程、电气人员岗位责任制、机电设备定期检修制度、机电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事故分析追查制度、包机制度、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电缆管理制度、小型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停送电操作管理制度。
4.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
电气作业时,不得少于二人,设专人监护。
必须熟悉工作范围内供电系统、设备分布、设备性能、电缆及设备运行状况。
5.电气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所带的工具、仪器、仪表、零部件、材料、电工仪器、仪表、验电笔和标有单位及操作者姓名的停电作业牌。
另外,其他参加检修的有关人员需停电作业时,必须对停电开关实行闭锁并挂停电作业牌。
6.联系或安排停送电工作时,双方人员必须实行复述制,要求两遍以上,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停送电。
7.电气作业前,必须停下前级具有明显断电点的开关、联络开关及可能反送电的开关,拉回隔离,实行机械闭锁(挂锁),挂停电作业牌,小心反电牌。
停电后,必须选用与电源电压等级相符的验电笔,在需检修设备的电源侧及可能反电侧可靠验电、放电,挂三相临时短路接地线。
8.装设三相临时短路接地线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除顺序相反。
应采用铜芯裸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
*
9.作业人员及所携带材料、工具距离6KV带电体不得少于0.7m,否则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隔离措施。
*
10.在同一供电系统和同一控制系统有两个及以上多点同时作业时,对停电开关要分别悬挂停电作业牌,并应有一个总负责人,负责联络各相关环节的工作进度,恢复送电前,总负责人确认各处工作完毕、一切可靠无误且停电人员摘掉各自停电作业牌后,再统一联系送电。
11.停送电操作必须遵守自停、自检、自送的原则,不得预约停送电或委托他人停送电,更不得借机作业。
12.矿井高压电气设备、影响其他单位用电或工作的低压电气设备、三专电源及非本单位所管辖的低压电气设备的停送电操作,必须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经机电科、矿分管领导审批后的停送电工作票提前送至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将停电时间、影响范围及有关注意事项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停送电前必须请示矿调度,由矿调度联系有关事宜,经同意后方可操作,不得私自停送电。
凡属临时出现的问题,需立即停送电操作,由矿调度临时组织安排。
停送电操作必须执行队干部、安监员、操作人三人联锁制度。
停送电操作票必须写清审批人,停送电部位,影响区域和操作程序。
13.本单位所管辖的且停送电不影响其它单位用电或工作的低压电气设备的停送电操作可以不办理停送电工作票,但本单位必须制定严格的停送电操作制度。
停送电前,必须请示本单位领导,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14.井下地点、地面瓦斯泵站、瓦斯抽放管路、选煤厂存在瓦斯的区域进行电气作业必须时时检测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过1%,严禁使用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严禁验放电,开盖检查。
瓦斯浓度超过1.5%应停电撤人。
15.电气作业完毕后,应做好自检并清理现场,认真清点材料、配件、工具等,不应落在设备内或线路上,确认无误后,汇报施工负责人,经施工负责人统一检查,验收质量,拆除临时短路接地线,并摇测电气设备的绝缘情况。
确认可靠无误后方可按照程序联系送电,送电试运正常后方可离开现场。
16.禁止带电搬迁、检修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搬迁或检修前,必须停下前级电源开关、挂牌、上锁。
17.井下动用火电焊、电气设备、电缆绝缘保护试验及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按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施工。
18.各单位所管辖的电气设备、开关、电缆必须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搞好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工作。
对于出现的电气事故不得隐瞒,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和机电科并认真做好事故追查、分析工作。
19.各电气设备、电缆、开关、电线禁止超载使用,必须根据负荷情况进行选用,开关整定值合理,要根据负荷变动情况,对电气保护整定值进行跟踪调试和整定。
增加、减少负荷或变更工作地点必须执行用电申请审批制度,经机电科审批后方可进行。
20.井上下变电所、矸石山绞车房、2M以上绞车房、地面各车间、厂房及井下各配电点必须悬挂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超过3台同配电点要求一致),并根据变动情况及时进行修改。
各电气设备、开关必须粘贴设备责任牌、完好牌,并应标明用途、使用地点、规格型号、电压等级、保护整定值、责任人、单位等事项。
21.并联线路或回路中,接线方式改变必须做好相序试验,相序一致后,方可并联运行。
22.地面所有电气设备、井下高压电气设备、井下有两台以上电气设备的配电点,设备外壳都应与接地网相连,并设局部接地极。
23.井下及地面瓦斯泵站电气设备、开关、电缆选用应按《煤矿安全规程》选择,严禁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非阻燃电缆。
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安全标志必须齐全,阻燃电缆还应有检测报告,否则不得使用。
24.电缆吊挂连接除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外,还应达到如下要求:
(1)井上下电缆穿墙应设套管保护,并用黄泥封严。
(2)井下狭窄巷道运输大件、巷道维修时,对巷道敷设的电缆应有可靠防护措施。
(3)橡套电缆修补必须采用硫化热补或与热补同等效能的冷补。
动力电缆护套严重损伤或重新接头时,不经机电科同意不得进行冷补。
每班必须安排专人检查接头温升或完好情况,坚决消灭不合格接头,并认真填写记录。
(4)地面高压电缆接线盒必须有防雨措施,架线附近树木及时清理,高度满足要求,应认真做好巡检工作。
(5)入井的动力电缆必须执行打号制度。
25.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电气小件严禁失爆。
入井前(包括新购进的设备和小件),必须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发放“入井合格证”方可入井使用。
不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和防爆电气小件立即停止使用,经处理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必须升井检修或报废。
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电气小件的防爆性能是否合格应由防爆检查员按标准定。
26.井下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安装单位、接收单位必须对防爆电气设备性能、电缆连接、绝缘状况、电气保护情况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方可使用。
27.机电设备的各种保护必须齐全、灵敏可靠、符合规定、不得失灵或不投入使用、整定要合理,认真做好记录。
(1)皮带煤位、速度、跑偏、急停撕裂保护每天试验一次,温度、烟雾、自动洒水保护每周一次。
(2)井上下高低压开关如遇负荷变化,应及时跟踪调整保护整定值。
28.井上下电机、变压器、井下高低压电缆、井上低压电缆每月应遥测一次。
29.局扇、瓦斯监测系统使用三专电源,禁止停电,需停电时,必须经矿机电科、保安区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恢复送电前,局扇及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0.5%严禁启动局扇。
30.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保护跳闸后,应查明故障原因及故障性质,及时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禁止强行送电。
31.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电气设备技术管理工作,建立技术档案,并对各种规章制度、规程、措施进行认真贯彻。
(二)、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32.井下闲置设备由回收单位在3日内升井,经机电科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后交到指定地点。
不按期升井、不交到指定地点,每延长一天罚责任人50元。
升井设备及材料不写明时间、地点罚责任人100元。
33.井下备用设备必须完好,摆放整齐,标志牌齐全,周围不得有积水杂物;备用设备上台、上架,设专人定期检查管理。
否则,罚责任人50元。
34.地面备用设备必须完好,经过检修、试验合格填写记录,标清规格型号,建帐备用。
否则,每台罚责任人50元。
35.设备检修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因检修质量存在问题,投入使用后不能正常运转,责令检修单位现场处理,并追究检修人员的责任,罚责任人200元。
36.备用设备严禁私自拆卸零部件,特殊情况必须经有关领导或者部门批准。
否则,罚责任人50元。
37.电气设备必须测试合格,经防爆检查员验收,填写防爆合格证方可入井使用。
否则,每台罚责任人100元。
38.运行中的电动机因过载或使用不当造成烧毁,按15元/千瓦对有关责任人罚款(以重新下线为准)。
39.电气设备在升入井、装卸过程中造成损坏,每台罚责任人100元。
40.设备必须保证完好,做到清洁、无淤泥、无积水,各种保护设施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并有检查检修记录。
否则,罚责任人50元。
41.设备实行包机管理,做到专人检查、定期检修,并做好记录。
否则,罚包机人员100元,罚包机单位领导100元。
42.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管理台帐,写清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安装投入使用日期、编号等,做到帐、卡、物相符。
否则,罚责任人50元。
43.出现机电事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不汇报罚责任人100元,隐瞒事故真相罚责任人100元。
44.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要齐全,包机人员每日至少检查一次,按要求定期做试验,严禁甩掉各种保护,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直至给予开除矿籍留矿查看处分。
45.固定设备完好率必须达到100%,各种仪表指示灯及声光信号完好无缺,否则罚单位领导100元,罚包机人50元。
46.设备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47.设备升入井途中,严禁超高、超宽,防止刮坏其它设施。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刮坏其它设施按中断生产处罚。
48.各施工地点必须对设备、电缆等加以防护、掩盖。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49.井上下供电管理制度、记录、设备标志牌不全者,罚责任人100元。
50.井下变电所及配电点接地不合格,每处罚责任人50元。
51.井下电器设备失爆,每处给予责任人200元以上罚款,直至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处分。
52.不办停电作业票私自停电,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停电牌、不上锁,罚责任人100元,造成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3.不执行“自停、自检、自送”停送电原则,或不按规程规定操作高压电气设备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54.私自停送电不向矿调度汇报者,瓦斯浓度超过1%时使用普通仪表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55.电气设备不执行包机制,责任不落实到人头,出现事故隐瞒不报者,罚单位正职200元。
56.电气设备不按设计安装,超载运行,整定值不符合规定者,罚分管队干部100元、责任人100元。
57.供电负荷变动,设备标志牌不及时更改、标写不清楚者,罚责任人50元。
58.井上下开关继电整定必须按规定进行调整校验。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59.按规定对接地网的接地电阻进行测试。
否则,罚责任人50元。
60.井下供电要有供电设计、计算、供电系统图。
否则,罚责任人50元。
61.带式输送机安装的输送带必须经机电科批准,“三证”齐全,安装前经有关单位、部门检测;阻燃性、抗静电性必须符合规定方可安装。
否则,不许投入使用。
62.运行中的皮带滚筒及托辊有泥,每处罚责任人30元。
63.皮带中间部每隔50m安设一组防跑偏立轮,皮带严禁跑偏磨H架,不允许用金属或木料别皮带,皮带尾不许被货物埋住。
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
64.吊挂皮带时,必须使用双股8#铁线,拉紧螺丝距皮带杆或吊挂钢丝绳长度一致,为250——300mm,否则每项不合格罚责任者50元;缺一控吊挂铁线罚责任者30元。
65.皮带机机头的护网必须齐全、标准,上封板齐全。
声光信号、沿线急停开关齐全可靠,急停盘50m一块。
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
66.严禁用皮带私自拉运物件(有措施除外)。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67.皮带机与皮带机搭接要有600mm以上的高度,刮板运输机与刮板运输机搭接必须保证300mm以上的高度。
否则,罚责任人50元。
68.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要各打两根有支撑力的压顶子或用锚杆锚固,否则罚责任单位队长100元。
69.轨道回流线每缺一处罚责任人50元。
70.矿车联结必须使用合格联接销、圆环链。
否则,每处罚责任人200元。
71.斗车、平板车、叉车和特种用途车辆,必须达到完好标准要求,三环链定期检验、更换,车轮定期注油。
否则,罚责任人50元/台。
72.井下铁道必须达标,轨道接缝不大于5mm,高低落差不大于2mm。
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
73.铁道扣件不全、螺丝松动、使用非标准道岔、缺间隔铁,每项罚责任人50元。
74.按标准铺设铁道,道木不能悬空,道木露出1/3,弯道曲率半径符合规定。
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75.回柱绞车必须插接勾头、上鸡心环。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76.井下使用的绞车、回柱、耙斗机钢丝绳必须按绳径的30倍数插接。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77.井下掘进工作面三专两闭锁不能甩掉。
否则,罚责任人2000元直至给予开除矿籍留矿查看处分。
78.不许违反矿有关设备的“峰、谷、平”运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79.严格控制电力成本,杜绝浪费现象发生。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80.各单位未经机电科同意,不准私存设备、大型材料、电缆、配件、四小件、电缆勾等。
否则,每件(根)罚责任人50元。
81.井下设备、设施、配件、电缆、大型材料、电缆勾要求码放整齐。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82.设备(开关、电机、水泵、潜水泵、电缆)要求打号入井。
否则,罚检修单位正职100元/台,罚责任人50元。
83.损坏一台潜水泵,罚责任人100元,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84.潜水泵吸水口无防护网罩,罚责任人50元;水窝子无盖板,罚责任人50元。
85.设备的转动部位要求加防护罩。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86.井下堆放物件不许挤、压、埋电缆。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87.电缆、开关、信号盘、接线盒、小件等吊挂摆放要求整齐。
否则,罚责任人50元/处。
88.严禁将电缆挪做它用(如捆绑物料等)。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次。
89.严禁将电缆、小件、信号盘等与其它物料同装一车运送(开关除外)。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90.机电设备入井前必须经过防爆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
领用后的设备要按领料单上的指定地点安设。
否则,每次罚责任人50元。
91.各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否则加倍处罚。
92.机电设备被货埋住,罚责任人50元。
93.电缆吊挂必须达标。
要求通讯、监测、信号电缆用小线编好吊挂,每段间距为400mm;动力电缆用电缆勾吊挂,要求电缆勾间距保持0.7(或0.8)米以内,用钢绞线吊直吊平,接线盒两边对称留余量。
否则,每项罚责任人50元。
94.井下检修电气设备时,应先测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1%时,不准开盖作业,不许使用各种电气仪表。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95.电钳工不带停电牌、电工不带试电笔,罚款50元。
96.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将每台设备包机管理,维护使用落实到人头。
否则,每台设备罚队领导100元。
97.包机检修人员因责任心不强,检修不到位,出现机电事故。
罚责任人100元,后果严重者将追究责任(由矿务会研究决定)。
98.各级领导及职能部门要定期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包片管理,排查隐患,及时处理,大型检查每周一次,并有记录。
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9.井下安装设备必须由机电科统一安排、布置。
大型设备或者采场安装,机电科要有专项设计,要计算基础,达到安全可靠,否则不许安装。
继电整定必须合理,数据要有计算,并存档,专人负责,定期效验。
100.各种机电安装改造工程必须跟踪管理,严把质量关。
(三)、倾斜井巷绞车管理制度
101.绞车牌版的发放,回收由机电科负责管理,使用单位根据机电科下发《3°—25°坡度绞车最大拉车重量及拉车数》认真添好有关数据并按规定执行。
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102.使用绞车的巷道坡度由机电科给定。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03.使用的绞车更换绞车型号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更换绞车牌版并按新安设的绞
104.车核定拉车数进行拉放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05.绞车更换使用单位由机电科负责组织验收,办理交接手续。
不及时交接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06.平板车、不同车型的料车装件按运输绞车的最大拉车重量执行。
否则,对责
107.任人罚款200元。
108.绞车牌版必须由单位技术员填写管理。
绞车操作位置要有照明灯,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09.绞车必须经机电科同意后方可安设或拆除。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10.特殊重量件车,由第一家绞车使用单位标出重量。
不标,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11.井下使用的绞车严禁超载提运。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12.井下绞车提升严格控制超宽、超高的物件。
不检查,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13.绞车声、光信号必须齐全可靠,设备标志牌齐全,有“行车不行人”牌、信号盘架,红绿灯与绞车电源要实行联锁。
有一项不完好,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14.井下绞车一坡三挡必须安全可靠。
一坡三挡的挡车器位置:
斜巷上部平车场要设一组风动阻车器,阻车器和上部挡车器要闭锁,上部车场变坡点下方的10米处和下部车场变坡点的上方5米处各设一套常闭式挡车器,对甩车场在其干线渡线岔下方20米处设一道常闭式挡车器。
不按要求安设,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15.挡车器操作位置、上下信号盘操作位置,必须有硐室。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16.倾斜井巷中使用串车提升时,巷道倾角大于6度斜长大于50米的轨道,必须设置“一坡三挡”。
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117.绞车牵引钢丝绳头要用专用的绳卡子固定在滚筒规定的部位,不得成锐角,钢丝绳在滚筒的缠绕应排列整齐,牵引钢丝绳的钩头要采用合格的鸡心环,严禁用绳扣代替鸡心环或钢丝绳打结。
使用中绞车必须零部件完整齐全,制动系统灵活可靠,电器部分符合防爆要求。
有一项不完好,罚责任人100元。
118.使用的钢丝绳不到服务期限而损坏,罚责任者100元。
119.绞车钢丝绳必须设专人检查并做好记录,要定期对钢丝绳涂油,绞车归谁使用谁检绳。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20.绞车牌板必须与实际相符。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21.使用绞车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红灯行车、绿灯行人”的规定,严禁红灯区内作业,违者将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处分;严禁反滑子拉车,处理掉道车时不许用绞车大绳做起重机使用,违者将给予罚款100元。
122.井下绞车安装:
12度以下的坡度服务期限小于3个月的可打锚杆基础,并有二道保护,其它情况必须打水泥基础。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绞车形成后,施工单位将隐蔽工程情况书面材料(队长签字)3日内报机电科存档。
123.安装在巷道一侧的绞车最突出部位与轨道外侧最小距离不小于400毫米,绞车最突出部位与巷道帮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50毫米,绞车司机操作侧应有1立方米空间,绞车硐室高度不得小于1.8米,硐室地面不得有杂物或其它物品。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24.主要斜巷绞车的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要一致,绞车钢丝绳要缠绕整齐,钢丝绳与滚筒固定不得呈锐角,严防上垛。
绞车和回柱绞车钩头采用鸡心环。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25.绞车司机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开车前认真执行“七检五联保、手口示意”并认真填写确认牌板,操作时注意力集中,手不离操作手把,严禁司机不带电放车,用完绞车离开,必须开关停电,锁好后离开;绞车安装地点不得有淋水和积水,且无空帮、空顶;严禁闸上有油、水和其它杂物,周围要清洁,闸下方不得有任何物品,影响闸的正常操作。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26.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联接装置及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联接装置,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联接装置。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27.对材料车及专用车的联接装置要使用完整的经过拉力试验的卡环链子或钢丝绳扣连接,卡环螺丝要上足满扣,其规格必须满足拉力要求,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对违反者罚款100元。
128.拉放车时,在红灯行车期间,若有人违章闯红灯,把钩工、信号工有权制止通行,对不听劝阻闯红灯者,按矿规定给予开除矿籍处分,把钩工、信号工对闯红灯者不劝阻或绞车道有行人就变红灯拉车,要追查把钩工责任。
绞车运行时,任何位置任何人员不得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
否则,对违犯者罚款100元。
129.拉、放车时严禁人员跟车,重点部位设躲避硐室,安排专人监护。
违者罚款200元。
130.对绞车的管理,要求各单位按文明化、标准化,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达到动态达标管理使用。
包机到人,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绞车用完后把钢丝绳卷回滚筒(对拉绞车除外)。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31.工作面安装、拆除时严禁用回柱或慢速绞车直接在底版上强拖硬拽。
违者罚款200元(特殊情况除外)。
132.使用绞车单位队长是绞车使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机电副队长负责日常的检修和维护的管理工作,机电科负责日常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不认真执行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绞车的领取必须经机电科同意,并登记入帐,实行跟踪管理。
违反规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33.日常绞车使用,检查必须有记录。
没有记录对维护单位的队长罚款100元,记录不全罚责任人50元。
134.平巷锁车必须使用卡轨式阻车器,斜巷锁车使用二道保护(溜子链或钢丝绳)决不允许使用木拌代替掩车,但矿车接近终点时,可以使用木拌缓冲停车。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直至开除。
135.斜巷装卸吊车时使用二道保护。
必须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当矿车顶到挡车器时,钩头不摘,不给二道保护。
(2)当矿车停的位置没有挡车器,钩头不摘,用溜子链或钢丝绳给好二道保护。
(3)当矿车停的位置没有挡车器,小于10度坡,需要摘钩头时,首先用标准件在一列车前后各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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